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制度规定就可以拒绝提前离职员工年终奖吗?

2015-03-12 20:21
时代风采 2015年2期
关键词:工资总额年终奖小溪

案例:吴小溪大学毕业后,被一家学校聘为合同制教师,双方于2012年9月初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在该学校工作到2014年11月初时,吴小溪结婚成家,决定辞去这份工作。双方结算时,吴小溪提出应给付自己本年度10个月的年终奖。可学校认为,学校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年终奖发放范围为在册职工”,凡发放年终奖时离职者不发给年终奖。用人单位以制度规定拒绝提前离职员工年终奖有法律依据吗?

说法:该学校关于“年终奖发放范围为在册职工”之制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四条、七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奖金包括生产奖;生产奖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由此可见,年终奖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面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那么只要同样付出了劳动,离职劳动者应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没有对年终奖进行明确规定,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也应当向职工支付年终奖。据此,吴小溪可通过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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