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为契机着力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2014-12-05 00:37崔智林
高教探索 2014年6期
关键词:章程委员会教授

崔智林

摘要:大学章程是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和关键点,学术委员会章程作为大学章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教授治学具有约束性和规范性。文章梳理分析了延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的背景、过程、框架、内容,并对进一步完善章程进行了较深入的思考,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大学章程;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现代大学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决定,为高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快学校治理机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延安大学按照规程精神,紧密结合陕西省关于深化改革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要求,立足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以优化内部治理结构为基准,完善学校学术治理体系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建立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协调机制,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制定《延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着力推进学术民主、学术自由、学术自治,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一、章程制定的基本情况

1.背景和过程

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使其真正担负起大学学术管理职责,保障大学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办学,是推进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教育部规程发布后,延安大学高度重视,把其作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改革的突破口,并纳入学校年度重点工作,举全校之力,助推章程建设。一是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学校召开领导班子理论务虚会,深入分析学校实际情况,学习借鉴高水平高校实践经验,提出章程建设宏观指导意见。二是注重顶层设计。专家咨询会、校长办公会对章程起草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了多次研究讨论,充分吸收了各方面合理建议,数易其稿。三是充分尊重基层首创和实践。在章程草案制定过程中,分别召开了学校职能部门、各学院、民主党派人士、师生代表、社会人士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群策群力。

2.原则和特征

一是规范性。《章程》以学校规章的形式,着重就学术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作了统一规范,以利于学校统一认识,整体推进学校学术治理改革。二是统筹性。章程通过组织定位和职权规定,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组织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最高学术机构的定位,强调其对学术事务具有统筹权,具体规定其职权和行使规则,保障了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三是可操作性。《章程》在学校建立了按照学术规则处理学术事务的治理架构。因此,着力明确了学术委员会自身的组织与运行规范、议事规则,突出了学术评判和学术规则的价值与作用,突出了学术与行政适度分离、相互配合的导向。

二、章程的基本框架及内容

《章程》分为总则、组成、职责权限、议事规则、附则等5章,36条,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及运行等重要问题,分别作了规定。章程确立和明晰了学术委员会的定位和具体权责,优化和完善了学术委员会有效工作的体制机制,完善了学校学术组织和管理体系;明确了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建立了以“四个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为组织架构的学术管理体系;界定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权责边界。

章程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学术委员会制度框架作了规范,体现了如下特色。

(一)明确学术委员会学术管理定位,凸显学术权威性

按照现代大学制度“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要求,我们明确提出将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学术中枢,确保其学术权威作用。

一是确立学术委员会在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和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核心的定位。章程中明确了学术委员会作为对学校学术事务进行决策的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明晰了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涉及事业规划、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学风建设等方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的统筹权。

二是以学术委员会为标杆,处理好与其它校内学术组织的关系,构建系统化的学术治理体系。延安大学对现有的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师职称评定委员会等学术机构的职能和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保留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师职称评定委员会的独立地位,但对职能进行了相应调整,明确其与学术委员会的并行关系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监督,突出了学术委员会在整个学术治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中的核心与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

·教育管理·以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为契机着力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二)强化学术委员会学术独立功能,凸显学术自由性

延安大学在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中,规范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边界清晰、适度分离、相互配合”,保证了学术权威的独立性、纯洁性和自由性。

一是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的成员与党政机构的负责人尽量避免重叠,学校规定校长不进入学术委员会,学校领导和学院正职原则上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二级学院院长不担任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担任学校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专任教师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保证了学术委员会独立运行。

二是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依法依规独立行使职权。学校通过章程制定,改“学术行政决策”为“学术民主决策”,把学术事务的决策管理权从行政权力中转移出来,支持学术委员会就学术事务独立地举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并对其结果给予应有的尊重,从而保证学术委员会的活动能坚持遵循学术规律、保障学术自由、实现学术民主的根本理念。

(三)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组织体系,凸显学术协调性

我们注重健全内部功能,做到学术上下内外事务全覆盖和向学院延伸,建立健全学校及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形成系统完整、层次分明的学术管理体系。

一是健全学术委员会内部组织管理体系,规范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职权。延安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专业规划与建设等4个专门委员会,代表学校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处理相关学术事务。

(1)“学科专业规划与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有关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学科专业队伍建设规划,学科资源配置方案,对新增专业学科进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

(2)“学术标准审议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学术政策性,重大学术规划,教学科研成果、人才质量评价标准与奖励考核办法,学历教育培养标准及教学计划方案,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等内容。

(3)“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负责评价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评价国内重要学术组织的推荐拟任人选的学术水平,限额上报的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校内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的学术水平等。

(4)“学术规范专门委员会”承担学校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等。

通过上述4个专门委员会的不同分工,学校的学术事务全部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和审定,这样既尊重了原来专项事务的议事模式,又充分保障了教授群体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用制度从组成、职权、运行程序等方面保证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核心作用和全面覆盖。

二是通过设立学院“教授委员会”来处理学院学术事务。延安大学在学院层面设立教授委员会,作为学校层面各个专门委员会在学院的延伸,同时明确规定“教授委员会”作为学院学术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评判机构。同时,学校对各学院教授委员会人数不作限定,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研究决定,各学院还可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学者代表,体现了学院学术组织建设的开放性。

在学院层面不再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机构,改变了许多高校在校院两级都平行地设有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做法,从而避免产生学术权力的行使较为分散、结构过于复杂、缺乏协调统筹的现象。

学院的学术事务全部交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审议和审定,实现了校、院两级学术管理体系的相互贯通和学术管理的相互衔接,保障了一线教师对于学校改革发展和学术事务的话语权,充分发挥了教授在学院教学、学术研究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确保了“教授治学”在学院学术建设和发展中的体现。

(四)健全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凸显学术自治性

一是成立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专人专职。校学术委员会单独设置了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专职秘书1人。主要负责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督办校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协助组织开展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等事项。

二是学校尊重和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委员提供相应待遇,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和经费保障。

三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明确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和议事规则,健全了会议制度、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等,加强了信息公开;建立了对学术委员会及委员履行职责的监督机制,提高运行的透明度;建立对委员履行职责的考评退出机制,增强委员履职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切实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公信力。

四是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和轮换制。学校章程中规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连任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同时保证决策程序规范透明,重大决策一般以无记名票决方式议定,力求实现决策组织更新常态化,避免形成长期垄断的学术权力。”

三、进一步完善章程的思考

延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规则、职责权限、运行规范等作出了许多具体而详细的规定,但仍然有一些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实践,以保障学术委员会制度形神兼备,切实发挥作用。

(一)进一步厘清学术委员会与大学其他领导组织关系

大学学术委员会按照法律和政府法规要求而成立,但其不可能孤立地发挥作用,必须与大学党委、校长及其办公会议、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建立相互协调、互动合作的工作关系和机制。具体涉及到学术委员会作为大学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和职责权限落实问题;学术决策中校长及其办公会议权限和职责范围重新划分问题;学术委员会决策如何通过行政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和贯彻落实问题等。只有妥善处理好这几方面的关系,才能建立起与现行的大学领导管理体制相融合的关系,成为大学治理改革的有效措施。

(二)进一步发挥教授委员会作用,保障学术自由

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学术管理的两大基本原则。通过组建教授委员会来实现学术事务的全覆盖,就是为了落实教授治学,尊重教授的学术专业,是大学学术发展在最广泛意义上反映各学科专业的办学要求,从而保证大学的学术价值得到弘扬。

(三)进一步探索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学生代表制度、选举制等

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需要经过实践运行不断健全完善。今后一是要注重探索学术委员会学生代表制度。学生参与治理体现了大学是由师生组成的学者共同体的性质,也体现了进一步增强学生选择权,加强互动式教学,强调科教结合的改革要求,有利于强化学生学术参与能力,彰显大学育人功能。再是,要注重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选举制度。作为学术委员会绝大多数成员的教授委员的产生和更替至关重要。要进一步探索适合我国高校特点的教授委员选举制,实现教授委员产生方式从行政主导制向按分配席位选举制转变,是深化学术委员会改革的重要方向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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