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华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
026X(2014)02-0000-01
多年来,我国对公证及相关建构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改革,200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成功出台。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在公证体制和公证机构建设与发展的道路上已经非常成熟和完备,而是逐
步显示出我国公证事业发展中的缺失和不足。笔者前些时在东方网上阅读了一篇题为《公款吃蟹“不仅暴露”舌尖腐败》的文章,从而激发了笔者对推动公证机构准确定位若干动力源泉的思考和分析。
1、目前我国公证机构的法律定位
1982年,我国公布实施了第一部公证方面的法律条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条例》明确:公证权是一种行政权力,公证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公证书的效力来自于国家强制力,公证
机构的管理体制是行政管理,公证机构的公证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公证员在错误公证的情况下承担行政责任,触犯刑律则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公证赔偿是国家赔偿。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公证机构再次明确内涵。“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
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