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有关情况

2015-01-30 09:06国务院审改办
中国机构编制 2015年5期
关键词:中介机构事项国务院

国务院审改办

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有关情况

国务院审改办

近年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申请人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服务事项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对冲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要求中央编办等部门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规范和引导中介服务,整治中介服务乱象。

按国务院要求,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和法制办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问题进行调研,研究起草了《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起草《通知》过程中,我们把握了以下几条原则:一是突出重点。将清理规范的重点聚焦在社会反映强烈、与行政审批申请人直接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活动上,同时也对审批部门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提出规范管理的要求。二是清理与规范并重。一方面加强源头治理,对缺乏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全面清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另一方面严格规范中介服务,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各方面反映突出的中介服务事项多、耗时长、收费乱、利益输送严重、垄断性强等问题。四是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审批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负责,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通知》明确了清理规范的范围,规定此次清理规范的重点是与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即国务院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等。对于地方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活动,明确由地方政府参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清理规范。

《通知》提出了清理规范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主要有六项内容:一是清理事项。针对中介服务事项多、耗时长、设定不规范的问题,提出除依法设定的外一律不再作为审批的受理条件,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不得转嫁为申请人的义务等。二是破除垄断。针对部分中介服务垄断性强、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问题,提出取消中介机构现有法定许可外的其他资质资格审批,取消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机构执业限制条件,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机构数量等。三是切断利益关联。针对一些中介机构特别是“红顶中介”与审批部门利益输送问题,提出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等不得开展与本部门审批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确有必要开展的应当转企改制,严禁指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等。四是规范收费。针对中介服务价格高、收费乱的问题,提出中介服务原则上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垄断性强、短期内无法充分竞争的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等。五是实行清单管理。为推进中介服务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加强社会监督,杜绝私设滥设行为,提出对清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凡未纳入清单的一律不再作为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新设的必须严格论证并履行法定程序。各部门向社会公开中介服务信息等。六是加强监管。针对中介服务市场监管不力问题,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提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机构完善服务制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等。

《通知》明确了组织实施的具体要求。要求各部门全面梳理本部门、本系统中介服务情况,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听取意见,审核评估后编制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等分别研究提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健全中介机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措施。

我们将按国务院部署和《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使这项工作切实取得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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