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丈夫赠与“第三者”财产,妻子要求返还而引发的纠纷,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不一。究其原因,是法院适用的法律不同。目前我国民法体系中涉及这一纠纷解决的相关法律主要有《物权法》第106条、婚姻法上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和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文章认为,上述三类法律的适用并非随意,而是有先后顺序的:婚姻法制度优先于物权法制度的适用,婚姻法制度的适用又受制于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即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此外,由于现行法律并无“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规定,法院不得适用这一规则断案。
公民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这一体现私法自治原则的基本权利,公民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处分自己的财产。而公民将财产赠与亲朋好友、慈善机构或者国家,正是公民行使这种权利的方式之一。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一定的限制,如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等。这些都是法律基于一定的价值判断而对权利行使做出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制定法的抽象性、滞后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社会现象都作专门的规定,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某些行为效力的争议。当今社会大量存在的丈夫赠与 “第三者”财产而引起的纠纷就是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