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统计制度初探

2015-03-20 00:07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5年9期
关键词:司法犯罪

陈 浩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3)

刑事司法统计制度(System of Criminal Justice Statistics)是对犯罪预防阶段与刑事司法运行过程中的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出版等具体活动以及统计主体资格条件等方面予以规制的各种制度的总和。我国的刑事司法统计起步很早,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有学者和相关单位提出要进行刑事司法统计。但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统计大多数还是由官方内部(即人民法院)进行,缺乏具有专业技术背景科研机构的参与,加之其他种种原因,导致统计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没有明确的刑事司法统计组织机制,运行模式混乱无序;二是数据采集科学性不足,缺乏全局性的大司法统计;三是“数据孤岛”现象凸显,各个统计主体数据断裂;四是数据分析深度有限,统计方法和数据分析思路僵化;五是数据应用范围狭窄,没有形成较好的数据发布机制。

一、国外刑事司法统计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自1979年美国司法部司法统计局正式成立以来,美国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刑事司法统计制度。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中央和各州既有相互衔接的又有各自独立的刑事司法统计制度。美国刑事司法统计主体为中央司法统计局和各州的刑事司法统计局,其中中央司法统计局还兼任统一调度机构。统计数据来源涵盖刑事司法各个阶段,如犯罪行为实施、第三人报案、逮捕、受理、控告、审判、入罪与量刑、刑罚执行、假释和释放等。在统计类型上,美国刑事司法统计可大致划分为犯罪、受害和罪犯统计与刑事司法系统统计两大类。在数据分析阶段则采用多种类统计方法与多样化的统计指标和数据呈现方式。数据发布渠道采用官方和非官方相结合的方法,比如其每年出版的联邦刑事司法数据大全和在其官网公布的刑事司法统计数据。统计结果应用则结合统计学和犯罪预测评估、被害人心理研究等多重研究方法。可以说,美国在刑事司法统计上取得的经验和已经建立的制度、统计方法和数据应用方式是值得我们借鉴与思考的。

英国的刑事司法统计主要由英国国家统计局司法统计部完成,其数据公布在统计局官方网站“犯罪与司法”专门板块上,主要统计内容包括犯罪(犯罪趋势、犯罪侵害与反社会行为、毒品犯罪、财产犯罪、犯罪受害者、暴力和性犯罪)、司法(刑事司法、公共态度和受害经历)、犯罪人(监狱)、警务(对警方的社会态度)。犯罪趋势模块下又将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的多发的犯罪(财产犯罪、醉酒类犯罪)予以单列,并关注了诈骗犯罪。财产犯罪主要统计项包括盗窃及与交通工具相关的犯罪两类;犯罪受害人统计则主要关注多次受害经历;暴力及性犯罪方面,统计了家庭暴力、强制犯罪、杀人罪、刀具犯罪、抢劫、性犯罪与街面犯罪。

日本的刑事司法统计主要由其法务省大臣官房司法法制部司法法制课统计室完成,主要的统计结果以白书(犯罪白书、人权教育·启发白书、法务年鉴)与统计(诉讼事件统计、检察统计、矫正统计、少年矫正统计、保护统计、人权侵犯事件统计)形式展示。犯罪统计资料《犯罪白书》主要记录了犯罪的防止、犯罪人的改造情况、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现情况,也包括各个时期的犯罪情势和犯罪者处置待遇实际情况的报告,同时也会指出刑事政策上出现的问题。2014年版的《犯罪白书》中,统计事项包括犯罪概况、犯罪者的处遇、少年犯罪的动向与犯罪少年的处理结果、各种犯罪人概况与处理结果、犯罪被害者、盗窃罪犯罪人六个大的方面,每个方面又有详细的内容。《犯罪白书》犯罪概况部分之刑法犯概况中,包含了刑事法犯判定数量、被检举人员数量、检举率、被检举者年龄构成等内容。《犯罪白书》自1960年起每年都对某一类特定类型的刑事犯罪案件予以特别总结规定,包含了与刑事司法有关的各种统计数字,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美国、日本、英国的刑事司法统计制度都成型较早,且具有各自的特点,但也不乏一些共性和值得我们借鉴的内容。第一,统计主体方面,三国都有明确的、唯一的负责统一协调以及调度的机构,如美国的司法部司法统计局、日本的法务省大臣官房司法法制部司法法制课统计室以及英国的国家统计局司法统计部。前两者的刑事司法统计由司法部门内部设立机构进行,而英国是由统计局下辖专门的司法统计部门完成。第二,统计范围上,三国的刑事司法统计都包括了犯罪趋势、被害调查、针对具体罪名的地域分析、犯罪处遇统计等内容。第三,统计方法上,三国都采用了深度的统计学方法,既包括小样本、小数据的分析,也包括大数据的统计分析,还包括多年的数据比较分析及分地区、犯罪类型分析。

二、我国刑事司法统计制度的改进对策

(一)优化组织模式

一个国家改进刑事司法统计的方案,必须从组织形式上体现该国的历史传统、对刑事司法系统的需求,以及现有技术人员、技术资源和资金能力等方面的可用程度。

司法部门掌握大量数据却不具备最先进的统计知识,学术机构和专门的统计部门有完备的统计知识但缺乏数据来源。多主体之间、机构内部和机构间如何协调,刑事司法部门与技术专家之间如何协调,数据用户与数据产生者、拥有者之间如何协调,是发展完备统计系统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因此,一项统计方案应当包括界限明确的职责与权限分配,同时也需要有协调机制与技能、专门知识共享机制。

除此之外,任何国家的刑事司法统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刑事司法的组织方式,取决于各个刑事司法机构产生和保有档案的种类,还取决于信息从一个机构流向另一个机构、从一个司法部门流向另一个司法部门的流动方式。

目前国际刑事司法统计制度的组织模式主要有集中化的方法(建立一个独立机构或一个隶属司法部/国家统计局的机构)、分散化的方法(司法系统各部门内的机构和州/省一级的机构网)两种方式,选择何种方式应当根据本国的国情。我国属于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国只有一个中央权力机关,因而我国应该选用集中化的方法,最佳方案是建立一个隶属于司法部的统计机构。其次,组织模式还要解决责任分担与承诺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司法活动的分配情况主要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而当前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院进行;统计的范围也深受统计主体单一的局限,除自诉案件有较为完全的立案信息外,统计的数据来源主要局限于人民法院审判阶段的数据积累,而缺乏之前的侦察、逮捕、公诉阶段以及审判之后的执行情况数据。在统计方法和统计结果呈现上,由于缺乏专业的统计机构参与,我国的刑事司法统计数据发布方式长期以单纯的报表形式展现,缺乏更科学、更深层次的数据挖掘和统计分析。

(二)数据准备应更充分

首先,在数据种类上,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统计的数据来源主要是法院的立案信息与公开的刑事判决书,缺乏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数据,也缺乏判决执行情况的数据,更没有建立被害人调查数据。其次,现有的刑事司法数据完成的是简单的数字化,尚未实现数据化。再者,怎样收集、汇总数据,怎样对非公开数据进行封存,这些都是在制度架构中需要探索的。

(三)数据分析方法应更科学

目前我国刑事司法统计最大的拦路虎在于数据分析,如何有效、合理地选择统计方法进行数据分析是我们必须攻克的难题。当下,数据挖掘技术领域惯常用的数据分析技术路线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凭借先验知识,通过人工数据建模来分析;其二是建立计算机人工智能系统,使用大量样本数据进行计算机自然语言识别,通过训练使其获得从数据中提取知识的能力,进而完成对数据的分析工作。第一条技术路线主要适用于较为规律的数据分析,相对数据类型较为整齐。第二条技术路线则更适合于舆情分析这一类不可预估的、描述性语言难以规律化的全网络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司法统计即使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依然可以将“大数据”转化为规律的“小数据”,采用第一种路径进行数据分析。机器学习实现难度大,而且网页层次复杂时会导致爬取结果错误率高。根据法律数据的特性,采用“先验知识+人工建模”更为合适,一方面技术难度较小,另一方面错误率可控程度大,足以实现司法规律的充分挖掘。

(四)开拓实践应用新道路

传统的刑事司法数据应用往往集中于单单的数据分析报表,而很少结合其他具象软件。ArcGIS系统可以实现犯罪热点的平面和三维立体具象呈现;SPSS系统可以实现规律摸索建模分析,进而实现曲线估计运算分析。对于被害人调查这个领域,我们国家并未设立专门的全面的官方统计,而该领域是可以大做文章的。譬如总结被害人被害后心理状况评估结果,将其应用于被害人的心理治疗;通过总结被害人的被害经历,对比犯罪人犯罪行为的供述,同时结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结果与法院判决状况,总结证据的准确率等。

[1]李洁.公布刑事司法统计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兼论刑事司法统计对犯罪学研究的影响[C]∥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二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3.

[2]李洁,论我国刑事司法统计信息的公布[J].法学,2004(7).

[3]郑霞泽,周勇.美国刑事司法统计制度概述[J].中国司法,2007(5).

[4]法务总合研究所,犯罪白书[M].大藏省印刷局,2014:1-9.

[5]冯海玲,徐鑫.让数字说话:关于司法统计数据公开的思考[J].山东审判,2013(10).

[6]单勇,阮重骏.城市街面犯罪的聚集分布与空间防控——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犯罪制图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3).

[7]单勇.城市中心区犯罪热点制图与防卫空间设计[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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