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海
互联网市场绝非一片反垄断净土,而消费者的利益是调查经营者垄断性的重要因素。只考虑企业之间的得失、忽略消费者的利益,无法从根本上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月29日向媒体确认: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工商总局专案组28日对微软公司在中国内地的四个经营场所,即北京的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广州、成都的分公司同时进行反垄断突击检查。
一时间,大家又重新关注起微软反垄断这个老问题来了。工商总局这次大致针对三种涉嫌垄断行为:一是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部分不兼容,二是软件搭售问题,三是停止XP系统技术支持。之所以说是老问题,是因为这些调查在其他国家市场都有过出现。比如美国司法部和欧盟都曾对微软做出反垄断调查,大多数都是针对搭售行为,也就是怀疑利用操作系统捆绑销售一些应用软件。
当然,不同市场对反垄断的理解和范围并不一样。国家工商总局这次对微软的调查,主要是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当然,微软是不是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还是应当在反垄断调查程序结束以后才能认定。
不过,这里有个问题需要说清。《反垄断法》并不是只针对诸如微软这样的跨国公司,国内的企业只要违法反垄断法,也都要接受调查。因为这些控制市场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机制,而且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