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观察民法典的体系安排

2014-08-26 10:41张芮嘉陈思淇吴俊
剑南文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总则人身民法

张芮嘉 陈思淇 吴俊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

编号:1006-026X(2014)02-0000-01

序言

梁启超先生说过“中国法律之发达垂三千年,法典之文,万牛可汗,而关于私法之规定,殆绝无之。”中国传统法制并无私法之传统,直至清末变法图强,编成大清民律草案,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始为发

轫,然未及颁行,清室已亡。民国成立以后,在前述大清民律草案之基础上制定了《中华民国民法》,其体系颇具特色。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作为其一的民法自然

也失去了效力,然其至今仍在台湾地区施行。新中国于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即组织起草民法,1956年完成草案,然至今已五十余载,仍尚未颁布,民法学界中关于民法典的编制体例的亦是争论不休。

本文试图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去分析民法典之体系安排,提出自己以法律关系作为出发点构建民法典体系的设想。

一、比较法研究

民法典即按一定之体例将各种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而成的民事基本法,此所谓按一定之体例即民法典的编制体例。

现代各国之民法典编制,约分为罗马式与德国式之两种。①罗马式肇始于罗马法学家盖尤斯之《法学阶梯》,其内容共分三编,第一编人法,第二编物法,第三编诉讼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即仿此

制,第一编人事,第二编财产及所有权的种种变更,第三编所有权取得法。其与前者稍异之处,不过将诉讼法一编除外而已。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诸国悉依法国之编制体例,故又称为法国式

。德国式者,取法于德国私法学者之著述所为之编制法也②,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之五编,其体现于1900年之《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依此体例编制结构严谨,概

念精确,逻辑清晰,后成为很多国家民法典编纂的蓝本。

中国民法制度多取法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等,之于民法典的编纂参照罗马式或者德国式实属应当,然切不可以之为体脱离中国之现实土壤。

二、以法律关系分析民法典之体系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首次在私法领域系统的阐述了法律关系,他认为权利的深层次基础在于法律关系。萨维尼的私法体系是在区分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构建的。③此后法律关系渐居于私法体系的核心位置。

后来冯·图尔提出权利乃是私法的核心概念,渐渐取代了自萨维尼以来法律关系的中心地位。

法律关系要言之即民法所规范的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就其要素而言,法律关系有其主体、客体及内容。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法律关系客体一般认为是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人身利益以及精神产品④;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相互联系构成有机的整体,主体

为权利义务的所属,客体为权利义务的所附,而内容则为权利义务的具体化。法律关系作为民法核心其实是从技术层面或者立法角度而言的,以其入手可以构建完整严谨之民法体系。

以法律关系之静态构成可分析、梳理民法之体系内容,以法律关系之动态变动可培育法律思维、解决民事争议。由是观之,法律关系实乃民法之中枢!

三、以法律关系来构建民法体系

(一)以法律关系为基础构建民法体系之构想

以法律关系作为基础来构建民法体系,兼参照罗马式与德国式之编制体例,笔者有如下构想:

1、定有总则,盖为原则之规定,作为其他部分之前提。总则部分设有基本原则;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期日、时间;诉讼时效等之规定。⑤2、总则编之

后依次设有人身编,其下设人身权(其包括关于人格权、身份权之保护,婚姻家庭之内容纳入其中)、继承权;财产编,下设物权、债权(内含有合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与民事责任编(主要内

容为侵权责任,亦将违反合同之责任纳入其中)。

(二)构想之分析

1、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讨论此体系之内在逻辑性。整个民法体系从宏观整体至微观局部,无一不是法律关系的展开。郑玉波先生形象地以水作喻,将法律关系比作水之氢二氧一,他说:大海之水化验为氢

二氧一,江河之水亦为氢二氧一,推而至一池、一缸、一勺、一滴之水,其成分亦莫不如是。⑥法律关系可为屠龙之术宏观上搭建民法典之体系,亦可为引线之针微观上编订民法之条文。

民法总则部分的编订系吸收德国式之法典编纂体制,将各个部分之共通之处以及诸原则汇合于总则之中,以此作为整个民法典之提纲挈领之规定。权利主体为法律关系之主体,物为法律关系客体之核心

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期日、时间、诉讼时效等之规定皆可纳入法律关系变动之原因。总则之后的人身编与财产编均是以权利为主要阐述对象及划分标准,盖权利系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要素。

人身编下设人身权与财产权,财产编下设物权与债权,逻辑上周延了民法典须纳入之内容。紧随其后的民事责任编,其亦是以法律关系为基础构建的。总则下各编之设置犹如民法这一庞大建筑物中各个

相对独立的建筑体,其规划布局悉以法律关系作为其基础。人身编、财产编乃法律关系之内容,民事责任编乃是法律关系之特殊后果。

以上民法典的编纂体制,于总则中阐述法律关系之主体、客体以及法律关系变动之主要原因,于分则编阐述法律关系之内容以及特殊后果。以法律关系作为基础与分析依据搭建了独特的民法典体系,无论

是逻辑上的严整性还是体系上一致性都显示了其充分的优越性。

2、设人身编与财产编之原由。民法调整的对象为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此处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完全充分了法律关系的构成,可看作是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深层基础与核心关系

乃是权利,结合分则设置以权利为划分基准,得出总则之后设置人身编与财产编,逻辑上并无障碍。另外此种设置体例可与总则处关于民法调整对象之规定前后相互呼应,体现了体系上的对称性。

3、将人身编设于财产编前之原由。梅仲协先生曾言“人皆有其母,丐亦有妻,以亲属法列于民法之首部,匪特合乎自然之原则,可略避重物轻人之嫌也。抑有进者,民法二字之意义,本非吾中华民族所

能了解,似不必沿用外国名词。”⑦民法虽究其本意为市民法,然普通百姓似难以通晓其意,而朴素的认为是“人民之法”或“百姓之法”。民法既为“人民之法”、“百姓之法”保护人民、百姓之权

利,那么首当其冲的便应该是身份权利,此乃社会普通人之一般观念。此种以多数人之观念或共识作为立法依据可以提高法律的可预期性,增强法律的可适用性。另从罗马法肇始即列人法于物法之先,

此乃强调人之主体性也。财产为客体,列于人身之后有其法哲学意义。最后将人身编列于财产编之前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关于教育权、贞操权、生育权等起诉时有发生,然其于司法上往往处于

一种尴尬之境地,究其原因乃是我国关于公民人身权立法的欠缺,此种将人身编列于财产编之先,凸显其重要性亦有督促立法之意。

4、设独立的民事责任编之原由。从我国《民法通则》设置民事责任一章与2010年颁布实施《侵权责任法》来看,我国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已不限于损害赔偿,尚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

还财产等。如此看来我们民法中的侵权责任已经超出了传统民法上将侵权责任作为一种债之发生原因的范畴,不能将其完全归入债法,这就为民法典中民事责任单独成为一章开辟了可能性。

另从法律关系这一设置民法典体系的出发点来看,法律关系的常态变动是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相互切合,无有瑕疵,然而特殊情况之下,法律事实的出现伴随着权利受到侵犯或者义务的不适当履行

,这就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归责问题。概言之,民事责任编的独立设置亦是法律关系逻辑体系周延性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王建平主编:《民法法典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5]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王建平主编:《民法法典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注解

①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②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③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1页。

④此采王卫国老师主编《民法》书中的观点。

⑤此处参阅史尚宽、梅仲协、郑玉波、王泽鉴、江平、王利明、魏振瀛等众多民法学家所著的民法学或民法总则之目录设置。

⑥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5页。

⑦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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