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犯罪现象存在论”——从如何研究犯罪现象谈起

2015-03-26 11:37周长康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犯罪学本质现象

周长康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 杭州 310009)

一、问题的提出

王牧教授以20 多年的研究心得写成《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一书,近些年他认识到犯罪学体系应称作“存在犯罪学”,也就是书中的“犯罪现象存在论”。他在书中写道:“自从犯罪学产生以来,犯罪学家们就用犯罪现象‘不该存在’的期待性的命题代替了犯罪现象客观存在的事实,以犯罪现象并不存在为犯罪学假想的理论前提,不研究犯罪现象存在的本身,而只研究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犯罪现象既然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研究犯罪现象规律的科学就应该全面研究犯罪现象的客观存在,犯罪原因仅仅是认识犯罪本质、制定犯罪对策的部分前提,而不是全部前提。只研究犯罪原因的犯罪学是半科学,只有把犯罪现象作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对犯罪现象本身进行全面研究的犯罪学,才是完整的、彻底的犯罪学科学。只研究犯罪原因的犯罪学只能称为‘原因犯罪学’,把犯罪现象存在作为核心内容的犯罪学则可称为‘存在犯罪学’,或‘科学犯罪学’。犯罪现象存在论是科学犯罪学的理论基础。”[1]139这段话提出了许多问题:犯罪现象存在不存在的问题,犯罪现象的概念问题,研究犯罪原因是核心问题还是次要问题,研究犯罪现象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发现,王牧教授在他主编的《新犯罪学》中对犯罪现象的解释,①参见王牧主编《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版第174 页。和康树华、王岱、冯树梁主编的《犯罪学大辞书》中对犯罪现象词条的解释②参见康树华、王岱、冯树梁主编《犯罪学大辞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260 页。是类同的。现就犯罪现象问题谈点看法。

二、犯罪现象概念的界定

王牧教授概述了“犯罪现象存在论”的主题,涉及犯罪学的基础理论,如什么是犯罪现象,什么是犯罪本质,什么是犯罪原因,什么是犯罪规律。深层次研究涉及哲学的基本范畴,如现象与本质、现象与规律、现象与原因等问题。其实,唯物辩证法已经为我们解决了这些基本问题。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现象是指客观事物的外部形态、外部联系;本质是指事物内部的矛盾运动、内部联系。本质隐藏在现象背后,不能为人们直接感知。我们研究犯罪问题应先从犯罪现象入手。通说认为,犯罪现象是指在一定地区和一定时期内发生的犯罪活动在发展变化中表现出来的外部形态,可为人的感觉器官感知;犯罪现象具有复杂、变化、表面、假象的外在形式,是可以直观的具体、零散和游离的事实;同一犯罪现象可能表征的是不同的犯罪原因,同一犯罪原因也可能借不同的犯罪现象来显现。在分析犯罪活动时,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内的犯罪数量、犯罪率、犯罪类型、作案手段、犯罪时空分布、犯罪人的构成状况、犯罪危害以及罪犯的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出身、民族、文化程度、有无前科等。当然,学界允许有不同观点,允许争论,但必须在哲学思想指导下,名人名家更应如此。

三、研究犯罪现象的意义和价值

我们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研究某一阶段犯罪规律时,都是从研究犯罪现象开始的。我们研究犯罪现象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收集犯罪活动的情况和资料,积累典型案例和统计数据,即从犯罪现象入手深入犯罪本质,弄清犯罪原因,研究犯罪规律,这样才有可能提出科学对策。列宁说:“非本质的东西,假象的东西,表面的东西常常消失,不象本质那样扎实,那样稳固。例如:河水的流动就是泡沫在上面,深流在下面。然而就连泡沫也是本质的表现!”[2]所以调查犯罪现象是前提,但是不经过科学抽象,就不能透过犯罪现象弄清犯罪原因和犯罪本质。如果只研究犯罪现象存在,不深究原因和本质,单纯就犯罪现象研究犯罪现象,就不可能提出科学对策,而且会导致错误的结论和错误的决策;侦办刑事案件,如果只看犯罪表面现象,甚至是犯罪人伪装的假象,就可能发生冤假错案。因为犯罪人作案是狡猾的、隐蔽的,有的伪装假冒、制造假象;有的转移目标、张冠李戴;有的毁证灭迹、伪造现场,借以迷惑侦查、逃避打击。犯罪学是事实学。未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对犯罪活动进行调查,或未深入基层执法单位躬身实践,就不能深入了解犯罪活动的复杂多变,研究犯罪学就会脱离实际。王牧教授说:“只研究犯罪原因的犯罪学是半科学”;研究犯罪现象存在论是“完整的、彻底的犯罪学科学。”[1]139我们认为,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规律和犯罪对策是研究犯罪学的整体,不能将它们割裂开来,只研究犯罪现象而不研究犯罪原因。“存在在这里应当指的是犯罪现象,现象原本就是原因研究的前提,怎么会先有原因后有存在呢?”[3]研究犯罪现象是研究犯罪学的前提和基础。如不透过犯罪现象深入犯罪本质,研究犯罪原因,就是忽略犯罪学的核心。尤其是王牧教授提出的“原因犯罪学是半科学”的观点,恐怕就会犯“根基性错误”。

四、研究犯罪现象必须通过科学抽象

研究犯罪现象必须通过科学抽象,就是透过犯罪现象,深入里层,抽取本质,并且舍弃一切非本质属性的辩证思维过程和方法,才能提炼出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各种“概念”和“定律”来。科学抽象有以下若干理性原则可以遵循:

首先,对各种犯罪现象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研究,即穿透性反映的通俗描述。穿透就是透过表层捕捉到深层的信息,通过近区转录到远区的信息;复制则是把深远区层的信息还原为对象的实在状态。如要撇开无关内容,撇开次要过程和干扰因素,排除一切伪装、假象和虚幻的东西,从纯粹的形态上考察犯罪现象的发展变化过程。

其次,多次抽象是搞好科学抽象的原则。侦查犯罪现场,收集各种物证,包括微量元素,访问目击者或有关人员,然后按照犯罪活动的内部联系综合思考,分析作案动机、犯罪原因、作案手段和潜逃方向等相对完整的案情。它是从大量的证据和经验材料中抽象出来的,已不是感性的认识,而是被透彻研究和整体理解的认识。

再次,对案情进行反复的分析与综合。分析就是把犯罪活动分解为各个部分、方面、特性和因素加以认识。综合就是将犯罪活动的各个部分、方面、特性和因素的认识连接起来,形成对犯罪的统一和整体认识。

五、研究犯罪现象必须联系当前形势

对犯罪现象的整体分析和科学抽象,对研究犯罪现状、侵害对象、犯罪原因、犯罪规律、社会危害和预测犯罪发展趋势是非常必要的,是提出科学的犯罪对策的前提和基础。需要按以下步骤科学抽象。

第一,研究犯罪现象,需收集犯罪案件真实数据、典型案例、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情况和各种犯罪资料,以供分析研究。

第二,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概况、数据、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掌握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发展趋势,善于发现主要矛盾和矛盾激化为犯罪的焦点。

第三,精辟分析国际形势的复杂多变对犯罪的影响,研究因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发展而形成的各类矛盾焦点及犯罪因素,预测发展趋势。

第四,研究跨国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如贩毒、走私、伪造、金融诈骗集团,黑社会犯罪集团,恐怖主义犯罪集团,至于网络犯罪则是新的作案手段,又是国内外各类犯罪活动的平台。

第五,研究犯罪现象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相联系,与国际形势的变化相联系,与国际犯罪集团的动向相联系,与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各类犯罪活动相联系,才有可能透过犯罪现象,排除犯罪假象和伪装,深入犯罪本质,经过分析与综合,探索犯罪原因,掌握犯罪规律,预测犯罪发展趋势。研究犯罪现象是前提,如不掌握系统的数据、典型的案例和各种犯罪资料,没有调查研究或没有实践经验,没有感性认识,没有相关的文献资料,研究犯罪现象就成为“无米之炊”。就犯罪现象研究犯罪现象,只能认识犯罪的表面、浮象或将假象当成事实,不可能全面认识犯罪。搞不清真实的犯罪原因,就发现不了隐藏在背后的犯罪规律,提出犯罪对策也只能是人云亦云,纸上谈兵,缺乏应用价值,更不可能触及犯罪学的核心。

六、简短的结论

犯罪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是研究犯罪学的前提和基础。犯罪现象是复杂多变的,有真相也有假象,有伪装也有假冒,必须通过科学抽象,去粗取精,去伪存真,透过犯罪现象深入犯罪本质,研究犯罪原因,找出犯罪规律,制定科学的犯罪对策,这是研究犯罪现象的程序和最终目的,也是研究犯罪学的正确路径。就犯罪现象研究犯罪现象,是得不出科学结论的。

[1]王牧.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2]列宁全集(第38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3]皮艺军.原因论是对犯罪现象本质的认识——“犯罪存在学”驳议[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4):25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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