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忠顺

食品安全私人执法研究
——以惩罚性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为中心
黄忠顺
摘要:新《食品安全法》全面强化公共执法,但私人执法尚未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鉴于食品安全私人执法对公共执法具有不可或缺的监督和补充功能,应当从解释论层面强化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惩罚性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具有内部化生产经营者外部成本、内在化消费者私人执法正外部性、利用消费者及其保护组织的隐性收益降低私人执法激励成本等多重价值。为实现惩罚性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的规模效应,消费者得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概括性移转给具备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消费者协会。
关键词:食品安全; 私人执法; 消费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一、 问题的提出
鉴于食品安全事故对国民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并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成为举国下上共同的呼声。新《食品安全法》遵循“重典治乱”修法理念(刘俊海,2013:51-52),从固定分段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的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建立最严厉惩处制度等三方面强化食品安全领域的公共执法(陈丽平,2015:A3)。然而,本次《食品安全法》修改并没有将“重典治乱”理念延伸到私人执法领域。报告、投诉、举报等在客观上体现私人执法精神的制度主要被作为公共执法的信息来源和辅助手段,而作为私人执法重要手段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则完全不在本次修法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