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制度变革理论的价值诉求及其当代启示*

2014-12-04 13:53龚世星
理论月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正义马克思变革

龚世星

(安徽大学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关于制度变革的思想或理论都必然涵有一定的价值取向和诉求。马克思虽未系统构建制度伦理思想,但其关于制度变革的理论中却始终贯穿着鲜明的价值关怀和强烈的伦理诉求。对马克思制度变革理论价值诉求的内涵及特征的探讨,不仅是更准确把握马克思制度变革理论的精神实质和价值维度的理论需要,也是挖掘其对于当前我国制度创新实践的理论弹性和指导意义的现实需要。

一、马克思制度变革理论价值诉求的内涵

作为一定历史条件下现实的人在社会实践中结成的社会关系的抽象形式,制度及其变革集中体现了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博弈和竞争。马克思站在被剥削、被压迫阶级的立场,依据唯物史观和辩证法,分别从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人类学等视角分析封建及资本主义制度,构建了包括制度变革的动力机制、价值目标等内容在内的关于人类社会制度变革的一般理论。其制度变革理论的价值诉求主要集中于制度变革的主体和关系,分别从人的发展、制度的革新和社会的进步三个层面展开。

(一)人的发展:马克思制度变革理论价值诉求的主线

作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现实的人是马克思制度变革理论的价值主体。对现实的个体境遇,包括其现实的生命需要、实践活动和生存状态的关注和关怀是马克思对普鲁士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进行哲学批判的起点,是其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政治经济学研究进而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阶级分析的旨归,也是其晚年最终着眼于全人类的解放和福祉、从人类学等角度探索不同制度环境下人类解放道路的直接目的。

对早期资本主义现实下个体生存境遇的人道关怀是马克思制度变革价值诉求的起始。面对欧洲封建制奄奄一息、资本主义制度蓬勃兴起的历史转型背景下人的现实困境,马克思思想的焦点从青年黑格尔派学院式的思辨论战转向现实中“政治上和社会上备受压迫的贫苦群众的利益”[1]并延伸至关于现实的人的本质和存在方式的思考,其思想的方法经历了带有人本主义色彩的形而上学式研究到逐渐确立并依据唯物主义从社会的物质利益关系着手的过程。马克思“《莱茵报》时期的苦恼”源于原先所信奉的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和法律观受到当时普鲁士现实的剧烈冲击,而这种现实即是普鲁士的等级议会、关于新闻出版、林木盗窃等非正义法律对于普通大众的制度性压迫。他认为林木占有着等剥削者斤斤计较、贪图私利,但在等级国家,“法律不但承认他们的合法权利,甚至经常承认他们的不合理的欲求”,[2]另一面,将捡拾枯枝者、摩塞尔河农民等穷困者“从活生生的道德之树上砍下来,把他们当作枯树抛入犯罪、耻辱和贫困的地狱。”[3]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异化劳动使人的本质异化的现实中,马克思认为“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4]将人的真正解放同社会制度的革新视为不可剥离的同一过程,认为理想的社会制度最终是为了理想的人。

对于无产阶级整体境况的制度根源及解放道路的揭示是马克思中年关于制度变革价值诉求的旨归。自由竞争初期资本主义非人性但又生机勃勃的发展趋势,促动马克思对人的关注焦点从对封建到资本主义转型阶段下劳苦大众悲惨的个体境遇转向对早期资本主义全面取代旧制度的背景下欧洲社会简化为两大对立阶级的现实,其思想方法从哲学批判转向以政治经济学为主的批判。马克思从资本、劳动、商品这些资本主义社会最基本的现实存在入手,揭露资本主义制度下无产者作为一个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和精神上受欺骗、被压迫的悲惨现实,指出“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5]表达了对作为“社会最下层”的无产阶级“完全丧失了合乎人性的外观”[6]的关切。正如美国学者莫里斯·迈斯纳指出:“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制度并不是因为资本主义没有解放生产力,而是因为资本主义没有解放生产者,因为资本主义确实用新的更加不人道的制度奴役生产者。”[7]马克思通过同蒲鲁东等小资产阶级改良主义代表、韦斯顿否定工人经济斗争必要性的错误观点、拉萨尔的教条主义等各式破坏、阻碍无产阶级自我解放的错误思想的论战,为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成为能够推动制度变革的有效动力提供思想基础和实践指导。

对不同地域中制度变革的具体分析以观照人类的解放问题是马克思晚年关于制度变革价值诉求的直接目标。伴随资本主义迅速成为席卷并改造全世界的力量,马克思的理论视域从对欧洲资本主义社会下无产阶级的现实境遇和解放途径转向通过对东方社会、史前社会等不同地域、不同历史阶段下人类制度史演进线索的研究,思考迥异的制度环境下制度变革的条件、方式、途径等问题,其思想方法从政治经济学批判转向对从人类学、历史学等多重角度进行研究。马克思对史前社会的研究进而分析私有制的起源问题、从对东方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问题的透视进而思考东方社会发展道路问题,从人类历史的宏观视角重新复归对不同地域环境和历史传统中人的本质及生存状态的考察,并依此去探讨不同的社会形态现实下,如何通过不同的制度变革形式实现人对自身本质全面占有的途径。马克思提出人的发展“三个阶段”,指出:“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8]自此,他从三个层面上丰富了人的属性结构——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自由个性,认为就应然性而言,人应当是自然属性和社会特性、一般本性与具体个性的有机统一。而制度变革的历史和趋势也就是人的三重属性逐一实现和全面占有的过程。

制度变革的历史就是人的发展的历史。从封建制度下“使人不成其为人”,[9]到资本制度下“异化的人”,制度的变革使人在历史发展中展现出自己的本质,促使人总体朝向“具有人的本质的这种全部丰富性的人”[10]的方向发展。这里人的发展包括两个层次:首先是全面发展,马克思认为人的全面发展是自由发展的基础,即社会关系更加丰富平等,精神生活更加创新富足、能力水平更加全面强大;二是自由发展,是指人在摆脱人和物的束缚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同社会、自然和自身的关系。马克思认为只有通过制度变革实现生产资料社会占有,消除商品生产、解除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后才能实现。由此可见,马克思对包括制度变革在内的社会存在的关注是为了更好的关注人本身,人的发展问题贯穿于马克思制度变革理论价值诉求的始终。

(二)制度正义:马克思制度变革理论价值诉求的焦点

制度正义问题始终是马克思制度变革理论的焦点。传统的犹太文化背景和带有浓厚宗教精神的启蒙思想激发青年马克思对社会正义的关注和思考,树立了人类解放的理想。在《莱茵报》期间,马克思站在底层人民的立场为其辩护,却发现从当时的财产权利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发,林木所有者的说辞和行为完全处于法律的保护之下。物质利益是各阶层思考和行事的出发点,是法律等制度形式的物质基础,因此必须通过研究整个社会的物质利益关系以揭露包括社会制度在内的整个上层建筑的阶级实质和真实功能。加拿大著名哲学家凯尼尔森认为马克思始终葆有一种正义观,是一种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依据、被理论渗透的经验陈述和道德评价。[11]

马克思制度变革理论含有丰富的关于制度的正义评价。正义评价是对包括宪法法律、各类制度安排的合法性和对社会政治理想、价值取向的合理性的评价。马克思很早指出不存在“永恒的正义”,他反对一切抽象的谈论“平等”、“自由”“正义”等空洞道德概念,认为应立足于特定的利益主体和社会阶级,将其放置于特定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和生产方式发展水平中进行具体的、历史的考察。由于生产方式最终决定制度和制度伦理,制度变革既有利于生产方式的发展,又受制于生产方式的现实水平,因此,关于制度及其变革是否具有正义性的批判、衡量必须以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解放,是否有利于无产阶级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解放,是否有利于人类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标尺。当爱森纳赫派主张“公平分配劳动所得”时,马克思反问道“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12]作为对历史上形形色色的正义观实质的总结,他指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13]对于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他一方面肯定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确立为人类解放所需的物质条件提供制度保障,具有历史进步性;但另一方面这种私有制又使得劳动者的本质及其生活世界异化扭曲,其本质是一种非人的力量统治一切,是对人的一种制度性否定,因而是不道德和非正义的。用马尔库塞的话说,资本主义制度就是一场人的本质的灾难。[14]

马克思制度变革理论论述了实现制度正义的条件。基于马克思关于通过制度变革实现制度正义的主客观条件的论述,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加以概括:一是高度发展生产力实现物质资料的极大丰富;二是改造生产关系以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平等。他驳斥空想社会主义者、蒲鲁东、拉萨尔等只聚焦于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非正义性,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5]因此在当时的条件下,无产者只有首先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公有、控制物质生产过程,才能真正拥有对物质产品的分配权利,即只有先拥有生产方式的正义性,才能拥有分配方式的正义性;三是建立共产主义制度为生产方式变革提供根本保障。马克思将共产主义视作一种真正合乎人性的制度模式。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对于这种未来的制度的设想是谨慎的。对于“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16]的初级阶段,马克思提出“按劳分配”的设想并指出它并非是完全意义上公平的。而对于实行“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马克思对其社会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制。

马克思所指的制度变革首先是社会形态的更替,人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进步最终体现为理想的社会形态的形成,——即“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17]马克思借以理论形式表述这样的历史事实,即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制度变革的历史、人的发展的历史。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彻底的正义的制度在理想的社会形态中彼此支撑、互为条件,共同绘制马克思制度变革理论价值诉求的立体图景。其中,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意味着总体社会关系的平等和谐,是制度正义的现实基础,是我们汲汲索求正义制度的起点和落脚点;而正义制度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是人的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应从整体中把握马克思制度变革理论的价值诉求。

二、马克思关于制度变革的价值诉求的特征

(一)规范性和历史性:理想价值目标与现实价值目标的统一

马克思在对旧制度合理性的批判中既有对制度及制度变革应该如何的规范性命题,也有对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制度实然性的历史唯物主义分析。正是此基础上,马克思从规范性和历史性两个角度锁定关于制度变革的价值目标和诉求:一是以制度变革最终指向为标尺,面向人类整体的,以人的自由个性的全面实现、制度正义的真正构建和“自由人联合体”社会形态的达成“三位一体”的制度变革的理想的价值目标。建立在个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财富为全社会共有、共享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人的发展的最高阶段,是“按照事物的本质特征去对待各种事物”的精神自由,以“自主活动”为基础的实践自由,和自主自觉、独特创新的个性自由的有机结合和全面占有,[18]也是制度变革在现实的人身上的最终价值体现;制度正义的真正实现要求消灭私有制以彻底摧毁致使人异化的制度枷锁,使之更新为一种充分保障人的自由个性和自主合作的制度性质;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共产主义社会形态是基于自由个性的人和正义制度之上的社会形态,对社会物质基础、制度安排、人的“自我实现”等多方面有着极高的规定性。以上作为制度变革理想形态的价值目标,是当下我们把握制度变革、推动制度创新的最高指南。

二是立足于无产阶级的现实,以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人、制度和社会的自由正义平等为具体价值目标。虽然马克思的制度变革理论以人、制度和社会形态发展的未来愿景作为批判现实制度的价值标尺,但同时看到处于一定历史时空下的人所受到的具体社会关系、制度安排和意识观念等诸多方面重重制约,及这些制约下人所形成的对于政治、经济、社会的观念和自由平等意识的历史性特征。由于这种无法摆脱的历史性,此时的制度变革虽不能达到涵盖全体人的全面充分的 “自由”、“平等”、“正义”的水平,但如果也能基于当时历史背景较以往更接近于理想的价值目标,那么作为朝向制度变革最高价值进程中的具体量变节点,这种不充分的具体价值目标也是值得肯定的。在批判封建君主制时,马克思高度评价了资本主义民主制在弥合国家与社会分裂方面具有的历史进步性,认为民主制是一切国家制度的实质,甚至断言“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消失了。”[19]同样,他认为虽然共产主义平等的层次高于资本主义的平等,但由于共产主义社会从资本主义脱胎而来,“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力按照原则任然是资产阶级权利。”[20]

(二)真理性和价值性:理论立场和政治立场的统一

作为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立足点和出发点,马克思关于制度变革的立场从真理性的和价值性的两个维度展开,实现其理论立场和价值立场的统一。其真理性维度,即基于何种立足点从而达到对制度变革真理性的认识,通过马克思唯物主义的理论立场得以实现,经过其无产阶级的政治立场得以检验;其价值性维度,即基于何种出发点从而树立其自身根本的价值标准和取向,始终浸透于其理论立场,并直接彰显于其政治立场中。马克思关于制度变革的理论立场是唯物主义的立场。通过克服唯心主义片面夸大意识能动性的缺陷和旧唯物主义机械的、非人的认识世界的危害,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出发,客观的将人类制度及其变革嵌置于历史发展的现实背景下,达到对制度及其变革的本质、动因、机制、目的的客观性认识,并通过致力于“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21]的实践以实现其价值原则和取向。马克思关于制度变革的政治立场是无产阶级的立场。通过对神学和资本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的批判和超越,马克思从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在理论和实践中探索制度及其变革的应然取向和实现条件,追求人、制度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之路。

马克思在长期的理论研究和政治实践中实现其制度变革的理论立场和政治立场的逻辑统一,为其制度变革理论的价值取向打上兼具价值性和科学性的新唯物主义烙印,并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明晰、确立、坚持制度变革价值诉求奠定基石。

(三)特殊性与普遍性:对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超越

不同学者用于制度分析的方法论各有不同,以制度分析的出发点和分析单位的不同主要存在制度分析方法论个体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两种。关于马克思的制度分析方法一直是国内学界相关研究的焦点,国内学者基本认定马克思制度变革理论的方法是本质分析、系统分析、趋势分析、宏观分析,其方法论更接近整体主义。[22]由于制度分析的方法论是指在制度分析领域的科学研究中采取的研究方式方法的综合,从这个意义出发,马克思制度分析方法实际上具有个体与整体高度统一的特征。[23]

马克思制度分析理论正是通过对方法论整体主义与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超越中坚持其价值诉求。首先,马克思制度分析逻辑起点的科学定位为其价值取向夯实客观的现实依据。马克思将制度分析的逻辑起点定位为处于特定历史阶段和客观环境中的现实的个体,他反对从抽象的整体来空谈问题,因为“社会结构和国家经常是从一定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24]与此同时,他又强调了这里作为历史起点的个体的历史性、社会性,指出现实的个人“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25]正因如此“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26]这一逻辑起点的设定规避了将人的抽象本能、人性的各种假设作为分析单位并由此引申出价值观个人主义的倾向,在人与人、与集体、与阶级、与社会之间的现实关系中分析制度及其变革,洞悉制度及其变革的秘密、戳穿以往资产阶级关于制度言论的虚妄性,为自身的价值取向提供了客观的现实依据;其次,马克思制度分析逻辑进程的科学展开为其价值取向奠定了阶级立场。马克思制度变革理论沿着个体——阶级——社会(及制度)层面依次展开,体现为现实的个体为满足自身需要而在实践劳动中结成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深化,人与人间的关系得以拓展和丰富,并上升为群体间或阶级间的矛盾关系,最终形成包括国家制度在内的一切社会制度。针对以上不同阶段的研究对象,马克思着眼于不同的分析对象,以个体或阶级为分析的基本单位,昭示了阶级社会里制度及其变革的阶级性本质,提供了通过无产阶级整体实践实现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思路,从而为其整体主义取向的价值观奠定了阶级立场。

三、马克思关于制度变革价值诉求的当代启示

在马克思制度变革伦理诉求指引下,我国当前的制度创新应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基础,把握制度变革的延续性,体现制度创新伦理诉求的现实性;着眼于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坚持制度变革的创新性,体现制度创新伦理诉求的超越性;依据马克思主义精神实质,坚持制度变革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体现制度创新伦理诉求的指导力。

(一)立足实际,在既有社会系统结构中追求制度创新的基本价值诉求

马克思认为制度变革和制度伦理的发展是一个承前启后的“扬弃”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是对人的异化的积极扬弃,也是对资本主义制度的积极扬弃,更是对现有的社会形态的积极扬弃。其中,对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是基于现实的人的个性特质、能力水平和社会关系基础上的全面提升;对资本主义制度的积极扬弃,是在资产阶级民主、自由的伦理精神和政治、经济等制度框架基础上的发展;对现有社会形态的积极扬弃是在现有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上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进一步解放。马克思认为这“将经历一个极其艰难而漫长的过程”。[27]

一个国家进行的制度变革或创新,是由基于该国现实生产力水平的既有社会系统结构,包括社会经济利益结构、政治权力结构和思想意识形态结构在内三大板块矛盾运动的过程。当前的制度创新,应基于既有社会系统结构的现实,对其三大板块中不适应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甚至成为生产力发展阻力和障碍的具体制度安排的积极变动。这种变动或者以新制度安排代替旧的制度安排,或者新的制度安排填补原有空白,是对原有制度诉求的调整、拓展和延伸,都应坚持新老制度价值诉求衔接的延续性和制度变革总体进程的稳定性。因此,这种制度创新应立足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在与我国市场经济、政治体制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价值观念中体现制度设置的科学性和创新价值诉求现实性的统一。

(二)着眼将来,在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中迈向制度创新的理想价值诉求

市场经济作为迄今为止最为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其进步意义和有限性同样显著。一方面,它认同的是当前社会发展阶段所承认的价值,如勤奋、守时、勇敢等,同时漠视或屏蔽了如仁爱、谦逊、克制等价值;另一方面,在平等、自由等观念引导下它虽可消除造成不平等的社会因素,但无法排除由于天份、能力等起点差异带来的事实的不平等和贫富差距的拉大和扩散。罗尔斯坚持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他的正义论明确规定,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28]制度伦理不仅是康德主义式的道德立法,还应是在现实的社会实践中寻求与社会普遍认可的伦理规范生根发芽的生长点。他在资本主义制度框架下探讨的分配正义对于市场经济下制度公平的基本理念、规制和实现序列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其受限于私有制的总体框架,因而难以提出彻底平等的制度伦理。

当前“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旨在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群体之间的和谐关系,关键在于通过制度建设推动利益和谐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和谐社会的制度建设必须以马克思关于制度变革的理想价值取向为方向指引,保持对当前生产力水平的适当超越性,实现制度设置的价值性和制度创新伦理诉求超越性的统一。

(三)依据马克思制度变革的立场观点方法,在对其整体性把握中提升制度创新伦理诉求的指导力

马克思用以分析批判制度变革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具有整体性的特征。马克思从历史发展本身出发,以历史的、辩证的方法从社会现实中引出原则,而非相反;从理论分析和社会实践双重角度奠定其立场的人道关怀和科学出场构件,实现理论立场和政治立场的有机统一;以方法和立场透析现实、解剖本质、提炼观点,体现具体性与抽象性的统一。其中,立场制约着方法和观点、方法和观点又支撑着立场,三者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必须在整体中把握。

要在整体性把握中提升马克思制度伦理诉求指导力。“马克思理论从来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 它要求人们根据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不断结合变化着的实际,探索解决新问题的答案,从而也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29]当前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文化心理等领域的多重深刻转型,必然伴随相关领域制度的调整、变革和创新。制度创新走向何方?优先次序如何排列?这些根本问题必须从制度价值诉求中找到支撑。制度创新中抵制各种错误观点、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妥善处理诸多问题、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必须牢牢把握马克思思想的精神实质,提升依据其立场观点方法实际解决问题的水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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