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命题在农户融资中的应用及其引申

2015-04-02 19:21邵传林邵姝静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高利贷小农理性

邵传林,邵姝静

(兰州商学院 金融学院,兰州 730020)

小农命题在农户融资中的应用及其引申

邵传林,邵姝静

(兰州商学院 金融学院,兰州 730020)

对农户行为性质的界定是研究农村金融问题的微观基础,也是有效实施金融反贫困战略的重要依据。基于小农命题引发的理论辨识,可对农村金融市场上农户“异常”借贷行为做出逻辑一致的解释,进而为权力当局监管农村金融市场提供线索。小农命题对破解中国农户融资难困境具有重要启示:在设计农村金融制度时,既要加大对生存小农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也要充分调动富裕农户的闲散资金组建合作金融组织,并借助差异化政策引导社会富余资金进入西部农村地区,各级政府也要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提供金融公共品的力度。

小农命题;农户借贷;异质性;制度设计

引言

近年来,“三农”问题日益成为中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而“三农”发展中的金融支持问题也就成了学界与实务部门关注的主要议题。当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研究开始触及金融制度层面时,农户行为是否遵循理性人假设再次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在此背景下,重新思考并审视著名学者对小农性质的界定,不仅有益于从学术思想史的回顾与反思中探寻出当今中国农村社会各种复杂现象的根源,还有助于为认识农户在金融市场上的“异常”借贷行为提供新的视角。另外,就当前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紧迫性而言,不能不重点研究农户在农村金融借贷市场上的行为决策规律。当然,这既包括农户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借贷决策,也包括农户的履约决策。显然,对农户经济行为的性质进行准确界定是研究农村金融问题的微观基础,也是有效实施金融反贫困战略的重要依据。

一、小农命题:经典理论与当代现实

1.著名学者关于小农命题的阐释

(1)形式主义者视野中的理性小农

该流派滥觞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奥多·舒尔茨,后经波普金发展,并使用新古典经济学的假设和方法来界定农户的性质,认为农户是“理性小农”,因此有学者将舒尔茨—波普金的研究方法称为形式主义方法。西奥多·舒尔茨(1964)在其代表作《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指出,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相比,小农的经济行为不是像社会学家所认为的那样缺乏理性,而是具有经济理性,故可把农户看作“经济人”[1]。波普金(1979)在舒尔茨的基础上把小农的经济理性又推进了一步,并开创性地提出了“政治经济”的核心假说;在他看来,小农不仅在经济市场上为追求最大利润而做出理性的生产决策,还是政治市场上的理性行为者[2]。显然,上述论断用新古典主义的范式来界定农户的行为决策,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加到农户身上,使农户符合“理性小农”的定义[3]。

(2)实体主义者视野中的生存小农

俄国农业经济学家恰亚诺夫(1966)指出,农户的行为不同于企业家的行为,因为农户使用自家劳力,并不依赖雇佣劳力,无法进行成本收益的计算[4];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的计算利润方法并不适用于小农的家庭农场[5]。此后,经济史学家卡尔·波拉尼(1957)也对用新古典范式研究农户行为的学者提出了批评,反对将功利主义原则普遍化[6]。沿着上述逻辑,詹姆斯·斯科特(1976)进一步指出,农民生活在充满不确定性的社会环境中,为了维持生存往往会形成一个基于互惠道义观念的共同体,于是,这类小农被称为“生存小农”或“道义小农”[7]。学术界把发端于恰亚诺夫,后经波拉尼和斯科特发展的流派称为实体主义者流派,该学派坚持生存小农的命题假说。

(3)马克思主义者视野中的阶级小农

在上述主流经济学家有关农户性质的界说之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对农户性质也进行了经典阐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从不单独分析单个的农户,而是把农户或农民看成一个集体或集团,强调其集体行动的逻辑和集体的历史命运,强调农户的社会阶级性,通过分析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对立关系来评判农民的经济地位及政治地位,即在经济上受地主阶级的剥削、在政治上受地主阶级的控制。当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并不反对农户追求利润的动机,但更强调农户作为一个集体的命运及其阶级行动。在对待农村高利贷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一针见血地指出,高利贷源于剩余价值,是剩余价值的另一种转化形式。可见,该流派更加突出强调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以及剥削的不公平、不合理,旨在唤起农民阶级的奋起反抗[8]。

(4)黄宗智的分化小农

正如杜赞齐(2004)所言,尚未有任何一种解释能够完全符合中国农民的行为特征,每种解释都具有片面性[9]。而著名学者黄宗智对小农性质的理解则表现为一种综合观。他认为,上述流派关于农户性质的理解并不是矛盾的,而是在不同阶层的农户身上都有体现,农户既是一个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者,也是一个维持生产的道义小农,同时还受其他社会阶级剥削的弱势群体。[10]他还对舒尔茨的观点进行了批评,指出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人多地少,处在低水平均衡态,并提出了用内卷化理论来解释农业社会的高土地生产率与低劳动生产率的悖论[11]。显然,黄宗智对农户性质的界定表现为一种综合范式,他在理论上采取了将新古典主义、实体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三种视角综合在一起对分化中的小农进行界定。

(5)其他学者对小农性质的界定

其实,不管是形式主义的理性小农还是实体主义的生存小农,都体现了小农的理性特质,只不过前者强调经济理性,而后者更看重生存理性。传统农业社会中的农户仍然处在“水深齐颈”危机生存态中,以生存为目的不仅具有理性,更是一种生存智慧;而处在现代农业社会中的农户早已解决了温饱问题,因而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也就更符合经济理性[5]。有人提出了社会化小农的假说:当前的小农阶层面临着巨额的货币支出压力,其经济理性表现为对货币收入最大化的追求,其一切行为与动机都围绕货币而展开,因此“货币伦理”也就成了这一阶段的行为准则[12]。此外,有些学者不仅批评了形式主义和实体主义机械地套用西方经验来解释处于生存危机下的传统小农,还指出,黄宗智的综合分析观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形式主义和实体主义的缺陷,但其分析方法难逃简单化之嫌,因而应采用纵向的、动态的分析方法来重新审视农户的性质及其行为逻辑[13]。

2.对小农性质的整合性思考

第一,通过纳入社会学和历史学中某些分析元素的实体主义者所建构的生存小农理论,对农业国及欠发达地区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仍然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但该理论并不能用于解释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经营性农户与大农场企业的行为特征。那么,该理论是否能够解释中国农户的行为呢?中国绝大多数农户已脱离了生存危机,但仍有不少贫困农户。尽管中国农户的生活水平确实有了很大提高,大部分人已经脱离贫困,但由于尚未建立覆盖全体农户的一整套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农户仍然生活在充满各种风险的环境中,再加上国家政策的不确定性,一些农户依然遵循生存小农的逻辑进行经济决策;事实上,绝大部分农民思想观念仍较保守,传统的小农意识形态依旧存在,农户的市场经济观念仍然很淡薄,并不像农业资本家那样精打细算,暂时还很难打破“拐杖逻辑”的怪圈[14]。这都表明,生存小农理论能够在一定的条件下对部分农户的经济行为做出合理解释。

第二,马克思主义者的阶级小农理论,在说明存在阶级对立的前资本主义社会或封建社会的阶级斗争上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也适用于新中国成立前的农村社会。但该理论基于整体主义观分析问题,并不特别强调小农个体的行为动机及决策逻辑,也没有解决集体行为中的搭便车问题,这就限制了该理论的解释力。毋庸置疑,该理论确实适合唤起被压迫阶级组织起来改变或摧毁旧制度,但却没有解释当权后的统治阶级如何建立新的经济秩序以及如何尽快脱贫致富,很难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具体的政策建议,尤其是在基本消灭了阶级的对立还取消了农业税费的现实背景下。

第三,国内很多学者似乎对形式主义者的理性小农理论存在着种种误解或曲解。事实上,不论是黄宗智的分化小农理论还是由徐勇和邓大才提出的社会化小农理论,都能够纳入新古典主义的分析范式。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说之一是在约束条件下个人追求最大化利益,问题的关键在于找出约束条件[15]。此外,对个人最大化利益的理解不能太狭隘,此“最大化利益”即可指货币收入的最大化,也可指效用的最大化,甚至还可拓展到个人生存的最优化或次优化;对“理性”的理解也不能太狭窄,只要农户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进行最大化选择都是理性行为。有的学者甚至在尚未厘清农户行为的约束条件下,就草率地得出结论“农户是非理性的”,进而放弃运用新古典理性范式。当然,农户是否追求利润最大化与市场存在与否息息相关,若没有市场体系也就谈不上追求利润了,因为利润的追求只能在市场上实现。

第四,要辩证地理解生存小农与理性小农的关系,不能绝对地把这两种理论完全割裂。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3.6元上升到2011年的6977元,显然,大部分农民已摆脱了生存危机的困扰;同时,农户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其经济行为正呈现出由生存理性向经济理性转变的过程中。从长期历史分析视角来看,对生存小农与理性小农的区分已不再重要,在任何时点上若将二者强行分割就会导致连续性纵向分析的横向断裂,无法分析生存小农向理性小农的动态转化机制[16]。其实,生存小农在村庄共同体的地域边界内存续,村庄共同体是建立在村庄信任的基础上的,而村庄信任又取决于农村社会的高度稳定性、封闭性及同质性;但在经济社会体制不断转型的变革时代,村庄信任会遭受极大的外部冲击,农户之间信任的脆弱性也将被放大,不断地侵蚀生存经济的基础。

二、小农命题的一个应用:对农户“异常”借贷行为的解释

在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上,一方面有不少私人借贷属低息甚至无息借贷,另一方面经济较发达农村地区的私人借款则多为有息借贷,甚至还有不少农户选择高利贷;显然,依据主流经济学范式很难对上述异常现象做出较有说服力的解释。接下来,拟运用小农命题对上述现象做出解释。

1.对部分农户间借贷多为低息甚至无息的解释

大量的针对欠发达地区的调研资料表明,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很大比例的借贷为低利息借款,当然,这类借款主要发生在基于血缘、地缘及人缘关系的社区共同体内。在社区共同体内,农户之间经常进行非市场性或互惠性的交换。究竟应如何理解这种发生在落后地区的互助性无息借贷行为?笔者以为,应大胆借鉴经济社会学相关理论来理解它。

农业社会中的传统农户生活不仅缺乏保障,还时刻面临着外部的风险冲击,但他们却不能通过市场机制筹措资金等生产要素进而平滑收入波动。为了能够生存下去,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慢慢地形成了互惠性的生存信念,这种信念又逐渐演化为一种社区规范。资金富余的农户之所以对存在紧急资金需求的亲戚朋友施以低息乃至无息借款,是为了能够在以后遭遇同样情景时能够顺利从受助者那里取得同样的援助。事实也表明,若前者存在资金需求,而受助者又确实有能力帮助就会对前者报恩。事实上,中国传统社会历来就把援助亲戚朋友邻居看作天经地义的责任,而受助者按时还贷也是应该的、必须的,或者说农户一旦违反长期形成的伦理规范,就会产生极高的道德成本,还会使其全家戴上“品德败坏”的帽子,无法继续生存。因此,乡土社会里的农户间发生的低息甚至无息的民间借贷行为完全能用生存小农理论来解释,是一个处在人情关系和血缘关系中的“社会人”规避生活风险的理性选择,只不过此“理性行为”不是去追求利息的最大化而是风险的最小化。

2.对部分农户间借款多为有息借贷的解释

一般而言,经济较发达农村地区农户不仅拥有较高的总财产或年均收入,还处在完善的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险制度中。当他们需要资金时能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低利息借贷,既然经济较发达地位往往具有良好的金融基础设施。此外,这些地区的农户还具有一定的商业精神,已将民间借贷看作获取利润的渠道而不是互助的渠道。更为重要的是,在具备前述条件的基础上,该地区的农户若再从民间借贷市场取得借款就会承担较高的机会成本,因为申请低息或互助性的民间借贷不仅要支付“昂贵”的面子成本,还要遭受一定的心理成本,但申请高息或商业化的民间借款则不然。经过长期的演化,该地区农户将富余资金贷给需求者并收取一定的利息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经济行为且不用遭受亲戚朋友的嘲讽。因此,完全能用理性小农命题来分析上述情形,也就是说,经济较发达农村地区的农户,在现有的约束条件下,完全可将其富余资金投向民间借贷市场以赚取高额利息,这是一种典型的利润最大化行为。

3.对农户参与民间高利贷的解释

尽管国家一直对高利贷实施严厉打压、取缔,但这没能使高利贷完全消失,却使高利贷以更高的成本在“地下”非法地“繁荣着”,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这能否表明参与高利贷的农户是非理性的,既超出生存小农的范畴,也不能用理性小农来诠释。

但正如很多调研资料表明的那样,高利贷在中国当前农村地区并不是农户借贷的普遍形态,仅有极少数的赤贫农户为了解决眼前的生计问题,如解决大额医药费、子女学费等燃眉之急,在农户的亲戚朋友都贫穷且无法取得国家信贷的情况下,不得不求助于高利贷。其实,冷静地看待高利贷的存在比盲目地对其进行批判更有意义。在其他融资渠道匮乏的情况下,农户诉诸于高利贷来解决当前的紧急性重大支出总比求贷无门好,这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此外,当前农村中的高利贷与传统观念上的高利贷不可同日而语,尤其是与旧中国农村中的高利贷具有较大区别。解放前的高利贷不仅利息奇高、借期短、金额小、放款条件非常苛刻,而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还存在着不平等的身份地位,那时高利贷多由地主、乡绅发放,彼时之高利贷往往受官方的保护,只能使贫穷的农户更加贫困[17]。实际上,高利贷是与小农经济相伴而生的,小农之所以求助于高利贷,是由其生存状态决定的。如果置小农的生存状态于不顾,盲目地打击或取缔高利贷,不仅无法保护小农,还会增加民间放贷者的成本与风险,使小农的境况更加恶化[18]。上述逻辑表明,高利贷并不是农村金融中的常态,仅是那些求贷无门的小农得以融通资金进而度过难关的次优或理性选择。

三、小农命题对破解中国农户融资难困境的启示

在农村地区,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不普遍,尽管政府针对欠发达地区的贫困农户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性的融资计划与项目。比如,在对中国部分贫困地区820个样本农户进行调查时发现,只有16.7%的样本农户取得了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银行等正规金融部门的贷款[19];其他的研究也发现,在正规金融市场融资的农户仅占6%,60%的农户从非正规金融市场融资[20]。由于在农村地区开展金融业务的成本太高,且难以实现规模经济,近年来,已有不少农村正规金融机构陆续从农村地区撤并营业网点,甚至使部分农村乡镇完全处在金融服务空白区。并且,随着中国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有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开始有意偏离针对“三农”的信贷业务,导致信贷资金供给难以满足农户的信贷需求。毋庸讳言,农户融资难问题已成为破解中国“三农”问题的首要难题。

那么,究竟应如何化解中国农户融资难问题?依据本文对小农命题的阐述,在分析农户的融资行为时,须清楚界定农户的类型以及外部环境对农户行为的影响,须考虑生存小农理论与理性小农理论在解释农户融资行为时的适用性,应具体问题具体探讨,切忌一概而论。

第一,通过构建农村社区型资金互助组织来解决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农户融资难问题。自2006年以来,扶贫办、财政部及各级政府就开始在中西部地区试点“贫困村资金互助社”和村级产业互助社[22]。与此同时,由农户自发组建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在各地纷纷成立,由底层群众自发试验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解决贫困农户融资难问题的首选模式,这类合作金融组织以“农户所有、民主管理、服务社员”为特色,具有方便、快捷、低成本、高效率等优势。今后除了要强化这类金融合作组织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之外,还要优化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外部制度环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放宽其融资渠道,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联结机制。

第二,借助政策性金融支持生存小农的发展。由前文小农命题的逻辑可知,处在生存边缘的生存小农本身就属于弱势群体,并不具备独自承担农业风险的能力,很难从商业性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即使能从民间渠道取得贷款也难以满足其需求,故从公平正义的视角树立普惠金融服务理念(即人人都具有平等融资权),通过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构建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为广大贫困农户提供一个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除了继续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持农户发展外,还要成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农业再保险机构和农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构建多元化金融政策扶持体系[23]。

第三,放宽民间富余资金进入西部农村金融市场的门槛。自中国在2006年推出“降低农村金融进入门槛、发展多元化农村金融制度”的政策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各地区纷纷成立。实践表明,只要适当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进入门槛,民间资本就会自发进入该领域,并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值得说明的是,并没有必要按照统一标准来设置金融业进入门槛,应采取差别化准入政策[24]。比如,对于西部欠发达少数民族地区,要适当降低准入条件和资质标准,同时还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开展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试验,并借助财政政策与税收手段激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入驻贫困地区,鼓励各类社区发展基金在西部地区进行小额贷款扶贫实践[25]。

第四,加大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力度。首先,从法律上保障农户自由签订金融借贷契约的权利,明确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从法律规定上消除农村非正规金融正规化的壁垒;其次,加快农村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进而为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最后,帮助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养一批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和熟悉农村金融实际的人才队伍,通过集中培训与定期培训来提供农村信贷员的业务素质与市场开拓能力,借助“三支一扶”政策引导金融学本科生到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就业[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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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立红)

An Application and Extension of Smallholder Proposition in Household Financing

SHAO Chuanlin,SHAO Shujing

(School of Finance,Lanzhou Commercial College,Lanzhou 730020,China)

The definition of the nature of peasants’ behavior is a micro-foundation for the research on rural finance issues,and is also an important basis for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financial anti-poverty strategy.Based on theoretical identification from the smallholder proposition,a logically consistent explanation on abnormal credit behaviors of peasants could be made,which provides a clue for rural financial markets of supervision.The smallholder proposition provides some enlightment on solving the households’ financing problem.It is necessary to increase the policy-oriented financial support to poor peasants,fully mobilize idle funds of the wealthy peasants to construct cooperative financial organizations,guide social surplus capital into the western rural areas with differentiated policy,and increase financial public goods for less developed areas for all levels of government,when designing the rural financial system.

the smallholder proposition; households’ borrowing; heterogeneity; institutional design

2015-01-26

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甘肃临夏少数民族地区非正规金融的生成逻辑、治理机制及其风险防范研究”(2013A-073)

邵传林(1982—),男,兰州商学院金融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农村金融;邵姝静(1992—),女,兰州商学院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

F830.58

A

1008-2700(2015)03-0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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