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案件中财产赠予行为的效力问题

2015-02-06 17:43薛顺利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受赠人定性财产

薛顺利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贵州 修文550200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私人权利的处分问题,属于意思自治行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从签订之日起即成立并生效,但是在婚姻案件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给子女的行为存在定性上的分歧,由于对于该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为了统一该行为的处理方式,就得对该行为进行定性和统一处理。

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给子女的行为,在法学理论界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赠予合同关系,夫妻双方作为赠予人,子女作为受赠人。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第三人受益行为,夫妻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让第三人子女受益,但存在不同的定性将会导致不一样的诉讼行为和法律关系,对于该行为如何进行定性将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现将两种观点比较分析如下:

一、将赠与行为作为赠予合同处理之问题

(一)子女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作为合同,是夫妻双方处分自己权利义务的契约。合同具有相对性,要求履行合同只能是合同的当事人,那就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作为合同外第三人自然不能作为提起履行该离婚协议的原告。要求履行该离婚协议的赠予行为时,假如是一方愿意给付,一方不愿意给付,那么可以由愿意给付的一方作为原告,不愿意给付的一方作为被告提起履行合同之诉。假如双方都愿意赠予那么就无起诉之必要了,直接履行即可。那么受赠子女能否作为合同相关人提起诉讼呢?在合同关系中,合同相关人只有损害到自己的权益时才能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利益,属于消极诉讼问题。作为受赠人要求赠予人给予财物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积极的诉讼问题,也就是说子女在赠予合同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了。另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不是要式合同,不一定需要是书面的,离婚协议纯属一个赠予合同的证明而已,其本身并不是一个赠予合同,而是发出了赠予的要约,只要受赠人承诺该赠予,赠予合同即生效了,子女作为赠予合同的合同相对人自然享有诉讼主体资格提起履行赠予合同之诉了。笔者对以上的两种观点均不予认可,二者都存在法律关系定性不准确的问题,理由见下述。

(二)该赠予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将该行为作为赠予合同进行处理,那么案件的案由即为赠予合同纠纷,赠予合同存在一个撤销权问题,只要在赠予物品未发生交付或者登记之前,赠予人都可以撤销该赠予合同。双方私下协议是如此,那么在案件审理中即使达成调解协议,下发民事调解书,但只要赠予人反悔,履行其任意撤销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那么可能导致受赠人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唯有将离婚协议内容进行公证之后,若无证据证实赠与人在赠与之后,生活上或经济上发生了重大变化,生活困难,经济拮据等情形,赠与合同则不具有可撤销性,不能产生任意撤销的效力。显然不符合公众认知及违背法律精神。

(三)该赠与合同的可执行性问题

离婚协议中的夫妻双方的赠予行为是否具有可执行性?离婚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权益的处分合同,它不是可执行性的裁判文书,当然需要到法院进行诉讼或者公证之后才能进行执行。不然纯粹的一个离婚协议只属于一种广义之债,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才能执行,在审理过程中夫妻双方仍旧享有合同的撤销权,可以将该赠予合同进行撤销,该离婚协议的内容仍旧难以执行。

二、该行为被定性为第三人受益行为处理方式

在法条当中能找到对于第三人受益行为的只有债权转让的规定。具体的第三人受益行为还仅仅是一个民法学的理论观点,但是基于对于公平正义的考究,笔者认为该行为定义为第三人受益行为更为恰当。

(一)被定义为第三人受益行为的原因

从形式上说,赠予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由赠予人与受赠人组成(虽然可以抽象为夫妻双方共同作为赠予人的赠予合同),但是该离婚协议中是夫妻双方,不是赠予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关系,而第三人子女是该合同外第三人作为受益人,在该离婚协议中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第三人受益行为属于三方法律行为,这种形式符合第三人受益行为,不具有赠予合同的形式。

从实体上说,赠予合同还需要受赠人的承诺环节,但是第三人受益行为是不需要受益人承诺的,那么对于权益的保障而言,第三人受益行为当然具有更高的权益保障的效果。假如该离婚协议存在纠纷,作为第三人受益行为可以以自己作为原告请求合同双方履行该离婚协议对于财产的处分行为。假如是赠予行为,那么该离婚协议双方是离婚的夫妻双方,合同外第三人作为受赠人很容易被赠予人的反悔而承担败诉的风险。第三人受益行为更加符合公平正义,更贴近离婚协议的真实意思。

(二)第三人受益行为能否撤销

作为第三人受益行为,是对于第三人的一种无偿的给付行为,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子女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合同一方不得擅自撤销合同,除非得到第三人许可。那么第三人受益行为作为离婚的夫妻任何一方或者双方都不能撤回该离婚协议的内容,只有受益第三人才有撤销拒绝该受益行为的权利,这样可最大限度的保障受益第三人的利益,最大程度的保障合同的效力。

(三)第三人受益行为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假如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违背该离婚协议时,受益第三人起诉要求夫妻双方或一方履行该离婚协议的承诺,法院该如何处理呢?首先在案由选取上存在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尚不存在第三人受益行为纠纷,也只能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夫妻双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后导致受益第三人的期待利益受到损害,应当判决履行该离婚协议的财产给付,假如财产消失了可以采取金钱赔付。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受益第三人的利益。在处理离婚案件中财产赠予给子女的情况时,司法实务中不乏将该行为定义为赠与合同纠纷,自然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其形式和实质来分析,笔者认为该行为被定义为第三人受益行为将会更加符合案件实质与法律精神,这样可以更好的保障合同外第三人的权利,更好地化解家庭纠纷,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1]吴成臣.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能否撤销[N].人民法院报,2015-1-29.

[2]刘炎军.如何认定离婚协议赠与财产的效力[EB/OL].http://www.66law.cn/laws/29115.aspx.

[3]陈龙桥.离婚协议不适用赠与的规定[EB/OL].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524528.html.

[4]段凤丽.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7616b70100th 4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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