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改革与民行工作

2015-02-06 17:43冯勇军
法制博览 2015年25期
关键词:民行检察院民事

冯勇军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扬州225100

检察院被赋予了监督的职能,近年来也纠正了很多的不公平案件,在反腐方面也作出了自己的贡献,2011年9月至2012年底,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有2381件,其中被法院采纳的有1975件,采纳率达82.9%。近年来这个数值还一直处于增长的状态,对于人民和社会来说这是好的一方面。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我国检察院对于一切事情的监督基本上都处于是事后的监督,这是当今存在的最大不足。检察院无法完整的参与案件的整个过程,所以很难控制和规范一些违法法规事情的发生,所以说目前的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事后的监督。所以我们仍要就目前的形势进行检察改革,完善民行工作。

一、民行检察的目前形势

基层检察院对法院最终维持错误的判决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并且法检两家的矛盾不断。一些法院认为检察院的监督干预了自己的自主权,但是如果没有检察院的监督一切又将会变得更加的专制。据调查,在2010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发现并侦查受贿的人员达56人,到2011年,则上升为256人,2012年则迅速增长到了458人,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在近年来一直发挥着很大的积极作用,并且成效明显。很多的不公平和一些见不得人的事情在检察监督的作用下浮出水面,裸露与阳光之下,有这些成效可以看得出其不可缺失。资料显示,从2010年至2012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案件40.9万余件,其中立案审查的有17.11万余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有5.9万余件。在这些案件中,改判的有23530件,占再审的78.5%,这个比例总的来说还是比较高的,可以看出其监督工作的成效显著,作用明显。但是这种对案件的频繁抗诉也加深了法检之间的矛盾,让法院认为这是检察院的故意挑刺,但是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在我国的一些民事、行政审判中仍然存在不公平或者遗漏的现象,再而证明了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今天我们更需要完善并改革检察机关的工作,避免一些民事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为人民办实事。

二、推进检察改革和民行工作的措施

(一)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

完善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目前,我国检察机构的监督还属于事后的监督,从各个方面来说还是不够完善,同时在制度的保障方面也没有严格的制度要求,有关的法律对其的监督格局还不是制定的很完善,所以在日后还要严格规范民事执行监督程序,使程序更加的有序化、规范化,使所有的一切都要正确的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二)大力开展诉讼调解监督,努力的调节社会矛盾,保证公正司法

检察院要根据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来选择合适的方法去进行监督,对于诉讼调节中发生的不合理和侵犯他人利益的恶意调解进行深究。这样才能保障事情的公正性和社会的稳定。任何事情都需要天平的衡量,社会中的纠纷矛盾也是这样,需要一个公道的“人”解决,检察院可以说就是充当这一角色,它不仅要保证事情处理的公平,还要对已经处理的不公平事件提起抗诉,追求公平。2012年我国成功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859件,对于这样的情况应通过综合运用违法调查、检察建议等手段加强监督,从而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三)推动改革创新

社会上的任何制度任何事物都需要适时的进行改革调整,这是顺应历史的需要。对于民行检察也是这样,改革是必然的。我们可以设立一些试点区来进行试点创新,采取一些新的方式和措施在摸索在前进,推动民行改革的进一步具体的实施。完善监督机制,完善加强内部部门的合作能力和创新意识,全面的参与到每个案件中去,保证每一个案件的公平处理,对人民负责。进一步推动改革,明确监督的范围、依据,完善监督的方式和程序,更好的开展民行工作,保证公平的顺利进行。

三、结语

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就像社会的一个天平,发挥着自己不可或缺的作用。它保证了社会的公平,避免和减少了不公平案件的发生,以自己的能力来保证了社会的和谐。今天,随着时代的要求,民行检察改革工作也迫在眉睫,我们需要不断的完善,这样检察工作才会更好,跟得上时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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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磊,阮志勇.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探索推进检察制度发展完善——第四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观点综述[J].人民检察,2014,23: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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