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速递

2015-07-13 01:42
消费导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消费者

消费速递

建全国性旅游信息发布平台

“青岛大虾”事件显示着假期旅游需求旺盛,旅游环境不完善、旅游服务水平偏低的现状。近日,广东省消委会提出,应建立旅游经营诚信公示制度和全国性旅游信息发布平台。

随着假期旅游的持续火爆,侵害旅游者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屡禁不止。广东省消委会在近期组织开展的中秋、国庆假期旅游消费暗访体察过程发现,旅游市场中消费陷阱、“黑店宰客”、虚假宣传、经营不诚信、服务不到位、住行环境差、管理不人性等情况较为普遍,不但使消费者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也给旅游消费经济发展蒙上了阴影。针对这种状况, 广东省消委会发出呼吁并提出相关建议。

在信息公开方面,广东省消委会提出,建立全国性旅游信息发布平台,实时监测反映旅游景区人流量、消费动态和接待能力,为消费者提供反映旅游体验和感受的载体,拓宽消费者掌握旅游信息渠道,提高旅游选择的针对性,避免因消费者过度集中带来的吃住行等问题。同时,建立旅游经营诚信公示制度,及时公示有不良记录或受处罚商家的信息,强化对不诚信经营行为惩诫力度,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政府监管方面,广东省消委会提出,各地政府特别是景区所在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旅游行业的重视,以科学规划、合理统筹及人性化的管理,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旅游市场监管,要以积极作为的态度,深入研判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特别要研究假期旅游消费纠纷多发问题的根源,有针对性地加强日常监管,并进行定期的整顿治理,坚决打击并杜绝“青岛大虾”这类侵害消费者事件一再发生。另一方面,各地政府牵头,构建旅游监管执法联合机制,建立黄金周旅游监管预警制度,通过相关部门统一行动、齐抓共管,加强对黄金周旅游市场的监管、规范和保障。建立假期旅游消费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和首接负责制,避免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提高旅游消费纠纷处理效率。

消费提示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提醒消费者,在旅游消费中注意以下问题:

尽量选择正规经营场所消费,以免去到黑店被宰。

全面了解旅游消费信息。特别是价格信息,往往公示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出入,消费者一定要核实清楚再消费。

餐饮消费容易隐藏陷阱,不良商家往往将产品价格重要信息以隐蔽方式标注,消费者要特别留心价格标注的单位后是否有小字体说明,提防商家以优惠价格为诱饵,设下的价格陷阱。

切莫贪小便宜。旅游旺季,成本增加、供需关系的改变,都会令价格上涨,若价格低于市场价或者平日价格就更要小心有猫腻。保存好发票和收据。消费者要保留好消费凭证,发生消费纠纷可向消费地消委会或工商、旅游等部门投诉举报,若因消费纠纷受到商家胁迫,要及时报警以保障人生安全。

警惕循环购物“无底洞”

国庆节即将来临,商家的各种打折促销活动渐次拉开帷幕。9月30日,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在节日期间理性消费,防范消费陷阱。

理性看待促销广告。某些商家在做打折促销活动时,利用不真实、不准确的广告语误导消费者,对赠品的数量、规格、型号不予说明,以很小的字体或在不引人注意的位置注明赠送的附加条件等。如一些商场在宣传中把“三折起”中的“起”字写得很小,消费者往往看成了“三折”,待消费者进行购物消费时,才发现商品基本上都是七折、八折,回头再去看那个广告牌,才发现原来还有个小小的“起”字。

正确对待消费返券。每逢节假日,商家纷纷以买满多少送多少的现金券等形式开展打折促销活动,但当消费者拿到购物券后,才发现使用现金券有“单件商品消费满多少元才可使用一张”,或者“只限某某柜台使用”等诸多限制条件,特别是购物后的消费额总是和最贴近的促销标准差几元钱,消费者往往需要花费更多的钱,再去购买一部分自己并不需要的商品,以达到促销标准,陷入循环购物的“无底洞”。

货比“三家”防止虚假促销。部分商场在搞打折促销时,还会出现“商品标价比平时高出许多”的现象。比如某商品打折促销前,标价300余元,打折时却标价为600余元,消费者如果对商品的价位没有足够的了解,那么很容易就掉入“提价后打折”的陷阱中。消费者面对高折扣的诱惑,应保持谨慎心态,留意商品的日常销售价格,谨防虚假打折。

节庆消费要理性对待商家的打折促销活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保留原始票据,做为以后处理、解决纠纷的关键证据,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消协:对不法经营者要零容忍

针对国庆长假期间媒体披露青岛旅游市场“天价虾”等欺诈、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10月8日表示,希望有关部门对不法经营者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处罚。

中消协表示,《旅游法》已实施两周年,净化旅游市场仍需各方携手共治。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对不法经营者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处罚。各地旅游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长效、联动机制,畅通消费者投诉处理渠道,建立旅游市场不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为消费者创造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游法》均对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参与旅游市场的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责任,维护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各项合法权益。要通过诚信合法经营,建设良好旅游消费环境,让消费者愿消费、敢消费、放心消费。

同时,中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中坚持自主消费、依法维权,对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积极主张自身权益,及时寻求政府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和新闻媒体的帮助。

提倡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

9月28日,太原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警示,提倡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

近日,太原市消费者协会接到多件消费者投诉,称在购物过程中,受到经营者不同程度的辱骂、搜身等行为,自身人格尊严受到了侵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也是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同时,《消法》第五十条对这一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一条进一步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视情节的严重程度,还会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临近国庆节,又到了消费者购物、旅游的高峰期,太原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一旦发生争执,应冷静思考,最大程度掌握证据并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有关部门反映,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太原市消费者协会也特别警示经营者,应诚信经商、守法经营,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营造合理、有秩序的消费环境。

上海国庆期间在线旅游投诉高发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了解到,2015年国庆长假期间,上海市各级消保委共受理消费者投诉720件,同比上升2.4%,其中,机票、住宿及景点门票预订服务的投诉量增长迅速,位居首位。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国庆假期,上海市各级消保委受理在线旅游类投诉155件,同比增长近一倍。投诉主要集中在住宿预订问题多、机票退改签引争议、景点门票兑现难。

据悉,长假期间,一些酒店单方取消订单、临时要求消费者加价支付费用、消费者预订成功但到店无房、实际住宿与网页宣传不符等导致诸多投诉发生。如10月7日吉林消费者蔡某来电称,在网上预订了上海市某宾馆4个标准间,但一行8人达到宾馆后却被告知“客满”。此外,一些消费者预订景点门票后无法获取、相关服务事项告知不清、投诉处理不及时等也引发了多起投诉。另外,受台风“彩虹”影响,广东、广西、海南等地部分景区关闭,由此引发不少景点门票、住宿等退订投诉。

国庆长假期间,上海各级消保委受理食品及餐饮投诉65件,同比上升6.5%。投诉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发霉变质、含异物、超过保质期。同时,一些互联网订送餐企业存在提供的菜品实物与宣传不符、没有按承诺时限送达、擅自取消订单、拖延退款等问题。

长假期间,上海市各级消保委受理智能手机、通讯服务投诉90件,同比上升5.8%。投诉内容主要是漫游流量计费纠纷,如手机未上网被扣高额流量费、“流量套餐包”规则模糊等。此外,还有宽带服务质量问题,如上网速度慢、信号差、报修后多日无人上门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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