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视域下的警察执法维权

2015-03-29 06:42李泓泽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人民警察维权公安

李泓泽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专稿】

依法治国视域下的警察执法维权

李泓泽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91)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实施,切准警察执法维权的现实问题,上升到立法的高度,为警察执法权益维护提供了法治保障和最大的执法定力。维权问题是人民警察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实现警察正当权益的有效保障必须要从源头维权开始,建立依法维权、机制维权、保障维权的“三位一体”维权体系,确保人民警察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益。

警察;警察执法权益;权益维护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奠定了发展的基础。但是,法治建设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愈发凸显、堆积。一方面公众的法制意识及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一方面公众与警察冲突的“触点”、“燃点”增多,从而形成错落交织、多点碰撞的社会变革格局。处在执法一线的人民警察,不可避免地要承受更大的压力,警察执法过程中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事)件屡屡发生。持续增长的此类侵权案(事)件严重挫伤了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严重削弱了国家法律威严和公安执法权威。表面上看,这是警与民之间的关系问题,实际上这是事关国家法治建设的大问题。毋庸置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国家的法律权威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警察的权威予以体现的。如果不能对警察的执法权益给予根本的法律保障,势必严重影响执法质量,导致执法效力的弱化。而一旦警察的权威受到威胁,国家的法律执行受阻,整个社会就有可能陷入无序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护人民警察的权益势在必行。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袭警”被列入刑事处罚范围从重处罚,为警察执法维权“量身定做”了“终身保险”。

一、影响警察执法权益原因

当前警察执法维权工作存在着诸如侵害警察权益现象屡禁不止、侵害警察权益手段层出不穷、侵害警察权益的打击不力等问题,最关键的问题是:事前防范给力不够、事中打击能量不大、事后保护供暖不足。只有直面问题、正本清源,才能有效激活依法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源头活水,真正做到从长计议,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理性分析,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认知”与“发展”现状的对视

随着传统公安走向法治公安、科技公安、人文公安的历史性变革,公安工作的法治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警察的执法任务更加繁重、行为更加规范、要求更加具体。警察行政执法权、刑事执法权受到了广泛的社会监督,公安工作的社会透明度大大提高。但是,法治的建设与发展以及社会公众法律素养的整体提升都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公众不断上升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相对滞后的法律素养脱节,不断加强的执法力度与公众相对滞后的守法意识脱节,导致矛盾震荡。解决矛盾的关键点是整个社会对法的信仰和敬畏。在法治信仰缺失、整个社会普遍缺乏法治文化自觉的情况下,由于公众对警察了解的片面和局限,极易产生对公安执法的认知偏见,使得公众凭一己之见对警察的行为进行自以为是的判定,并据此采取非法甚至暴力的行为加以对抗,警察执法权益受到挑战,警察随时面临被侵权。2015年8月5日,浙江慈溪市浒山街道联合公安、城管、路政等部门在前应路与景观大道交叉口开展联合治理超限超载行动。一辆满载石头的大货车向卡点驶来,正在执法的交警徐鉴华上前示意该车靠边检查。然而,大货车反而往左急打方向盘开溜。徐鉴华见状向前跑了一段路,在车前再次示意驾驶员停车,可大货车疯狂地冲了过来,将徐鉴华带倒在地,卷入车底,车轮重重碾过他的双腿。徐鉴华因伤势严重,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0时36分不幸牺牲,时年53岁。[1]

(二)“仇警”与“严法”心态的对决

从职能上讲,公安工作量大、面宽、内容庞杂,涉及的执法领域方方面面,执法对象形形色色。在受过打击处理的人员中,不服处理、不畏查处、不思悔改者大有人在,其中一些因涉毒、涉赌、涉黄、涉交通违法、涉众(群体性事件)受过打击处理的人员,因受打击处理而“仇警”,心理上“水火不容”,观念上“势不两立”,面对警察正常执法活动,极力聒噪闹事,唯恐“天下不乱”。有的甚至不择手段,欲将警察置于死地而后快。这是导致侵害警察权益案(事)件屡屡发生的社会隐患。据洛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2015年11月4日早上7时40分许,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龙门大道交叉口发生一起恶性暴力袭警案,一名执勤人员当场死亡,3名执勤人员受伤。犯罪嫌疑人邓某(男,42岁,汉族,洛龙区人)被在场执勤人员和群众合力擒获。通报称,经初步调查,事发前一日16时许,邓某无照驾驶三轮摩托车违章,被执勤人员依法查处。据邓某供述,其在事发前一天的晚上回家后,预谋报复执勤人员并大量饮酒。11月4日,邓某携带尖刀窜至案发地,对执勤人员报复行凶。[2]

(三)“燃点”与“导点”现实的对弈

一个事件之所以热起来,必定是有社会关注,也会有相关利益方的博弈。这个博弈,有些是合法的,有些就可能采用了非法的手段。当前,改革深水区面临严峻复杂的现实矛盾,改革本身不可能没有瑕疵,改革攻坚又必然触动一部分人的利益,往往会直接导致一些人心理失衡、行为失序。在这种情况下,警察的正当作为本身就是一些人为所欲为发泄的“阻力”,这就使得警察容易成为不良社会心理发泄的重点对象,看到警察不是言不顺,就是心不服,警察执法无论公正与否都成了社会上有违法行为人报复的“燃点”,而警察的严格执法更成了那些被依法处理过的人员企图报复的重要“导点”,导致警察执法执勤风险重重,难以规避。基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无端被不知情的或对公安机关有成见的人员谩骂、殴打以及不法分子使用暴力攻击、恐吓威胁等手段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屡有发生,民警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2015年6月2日20时31分,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公安局民警刘国群(男,54岁)在克山县西南街帝泰商场门前自家轿车内被刺中14刀,当场死亡。[3]犯罪嫌疑人罗某因扒窃曾多次被时任克山县刑侦大队侦查员刘国群依法处理,一直心怀不满,实施了报复杀害刘国群的犯罪行为。

二、警察执法权益维护的工作路径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基础上,新增加一款:“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4]夏勇在《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一文中认为: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人类的尊严与自由。《刑法修正案(九)》为警察严格、公正执法撑腰壮胆,既充分体现了在警察执法维权中,法律“该出手时就出手”,为警察执法维权坚定了决心和信心,又要求警察执法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必须依法履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作为。

(一)依法维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征程。警察担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任,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实现着中国法制化的梦想。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不能有效实施,再好的法律也会成为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5]依法维权是警察执法维权的根本取向。依法治警、依法维权是有效维护警察正当权益的“两架马车”,是落实依法维护“最后一公里”,是让警察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法治中国、构建国家的法治一体化的具体法治行为。

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因此依法维权必须在全面落实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注重把握以下要点:一是要全面落实《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刑法修正案(九)》是警察执法维权的“安定剂”,增强了警察执法维权的自信、自觉。在执行警察执法维权中,暴力袭警这一类的侵权行为影响极为恶劣,严重威胁民警生命健康权,挫伤民警积极性,被视为对国家法制权威底线的挑衅,要坚决实行“零容忍”的法律制裁,向社会昭示并在公众心中树立警察执法人身安全神圣不可侵犯的共识,使警察“流血、流泪、又损心”成为历史。二是要全面落实《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是维护警察执法权益最根本的和最后的途径。这一规定,一方面为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确定了如果人民警察不依法或者非法执行公务,必将受到法律处罚的法律规定。因此,加强警察权益的保护工作,不仅有利于人民警察牢固依法执行职务的观念,达到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标准,而且也从某种程度上激发了人民警察工作的积极性,不会因为权益受损而畏手畏脚,是对执法权威的一种肯定。同时,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规定,做好警察执法维权工作。当前,要注重把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置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系统思考,以期通过系统改革,真正把依法维权物化到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当中。三是要全面落实相关法律依法维权。公安机关要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通过正当的维权彰显法律的价值和权威。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人民警察,致使人民警察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要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对威胁恐吓警察的行为,要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处置;对故意伤害警察的行为,要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民事责任;对故意杀害警察的行为,要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民事责任。

(二)机制维权

要建立“三位一体”警察维权模式,即:树立警察执法权威,提高警察非权力影响力,提升警察综合素质能力和水平。这里特别强调三个要点:一是要健全警察执法维权的工作机制。警察执法维权要克服短视观念,彻底走出就事论事的工作误区,建立与警察执法活动同步的长效维权工作模型,形成民警执法维权的绿色通道。一旦警察执法权益受到侵害,上级部门要及时协调指挥,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民警受到伤害;治安刑侦部门及时做好证据收集工作,确保把违法犯罪者绳之以法;宣传部门要及时宣传报道,澄清事实;政工督察部门及时探望慰问,评功授奖,落实从优待警的措施;法制部门提供法律支持、维护民警权益的工作机制。二是健全警察执法维权保障机制。对警察权益维护要健全警察职业心理辅导制度,开展对警察紧张情绪的心理疏导,消除被伤害、愤怒、郁闷、压抑等不良情绪,尤其是对遭遇重大变故或重大突发事件的警察要及时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增强民警自我心理调节能力;要全面改善和完善警械、武器、防护器材,做到物尽其用,为提升警察战斗力和防护创造条件,确保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警察能依法行使好现场处置权和防卫权;要贴近实战提高警察战术素养,本着“贴近实战,服务实战”的原则做强做实警务实战训练,切实提高警察队伍的战斗力,在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的同时,依法有效维护警察的生命权;要强化警察执法维权证据意识,充分运用执法记录仪、社会监控资源等设备,加强对执法过程的证据固定,为准确有效维权提供真实的证据基础。三是要健全“网络维权”机制。在以“互联网+”为驱动的社会发展创新格局当中,警察维权如果只是满足于在传统的宣传阵地上转圈子,不能在互联网时代进行全方位、全媒体的外化,不能与时俱进地开辟新阵地,本身就是一种弱化。当前,迫切需要积极地转变观念,立足于警察维权的现实需求,网络化拓展。要以依法治国方略贯通警察执法维权的主线,串联起所有可资利用的网络文化建设平台,如微博、微信、门户网站、新闻客户端等等,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网上警察维权工作系统,实现网上网下警察维权的有效对接。尤其要针对利用互联网途径发布不实言论、侵害执法警察合法权益的“网络袭警”案件日益增多的现实,将“网络维权”作为维权的重要手段,构建全社会看得见、摸得着的“数字化”维权模式,向网络空间要警察维权的社会效益,营造依法治国的强大气场。

(三)保障维权

警察执法维权问题实质是法律问题、社会问题、警察本身的问题,同时也是政府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警察执法维权只有在党委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和警察自身共同重视下,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维权环境。一是要建立和健全警察维权机构。截至目前,全国各地的各级公安机关警察维权的组织机构良莠不齐,有的地区甚至还没有成立相应的组织和机构,碎片化的警察维权工作,无法形成体系,也不能形成气候。警察维权亟待从组织机构上加强。二是要规范警察维权工作运行体系。要把警察维权纳入各级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使警察维权工作逐步步入正规、有序的发展道路。三是要构建立体维权框架。政府、部门、民众、警察本身重视警察权益保护是基础维权的基本取向,政府重视、部门支持、民众自觉、警察遵德守法的“四维”维权框架是防止对警察执法维权的重要基础。作为政府要把警察的“刀把子”作用真正用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刀锋”作用上,而不应将警察功能无限放大、无的放矢,应坚持依法用警、科学用警,尽量不让警察参与到非警务活动中,减少警察是“万金油”的公众形象,真正将警察执法维权置于政府行为中;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处理侵害警察履职权威行为,支持警察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行为,对依法处理侵害警察权益的案(事)件,要雷厉风行,立竿见影,使侵害警察权益行为人得到及时应有的打击;要在全社会大力营造“袭警”就是违法犯罪的法治理念,通过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民法通则》等,树立公众守法、遵法意识,使之对“袭警”不能为、不愿为、不敢为。四是要探索建立“第三方维权”模式。警察内部维权存在着以下问题:维权机构官方色彩浓厚,独立性、中立性不足;自家人替自家人维权,公信力不足,民众认同度不高,舆论支持力度不够;维权不够多元化;社会参与度较低;被侵害方多元化维权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对此,必须健全“第三方维权”模式,即建立吸收社会力量进入维权组织的“民间参与式”第三方维权模式,由警察协会这一特殊的民间性、行业性社会团体作为维权主体,以深入有效开展警察执法维权工作,确保警察执法维权主体更加独立、中立,维权更加公开,公众及舆论介入程度更高,监督体制更加完善,维权措施更加多元化,从而真正把警察执法维权做到位。

[1]包招勇,王贵良.民警合法权益缘何屡遭不法侵害[EB/OL].浙江公安警务督察网,2007-09-25.

[2]人民网.千余民众挥泪送别好交警徐鉴华[EB/OL].人民网宁波,2015-08-08.

[3]人民网.刑警遭小偷报复车内被捅14刀身亡[EB/OL].人民网哈尔滨,2015-06-04.

[4]人民日报.11月1日起这9件事再干就是犯罪![EB/OL].全国公安政治工作信息网,2015-10-29.

[5]人民日报.把握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新要求——三论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重要讲话[EB/ OL].中国公安信息网,2014-01-14.

[编辑:李永新]

D631

A

1672-6405(2015)04-0005-03

李泓泽(1964-),男,河北吴桥人,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院长。

201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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