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的话

2015-02-14 17:55朱锋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15年3期
关键词:岛礁克拉运河

主编的话

本刊自创刊以来始终奉行“求真务实、兼容并蓄、博采众长”的办刊方针,紧跟国家利益的现实需求,注重重大历史问题的二次解读,并努力探索和把握前沿性的国际关系理论走向,相信读者通过观察过去两期所登文章的内容和风格已经有了相当的感触。

本期共刊登9篇文章,其中1篇书评和1篇会议综述,主要围绕着海洋安全与权益而展开了不同角度的讨论。

浙江大学国家千人教授同时也是英国中央兰开夏大学哈里斯国际法讲席终身教授邹克渊所撰写的《岛礁建设对南海领土争端的影响:国际法上的挑战》一文,从岛礁的法律地位、国际法上的人工岛礁、南沙群岛上的岛礁建设和混合岛礁的法律困境四个方面,系统论述了岛礁建设对南海领土争端的影响。他认为,尽管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部分条款提及“岛礁建设”中的“人工岛礁”议题,但在国际法上,“岛礁建设”议题仍然饱受争议,并且没有公认的术语界定。虽然《公约》并未对人工岛礁进行清晰定义,但其中部分条款仍可适用于人工岛礁建设。首先,《公约》准予国家,尤其是沿海国家有权进行人工岛礁建设并对此拥有管辖权。其次,《公约》在一定程度上定义了人工岛礁的法律地位。最后,人工岛礁上的建筑对海洋疆线的界定也有影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主权国家试图采取占据更多海洋领土的行为,岛礁建设议题变得更加突出起来。鉴于此,岛礁建设议题讨论,不仅要包含南海的领土和海洋争端,而且还要延伸到海洋安全和气候变化以及环境恶化造成的人类生存等重大问题领域。

北京大学海洋研究院研究员胡波撰写的《论中国的重要海洋利益》一文,首先讨论了国家利益排序标准问题,并根据重要性的不同而将国家海洋利益大体上划分为核心海洋利益、重要海洋利益和次重要海洋利益三大部分。他认为:核心海洋利益涉及的是国家海洋事业基本的和长期的目标,诸如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它们通常对海洋强国的建设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意义。重要海洋利益,涉及到军事安全、海洋政治、海洋经济等具体领域的重大利益,诸如主权权益、国际政治权力地位等,通常对于某一领域具有很强重要性。次重要海洋利益涉及海洋产业发展、海外基地的安全、海外公民的人身安全及投资利益等较为重要的海洋利益;或是关系到广泛的、全球性的利害关系,诸如维护地区和平、应对全球性海洋问题等。据此,他共计列出了12项主要海洋利益。

挪威特罗姆瑟大学(University of Tromso)政治学系研究员英格丽·科瓦尔维克撰写的《挪威与俄罗斯(前苏联)海洋划界谈判评估》一文,从《联合国海洋法》的局限性、挪威与前苏联/俄罗斯在巴伦支海域的利益点以及双方的谈判过程三个方面,对挪威与前苏联/俄罗斯在巴伦支海域的划界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认为挪威与俄罗斯(前苏联)关于巴伦支海海洋划界的谈判已经持续了三十多年,双方都表达了要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愿,但是至今依然没有形成初步解决方法的迹象,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两个关键因素:一是没有非要解决边界问题的急迫性;二是当时模糊的边界不影响苏联和后来的俄罗斯的利益。换句话说,没有任何利益驱使苏联或俄罗斯必须尽快划分边界。同样,只要挪威没有按照自己的要求去划分,那么对苏/俄而言保持现状是最好的选择。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2012级博士生顾全所撰写的《偏见、互疑与海权:论一战前英德关系的倒退及影响》一文,从基本概念界定、英德合作的基础、德国的战略偏见、英国的战略偏见以及战略偏见所导致的政策后果几个方面,系统阐释了一战前英德关系发生倒退的原因,认为英德两国关键外交负责人先后产生的“战略偏见”是造成两国陷入“战略互疑”的主要因素。在“战略互疑”的影响下,英德间的嫌隙和戒备愈发明显,并最终造成了两国的疏远和双边关系的倒退。教训极为深刻,建议一国决策者在研判国际形势和制定外交政策时,应避免盲目“乐观”。无论短期内本国战略环境显得如何“有利”,都应未雨绸缪,做好“应变”的预案,以防陷入被动。同时,不应一味夸大和想当然地“编造”别国的力量优势和政策野心,以免在决策时反应过度,引发不必要的外部消极反应,或形成“自我实现的预言”与不利后果。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国际问题研究所所长曹文振与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国际政治专业研究生黄微滋合写的《中国海洋强国战略视野下的泰国克拉运河修建探析》一文,从克拉地峡运河修建的历史背景、克拉运河对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影响和中国参与克拉运河修建的可行性研究三个方面,系统阐述了中国参与修建克拉运河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在权衡得失之后,两位作者得出的结论是利大于弊,因而主张中国应积极参与其中,因为中国积极参与克拉运河的开通既是中国进一步走向开放,走向海洋的表现,也是中国承担国际责任,扮演负责任大国的重要步骤。中国必须抓住这一重要战略时机,通过排除域内外国家的重重干扰,努力开通克拉运河,打破能源问题上和战略部署上的多重“马六甲困局”,从而建立起不被他国主导的新的公正平等的海洋新秩序,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外交学院外交系副教授任远喆撰写的《克拉运河与中国的海洋安全》一文,在观点上与上一篇文章正好相反,他从人们开凿“克拉地峡”的不同认知、克拉运河建设与“马六甲困境”之间的关系、开凿“克拉地峡”的挑战及风险,以及走出“克拉地峡迷思”的路径等四个方面,比较全面系统地分析了修建克拉运河的不利因素:一是经济风险巨大;二是克拉运河建成后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其实并没有预期得那么高;三是社会负面效应显著;四是克拉运河建设还要平衡东南亚各国之间的利益;五是泰国及周边地区的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六是修建运河还将加剧相关国家之间的地缘战略竞争。他认为,“克拉地峡迷思”是一种复杂情绪的综合体,是一种多重利益的交叉体,更是一种战略迷思的承载体。建议中国应该尽快走出“克拉地峡迷思”,因为这对于迈向海洋强国的中国来说至关重要。

亚非发展交流协会理事,上海师范大学非洲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南撰写的《非洲:“一带一路”不可或缺的参与者》一文,从非洲古代丝绸之路、“一带一路”与“两廊”、以“一带一路”为契机促进中非合作等几个方面,系统阐释了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倡议、中巴经济走廊/中印孟缅经济走廊与非洲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紧密关系,因为非洲既是古代丝绸之路的途经地和目的地之一,也是“一带一路”的必经之地,“一带一路”建设如果缺少了非洲就不可能形成完整的战略布局。为此,我们应该以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促进中非合作,进一步深化中非友好合作关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一叶撰写的书评:《寻求共识的历史认识:关于日本的战争责任与战后责任》,对日本学者大沼保昭2015年出版的新作《何谓“历史认识”:克服对立的结构》一书进行了深入系统的评析。她结合大沼保昭的整理和回顾,认为日本学界关于战争责任的讨论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并且逐步走向深入,例如日本国民不仅是二战的受害者同时也是加害者,因而日本应该对被侵略国国内数以千万计民众的遇难承担责任,这种历史观逐渐渗透到媒体和一般市民当中。日本的一些法学家从保护人权的立场出发,甚至提出不仅要反省日本的战争责任,还要思考对战争受害者的“战后补偿”,并为此开展了各种实践活动。应当承认,这是战后七十年间日本好几代有良知的学人不懈努力的结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大沼的著作能够带给我们诸多启发,但无论是大沼,还是其前辈学人,他们为追究日本战争责任所付出的这种长期不懈的努力,基本上没有真正进入多数中国知识分子的视野,更谈不上中国广大普通民众的视野了。作者认为,日本学界这些客观、公正的观点,值得中国学术界和新闻界研究和思考。

南京大学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助理研究员谈中正博士和王婷婷撰写的《“南海维权:历史与法理斗争研讨会”综述》一文,系统介绍了2015年8 月21日在南京大学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情况。此次研讨会是基于朱锋教授提出的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在“南海维权领域如何实现历史证据搜集与法理依据提取之间的相互协作和相互支持”,这已经成为摆在中国学术界面前的重大问题。中国的海洋权益研究,长期存在着历史学界和法律学界相互分离的状况,而目前的南海维权斗争,急需这两个研究领域加强融合与创新。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将继续大力推动这方面的协同创新工作。

2015年9月4日

猜你喜欢
岛礁克拉运河
独占鳌头的运河传奇
一克拉便利店
文化,让运河“活”起来
《中国运河志》简介
如泰运河谣
体系作战条件下岛礁作战中辅助决策问题研究
《克拉恋人》夏日里的欢乐之恋
克拉立功
基于OODA过程的岛礁防空CGF模型
近35年来热带风暴对我国南海岛礁的影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