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松桃地区苗族习惯法传承与变迁初探

2015-02-13 06:45黄婷婷
铜仁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松桃汉人习惯法

黄婷婷

( 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

清代松桃地区苗族习惯法传承与变迁初探

黄婷婷

( 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

从松桃苗族的特征、清代苗族习惯法的传承与变迁以及影响其变迁的因素等方面,对清代松桃地区苗族习惯法的历史演进作一个初步梳理,试图呈现其传承与变迁的大致轮廓。

松桃; 苗族习惯法; 历史变迁

一、松桃苗族概述

在我国五十六个民族中,苗族是人口相对较多的少数民族之一。根据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贵州省苗族人口占全国苗族总人数的比重最大,为42.1%。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黔东北等地(州)市为贵州主要苗族人口的分布地。其中,松桃苗族自治县是黔东北地区的苗族人口主要分布地,松桃县的苗族占全县人口的68.1%,苗族人口密度大,历史悠久,文献资料丰富。清雍正帝八年(1678),平定松桃,在松桃山下建城,并设松桃厅,隶属铜仁府[1];嘉庆二年(1797),松桃厅升为直隶军民厅;道光十五年(1835),松桃直属厅由贵州省直辖,直至民国二年(1913)改厅为县。本文以黔东北松桃苗族地区为限,深入探究清朝以来松桃地区苗族习惯法的传承与变迁。

今天我们所称的“苗”与清代的“苗”有很大的区别。查阅清代的各种文献资料发现:在清代,“苗”泛指我国南方少数民族。例如,清代嘉庆初年(1796)任八寨理苗同知的陈浩曾著《百苗图》(又称之为《八十二种苗图并说》)。在此书中的“苗”就包括了今天的苗族、侗族、壮族、土家族、瑶族、彝族等诸多少数民族。现在我们所称的“苗”指的是一个随着历史发展,逐渐形成文化特征鲜明、支系繁多,但内部长期拥有共识和共同特征的人类共同体。

按照不同的标准,清代将苗族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着装颜色,可以将苗族分为白苗、黑苗、青苗和红苗;按照职业区分,可以将苗族分为姑苗和采铁苗;等等。然而,在众多的分类中,最重要的莫过于“生苗”与“熟苗”的划分了。虽然在民俗方面,此划分的意义不是很大,但在当时清代的法律控制上,“生苗”与“熟苗”的区分显得尤为重要。在《清圣祖实录》中记载,康熙四十年(1701),批准贵州巡抚王燕的建议,“熟苗 、生苗若有伤害人者,熟苗照民例治罪,生苗仍照苗人例治罪”[2]。可见,清代处理法律问题区分苗族的标准即为此。但是,“生苗”与“熟苗”是历史的范畴。当雍正开辟苗疆之后,“生苗”逐渐向“熟苗”转化。当然,在苗疆被开辟之前以及开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贵州苗疆仍为“生苗”区。例如,清代田雯在《黔书》中记载,“何谓生苗?定番之谷蔺,兴隆、清平、偏桥之九股,都匀之紫姜、天坝、九名九姓, 镇远之黑苗,铜仁之红苗,黎平之阳洞罗汉苗。……是也”。同时在周相卿教授《清代征服雷公山地区苗族聚居地方的几个问题研究》一文中也提到划分的其中一个标准是“生苗指清雍六年(1728)以前中央王朝的势力没有渗入的地方以及贵州和湖南交界处的部分少数民族地区”[3]。可见,本文所要探讨的松桃地区在清代仍属于“生苗”区。

二、清代松桃地区苗族习惯法传承与变迁

(一)习惯法的传承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贵州苗族地区没有被国家统治者纳入政权统治之内时,苗族人民自有约束和治理其本民族的规则。人类学家布朗曾用公共过犯与私事过犯来区别初民社会的违法行为。公共过犯指血族通奸、巫术损人、破坏风俗及亵渎圣物等损害社会人群的行为。公共过犯要受社会公判或执掌公权力的执行机构、执行人裁判,行为人要受刑罚制裁或仪节制裁。而私事过犯,或受私人调解,或诉至法庭,由法庭宣断被告负责,多由赔款的方式解决[4]417-419。苗族习惯法的执行者是由议郎等社会组织或寨老等担任的。若苗民违反了习惯法,属公共过犯的,如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初犯者,则处罚较轻,罚款罚物即可;若是累犯或者重犯,相对处的刑罚就较重,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涉及死刑。若只是私事过犯,则只需寨老等自然领袖调解即可。明清时期的苗族还没有自己的文字。所以,苗族的习惯法是以古歌和理词的形式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流传下来的。苗族古歌体现了他们的生活、思想,同时反映了苗族的习惯法与道德观念;同样的,苗族理词的内容也非常丰富,且朗朗上口、易于传承。其中,有的教导人们去努力生活,有的则告诫人们要遵守一定的规则。所涉及的范围极广,真可谓上至教导苗民遵循法律规范,下达引导苗民努力生产奋斗,创造美好生活。因此,这些代代相传的古歌和理词就构成了当时的苗族习惯法。

松桃苗族习惯法在清代的历史发展中,存在形式也发生了变化,由过去的不成文字形式发展为文字形式。在清代之前,因为苗族没有自己的文字,其习惯法都是以古歌和理词的形式存在,只能通过口口相传,这就使其只能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传播;同时,传承的过程中因不易保存而缺失或变异。在松桃被纳入清朝统治之后,汉字在此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苗民用汉字将苗族习惯法记录下来,用文字的形式将其保留。从此,苗族习惯法以成文的形式确定下来。成文的苗族习惯法不仅易于保存,也便于流传。

(一)习惯法的变迁

随着清朝在松桃地区统治的加深,新问题不断涌现,松桃苗族的习惯法在内容上也被做了相应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婚姻方面,松桃地区存在着不合理的舅权婚制度。这一制度允许舅舅在外甥女的婚姻上有优先选择权,除非舅舅不选择外甥女做儿媳妇或自己没有儿子无法成婚。但即便如此,甥婿也应当给舅舅厚重的回礼,这被称之为“回头钱”。然而这笔“回头钱”对于本就不富裕的当地苗民来说是笔极大的负担,不少家庭因此而倾家荡产。随着清朝对松桃地区的统治日益加深,受汉文化影响,苗族长期以来存在的不合理的舅权婚制度被稍作调整,该制度虽因根基深厚一直未被废除,但赔偿给舅舅的钱款数额有所减少,从而减少了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等悲剧的发生。另外,在婚姻的缔结程序也向汉族靠拢。历来苗族的婚姻缔结倾向自由恋爱,而今则将媒妁之约作为固定程序融入其中。

在商事贸易方面,苗民与汉人的商事交往逐渐增多,交易的内容与方式也呈现多样化,因此,苗族习惯法增加了田产典当、高利贷等规定,用以解决苗民与汉人在商事往来中产生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契约文书的出现,它不仅维护了交易安全,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伴随着契约文书的使用,相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如婚姻继承、调解纠纷等也被引入其中并逐步发展起来,丰富和深化了较为单一的传统习惯法。

由村中的领袖或寨子的寨老调解或评判苗族内部纠纷是长久以来苗民一直沿用的纠纷解决机制。清廷平定松桃地区后,也带来了清朝的法律制度。乾隆帝时就有明确的立法规定,“生苗”仍适用苗族的习惯法,“熟苗”和汉人一样适用清廷法律。但苗民与汉人之间的纠纷,苗民的重大的刑事案件都由清廷处理,同时,苗民也可自主选择由流官解决纠纷。该举措可以说是得益于雍乾起义后,清廷认识到要依据具体的情况适用不同的准据法,才能将问题更好的解决。这就使得苗民在面对纠纷、解决问题时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姑且不论这些解决方式在今天看来是否都科学、有效,但在当时看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初步形成无疑是进步之举。虽然在流官管辖制度初始,主动寻求诉讼的案例并不多。但随着进入松桃乃至贵州苗疆的汉人越来越多,商事交往与文化习俗的融合也在不断增加。伴随而生的新的法律关系是传统的习惯法或原有的非诉解决机制所无法应对的,这就迫使苗民不得不将该纠纷送交流官处理。渐渐地越来越多的新问题被妥善处理,流官与清朝官法的权威影响在苗民心中扎根并成长。随之,民间在契约中出现了管辖条款,他们在其中约定“如违,送官处治”或“禀官究治”。可见国家的权威为习惯法的施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影响清代松桃地区苗族习惯法变迁的因素

(一)民族起义

改土归流制度始于明朝,雍正时期清廷在苗疆大力推行该制度。然而针对此时的松桃地区来说,更确切的说应当是:以武力的方式将该地区纳入到清王朝的统治之下。雍正八年,清廷平定松桃,建立松桃厅。自此,松桃地区由流官治理。清廷官员总是带有歧视的眼光看待当地苗民,对他们多是以武力方式镇压,并伴有压迫、剥削等行为。最终导致雍乾起义的爆发。这一起义使得清王朝深刻反思自己的对苗政策,乾隆帝一改雍正对苗的强硬态度,采用温和的政策对待苗民,并颁布了一系列对苗政策,缓和了苗民与汉人的矛盾,并将苗族习惯法归入清朝法律体系之中,稳固了其法律地位。清朝在苗疆的统治期间先后曾爆发了两次大规模民族起义,分别是雍乾起义与乾嘉起义。虽然都是以失败告终,但是,两次起义也给予了清朝统治者沉重的打击,展现了西南少数民族不畏强暴,奋勇反抗的斗志和决心。同时,这也使得清廷统治者深刻反思,企图找出苗民反抗的根本原因。故而,在起义结束后,清廷统治者都会修改、颁布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条例,用以应对和解决汉人与苗民之间的冲突,促进了苗族习惯法的完善。

(二)民间文化与商事交流

随着苗疆的开发,苗民与汉人的交往日益加深。越来越多的汉人来到苗疆,从事各种商业、农业活动。他们的到来带来的不仅仅是金钱交易的机会,同时还带来了先进的汉族文化。首推的当属汉字,当时的苗族没有自己的文字,他们所有的习俗、规则都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保存下来的。这种传承方式极易导致内容缺失,也易出现记忆错误。汉字的传入,便利了苗族习惯法的保存与流传。法律是为解决现实生活中问题而存在的,随着商业的发展,苗族习惯法中也出现了有关商业活动(例如契约、合约等)规定的出现,使得苗族习惯法的内容更加丰富,体系更加完整。

(三)国家立法导向

早在明朝统治时期,政府已经开始在西南民族地区废土司、设流官,实行改土归流政策,清王朝建立之后选择继续沿用这一政策。至雍正即位,清朝在全国的统治已趋于稳定,改变之前较为温和的政策,大力实施改土归流政策,以期尽快控制苗民。雍正时期,清朝对于松桃地区乃至整个贵州苗疆,都处于一个巩固统治的状态。关于立法,此时主要是以控制为主,且带有强迫的性质。随着改土归流的进行,大量的流官任职后,对待苗民多为歧视、侮辱、剥削。这一态度激发了苗民与汉人的矛盾,最终引发了雍乾起义。乾隆帝在雍乾起义结束后,认识到雍正时期对于贵州苗民的治理方式存在根本上的错误。因此,乾隆帝在继位之初就对贵州苗族采用了颇为缓和的治理态度。例如,乾隆帝以立法的形式,严令禁止驻苗军官与内地民人骚扰苗民;充分尊重苗族习惯法;等等。清廷只针对严重危及统治秩序的犯罪处以惩罚,其余苗民内部的纠纷皆奉行“因俗而治”。但政策虽好,却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清廷官员与残余土司相勾结,压榨当地苗民,使得怨声四起。

在乾隆五十九年(1794),因不满清政府与残余土司相勾结对西南少数民族的压榨,贵州省松桃大塘汛大寨寅的石柳邓与湖南永绥厅黄瓜寨的苗族首领石三保等人联合发动起义,影响甚深。又因该民族起义发生在乾隆帝与嘉庆帝交接时期,被称为乾嘉起义[5]。乾嘉起义之后,清朝大为忧虑。遂改变了对于松桃等地区的统治政策,采用“以苗治苗”的管理方式,即是将原本的汉人管理撤销,设立苗族千总等。这些苗族官员的权力与土司无异,唯一区别就是不得和土司一样世袭。并加大了对苗民的安抚,以期可以缓和苗、汉之间的矛盾。道光年间,越来越多的内地人民

进入西南苗疆,侵占苗族财产。从而苗族与内地汉人的冲突更为突出,加之影响甚大的乾嘉起义,使得清朝统治者开始深思冲突爆发的根本原因。因此,清道光帝更是加大了对内地汉人与苗民互通的限制,然收效甚微。因此,针对内地汉人进入苗疆侵占苗民的土地、财产等情况,专门颁布了《番界苗疆禁例》。该条例严禁内地的汉人与苗族人民交往,除了获批的贸易之外,内地汉人不得进入苗疆,苗民亦如此。同时,对于已居住在苗疆的汉人也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管理。例如,禁止汉人购买苗疆的土地,规范汉人与苗民之间的借贷关系等等,用以调整汉人与苗民的关系。另外,也规定了禁止官吏向苗寨以各种名义签派差役,但可惜的是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

习惯法作为国家立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和国家立法是相辅相成的,共同维护者国家秩序的合理运作。清朝对于苗疆的治理基本态度是“因俗而治”,即一般情况下,苗民内部之间的小纠纷直接适用苗族习惯法即可。但是,关乎到社会安定的严重犯罪的处理权,以及苗民与汉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权,则收归清廷管理。这就导致了,苗族习惯法中此类犯罪的规定渐渐趋于形式,无用武之地。同时,可以看到,有些苗民也会主动赴官,认为清廷的流官更具有权威,主动将问题交由流官解决。综合导致了苗族习惯法中此类规定的适用范围被逐渐缩小了。

四、结语

毋庸置疑,在松桃地区苗族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习惯法在维护社会秩序、调控社会生活、推动社会发展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历史的传承则保障了民族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延续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苗族习惯法的固步自封,作为规范社会现实生活的“活法”,习惯法必然也随着时代、社会的变迁而变迁。清代松桃地区苗族习惯法的传承与变迁则表明,随着历史的演进、时代的变迁、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民族交流的频繁、文化的碰撞,国家法对民间习惯法的渗透,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渐有融合之势,并形成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兼具民族地方性和国家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合理运用,可以降低诉讼的时间,提高诉讼的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也渐渐深化了清廷对苗疆的统治。国家强制力是保障苗族习惯法得以顺利实施的强有力的保障,而苗族习惯法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又可以为流官减轻诉讼负担。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推动苗疆地区的稳定发展和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

[1] (清)徐如澍.道光铜仁府志[M].1965年油印本.

[2] (清)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六,康熙四十年十月壬申条。

[3] 周相卿.清代征服雷公山地区苗族聚居地方的几个问题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4,(1).

[4] 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研究所,编.社区与功能——派克、布朗社会学文集与学记[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5] 贵州大学历史系科研组,编.清代贵州各族人民的五次起义[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78.

Initial Exploration of Inheritance and Changes in Customary Law of Miao People in Songtao in Qing Dynasty

HUANG Tingting

( College of Law, Guizhou Minz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550025, China )

Based on an examination of the characters of Miao People in Songtao, the inheritance and changes in customary law of this people in Qing Dynasty, and the elements influencing the changes, this paper aims to make an initial summary of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this customary law of this people in this period, and attempts to outline roughly its inheritance and changes.

Songtao, customary law of Miao People, historical changes

G127

A

1673-9639 (2015) 03-0138-04

(责任编辑 黎 帅)(责任校对 白俊骞)(英文编辑 谢国先)

2015-04-01

本文系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松桃地区苗族习惯法田野调查与研究”(13ZC151)成果。

黄婷婷(1989-),女,侗族,贵州铜仁人,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主要从事法人类学、法社会学研究。

猜你喜欢
松桃汉人习惯法
习惯法的修辞—辩证观
再谈婚姻的定义:尤以一妻多夫制、继承权及僧伽罗人的习惯法为例
秦人称谓小议
国家法与习惯法关系的综述
松桃:男子如松 女如桃
辽代壁画墓汉人出行图浅议——以关山4号墓为例
Туристический фестиваль культуры народности мяо в уезде Сунтао
铜仁市委离退局调研员罗用娉一行到松桃调研指导工作
松桃县委离退局看望易地安置离休干部
民族整合与文化认同:努尔哈赤汉人“恩养”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