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商崇企与刑事司法权的运行

2015-02-22 09:19王登辉马进驻
关键词:司法权企业家企业

王登辉 马进驻

(1.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020)

重商崇企与刑事司法权的运行

王登辉1,2马进驻2

(1.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020)

从历史和现实看,企业具有无可替代的伟大力量,已经作出了巨大贡献并将再创辉煌,而且企业和企业家发展面临重重困难。有鉴于此,湖北省委、省政府提出“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这也是重商崇企理念的基本内涵。司法人员应当树立重商崇企理念,启动刑事司法权尤需遵循谦抑性原则,遵循正当程序,尊重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并及时作出有效回应。

重商崇企;刑事司法权;企业;企业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放松了经济管制,放权盘活,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民营经济的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此同时,从姓“资”姓“社”的争论中解脱出来,形成了“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的共识,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推行“引进来,走出去”战略,努力与国际接轨,融入现代经济文明。在当今经济全球化时代,夜郎自大、封闭僵化是行不通的,应当深化改革,破除一切阻碍生产力进步的因素,大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从理论上讲,工商业发展、企业发展已不存在制度性障碍;但现实中,一些不合理的体制机制、陈旧观念仍在发挥不容忽视的影响,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不利于工商业的大发展、大繁荣,对此应给予足够的认识和充分的批判。

一、重商崇企理念的提出

2012年2月,湖北省委、政法委提出服务企业、营造公正安全发展环境的“六项措施”,包括切实保护在鄂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依法慎用强制性措施,持续开展“除霸治乱”专项行动,坚持为企业发展提供“直通车服务”和“绿色通道”,坚持和完善政法机关联系、服务企业制度等,并明确规定对不落实以上措施的政法单位和干警严格按照《湖北省政法机关执法问责六条规定》追究责任。2012年6月,李鸿忠书记在湖北省第十次党代会报告中提出:“坚决破除‘官本位’意识,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打造重商、亲商、悦商的人文环境……大力发展企业主导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加快发展,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需求主体、投入主体、研发主体和应用主体。”这一全新提法迅速传至全省各地,确立了建设“全国最优法治环境”的目标。2013年1月,王国生省长在《湖北省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发展、尊重创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企的经济发展环境。严肃查处损害企业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2013年2月,湖北省委办公厅转发了《湖北省委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提出坚持“护幼、容错、不赦罪”原则,建立涉企重大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实现政法机关联系、服务企业全覆盖。这就更有利于将重商崇企理念落实到司法工作的各个方面。

在科学发展的大背景下,湖北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提出重商崇企理念具有重要意义。所谓重商崇企,就是要正确、充分认识企业、企业家的作用和贡献,重视、鼓励、支持和引导工商业发展,减少制度体制壁垒,降低工商业成本,切实维护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重商崇企已是全省共识,也是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的重要指导原则。在司法权运行的过程中,也应当时刻注意依法保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遵循比例原则,把对企业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二、重商崇企的必要性

(一)企业具有无可替代的伟大力量

企业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而公权力机关属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重要的反作用。企业也有较多消费,但为社会交换而生产,主要属于生产者,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公权力机关以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为主要工作内容,并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主要归入消费者。

企业的大量出现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解决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繁荣经济的主力军,是税收的重要来源,是社会稳定的关键点,是推进新型工业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力量,其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一个国家的强大,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拥有一大批高、精、尖的企业,善于创新的企业,占领生产链上游的企业,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如果没有一大批富于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企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必将受阻,科技创新、国际竞争、“走出去”战略将成为一句空话。如果一个国家的大型企业暮气沉沉,中型企业步履维艰,小微企业朝不保夕,僵尸企业横行,市场主体萎缩,不愿创新,无力创新,甚至不愿意去投资实体经济,那么,这个国家的经济前景将令人堪忧。在当代社会,如果没有企业,许多人将无食物可买,无水可饮,无电可用,无气可用,无车可坐,甚至医院也不能做手术,国防力量瘫痪,犯罪激增,社会秩序荡然无存,文明倒退,甚至走向灭亡。

(二)企业已经做出了巨大贡献

到上世纪90年代,我国乡镇企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力量、全国工业的“半壁江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湖北省政府工作报告》显示,2007年到2011年,湖北省地方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均实现四年翻番。2011年湖北省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9594亿元,生产总值在全国的排序由12位上升至第10位,跨入全国第一方阵。2014年《湖北省政府工作报告》显示,2013年湖北省生产总值24668.49亿元,增长10.1%。不难想象,离开了在鄂企业和企业家,这一切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三)企业还将再创辉煌

我们也要注意到,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仍存在不少突出矛盾和困难:发展不够仍然是湖北省最大的实际,总量规模和综合实力亟待壮大和增强;结构调整任务十分艰巨,工业整体竞争力还不够强,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步伐还不够快。2013年《湖北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重点推进‘两计划一工程’,到2017年力争千亿元产业增加到15个左右,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达到1.5万亿元。加快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促进产业聚集发展,形成50个主营业务收入过100亿元的特色产业集群。推动建筑业向万亿元产业迈进。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旅游、文化、金融等产业增加值超千亿元,现代物流业增加值突破2000亿元。壮大市场主体,培育、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创新能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千亿元集团和百亿元企业,力争到2017年湖北省过千亿元的企业达到6个,过500亿元的企业达到10个,过百亿元的企业达到50个以上。”如果离开了企业的积极参与和努力开拓,这些目标是不可能变成现实的。

《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和优势产品”,“打造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资源消耗低的行业领军企业”,“引导和支持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改造升级步伐”,“培育一批在国内外有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鼓励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技术等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推进东风汽车公司等重点企业提升自主研发能力”,“鼓励企业投资先进风能装备”,“支持水泥生产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成为国内外知名的大企业和水泥行业的排头兵”,“推动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壮大一批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大型广告企业”,“做大做强一批规模较大的家政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旅游企业,培育大型旅游企业集团”。这些重要论述充分表明,湖北省各行各业的企业有着广阔的舞台,是大有可为的,必将再创佳绩,为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部崛起战略做出更大贡献。

(四)企业和企业家发展面临着重重困难

2012年9月3日《北京晚报》报道,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仅为2.5年。2013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全国内资企业生存时间分析报告》显示,近5年来退出市场的“夭折”企业平均寿命为6.09年,寿命在5年以内的接近六成。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企业和企业家发展面临着不少困难,甚至面临难以逾越的障碍。例如,审批手续过多、过滥且效率低下、不透明,税负过重,融资困难重重,原料、物流和人工成本上升,维权成本过高,劳动者素质不高、流动性大、创新能力有限等,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成为企业的致命短板。

2013年8月27日《国际金融报》报道,“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多年来至少有上百名有影响的民营企业家落马,其中不乏担任两会代表的杰出企业家。商业领袖锒铛入狱的背后常常是官员的落马,本来追求经济利益的企业家成为政治博弈的牺牲品。”[1]“在经济转型期,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够清晰,政府官员直接掌握和控制着土地、矿产资源、税收优惠、行业准入等一系列重要经济资源与制度资源,导致企业家经营活动对官员权力的依赖。这正是在一些领域容易产生政府官员犯罪和企业家犯罪伴生现象的重要原因。”《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显示,“在本年度发生的463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110例,占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的23.8%,涉案企业家128人,占涉案企业家总数的21.4%;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352例,占案件总数的76.3%,涉案企业家469人,占总人数的78.6%(例案件无法确定企业性质,2名涉案企业家在此未计算在内)。”涉案企业的主要经营领域为金融投资、能源矿产开发和利用、制造与销售、房产建筑和销售、零售百货、粮油食品加工制造、物流运输、医药卫生电子信息网络服务、娱乐以及餐饮。企业家触犯频率最高的十大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企业家是有战略眼光、有胆识、有智慧的人,是勤奋、吃苦耐劳的人,是富有组织协调能力和人格魅力的社会精英,是社会力量的重要组织者。企业家犯罪,有的是主动为之,有的是被动为之,这些犯罪固然有人性的弱点在其中,但体制机制是否也有缺陷?是否也昭示了企业的困难和呼声呢?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又当如何作为呢?

三、刑事司法中如何践行重商崇企理念

重商崇企理念与刑事司法相结合,本是一个较新鲜的话题,但其现实意义并未因此而减弱。

狭义的司法权仅指审判权,不过,在我国语境下,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以公安机关为主的侦查机关,司法权分为审判权、检察权(有的也称法律监督权)、侦查权,主要由以上这些机关行使。笔者采用通说,将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的相关活动也纳入司法权的运行中来。孙笑侠教授在《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中指出,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行政权在它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面前,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行政权在发展与变化的社会情势中具有应变性,司法权则具有稳定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行政权主体职业具有行政性,司法权主体职业具有法律性;行政权效力具有先定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行政权运行方式具有主导性,司法权运行方式具有交涉性;行政权的机构系统内存在官僚层级性,司法权的机构系统内则是审级分工性;行政权的价值取向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2]胡建淼教授指出,司法权的体制特征有独立性和审级分工;司法权的程序特征有被动性、中立性、稳定性、形式性、交涉性、集中性、终结性;司法权的组织特征有职业化和专属性。[3](P373~378)有人指出,我国司法权的基本功能应定位于司法权必须为政治权力服务;司法权必须确保法律规则的遵守和执行,做到严格执法;司法权必须保护合法权利;司法权必须为社会冲突确定法律性规则。[4]司法权的这些特点在刑事司法权的运行中也有所反映。

(一)树立重商崇企理念

司法机关要转变观念,树立重商崇企理念,放松管制,激发企业活力,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好地为发展社会经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驾护航。要进一步改进作风,不能有官僚主义作风,不能有衙门习气和恩赐心态,杜绝“吃、拿、卡、要”,“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事难办”等丑恶现象。司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企业的制约与监督,平等对待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平等保护外地企业和本地企业,平等保护本土企业和外资、合资企业,一视同仁地给予国民待遇,戒“庸、懒、散、拖”,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公器私用,知法犯法,助纣为虐。

(二)司法权的启动应遵循谦抑性原则

在我国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框架中,刑事追诉程序一旦启动,往往就不易刹住,直至形成有罪判决为止,即便纠错也会遇到重重阻力,且司法成本与代价高昂。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因为不能正确认识、妥善处理经济纠纷,便以涉嫌犯罪为由,借司法机关的力量打击对方。有的司法机关偏听偏信,轻率地动用司法权干预经济纠纷,查封扣押、拘留逮捕、调查取证,忙得不亦乐乎,最后被证明是一个冤假错案。这样沉痛的教训值得每个司法人员深刻反省,虽不排除办人情案、办金钱案的因素和可能性,但观念落后是一个重要原因。故应当强化刑法的谦抑性意识,切实贯彻谦抑性原则。应当明确罪与非罪的界线,避免将无罪的案件纳入犯罪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密法网,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司法权的启动应当严格依法、审慎进行,遵循“护幼、容错、不赦罪”原则,尽量不动用刑罚解决经济纠纷,更不能为钱办案、搞垮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少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

(三)司法权的运行应尊重当事人对司法权的制约,重视正当程序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刑事诉讼法是犯罪分子的权利宣言书,当然也是涉罪企业和涉罪企业家的权利宣言书。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一切合理诉求,重视其对司法权的制约,并予以适当回应,依法推进正当程序。“以权利制约权力,是防止司法权力滥用的一种有效的进路。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强化正当程序的价值,就必须以无罪推定原则为基准,构建以被追诉人权利制约国家司法权力的有效机制……立法者必须赋予被追诉人以必要的对抗和救济手段——即诉讼权利,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很好地防止司法权的滥用,最终确保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目标的实现。”[5]司法机关办案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兼顾效率,决不能滥用强制措施、效率低下、久拖不决。司法机关在执法办案中还要关心企业发展,例如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或者给予知识产权法、税法等方面的指导。司法机关还应当贯彻比例原则,在采用其他手段就可以达到目的的情况下,应把对嫌疑人的不利限定在必要范围内。

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实践中,司法机关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科学的配合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法律在尊重诉讼规律的前提下进行引导甚至激励。从根本上说,在科学立法的基础上严格依法办事,就是公检法三机关有效配合的最佳体现和途径。任何违背诉讼规律,超越法律规定进行的法外配合都是对诉讼程序的破坏,都应当被严格禁止。”[5]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在司法权运行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恪守己分,树立庭审中心主义和证据裁判主义理念,积极开展工作,切磋砥砺,取长补短,以理服人,依法配合而不过度,依法制约而不掣肘,不能拒不认错、知错不改。

如果法律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司法权通过微调,有时可以实现轻刑化和除罪化,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达到平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例如,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宣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人民法院判处投机倒把罪已相当慎重,事实上大幅度缩小了打击面,而该罪到1996年才从《刑法》中废除。

四、结语

当然,企业家也没有特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企业家应当学法、用法、守法,不做违法犯罪之事,增强社会责任感,保障劳工的合法权利,对我国法治前途要有信心。全社会树立重商崇企理念,有利于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有利于改善创业、招商引资环境,有利于培育本土民间企业的竞争力、削减外资替代效应,有利于繁荣经济、文化,为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奠定坚实基础。司法机关应当牢固树立这一理念,并作为司法权运行的指导原则之一,依法行使、慎用司法权,为企业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防止出现冤错案件。

[1]黄烨,杭梅.悲催的民营企业家[N].国际金融报,2013-08-27(5).

[2]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J].法学,1998(8).

[3]胡建淼.公权力研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4]卢上需,王佳.论我国司法权的政治属性和基本功能[J].法学评论,2013(2).

[5]冀祥德.论司法权配置的两个要素[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4).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2015-01-1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CQJCY2014A03)

王登辉(1985—),男,湖北随州人,检察官,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D924.3

A

1673-1395 (2015)02-00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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