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岩
摘要: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但这也仅仅是构建了一个框架,无效婚姻在许多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问题都有待细化,而且在之后
的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本文着重对无效婚姻诉讼程序进行分析,包括对立法及学理上的分析,指出立法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以期我国在未来的立法中对该
项制度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无效婚姻,诉讼程序,一审终审,普通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2-0000-02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2001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在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对于该项法律制度认识的不够全面深入,导致在实施过程中,该项立法的缺陷日益凸显,以至于在实践操作过程
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旨在对无效婚姻案诉讼程序进行分析研究分析,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一、无效婚姻案件审理程序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该条规定明确了我国目前对于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的是一审终审制。一审终审制意味着当事人对于婚姻效力的
案件只能向法院提起一次诉讼,并且一旦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当事人就必须接受判决结果,而没有上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