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原则要件

2014-08-15 00:43金彦海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界别人民政协协商

★ 沈 燕 金彦海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采用什么样的民主形式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问题,是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它明确地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并积极探索的重要问题。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重要形式的命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并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充满期待。

根据当下中国社会的发展现状和特点,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应该遵循这样几条原则:

一是坚持党在协商民主实践中的领导和组织地位。协商民主不是无序的自由集会讨论,而是有组织、有目的、有内容、有程序的政治行为。从协商民主的基本要求来看,参与协商的主体是社会各阶层及相关的利益群体;协商的目的是在追求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就公共事务及决策达成共识。协商的内容是关系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公共问题、公共政策及有关利益问题。协商的结果要化做决策或政策的制定依据,协商的过程要公开、透明,通过广泛参与和利益表达,实现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对话、讨论、协商。这是一个既讲民主又有集中的交流过程,既有理性又有感性的互动过程,要完成这样的协商行为,需要一个有足够影响力的政治权威来组织引导和协调参与协商的各方,以保证协商结果的偏好取向,实现协商的理性化与高效化,避免协商陷入无休止的争论。而担当这一领导和组织角色的只有中国共产党,党作为领导核心是协商民主的重要保障。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在协商民主前面加上社会主义的界定,也说明了这一点,表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本着“平等、参与、包容、共识”的价值取向,把协商作为公共决策的基本途径,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要求。

联系到政协的工作,我们要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利用好人民政协这个协商民主的制度载体和合法平台,发挥好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渠道作用,以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来引领社会协商的发展,为完善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社会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做出我们的表率,使今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够更多地体现民主的精神,体现人民的意志。

二是坚持最大兼容性原则。由于协商参与者之间在思维能力、价值取向、利益需求等方面的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协商中必然会出现不同观点的碰撞、不同思想的交锋,甚至出现一些非理性的言行,希望杜绝这些非理性的言行是不现实的,作为一个政治过程,协商民主尊重各种不同的利益,承认多元社会的多元利益冲突、分歧。这就需要在践行协商民主中,遵行最大兼容性为最优标准,这种最大兼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心态上的包容性,特别是作为协商的领导者和组织者首先要培育包容的心态,要“以包容心对待异质思维”,协商的各主体要有“我可以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我誓死捍卫我(你)说话的权利”的气度和胸怀,要学会在众声喧哗中倾听“沉没的声音”,这是包括协商的组织者在内的参与各方共同面临的一道考题。二是协商主体的代表性和专业性,协商民主的实践效果关键在于参与协商的主体的选择,根据协商议题的内容要求,参与协商的各利益相关者一方面要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专业代表性,另一方面也要体现一定的广泛性,是来自各方不同声音之间的协商,而不是一种声音的协商,这样协商出来的结果才不会受到来自各方更多的质疑声;三是协商过程的妥协性,协商民主是一个求同存异、寻求共识的民主形式,也是一个各方为达成共识学会相互妥协的过程,不能一种声音硬到底。协商民主的基本用意,在于提供一种制度形式,好让各种利益和意见的代言人同堂博弈,公开较量,和平竞争,在分配正义的价值取向中探讨各自的利益边界,在宪政体制下决定各自的进退与取舍。因此,各协商主体间要互相体谅、互相理解,理性向善地对待差异,求得共识。四是协商结果的兼容性,协商产生出来的最后结果,它的最优标准就是在公正的表达和辩论条件下的最大兼容性,即尽可能照顾到各方面的意见和利益要求,尽可能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志,而不是仅仅反映某一方面、某一群体、某一阶段的意志要求。

联系到我们政协的工作,遵循这一原则,就是要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不断丰富和扩大人民政协的界别协商,从健全界别设置入手,使政协界别能够顺应新时期时代发展的新要求,充分体现其应有的包容性,增强界别的代表性,切实提升界别协商的实效性和社会影响力。同时,要在政协的会议、提案、调研以及反映社情民意等活动中,进一步突出界别的声音,强化界别活动特色,构建政协委员与界别群众的联系平台和联系制度,借助网络优势,经常性地开展界别委员与社会各界群众的互动交流,及时反映弱势群体和不同界别群众的利益诉求。

三是实行“循序渐进、先易后难、试点推进”的原则。从协商民主的实践范围来看,十八大提出要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广泛协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可见,在中国,协商民主的适用范围并非局限于政协,还应包括人大、政府等国家政权机关,还有党派团体、基层社会。从协商民主的发展进程看,中央提出协商民主有了几年的时间,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还走的不是很远。某种程度上说还是个新事物,未来的路可谓任重而道远。在此背景下,健全协商民主要遵循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可以先从进一步完善组织化程度较高、活动比较规范的已有协商形式做起,不断推进各种形式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如进一步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公众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回访、联系群众制度,畅通公民权利表达渠道,深入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寻求不同利益的交汇点,以取得群众支持和拥护。

健全协商民主,特别是社会协商,也可以采取试点推进的办法。浙江有很多协商的案例,温岭非常典型,温岭有很多层次的恳谈和协商。从最开始的民主恳谈,只是随机的参与,但是这种恳谈参与的意义增强了公民性和公民意识。他们在逐渐习惯了这种恳谈之后,形成了对公共性事务的参与需求,不太接受一个没经过参与的决策的发布,再后来,开始出现不同类型的预算参与,这种预算参与实际上是公民在实践中生长出来的自然赋权式的参与,也是社会和组织培育出来的公民意识的提升的表现。

四是平等协作原则。协商民主不是简单的咨询或征求意见,而是协商参与者之间的平等讨论。平等是理解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之一,所谓协商,是指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抱着公平、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诚意,平等地通过摆明事实,交换意见,取得沟通,从而找出解决问题、解决争议办法的一种方式。这种平等是基于法律上对公民参与权的保障,因此,协商民主反对参与协商的任何一方凭借某种势力,以强凌弱,以大压小;同时要求协商双方在融洽的气氛中,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协作的精神,尊重事实,分清责任,解决问题,达成共识。领导下的协商,如果没有法制对公民参与权的保障,参与者必然会以领导者马首是瞻,这种协商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被绑架的协商,而不是民主协商,没有法律保障的协商是民主不起来的。

人民政协是一个党领导人民发扬民主的地方,党的领导是为了保证人民民主得到发扬,但发扬民主决不是取消党的领导,二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要遵循平等协作的原则,关键是从规范协商民主的程序入手,没有规范的程序,协商必然流于形式,要保证各党派、各界别在政协这个平台上公平、公开、公正、平等地进行协商,就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来规范,特别是重大方针政策的协商,不能只有抽象的要求,而没有具体的程序,包括协商的内容、对象和结果等。程序的不完善只能使协商仅仅只是听取意见。这些必要的程序应该包括三方面:协商的准备程序要包括协商时间、内容以及相关材料的送达;协商过程中的意见表达程序,应当让参与者平等地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的机会,包括接受委员的询问甚至质询。协商结果的公开程序要从制度上、程序上保证政治协商是“说了不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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