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正义论研究的两种进路及其中国语境

2015-01-25 05:20臧峰宇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正义马克思

臧峰宇



马克思正义论研究的两种进路及其中国语境

臧峰宇

在长达40余年围绕马克思正义论的学术争鸣中,新黑格尔派的历史主义论证和分析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论证分别从历史必然性和道德有效性出发,呈现了马克思正义论的历史唯物主义底蕴和道德向度。借鉴上述两种思路的合理性内涵,探究基于历史必然性的道德论证理路,构建一种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文化性格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并使之从应然走向实然,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实际需要。促进中国传统正义观的现代转型,澄明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中国语境,健全社会公正的制度环境,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光芒,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未来理想社会不可逾越的精神路标。

正义论;历史主义;实质正义;道德论证;中国语境

马克思的正义论是40余年来国际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重要论域,围绕该论域展开的文本考据、学术争鸣与现实阐释蔚为大观,其中新黑格尔派的历史主义论证与分析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论证之间的争鸣尤为耀眼。前一种思路从历史必然性出发,指出正义与生产方式相一致的属性;后一种思路从道德有效性出发,阐明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合乎道德的正义选择与行为的社会作用。毋庸置疑,缺乏历史唯物主义底蕴的道德论证容易停留在应然的合理性层面,未能充分发挥正义理念的现实价值;仅从历史必然性出发论证正义与生产方式的一致性,难以发挥符合时代精神的正义观念在引领价值选择的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这个问题上各执一端,在寻找丰富文本根据的同时作进一步论证,恰是英语学界面对正义论视域中的“马克思问题”长达40余年争论的思想境遇。那么,有没有可能综合这两种思路,构建一种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文化性格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并使之从应然走向实然呢?

一、基于历史必然性的道德论证何以必要?

在当代政治哲学理论图景中,由G.A.科恩、艾伦·伍德、约翰·罗默、诺曼·杰拉斯、乔恩·埃尔斯特、凯·尼尔森等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建构的马克思正义论引起了影响广泛的学院派论争,成为推进当代正义论研究的重要元素。例如,伍德认为,马克思“关于道德的观点十分特殊,与他的社会思想中那些没有认真对待它们的核心见解是很不同的”。[1]仅当无产阶级的利益和无私的善发生冲突的时候,才会忽视道德的必要性而坚持前者,而发生这种冲突几乎没有理论上的可能性。科恩认为,否认道德论证的马克思主义者在自我理解方面是有问题的,马克思的资本批判具有强烈的道德感。“正义在革命的马克思主义信念中占有核心的地位,马克思主义者所做的特殊判断表明正义的存在。由于缺乏对自身本质的认识,革命的马克思主义信念常常错误地描述自身,而且马克思主义者对正义观念的蔑视充分证明了这种自我理解的缺陷。”[2]为了弥补这种“缺陷”,科恩研究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工人阶级生活条件的变化,认为由此“产生出一种以前并不明显的与为社会主义做辩护的政治需要相关的对规范价值和原则进行哲学研究的学术需要”。[3](P8)在规范正义论的语境中,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转向政治哲学,对社会主义正义观念做道德论证,他们对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可能实现的平等主义正义论有持久的兴趣。因而,关于正义的阐释被合理转换为何以正义地实现社会平等的政治哲学命题,由此引出的分配正义问题值得被认真考量。

这种观念遭到坚持历史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的质疑。他们认为,马克思政治哲学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历史唯物主义理论,马克思是在恒久发展的历史中具体理解正义问题的。作为上层建筑的正义观念必然以其所处时代的生产方式为基础,超越资本主义正义观念必然以扬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前提。马克思在深刻批判虚假正义等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过程中将符合资本逻辑的交换正义斥责为“保守的格言”,提出以革命的方式更换经济关系和法的关系,“消灭雇佣劳动制度”[4](P97),从而以实质正义原则实现每个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例如,肖恩·塞耶斯认为:“公平和权利的观念——以及其他各种道德原则——都是社会的和历史的产物。它们的产生是用来表明治理特定社会的社会关系的规范。不同的社会产生了不同的价值和权利原则。因此,没有普遍的道德原则,没有永恒的权利原则。”[5]在这个意义上,必须在历史中理解正义观念的变迁,一个时代的正义原则终究与其所处时代的生产方式相一致。

关于上述两种马克思正义论的争论可以被简约为一个问题:马克思有没有一种独立于历史唯物主义的道德批判理论?解读散见于马克思文本中关于正义的论述可见,马克思在不同语境中从法律、历史等多个角度阐述了现实的正义问题并作价值判断。总的来说,马克思话语中的道德与正义都是历史的和现实的,是符合各时代生产方式的法权观念和道德观念,其作为人类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也应在历史和现实中得到理解。将马克思正义论当做纯粹的道德论证,固然是一种有效的分析思路,但确有过度解读之嫌。在马克思看来,“正义和‘劳动’自古以来就是唯一的致富手段”这种“田园诗式的”论调演绎的实则是一种“乏味的儿童故事”。[6](P821)正义的实现归根结底要消除私有制和私有观念,它不应当仅仅被界定为一种应然的道德诉求,而应将实质正义理念对象化为日常生活中的正义事实。

那么,是否能进行一种基于历史必然性的道德论证,以此弱化上述两种思路的差异并在一定程度上达成理解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共识呢?*齐泽克、巴迪欧、卡利尼科斯、哈维、奈格里、伊格尔顿等从其他角度论述马克思的正义论,这些关于正义与平等的论述呈现了庞杂的理论谱系,笔者将另文探讨。如果我们恰当地理解道德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就不会质疑关于正义的道德论证之必要性,因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不应缺失正义的追求。如果不背离历史唯物主义,或忽视马克思对“伦理的正义”的历史性批判,对马克思正义论作道德论证乃是我们时代所需要的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理论研究。当然,这种道德论证是基于历史必然性还是作为一般伦理学,是一个有待澄清的重要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罗尔斯的看法是,马克思既是“讲道德的”,也是“不讲道德的”。[7](P356)他看到了马克思正义论的历史唯物主义立场,也意识到了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的伦理意境。“讲道德”与“不讲道德”恰恰说明马克思论述“正义”的双重维度。

善用分析方法的罗尔斯并非有意模糊马克思的正义论,而是指出了马克思正义论的内在张力。正义的实现固然需要稳固的经济基础,但稳固的经济基础也需要社会正义与之相一致,需要作为上层建筑的正义观念发挥反作用。尽管马克思批判了蒲鲁东和拉萨尔等人的分配正义论,但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确实从建构层面阐述了社会分配的理想原则,指出了“按需分配”之于“按劳分配”的优越性,为当代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规范研究留下了难得的思想资源。正如科恩所指出的:“马克思不是说‘放弃你对公正分配的迷恋’,他说的是,‘致力于你对根本意义上的适当分配的关心。’”[8]马克思关心的并非形式上的分配正义,而是根本意义上的实质正义。毋庸讳言,认为“丧钟就要敲响”的马克思对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缺乏足够充分的论述,对如何在社会主义社会弘扬社会正义鲜有说明,但他看到在“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充分涌流”之前不能完全实现正义的分配。在当代马克思正义论研究中,相关阐述甚至“是通过世界历史进程与德性之间双方的争夺中来赢获其衡量尺度的”。[9]这种争论实则体现了在缺乏充分文本支撑时建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处境。

鉴于历史必然性和道德有效性的双重价值,马克思正义论研究应当是一种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前提、兼容道德论证的综合探索。马克思以历史唯物主义话语戳穿了资产阶级的道德谎言和虚假正义,使人们正视实质正义实现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从中可见正义的多重面相,不同的社会主体对它的理解以及在具体历史条件下它对不同的社会主体所具有的意义是多种多样的。实现社会正义最重要的不是论证它是一种源于自然法的基本权利,而是在于从利益分配和责任践履上实际地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同时提升社会发展的道德自觉。由此可以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同时加强社会道德建设,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共同发展,形成一种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历史语境,又具有解决当今中国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时代性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促进中国传统正义观的现代转型,彰显正义论的问题意识与中国特色。

二、中国传统正义观的现代转型与 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中国风格

英语学界的马克思正义论研究为人们从道德批判角度理解马克思正义论的必要性积累了规范研究的学术经验,使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独特的政治哲学在当代正义论争鸣中成为耀眼的理论景观,社会主义的平等主义正义论因而得到广泛关注和深刻认识。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论述主要是在理想的社会主义语境中探讨的,并未被充分引入现实的社会主义语境,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停留于理念层面。*例如,科恩在《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一书中认为社会主义原则在一次野营旅行中是适宜的,而“对于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来讲是不可行的”。“社会主义理想面对的最重要的问题,是我们不知道如何设计出能够使它运行的那种机制。”[10](P55-58)这种境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英语学界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对现实社会主义的诸多质疑,但这些质疑并未阻碍人们在未尽完善的现实社会主义语境中论述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生成轨迹及其现实价值,以及由此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建构解决社会主义公平正义问题的富有操作性的理论。这项体现马克思主义哲学国际前沿探索的研究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实际需要,以此对当代中国社会复杂深刻的公平正义问题作具有理论高度且富有成效的研究,是进一步促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必经之途。

中国传统的正义观念源远流长,以公平正义观念维护社会秩序的表述在中国古代思想家的话语中并不鲜见。“公平”概念最早出自《管子·形势解》:“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帮大小莫不载。”“正义”概念最早出自《荀子》:“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故正义之臣设,则朝廷不颇;谏争辅拂之人信,则君过不远”;“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古代思想家主要从“礼”的角度构建制度规范,将公平正义视为经济平等的准则和个人美德的追求。无论是维护还是超越其所在时代的社会制度,都以是否符合正义之“礼”为标准。《礼记》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孔子提出了平等分配社会财富的宏愿:“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子路》)这些思想曾被视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金科玉律,在政治生活、社会舆论和民间习俗中得到体现。敬重和期待有公心、守公道的封建良吏,反映了人们对社会公正的朴素追求。在等级森严的封建制度下,当民不聊生“不平则鸣”,则揭竿而起“替天行道”,这种革新既存社会秩序的行为是符合正义的。

中国古代思想家的“义利之辨”体现了以正义原则解决物质利益冲突、谋求正当与适宜的行为理念。许慎《说文解字》注:“義,己之威儀也。从我、羊。”“义”并非不食人间烟火的精神象征,而是因时因地适宜的正当性原则。许慎的“这个解释意味深长:‘羊’所代表的正是一种物质利益;而‘我’或‘己’所标明的是利益的主体。总之,正义问题是与利益问题密切相关的,人们之所以提出正义原则并由此来建立制度规范,就是为了解决利益冲突问题”。[11]在具体评断正义与否的诉讼中,正义是作为公平出现的,“事惟公平可以服人心……惟平心定气,因是非而论曲直,则事不失之偏,而人心得其平矣。”(陈襄:《州县提纲》卷1)“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生明,廉生威。”(郭允礼:《官箴》)可以说,公平正义作为中国人千百年来持守的日常价值观念,浸润在中华民族追求人间正道的文化血液中。而这种正义观同样具有内在张力,既具有道德向度,又具有务实特征。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进程中,马克思正义论的内在张力与中国传统正义观的内在张力也交织在一起。

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一百多年来,正义的追求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始终在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举起正义战争的旗帜”,毛泽东在陕北红军大学演讲时指出:“历史上的战争,只有正义的和非正义的两类。我们是拥护正义战争反对非正义战争的。一切反革命战争都是非正义的,一切革命战争都是正义的……人类的大多数和中国人的大多数所举行的战争,毫无疑义地是正义的战争,是拯救人类拯救中国的至高无上的荣誉的事业,是把全世界历史转到新时代的桥梁。”[12](P174)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致的开幕词中指出:“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正义的事业是任何敌人也攻不破的……我们正在前进。我们正在做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极其光荣伟大的事业。我们的目的一定要达到。我们的目的一定能够达到。”[13](P554)毛泽东强调社会公平,“领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使农民群众共同富裕起来,穷的要富裕,所有的农民都要富裕”。[14](P411)但是,当经济生产生活被高度政治化后,在人民公社化和多次政治运动中,平等的正义沦为平均主义,追求共同富裕的理想实则表现为大多数人贫困的社会现实。

改革开放引入了效率机制,纠正了平均主义观念,同时强调社会公平的重要性。邓小平在回答美国记者迈克·华莱士的提问时指出:“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15](P172)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表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体现了实现正义所需的最为重要的两重维度。在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征程中,在不同时期强调公平和效率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从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强调“公平与效率并重”,进而提倡“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对公平和效率关系的探索反映了不同时期经济发展与财富分配在人们心中的投影。可以说,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社会公正*公平、正义、公正经常作为同义语互换使用。如果将公平界定为人们协商社会事务时地位平等且一致同意的状态,将正义界定为保障社会成员获得其所应得的社会利益的原则,公正则意味着在公平的状态中得到正义的结果。始终被认为是实现社会持续和谐发展的价值基础,它对于社会如同空气对于人,是须臾不能缺失的。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促进了中国传统正义观的现代转型,人们在比较中西正义观念异同的同时,进一步理解马克思的正义论并丰富其时代精神。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既强调正义与生产方式相一致的属性,又强调作为精神象征的正义具有的现实价值。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分配方式的变化,人们的思维方式与价值观念与时俱进,对社会正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更丰富的需求。各种关于公平正义的社会思潮涤荡着人们的内心世界,进而成为衡量改革得失的公共价值观念与社会心理,因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较之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家从“可欲的”达至“可行的”思维路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话语则是在“可行”中彰显进一步“可欲”的方向。学界强调符合中国国情与中国文化心理的正义观念,体现了实现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税收等领域的实质正义的迫切愿望,使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正观念成为社会生活之所必需和民意之所同然。

三、全面深化改革的正义诉求

全面深化改革“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16],这就需要澄明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中国语境,在实现中国传统正义观现代转型的过程中进一步理解当代中国的公平正义问题。欲使马克思正义论在当代中国从应然走向实然,必须使之与中国国情和中国人的价值观念融会贯通,进一步明确改革的价值话语。鉴于马克思正义论与中国传统正义观兼具物质基础与精神高度的内在张力,有必要建构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兼具深切伦理情怀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并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因此,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建构具有中国风格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面对鲜活而复杂的中国现实问题,必须形成合理理解并有效解决中国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有效思路,提出符合多数人共识的社会正义原则,提升正义追求的价值境界。

首先,应当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7](P32),决定着社会制度的更替。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实现社会主义社会正义的基础,因生产力发展而实现的社会财富的广泛增加是更合理地分配公共利益的前提。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实质正义,必须具备合理高效的生产方式,使具有高远价值取向的社会主义正义观念与之相一致。为此,需要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建构更合理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实际需要,正当分配社会的公共利益,健全社会利益的协调机制,改善贫富差距的状况,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使改革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其次,应当将社会公平正义置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内部,当各种有悖公正的社会现象一再提示人们重新审视正义观念的现实功能、构建正义的分配秩序与公平的社会环境时,对符合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做道德论证就显得十分必要。为此,应深入分析社会正义的现实样态,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反映社会大多数人的正义诉求,对不正义的社会现象予以严厉的道德谴责,构建人们自觉追求正义的社会氛围,形成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社会环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共存的分配制度,逐步建立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出反映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的制度设计和具体实施方案,以此呈现社会主义实质正义的原则。

再次,应当凸显全球化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的精神高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需要具有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与之相适应,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正义诉求,需要弘扬中华民族的浩然正气,使中国传统正义观在马克思主义正义论中国化的过程中实现现代转型,形成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中国语境。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正”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优势,在社会生活中平等参与竞争和发展的机会日益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日益成为当今中国的社会共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站在中国社会发展的精神高地上倡导符合实际的公平正义理念,在进一步发展生产力的同时,强调中国马克思主义正义论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导向作用。

概言之,建构具有中国风格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应辩证汲取马克思正义论研究两种进路中的合理性论证,归纳并丰富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现实内涵,在兼容会通的中国文化性格的基础上彰显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时代精神,以之破解关涉中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实际问题。在中国语境中确认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现实作用,践行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正理念,形成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机制,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平等享受就业、教育、医疗等社会资源,使中国改革发展的成就建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基点上,让公平正义的光芒照亮人们的内心世界,是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综上所述,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研究中国公平正义问题,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实际需要。当代中国社会公正问题的复杂性和迫切性亟待学术界站在新的时代高度和理论高度实现马克思主义正义论的综合创新,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发挥其与时俱进的现实功能,切实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健全社会公正的制度环境,畅通民意的表达机制,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光芒,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未来理想社会不可逾越的精神路标。

[1] Allen Wood.“Justice and Class Interest”.Philosophical,1984,33(1).

[2][8] G.A.Cohen.“Freedom,Justice and Capitalism”.NewLeftReview,1981,126(3-4).

[3] G.A.Cohen.Self-ownership,FreedomandEquali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

[4][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臧峰宇:《历史主义与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当代性——对话肖恩·塞耶斯》,载《国外理论动态》,2015(1)。

[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 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9] 张文喜:《马克思对“伦理的正义”概念的批判》,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3)。

[10] 科恩:《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11] 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纲要》,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12] 《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3]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

[14] 《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15] 《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3-11-16。

(责任编辑 李 理)

On Two Approaches of Marx’s Theory of Justice and Their Chinese Context

ZANG Feng-yu

(School of Philosophy,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

In the academic contention of Marx’s theory of justice over the last 4 decades, new Hegelian historical analysis and analytical Marxist’ moral argumentation, proceeding separately from historical inevitability and moral validity, presented Marx’s historical materialist foundation and moral dimension of Marx’s theory of justice. Learning from the rational connotation of the two types of thinking mentioned above, exploring the moral argument approach based on historical inevitability, constructing Marxist theory of social justice consistent with Chinese conditions and Chinese cultural characters and turning the ideal into reality are the actual needs required by the deepening of the comprehensive reform. It can be seen that, promoting modern transformation of Chinese traditional views of justice, clarifying Chinese context of Marxist theory of social justice, perfecting the system environment for social justice, thus enabling each member of the society to feel the enlightenment of justice, are not only inevitable choices of constructing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but also spirit signposts that can not be exceeded in achieving an ideal society in the future.

theory of justice; Historicism; substantive justice;moral argument; Chinese context

中国人民大学明德青年学者计划暨中央高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马克思早期政治哲学文本解读及其中国语境研究”(13XNJ048)

臧峰宇: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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