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长的诉讼

2014-12-17 16:55野夫
天涯 2014年5期
关键词:律师土地农民

野夫

漫长的诉讼

野夫

话说这已经到了2011年的春夏之交。

四川盆地的暑热渐现,抗震救灾三周年的庆典,正在曾经的灾区县市排演。中央原来计划三年完成的灾后重建各项任务,事实上在多个地方,都已经基本提前完成。在曾经难以想象的废墟和灾民面前,这件事的成功,似乎再一次显示了集权政治的效率。

纹江区是全省灾后重建的先进样版,已经迎来送往了无数批参观指导和取经学习的领导和客人。正当区委和政府领导都有些松口气的感觉之际,忽然顶头上司打来一个紧急电话,传达省政府领导的严厉训斥——如果区里的主要领导,再不能妥善解决当地农民起诉省政府的事情,那么对不起,下课换人,另请高明。

所有在体制内生存的官员,都知道这样严厉的口吻,暗示着什么。次年就将是换届之年,对于已经在此原地踏步了七八年的他们,深知眼前的危机绝非戏言。

于是,区委常委会紧急召开。按惯例,大当家的怒火,也同样要转嫁到具体的相关常委和官员身上……

农民起诉省政府?

尽管在中国,我们已经对各种奇闻见惯不惊;尽管我们早知道,实施《行政诉讼法》之后,任何公民皆有起诉政府部门的权利。但是,真正在司法实践中,农民起诉省政府,这样的案例还很罕见。

在传统中国,民告官已经算是“犯上作乱”;区区草民竟敢起诉省政府,这得有多大的胆量和积怨啊?那究竟是怎样的事由,才能令省政府都难堪而恼怒呢?对这件官司的考察,几乎可以厘清近些年关于土地引起的官民冲突,以及双方博弈的全部秘密。

追溯本案的源起,其实,原本与本届党委政府毫无干系……

先从历史地理说起,纹江区介于德阳绵阳之间,自古便是川陕古道的一个重要驿站。由于上述两市相距太近,因此纹江究竟是否需要单独建立县治,一直是历朝统治者都屡经折腾的事情。清代拆建过,民国拆建过,到了共和国,1950年代拆县并入德阳为镇。但随着交通的改变、经济的发展,到了1998年,该地又有了建县的必要。

一个国家要拆并或者新建一个县治,并非在版图上画个圈那么简单的一件事情。就像地震把整个北川县城毁掉了,当时也有闲人建议干脆撤销该县,分解给周边几县。这是因为不理解,历史形成的区域政治和经济,注定了某些角落必须要有这样一个单元和群落,否则,整个国家的治理网络,就会出现肠梗阻一样的不畅。

纹江经过四川省政府报批国务院,终于决定在1998年恢复县治,对于这个早在1950年代撤县之后,就是按区镇布置和设计的小镇来说,无异于是一次脱胎换骨的机会。一个县的设置,在今天远比古代复杂。古代建县,皇朝委派一个县令赴任,自个去搭建一个衙门,雇两个师爷衙役,或者就能开始派丁纳粮。但今天的一个县级政权,是对应着整个国家的政治设计的。一个国家中央政府所有的全部机构,几乎都能在县级政权找到对口部门。

因此,在纹江这样一个原本乡级规模的地方,要部署安置完一个县的全部机构单位,那就得重新大量征地,几乎是要新修一条行政大道和一个县城。

谈征地,又得从我国的整个土地法规和历史谈起。

简单来说,建国之初,政府是按革命时期的要约和承诺,将农村土地重新分配,发给了全体农民土地权证的。当年的土地是绝对私有的,土地法也准许农民自由买卖。但是几乎从1952年就已开始的农村合作化运动,把全体农民的私有土地变成了公有土地,也就是所谓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这个没有法人主体资格的集体,拥有了全队农民的土地。

1980年代初,几乎崩溃的农村经济迫使政府同意实施包产到户的改革,算是终于取消了人民公社那种政社合一的体制。但是,土地集体所有制依旧保留,农民对承包地仍然没有耕耘之外的处置权。1998年推出的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地制度,只是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重新核定延长到三十年。实际的土地产权还是属于虚化的那个“集体”,即使后来的修正提到了承包权长久不变,那也不过是一种“永佃田”的性质——原本是土地主权者的农民,变成了永远的佃农。

公社变成了乡镇,大队变成了村,小队改名叫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以集体的象征身份拥有该组土地的产权,但实际上依旧没有对名下土地的处置权和议价权。当国家以任何名义需要拿走他们的土地之时,组员(农民)几乎是没有资格和能力拒绝的,甚至连参与定价议价的权利都没有可能——这就是土地集体所有制这种产权制度的最大漏洞。

当纹江镇要建县,需要征收城关附近几个小组的土地,作为县城和政务工作场地之时,从任何一个角度看,这都是名正言顺的大事。一千多户农民已经签约承包三十年不变的田地,因为时政的需要而不得不交出来,他们当然无法抗拒这种安排。那剩下的事情,无非是该如何补偿,并解决他们怎样继续生存的问题。

新诞生的纹江区文武百官受命而来,最初上级给的建区开办费,据说只有区区几十万元。当然按国务院重新划定的版图,这一块土地的各项税费收入,自然足以让他们不至于太过筚路蓝缕。但是最初的拮据是难免的,也因此必须在每一个该花钱的地方,尽量锱铢必较。

几千亩土地的征收,涉及到几千农民的身份转换,以及他们原有生计的安置和补偿。这是一个当务之急,行政公务区等着破土动工,不和农民达成交易,就会影响整个新区的挂牌开张。毕竟是政府征地,并非用于房地产商业开发,因此基层政权胸有成竹心存底气,成立了很多工作组,采取了边设计、边施工、边谈判、边安置的同步推进方案。

首先,给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案是——转换身份为城镇户口,每月八十一元生活补助。每人统一给予安置房三十平方米,由政府核定各家人数之后,统一建设分配安置。这是1998年,对陡然失去家园,失去赖以生存的田亩的农民来说,仅仅只是可以免于挨冻受饿。但是,对于尚无财力的新区政府来说,也只能以动员、说服及强制的方式,来这样推行了。

每月八十一元发到了2003年,根据国家最新出台的土地征收办法和补偿标准,决定重新给那一批失地农民一次性补偿。十八岁以下的补六千元,五十岁以上的补一万元。中间年龄有劳动力的补九千元。要求所有的对象人口,一个月内与政府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所给的一次性补偿金必须马上拿走,并公证处画押公证。但凡一个月之内,还不来签字画押并领钱的,视为自动放弃。而且其人原先享有的社会福利,也将随之取消。

毫无疑问,这带有强买强卖的性质。政府是真正的甲方,集体是乙方,所谓的集体没有法人,根本不具备谈判议价的资格和力量。这个时代的政府还能给你补偿和安置,已经让多数老实巴交的农民感恩戴德了。要放在人民公社时代,谁还敢伸手抬头言语?

多数人在被挨家挨户恩威并用地动员之后,都顺服地领钱画押了。因为,老百姓深知,如果不签约拿钱,政府是真可能以后连这点钱也不给了的。再说,这土地是拿去修建区政府,这个无可指责的用途,你百姓岂能阻挠。但,终于有一个人站出来说不了——接下来的八年维权抗战,就此开始……

农民曾山,可谓农民中的一个异数。

我早在约见他之前,已经在官员们的口中,熟悉了关于他的种种故事。根据那些让地方当局不免头疼的传说,我已经能基本想象出他这种人的形象和性格。为了深入了解博弈双方另一方的思路,我专门单独和他茶叙镇日。果然,他是这个时代特有的一种深具权利意识的草根人物。

他乃1978年毕业于纹江高中的少数学生之一。那时,刚刚恢复高考,农村长大的他未能考上,只好回乡当了农民。我熟悉七八级这些同代人的成长历程,因此和他的聊天很容易找到彼此的信任。

他的祖上从清代就移民纹江,祖父在民国便是当地的自耕农。土改对他们家而言,既没有损,也没有益,原有的一点土地拿走,重新参加抓阄分配,再拿回大致差不多的土地。他们一直世居于本乡本土,他成了队里唯一读完高中的回乡青年——在乡村社会,已经是不可多得的文化人了。放在古代,就得算是应过科举的童生,可以穿青布长衫,地方官还得另眼相待。

他成为农民的1978年,还是人民公社时代。他没多久就成了小队的会计,同时还是大队的团支部书记。再成为小队长之后不久,国家就进入到包产到户的时代了。虽然土地分成了各家各户的责任田,但小队都是有一些集体资产的。比如原来的仓房、晒坝、堰塘、牛圈等等,有的地方还有果园茶山之类不好分配的,则出租或承包给他人,收入依旧作为集体资产,年终给组员分红。

之所以说这些,是因为曾山这样做过基层骨干的农民,要远比队里其他农民熟悉本队的土地面积、集体资产含量等等。这样的人,精明能干,是乡村社会的人精。有文化和见识,随时读报听广播,同步了解国家的变化和每一个政策的细微调整。他会抠字眼,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甚至要高于当地的很多官员。

可以想象,这样的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肯定不会轻易地束手就范……

2003年的一次性补贴,相当于对集体土地的一次性买断。官民两造签字画押,意味着今后农民不得再次反悔上访。基层政府的征收,依据于省政府的文件。具体价格的议定,根据的是当时的国家政策。既无官商勾结,也没有个人腐败,政府当然就比较敢强势地执行。

所有人家都妥协拿钱了,曾山依旧拒绝签字。工作组再三临门,熟悉的领导,三亲六戚都依次来劝说,他仍旧坚持抵制。最后,县电视台在全县公开播报,限时领取,否则此后一切作废,再不补发。连他的妻子都有些担心——生怕扁担无脚,两头失落,可他还是决心坚持对抗到底。

他究竟依仗凭恃的什么,敢如此公然对抗基层政府?他反对的理由究竟是什么呢?

他非常熟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他知道怎样依法按程序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他接下来的第一个动作是——向当地的国土局提出复议申请。他要求的复议内容是:

首先,政府给该组补偿的土地面积,和实际该组拥有的面积不符,要求重新丈量核实,按实际该组被征收的土地面积,重新给予补偿。

其次,该组原有的集体资产,如办公室仓房等等,未被计量和确权。由于这些资产一直没有承包到户,因此给村民的补偿,只是按各家的承包面积计算的。那就意味着,该组的集体资产,被政府无偿拿走,组民没有分享到这个原本属于他们的利益。

再者,国家关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有一个极为复杂的参考执行条例。这里不能一一详说,但其中一条是:按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来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要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但是纹江区当时是按1998年建县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来核定的,而曾山觉得既然是2003年才开始实施补偿,则应该按2003年之前的三年平均年产值,作为核价的标准。

国土局是区政府的下属职能部门,区政府决定的事情,他们即便真的了解其中的漏洞,也不可能敢于接受这种申请,并作出真正的复议或者改正。因此国土局无法面对老曾的质疑,只能采取不置一词的态度。而新组建的政府,对这样一个乡村刺头的挑战,最初也觉得无所谓。绝大多数农民都妥协了,一个人的反抗,不构成群体事件的威胁。那就暂时旁置不顾,自然也犯不着对他打击报复。

但是,一个连最起码的补偿费都放弃了的人,怎么可能就此放下他的诉求呢?曾山接下来的挑战,几乎把自己和基层政权都逼到了死角。

在中国,公民要想起诉政府,用法律解决私权与公权的矛盾,首先必须是在行政复议之后,才具备起诉资格。曾山深通此理,很快就找到纹江区法院,提出对纹江区政府的行政诉讼申请。

虽然《行政诉讼法》在中国上世纪的九十年代就开始颁布执行,但在司法实践方面,一直很少受理,且少有个人胜诉的时候。同级法院在行政级别上,低于政府半级。法院院长的人事任免,同级党委有几乎一半的参酌权力。法院的经费及其他经济待遇,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在中国,这就是官场行话说的——帽子和票子都在别人手上。因此法院不可能轻易敢对同级政府进行审判,既然不敢,那就索性更多时候根本不予立案。于是,求告无门的老百姓,就只好踏上信访之路了;这就是我们通常批评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由来。

曾山的起诉,当然要被纹江区法院拒绝受理;而且,按惯例,会很快将此消息通报到区政法委去,再由政法委书记汇报给区委书记。正常情况下,区里会在某次常委会上研究对策,法院院长会被邀列席参加,发表法院方面根据法律对此事的研判分析。法院不能无理拒绝公民的合法合理起诉,只好在细节上刁难原告,以便驳回申请,拖延时间。因为很多时候,个体的耐心是有限的,拖着拖着,原来的愤怒可能就慢慢熄火;一场难堪的官司,往往也就被时间化解了。

驳回曾山的理由,正是说他自己起草的立案申请,法律依据不足,格式不标准等等。这种推挡,很容易就能把一个农民蒙住。一个普通工作人员的冷面打发,是我们在今天各种部门窗口服务中,都能经常遭遇的常态。你即便有天大的冤屈,似乎还一时找不到发泄的管道。往往很多人面对这样的刁难,一想到还要花钱再去找律师,而且花钱了还毫无胜算,也就从此心灰意冷地放下了。

曾山这样精明的农民,早在承包田开始之初,就承包了队里的公屋,开始了各种小生意。到这时,他已经是一个富裕农民。他对这个官司的热衷,并非仅仅出于对提高一点补偿的兴趣;他似乎就想讨个公道,属于秋菊打官司那种要认个死理的偏执型乡村精英。

于是,他决定延聘律师了……

聘请律师写诉状或者负责打官司,看似一件简单的事情。律师的职业守则,只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专业服务,而无需根据是非判断来决定是否受理业务。但是,眼前中国的实情则是,很多案子要么是律师自己不敢承接;要么是法院干预,直接指派律师——这种指派的律师,属于每年必须完成义务的法律援助,是拿不到当事人报酬的;当然多数时候就是配合法官走过场,而不会为当事人全心全意努力。

而今每个区县都有律师事务所,当然,也有负责管理律师的政府部门——司法局。曾山找到纹江区的律师请求签约服务,律师一听说是起诉本区政府,当下都一一回绝。现成的钱没人敢赚,因为每个律师都知道,这样的案子,势必得罪当地政府。好好地守法,正当地执业,为什么连律师也不敢得罪地方政府呢?

因为,我国的律师制度,有一个《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在这个法规中规定了律师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执业证年检注册。由各省市区司法局负责,委托各地市司法局每年对当地执业的律师年审一次。凡是不符执业纪律、法律援助案件数不够,及培训课时不足等原因,皆可以造成年审不过关。得不到新的注册,则意味着律师不能承接案子,饭碗就被打翻了。

为一个农民写一个诉状,收入菲薄,但地方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很快被政府知悉则是毫无疑问的。政府倘若对此烦恼,认为律师添乱,那司法局很快就会上门警告。精明的律师多半不会为了虚拟的正义,而损失在地方上立足经营的权利。

这样的时候,律师多半会为曾山支招——让他去异地聘请律师。异地的律师不在本地年审,因此无需害怕得罪当地政府。异地的司法局如果与当地政府没有情感联系,一般也不会为此背书,而专门要来设法得罪一个在辖区内交税的律师。

于是,曾山去找了一个市里的律师。市里的律师只愿帮忙写诉状,不愿协助打官司——打官司必须现身出庭,而各地的书记县长,很容易在未来的调动中,成为市里的司法局长。律师深知此案的风险和复杂,需要曾山先交一笔不菲的薪酬,他才肯匿名帮忙动笔。要是一般的农民,遇见这样一些麻烦和预付的成本,多半也就到此为止。但曾山带着一股气,这个官司他是非要弄个水落石出才罢休。于是,他付出了第一笔投资。

中规中矩的诉状到手,曾山再次赶赴区法院投递。区法院不得不签收,但是,立案还得研究了再答复。这个研究研究,在中国学问极深。法院对此案已经深知政法委和县委主要领导的意图,当然只能继续找托词拖延。这次的答复是,还需要原告补充一些证据材料,而这些材料,还必须是法庭能够接受认可的。比如你说的土地丈量不准,补偿的亩数和实际地面的差距很大,这些你得拿出合法证据才能立案。另外,关于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的起诉,单个个体似乎不具备资格,还得凑齐一定的人数。

这样的托词,你不能说法院无理。法院以及政府,在这件事上谁与他本人都没有私仇。曾山纵使怒火万丈,还真无法找到泄愤的对象。接下来,一个被挤兑到墙角的农民,该怎样进行他的下一步维权呢?

要弄清楚土地的丈量问题,这个还得从头说起。

农村的所谓集体土地面积,远比国土测量还要复杂。民国年间的地籍地契,早被新政府一把土改之火烧掉。重新划分给农民的土地和土地证,又在集体化运动中作废。人民公社时代的耕地面积,与个体农户无关,但那个年代也都还给农民默许了一点自留地,用于自家的蔬菜供应和赶集买卖。直到1980年代的土地承包时,各地才把耕地大致平均分配到了农户。

农户需要给国家缴纳税费的叫责任田,原有的自留地则不在地籍中记载。村组实际上还保有一点集体的公田,其收入用于孤寡老人的照应和公共事务的开支。村组还有一些山林池塘沟渠之类,不在账面的当然还有荒山野地未被开发的面积。而各家各户也有屋前房后各自新开发的荒地,还有孤寡绝户已经抛荒的土地等等。

在土地承包但国家尚需征收税费的年代,征收任务是下放到乡镇村组。农民不愿名下的土地太多增加税负,往往尽量少报甚至不报。乡镇干部收费困难,矛盾冲突极大,因此各地镇村也不愿具体丈量核实各家各户的实际土地面积。也就是说,农村土地大多数是一本乱账,在县级政权这里,只好一直沿用当年征收税费时代的核定面积。

当后来中央政府免去农业税费,且还重新根据各家的耕地面积给予农产品补偿时,农民当然巴不得又想据实甚至多报自己的土地面积。更重要的是,当这些年地方发展经济,地价突然飙升之后,农民对名下的土地,就越来越看重了。

多数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靠的是土地财政。农村集体的土地,农民以及村组并没有出售权,这是《土地法》规定的。只有地方政府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变为国有性质,再开发出售给商家。那地方政府就必然要尽量争取其中的面积空间和差价,来为地方财政更多创收。

我们假设一个村子整体搬迁,其实际腾出的全部土地面积,按GPS卫星测量是一万亩。但该村从前一直是按五千亩给国家缴纳的税费,那现在地方政府征收的时候,当然只愿按各村当年自己承认的面积核算费用。谁也不可能再花大量的人力劳力,再来重新每家每户的丈量一次。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实际拿到的土地面积,肯定远远大于付费补偿的面积;而农民一方,多数时候往往有苦说不出——因为这是你当年拼命想要少说的面积。

个体的农民并不清楚实际本组的土地总亩数,但曾山这样当过队长和会计的人,却是对本组情况如数家珍的清楚。他非常明白征地的计数猫腻,于是要出头来为那些实际存在,但账面又没有的土地来争取补偿。

既然是涉及到集体土地的面积问题,原告方曾山个体并非这个集体的法人代表,因此不具备起诉资格——这个理由确也成立。问题是农村的所谓集体,生产队长或今天的村民小组组长,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那这个集体是谁也不能代表的。事关集体的公共事务和财产处置时,一般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能生效。这个所谓代表大会,也就是该组绝大多数家庭,都派个能当家表态的人签字画押即可。

区法院知道曾山所在的小组已经解散,转换身份为城镇人口;除他之外,都已经在补偿费问题上签字画押领钱了。原指望通过这个人数问题,令他为难而却步。但对曾山来说,却近乎点醒了他的对策——他独自单干力量有限,何不联合组民一起行动呢?他深知,在这个稳定高于一切的年代,政府最怕的是群体事件,而不是担心他的个体起诉。

土生土长且当过基层干部的他,深知本组农民的秉性。他们有风险的事情一般不会去干,对有利益的事情则绝不会错过。他开始挨家挨户动员那些邻人,希望他们同意在他的起诉书后面签名联署认可。他能打动那些农民的关键是,他发誓表态,所有打官司和上访需要的费用,由他本人全部垫资。如果最后还是输了,这个损失绝不分摊给大家。如果最后要回了更多补偿,那大家再分摊这些费用。

对农民来说,这个买卖当然值得一赌。赢了官司有钱分,输了官司无付出,不就是参与一下签名吗?就算得罪政府有政治风险,那也只会追究为首者,不会诛及他们这些协从。于是,曾山很快搞掂了这个集体起诉的问题,在2003年8月,他重新带着盖有四百五十多个红手印的起诉书,再次有理有据地赶到了法院。

法院深知兹事体大,且理屈词穷不能再推,立即汇报区党委政府。政府恼火这些已经拿钱画押的农民不守契约,只好继续采用拖字诀。经过常委会讨论决定,授意法院立案不开庭,置之不理,以便政府腾出时间来做群众工作。这一拖就到了次年,曾山明白民意可鼓不可泄,于是请骨干哥们喝酒核计,决定采用政府最不愿见到的方式——群体事件,来逼迫政府和法院面对他们的诉求。

他们本来都安居在城关附近,几乎步行就在选定的日子,很方便地聚集到了区法院的门前。他们早就商议好,绝不做任何过激行动,只是围堵在门口,也不标语横幅,更不口号演讲。这样无声的和平请愿方式,在这个年代所构成的敏感态势,足以迫使当地的首脑,务必正视这些群众的问题了。

原本不想开的庭,只能在领导先合议好结论之后召开。政府成为被告,似乎已经不堪,那法院肯定不能再裁决政府败诉。于是,最后的一纸判决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某某条,认定政府行为合理合法,驳回该组村民诉求。但根据法律,村民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十一

官司一审败诉,村民们有些灰心。但对于已经开弓的曾山来说,是无法有回头箭的。他只能决定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对基层政府来说,曾山最初的挑战仅限于在辖区内发动,一切尚可控制。但事已至此,他要将此案逐级递增地往上捅,则不得不开始要正视和阻止。

政法委会牵头组织,相关维稳办、群工办、公检法、城关镇和国土局的工作人员,会正式研究对策。他们分析曾山这样一个农民,怎么可能如此研究和精通相关法律,且这样坚决而理性地行动——背后一定会有高参在暗中指点。这个高参要么是体制中的内鬼,要么是某些敌对势力收买的维权律师;总之,这个人不找出来,就会给接下来的维稳造成麻烦。

而曾山,因为要二审复议,不得不去求市里那个写过诉状的律师,请他再次出马帮他打这个官司。政府的力量比他当然还要快,就传递出危险信号给那个律师了。等他找去时,律师不仅不敢接活,而且马上就要外出避风了。

曾山只好单枪匹马申请复议。市里的中级法院,自然很快也会和区法院沟通。往往区党委政府会出面请市里的政法委协调。事关一个区县几百甚至远远更多人的土地补偿问题,当然市里必须支持,否则,基层政权谁来看守?于是中院的复议很快就下来,也是为了让曾山早日死心,二审维持原判,继续裁定曾山败诉。

事到如今,又回到最初的问题上来了——老百姓为什么信访不信法?

曾山算是很少有的一个相信法律的中国农民,他也事实上一步一步走的都是司法程序。地方政府在这个行政诉讼的案子中,原本因为各种情有可原的理由,按过去的惯例执行征地,本无什么大错。只是一旦涉及到稳定之时,不得不按维稳思路处理;于是,法律就只能偏向公权一方。那对于原本笃信法律的农民来说,他肯定从此怀疑司法的不公;那留给他的最后之路,就必然只有信访了。

信访的人,都是还对党和中央政府存有信任的人。当他们自备干粮千里迢迢地赴京要告御状的时候,多半会带上一些不惜身家性命的偏执情绪了——他坚信自己站在了正确和无辜的一方,很多时候就是要向国家讨一个说法。

农民曾山并不真的缺那点补偿款——即使追加,分到他头上也不可能格外更多。他就认个死理,甚至还会在村民群众的赞叹佩服或者冷嘲热讽之下,自己给自己赋予了一定的英雄主义色彩。他面对基层法院的两审裁决,决定单身北上,踏上那条无数底层人渴望圣明伸冤的悲壮征程……

十二

由于曾山一直中规中矩地为自己维权,地方政府最初尚未把他视为缠访人员,没有限制他的旅行。他基本顺利地抵达北京,穿着打扮并不像上访户的他,出站也未受到各种首都安保人员的刁难。要知道这些年,北京的守护者们,很多已经能够一眼分辨出哪些是上访者。截访和黑监狱的事情,是早已揭之于报端了的。

聪明的他已经从其他上访者那里获知,去国家信访局是最笨的选择。因为那里排着长队,同时也环伺着各省的截访队。他的材料就算能递进去,里面也会很快通知地方政府前来接人。他不想事情尚未弄明白,就很快被免费接回去。于是,他首先去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这里去的人少,尚有人给予处理,很快将其转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这边的信访接待室排队很长,终于等到接待他,回答的意见不是关于是非,而是程序。按照法定程序,他这个案子的复核时间,还不够到最高法这个层级。于是,他只好去找国土资源部。这边的回答是,地方政府没错,当事人如果不服裁定,只能回去向当地上一级政府申请裁决。

一个农民,要弄懂这么多专业问题和复杂程序,确实很难。他意识到没有法律顾问,已经无法再单兵作战继续下去了。这对他是更大的赌博,一个胜算很少却可能全盘皆输的赌局。他不能向北京那些终身的缠访户学习,他们终其一生以苦情拼搏,却无力借用专业的力量,那多半是搭进命运,却胜率几无。

他回到了四川,经过高人指点,找到了一个精通土地法律法规的律师。这个律师了解了他的全部材料之后,很快做出决定,可以接受他的聘请,但是必须答应三个条件——首先是保密,他必须永远保密,无论胜负结果,都不能公开他的身份。这个律师深知地方政府的能量,他只想平安执业,不想出名。他们之间约定了以后的秘密联系方式。

其次,他知道农民的困窘,他可以不要预付费用。但是,必须对最后的胜利分成。我国现行的律师收益,本来也分两种:一种是不论胜负,先收多少钱。一种是预先不收,按起诉的标的,胜利之后按比例分成。后者的利益更大,但对律师来说,败诉之后等于颗粒无收。

但是,这个律师也并非纯粹出于公义帮忙,还有一个附加条件是,必须签署合同。合同约定如果曾山撤诉或者败诉,也必须给他一个保底的报酬,而且是不菲的报酬。如果曾山愿意也赌一把,那他就出山参与。如果曾山不愿付出风险,那就到此为止。

应该说,这个条件不算太苛刻。但是,对曾山来说,就真的是拿一辈子的积蓄来赌这个胜负了。他值不值得这样去豪赌,一个于他而言,收益并非巨大的事情,他真的要去较真吗?更重要的是,如果输,可能的风险还不仅仅是钱财。

十三

曾山第一次遇见这样先不要钱的律师,对他是一个鼓励。至少他更加坚信,自己站在了正义的一方。否则,律师怎么敢和他一起来参与这样一个力量悬殊的赌局呢?尽管失败之后,他还是要拿钱付酬,但他隐隐觉得胜券在握了。于是,他们联盟,开始新的维权行动。

很快他们按照国土资源部的建议,向市政府申请裁决。市政府早已深知此事原委,十天之内就做出中规中矩的答复——关于建区的征地问题,市政府无此权力,当时由省政府审批方案。因此,现在关于此案的最终裁决,只能由省政府审议答复。

曾山有了律师,一切按部就班进行,立即找省政府申请裁决。省政府并非过去那样官僚,也迅速将此案转批给了对口部门国土厅。国土厅法制处是专门负责此类案子的部门,他们也及时沟通了下面的市与区两个下属部门。但是,问题是真的麻烦。

按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毫无疑问,区政府当年给农民的补偿,确实是存在问题的。曾山最初提出的那三个质疑,都是实际存在的暗伤。但是,当年全国全省都是这么处理的,而且也和农民协议在先,公证在后,曾经的不公和沟壑,差不多都已抹平。如果现在针对曾山他们小组的起诉,法外开恩,另行追加补偿——这个数字实在巨大。更为复杂的是,如果补给了他们,那意味着其他村组的农民马上就会闻风而动,连带整个全市区县都会开始告状。地方政府的财力根本无法偿付这些天文数字,不仅无法维稳,而且马上政府就要宣布破产。

因为当年各地的政府征地,基本套路都和纹江区无异。征地的原因多种,并非仅仅是建区建县。更多用于商业开发的土地,其中的猫腻更加说不清;一旦扯出萝卜带出泥,直接带来的将会是全省的震动。因为农民之间很难有秘密,走乡串户的消息扩散,哪里又追加补偿了,这是他们最关心的话题。如果现在你省里要裁决纹江区政府败诉,那你省政府就要想清楚连带而起的政治和经济后果。区政府的官员可以撤换,但最终买单的还得是省政府。

这并非危言耸听,也不是故意绑架。但基层政权累积的“历欠”(各种历史欠债,官员口头语),已经债台高筑。国土厅的人都是门内清的行家,当然清楚地方的苦楚。几番协调,终究难以处理,省政府自然也难以给曾山一个答复。

时光如逝,很快就拖过了规定的复议期。此前,曾山是送去的申请,没有拿到省政府的回执。精明的律师赶紧建议他回到故乡,再从邮局寄出特快专递,需要回执的那种。他们手持这个证据再等过规定的两月,然后,正式向省政府办公所在地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第一份起诉省政府的诉状……

十四

一切都严格地符合现行法律程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借口拒绝收诉。但是这样的案例前无古人,一个省城的中法,又岂敢真正地开庭传唤省政府责任人到庭辩驳。按中国国情,他们只能先联系省政府,汇报本案情况,以及分析可能的后果。

省政府成了被告,看似严重,但在中国,他们依旧不会真正为此发愁。体制有体制的路数和惯性,一切还得按惯例来处理。皮球仍然踢到了国土厅法制处,法制处继续联系市县两级,各方的难处一样,还是找不到摆平的办法。

成都中院既不敢拒绝受理,也不能贸然开庭裁决。一个与他们辖区毫无关系的案子,忽然就成了他们的难题。因为曾山他们这次的起诉,是联署了三十几个农户的。这几十个农民,是他们组的骨干,他们随时就成群到中院来催问进展,没有答复就不肯轻易离去,成了中院正常办公的一个麻烦。

曾山为这些农民的来去提供经费,自己更是一马当先,联署者便没有了退缩的理由。他为大家约束好纪律,绝不允许去法院胡闹,也不游行示威,使得成都方面也没有任何理由武力驱赶。但是,不开庭终究是说不过去的,一拖拖到了2008年,地震爆发,民间的矛盾怨情更加突出。为了不至于让这些群访的农民,引发地震灾民的动荡,成都中院在征求省政府意见之后,终于决定开庭。

开庭的结果其实不可能意外,裁决省政府系国务院授权审批的纹江区建区征地,该组村民无权起诉。拿到这样的结果,律师和曾山当然不会甘心,他们继续按法律赋予的权力,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高法当然一看案卷,就知道这样的裁决并非公正——因为本质上就事论事,农民确实是言之有理的。高法不敢也不愿继续为此维持原判,因为这会把农民群访的麻烦引火烧身到自己这边来。他们按他们的惯例,汇报省政府,建议还是将法律的问题,交给行政去化解为好。

所谓行政化解,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叫基层政权设法让群众撤诉。只有撤诉是最好的方式,没有庭审没有判决,不留下判例在卷,不会引起其他地方的效法。老话说的石头飞上天,最终还得落地解决。各家的孩子各家抱——纹江区的麻烦还得你们地方组织自己想办法,不能把悖理的事情,让高级法院来为你担责。

这已经到了2009年,连省政府都被这个小小的官司折腾起火了。他们觉得高法的办法切实可行,要地方政府设法让农民撤诉,是最好的无法之法。至于基层政权如何能做到这一点,那就要看你地方官的手艺了……

十五

农民曾山挑起的这场维权烽火,已经燃及到省市县三级政府,累及到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如果处理不当,甚至还会影响到周边地区。对于这样的“刺儿头”,可能多数地方政府都已经不胜其烦,且难以容忍了。回头再来审视这个事件,有时不得不说纹江区当时的领导班子,相比多数地方来说,可谓脾气还好。

结合那些年维稳国策的具体执行情况来看,基层政权对待这一类既难以解决,又实在压服不了的“一根筋”民众,通常采取的办法无非三种。其一是全盘监控你的生意与生活,尽量找出你难免涉嫌违法的地方,掌握罪与罚的主动权,然后谈判讲和或直接严惩。

普通人在这个时代生活,很难做到完全查不出违法之处。做生意的难免有漏税,逢年过节多数农民架不住亲友拖着打麻将。这些事平日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到了结怨政府的时候,那也不妨拿出来说事。

其二,是强制截访,安排专班监督你的行止。别说去省城京都,只要走出县域就能把你堵回。管你是申诉还是上告,真要惹急了基层,采取过激手段的,全国各地并不鲜见。当然,也有很多缠访者,确实不断毁约,呈现部分偏执的症状。因此,每年都有以精神病名义被强制看押起来的,近年来媒体和网络也多有爆料。

其三,劳教制度的长期存在,成了基层政权的一个重要武器。因为公安局一家就能确定对一个公民执行劳教。这就是曾经很多地方,敢打出标语“非法上访,直接劳教”的原因。劳教不受制约和监督,这样的惩罚方式用起来得心应手。以此手段息讼或报复,是不少地方见惯不惊的事情。

以上种种,看似暂时掩盖了眼前的冲突,但却是把麻烦留给了继任者。更重要的是,远离了公平正义,在给政府培养新的敌人。

十六

曾山似乎是那种少有的极端理性,甚至近乎狡黠的农民;当然,不排除他背后的那个高参律师,是那种非常熟悉体制内操作手法的人。他为了防备有可能的加害,甚至连自己全家曾经赖以生存的小生意门脸,都转让给了别人。

曾经也习惯摸两把的麻将,因为乡村社会难免要赌个五毛一元的,他也都戒掉了。即便是平时交往甚深的哥们,要来拉他去乡村“娱乐场所”休闲洗脚按摩之类,他也都坚持瓜田李下各避嫌疑的态度而拒绝。他为了一个官司,几乎把自己变成了一个无懈可击的圣贤,使得公权实在找不到任何理由无端出手。

政府最初的思路还是借用一向行之有效的办法——群众路线,各个击破。参与联署的三十几个农民,不可能每人都一尘不染无懈可击。假设其他人都被各种方式阻吓或买通,那他这个起诉,则自然瓦解不具备资格。而任何人在这个社会,都有千丝万缕的人情网络。每个人都被详细调查分析,谁欠谁的恩情面子,谁最听谁的劝告,那么政府则会动员这样的人前往,一一捉对劝告撤诉。

在这个时代,各家各户也难免有亲戚朋友正好在政府部门工作;或者是在地方上做生意,不免也有要求政府关照的时候。动员这样的人去有针对性地瓦解乡村社会的联盟,往往立见成效——这叫作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当然,政府不会完全不拿钱办事,这件事本质上对多数联盟者来说,是个经济补偿问题。政府当然希望花很少的钱,彻底销掉整个起诉的事情,以免引起无数类似的遗留问题,一并发作起来。

这样的博弈一旦展开,就像是在打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曾山的联盟起点,是对未来渺茫胜利的一分期许,以及熟人社会的赌咒发誓和血缘亲情。政府全方位地覆盖下来,每个人的软肋似乎都尽在把握中。而且多数农民在与政府的对峙中,都是宁肯收下今天的五十元,而不会去等待明天那没有把握的一百元的。于是,确有一些人纷纷答应撤诉,其中最让曾山想不通的是——竟然包含他的父亲和哥哥。其父和哥哥,也都是和他分家立户的本组农民,在利益和立场上应该和他一致。但在政府的强大攻势下,也都妥协达成了交易。

他当然也会应对政府的瓦解策略,也会比平时更加积极地去和那些联署者勾兑情感,以及加强民间信誉的督促。他和那些农民也都早已签订共进退的合约,谁要是中途撤标,他也会加以经济惩罚的威胁。更重要的是,乡村社会还是存在一个面子问题;他这些年自己垫钱为全组讨公道的行为,不能说对邻人完全没有感动。大家一起进出省城,都是吃喝他的垫资,真要这时背后毁约把他卖了,那确实情何以堪。就这样你进我退,前后撤诉了四分之一的人,但剩下的则更加团结,官司依旧不能化解。

十七

连续数年的对峙博弈,各自算尽机关,最后甚至还要面临骨肉分裂,这让曾山有些真的濒临崩溃。他的父兄不仅自己撤诉,还要前来劝他见好就收,不要贪得无厌。

他究竟是想为乡村正义和理想而争?还是为了更多的利益而争?这个问题实在是天心难问。但连政府经过多方测试都承认,这个人确实是不会被收买的。有很多乡村冲突的领头羊,最后往往都在私下拿到更多好处之后,主动偃旗息鼓,弃一路尾随的乡亲们而不顾。但是只有他,宁可与父兄反目,也不肯私下交易。

但他确实有些烦恼了,在某年春节的乡村酒席上,与某个邻人争吵甚至撕扯起来。这样的信息自然当下就会被身边的某类人,迅速反映到有关部门去。警察立即出警。

他被行政拘留了七天,出来之后,他从此戒掉了喝酒,以便更加完美地投身这场马拉松式的行政诉讼中去。他不牵头撤诉,则基层政权就会面临省府和高院的压力。基层政权暂时拿他没辙,又不得不怀疑他背后的力量,试图从其幕后打开缺口。

他一个农民,不可能具备如此高的法学修养,且能处处抢占先机,置政府于被动。他背后的推手究竟是谁,这是很多地方政府面对此类冲突时,都要思考和分析的对策。一旦一个案子难以定谳,总觉得是律师捣乱支招,最后以抓捕律师来强行结案——这是太多地方早已采取的措施。

那么,对他的调查和监控,竟然一直就是找不出背后那只看不见的手,在这个高科技的时代,明显显得不可思议。实际上直到今天,这个案子早已解决的现在,他依旧还是不肯说出那个人——他是拿他的身家性命,在赌他的江湖义气和契约精神。即便在我的访谈中,他依旧只是神秘地笑着说——其实用最古老的方法联系,就可以踏雪无痕了……

十八

地方政府首脑,就行政处事风格而言,大致可分理性和任性两种。理性的官员不占多数,颟顸任性的因为天然带着权力的傲慢,往往在处理官民矛盾之时,敢于大刀阔斧;结果最后捅出大娄子,连带终结自己的上升之路。

当今这个时代,只凭借暴力和强权,似乎已不大可能完全压制民间的反弹;甚至也不太可能完全获得上峰乃至中央的首肯。网络的发达,信息的快速流通,再加上人脉的各种可能渠道,都会给迷信专政的人带来困扰和麻烦。

面对一个本地农民不屈不挠的发难,仰面上级领导随时可能的训斥和施压,基层政府不可能不去思考某些强制的方案,来一举令其噤声。但是,在一个稍微理性的主政者那里,这样的思路是需要反复评估风险和后果的。

他的父兄皆与之翻脸,不太可能为他出头。那些跟着联署的邻人,多半会杀鸡儆猴,一哄而散。假设再稍微给他们一些甜头,那更加无人为其奔走——群众领袖很多时候,都是这样被群众牺牲和遗忘的。调查他的所有社会关系,看不出有任何深厚背景的三亲六戚。但是,唯一的麻烦是——他有一个有出息的儿子。

从掌握的各种动态和情况来看,他的儿子丝毫没有卷入其父的官司。但是,如果一旦其父被强制,那这个儿子势必就要为父鸣冤了。因为这个儿子是中科院的博士生,导师之一还有美国学者。一个一口气读到北京去的孩子,一路走来不可能没有各种同学好友。只要其中一个好友或老师能放大他的声音,则事情就会陷入进退失据的维谷。

在今天的农村,一个家庭的孩子假设能藉高考改变身份地位,甚至出人头地进入城市的主流社会,那他的亲友在乡下所获得的就不仅是面子,而是很多地方强人些微的忌惮。这个儿子虽然并未为其父出谋划策,但是,他却在那个遥远的京城,那个最接近顶层中枢的地方,为他的农民父亲提供了某种虚拟的安全。

十九

八年抗争,事已至此,曾山把自己和基层政府都顶到了退无可退的死角。

农民不撤诉,高法和省政府就难堪,基层主官的帽子就有危险。而这时的基层一把手,早就不是建区时的负责人,应该说,这个土地征收的遗案,完全与这一任领导班子无关。但现在实行的问责制,你手艺不好,摆不平民间这样一个纠纷,那你就得下课换人。维稳时代,守土有责,上官不管你用何手段,要的只是你能“摆平”即可。

但要曾山在坚持八年之后再自愿撤诉,岂是等闲之事?他为联署者和自己来往省市区搭进去的垫资,早就突破三十万,那是他一生的积蓄。他和律师签订的几乎是生死协议,他要撤诉,还得给律师补偿不菲的报酬。更重要的是时间和精力,他生命中最该创业致富的一段岁月,就这样付出在无尽烦恼的争讼之中;事情如无一个合理的结局,那他给自己赋予的使命感和公义心,都顿时失去了意义。

而政府无论如何也不能败诉,更不能让此事唤醒各地历年土地征收和拆迁的难民。这些年,多数基层政府主要依靠土地财政,对农民的补偿和安置问题,真不知道埋下了多少地雷。一旦个案引爆全局,极可能漫山遍野的诉讼接踵而至,后果实在不堪设想。

既不想破例,也不敢强制,那剩下唯一的道路,还是只有和议。解铃还须系铃人,不解决曾山的疑难杂症,隐患终究还是会发作。最后疼痛的,可能就会是官民双方。一个人活于斯世,不可能没有软肋,如果真的对症下药,也许好多事情皆可迎刃而解了。

有一个很出息的儿子,是一个人的依仗;但换一个角度看,也可能会是他唯一的温软之处。他可能不听父兄之言,不理会妻子之忧,不服官员之劝,不怕公权的威胁;但是,他可能会听唯一的儿子的调停。因为一个儿子成长到博士之后,那个自得自矜的农民父亲,也会开始在其遥远的身后仰望了。

在常委会上彻底地分析了一个农民的全部信息和性格之后,书记指出,只能从儿子这里开始谈判了。他相信一个真正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应该是能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

二十

通常,政法委书记是整个这类官司的具体负责人。他也被前后折腾数年,对这个农民对手的熟悉程度,简直如同孪生兄弟了。他也是农家出身,其实深知民间疾苦。命运的各自造化,不得不将他们推到了博弈双方的立场上。摆不平这个疑难,区委主要领导如被问责,那他的后果不会更好。

他只能亲自出马赴京,去约见那个同属一方水土的青年。三顾茅庐般的真诚,数个小时的对酌倾心,终于说服了这个钻研高科技的年轻人参与调停。最重要的是,他们必须讨论出一个双方可以妥协的方案。这个方案既要让基层政权可以承受,也要让这些农民可以基本满意,还要保证不因此引发其他人的效仿……

在儿子的撮合和参与设计下,曾山终于带着所有的联署者一起撤诉。至于那个确实摆平了各方矛盾的方案,出于社会调查的伦理原则——我必须遵守对当地官民双方的承诺,在社会尚未完全透明之前,永远对此守口如瓶。

土地之争,一直是中国历史的隐痛。吾族的昨天如此,今天如此,明天还会为此埋单。对这件个案的观察调研,我们可以从中窥见这个时代基层政权的种种无奈和难堪。在一个尚未完全实现法治的土地上,无论官民,都只能采取一些无法之法,来捉襟见肘地应对各自的问题。很多时候,按下葫芦起来瓢,只好任由潜规则流行,尽量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一批失地兴讼农民的抗争,与另一批守土有责官员的博弈,正是中国这个时代普遍存在的矛盾。其中,很多生命化为云烟,也有很多官员葬送前途。这里发生的冲突,看似静悄悄地化解于无形之中,但其中曾经的惊险,只有个中人才能铭心刻骨。

野夫,作家,现居云南大理。主要著作有《江上的母亲》、《乡关何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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