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修改后刑诉法的逮捕程序

2014-08-26 10:41韦文正
剑南文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行政法经济法研究

韦文正

摘要:要对经济法本身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需要通过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相对比的方法,来达到认识经济法的目

的。本文通过对比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的视角,尤其是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点出发,来探讨什么是经济法。

关键词:行政法;经济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2-0000-01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研究应先弄清楚两法的界限划分问题,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划分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学说:经济法独立于行政法的学说和经济法不独立于行政法的学说。

一、经济法独立于行政法的学说

经济法没有自己的实施手段,很多经济法的问题都依赖行政手段解决,所以经济行法与行政法之间有很密切的关系。但是经济法毕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两法之间的界限还是明确的。

(一)从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角度来看,经济法与行政法虽然有交叉,但都有各自不同的侧重。

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具体来说,有的学者通过经济管理关系将经济法与行政法联系起来,同时又强调两部法律对于经济管理关系的侧重不同。即经济法主要

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其中当然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主要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其中也涉及行政经济关系。两者有交叉之处,但研究和调整的重点有所不同。①另一种说法是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

象是因国家干预而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主要包括:①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干预市场经济、弥补市场缺陷、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

损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消极行为,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②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通过宏观调控法协调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现代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基本有两种说法

,一是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关系;二是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时所形成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所以,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型内容,也无法深入到经济运行中去,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②还有的学者通过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理论来区分两者,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

,尤其是对国家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调整,不包括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的活动,其调整对象主要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对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其对象是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③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和行政法都调整经济关系,但是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深度不一样。行政法调整微观经济关系,是对个别、具体、特殊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经济法则是调整宏观经济关系,是国家从

长远利益、整体利益考虑对经济所做的一种高瞻远瞩的调整,它对经济的调整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④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不同,也就是将经济法与行政法放到市场经济的体制下,来区分两法对待国家权力的不同方式。

有的观点是经济法与行政法同样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相互补充的两个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运用国家权力完成行政法所不能完成的国家调控经济职能的他律部门。首先,经济法同样是弥补行政法在运用国

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方面不足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就以建制(建立管理体制)授权(授予管理权限)为特征,明显区别于与约束权力为主的行政法。⑤

另一种观点是说经济法应主要规定市场主体在从事经济行为时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否则,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至于其他的行为应由市场主体依价值规律自主选择,不宜过多干预。现代行政法

以“控权”为其理论基础,因而其核心内容自然是行政职权的赋予、行使及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⑥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目的不同,也可以理解为利益价值和利益取向不同。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一种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为本位法,而行政法是一种国家优位理念下的国家本位法。尽管经济法对公、私法二元结构的突破方式问题上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但是在利益本位上

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与以国家权力为本位的行政法的区别是确凿无疑的。⑦行政法是国家本位的法。在经济法中,国家干预经济活动有以下两个目的:从积极方面讲,是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

济在现有的基础上更快的发展;从消极方面讲,是为了防止经济波动和经济危机。所以,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是为了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产生的。⑧

对于行政法的利益价值取向是一种国家优位理念,诸多学者对此没有异议,但是经济法的利益取向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各种利益的协调。该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利益价值取向是寻求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私人利益的整合与协调,并不强调是某种利益的绝对优先。⑨

二、经济法不独立于行政法的学说

国内对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诸多学说中,在早期是有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不独立于行政法的。但是这些学说出现的时间比较早,早已不适应现当今的市场经济体制。认为经济法不独立于行政法的学

者也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行政法的特别法;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在行政法之下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 经济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行政法的特别法。

经济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行政法的特别法,它的基本原则、调整范围、法律关系特点和责任方式等都并未超越行政法范畴体系和基本方向。将我国经济法作为行政法的特别法,既要认识到

经济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体系,他们之间具有共性、一般性的基础;又要认识到经济法有别于行政法,有相对独立性,因而又有个性、特殊性的差异。

(二) 经济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该是行政法体系下的经济行政法。

如果将经济法定性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范畴,那么这种意义上的经济法实际上就是经济行政法。在行政法学界看来,经济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仅仅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它

与行政法之间是总则与分则,基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的关系,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

三,结语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

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这就确定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所以经济法与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

部门这一观点也无需论证。

我们研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应当将其放在一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目的是探讨如何运用好两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平稳、良好的运行,而不是个部门法之间互相争地

盘。同时,法律是为社会服务的工具,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不同法律的性质作用,才能达到服务市场经济的目的。

通过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尤其是两法不同点的研究,笔者认为,经济法是以社会為本位通过行政等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国家干预的法律。

注解

①卞耀武:“重视经济法的发展和在计划商品经济中的运用”,载中国经济法研究会编:《中国现代经济法》,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②江合宁:“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

③刘隆亨:《经济法概论》(第5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到43页。

④李国庆:“经济法地位问题初探”,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2期。

⑤吕忠梅:“论经济法的边缘”,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

⑥江合宁:“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

⑦江合宁:“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

⑧李国庆:“经济法地位问题初探”,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2期。

⑨单飞跃:《经济法》,湖南人民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8到89页。

⑩金克胜:“经济法应该是行政法的特别法——兼论经济法的性质”,载《外交学院学报》199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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