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2015-06-21 09:22王利明
当代贵州 2015年42期
关键词:私权公权公权力

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公权力必须受到遏制和约束,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也成为重要的法治理念。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系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

大家应该还记得,重庆市民彭洪于2009年因在天涯论坛上转发重庆打黑漫画《保护伞》,加点评“这把伞好怪哟”,结果被以诽谤罪处劳教两年。更荒唐的是,彭洪在进劳教所后,因为《劳动教养处罚决定书》被搜走,而无法提起要求撤销劳教决定的行政诉讼。此后,因种种原因,他为洗冤又四处碰壁。

这一变故不仅给彭洪带来了始料未及的生活遭遇,而且给其家庭、尤其是其正在妊娠的妻子带来了不可想象的生活困难。这一事件再次让我们看到,一旦公权力被滥用,个人基本的人身自由都无法得到保证,更谈不上个人的家庭幸福和个人的自由发展。彭洪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再次使我们去思考公权的边界以及规范公权的必要性问题。公权力一旦被滥用,弱小的个人无法抵挡强大的公权力机器的侵害,难免成为牺牲品。彭洪案深刻地说明了规范公权的重要性。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就要求我们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中,应该以人民为中心,这也就必然要求依据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对公权进行规范。同时,公权力以保障人民的权利为目的,需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公权力行使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害。还要看到,公权力行使的好坏,要以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为根本判断标准。

从西方法治文明发展来看,法治最初起源于对王权的约束。后来从君权神授到人民主权发展的过程中,法治在规范公权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近代西方法治理论的首创者英国的詹姆斯·哈林顿提出必须实行权力制衡,“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公权力必须受到遏制和约束,已经被实践证明是一条不易之论。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也成为重要的法治理念。在我国,随着新中国的建立,人民当家作主,但问题在于,人民应当通过何种方式管理国家?历史和现实的经验都证明,必须推进民主、厉行法治,尤其是需要借助法治来解决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问题。

规范公权、保障私权,首先涉及到主权在民原则,通过法治规范公权力实际上也就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真正获得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需要通过其选举出来的代表制定法律,设定并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同时,通过行使宪法和法律监督制约的权力,来防止公权力滥用。公权力失去规范,有可能会出现滥用并侵害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公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和天然扩张性,所以有进行制约的必要性。公权力对于人民有一种管理的权力,一旦失控,很可能对于人民的私权利造成伤害。在法治社会中,规范公权的必然要求是保障私权,只有规范好了公权,才能保障好私权。规范公权力必须与充分保障私权结合起来,因为私权本身就是对公权的一种制衡。私权保障越充分,对公权的规范也就越完整。可以说,法治社会就是人民的私权利得到严格保护的社会,只有保护私权,才可能建成一个和谐有序、充满活力、幸福安康的法治社会。在法治社会中,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人民的私权是其福祉的核心体现。保障私权既是尊重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当然要求,也是最大的民生。

权力制约和限制权力也必须依法进行,并由此将被限制权力的运作和限制此种权力运作的另一种权力均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否则就可能出现以强力对强力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权力限制权力必须依法进行,这也是法治的核心含义之一。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规范公权,这是一个亘古难题。通过法律限制公权,主要从如下方面着手:必须明确职权法定原则,任何公权力都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产生,而且对公权力而言,必须坚持法无规定即不得为的原则;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科学配置国家权力及其分工,使国家权力的分工法制化,建立各个权力之间的良好关系;要对权力行使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这是程序法定原则;要对公权力行使进行有效的制约;通过保障私权来规范公权。

规范公权力绝不意味着削弱公权力的权威,而是指通过相关的规则、程序规范公权力的行使,这样不仅不会削弱公权力权威,反而会使公权力得到更好地发挥。在法治社会,个人不是完全屈从于公权力的管理,而是基于对法律的信仰,从而接受其管理。对国家权力的控制要求通过制度设计约束国家权力,但是在法治的发展进程中,又要发挥公权力的作用,强化公权力的权威,以便使公权力在现代化进程中能够发挥协调矛盾、驾驭全局的作用,而只有受法律规范的公权力才能有效树立其权威、真正提高其效率。

(责任编辑/吴文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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