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特色农业与科普创新:打造创新导向的“新三农”社会

2015-07-13 01:11丘昌泰
海峡科学 2015年12期
关键词:农会农民农业

丘昌泰



台湾特色农业与科普创新:打造创新导向的“新三农”社会

丘昌泰

台湾元智大学社会暨政策科学系

台湾虽然可耕地面积狭小,不容易产生农业机械化所带来的规模效益,但在狭小耕地上却展现出极具特色的精致农业,如台湾的水果,在质量上可谓远近驰名;而台湾特有的休闲农业,成功地融休闲旅游于农作活动中,提高农民收益。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与消费意识的提升,有机农业的发展颇受消费者的欢迎。台湾农村社会所培养出的“新三农”,最大特色是农民的创新能力甚强,农民的科普创新教育强调户外的体验实践更胜于室内知识的传授。在“农地”问题上,台湾当局推出“政策创新”,如三七五减租、耕者有其田、公地放领,使得农民有自己的土地可以耕种,解决农地问题。在“农民”问题上,推动“组织创新”,建立遍布各地的农会组织,培训基层农民的农业科技创新知识,以提高生产量,提升农产品价值。在农业问题上则落实“绿色科技创新”,设立农业改良场、农民学院,鼓励农民从事农业的附加价值之创新,使得台湾农业从传统的“初级产业”转型为“六级产业”。

台湾农业 “新三农” 科普创新 创新传播

1 台湾农业的发展:从“初级”到“第六级”产业

台湾早在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就将农业作为台湾的产业定位。20世纪40~50年代,台湾当局推出“以农业培养工业,以工业发展农业”的政策,致力于出口扩张、外销导向的出口贸易政策,在农业基础上,逐渐发展出手工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如造纸、陶瓷、木雕、农产品加工等。20世纪50年代是台湾农业发展的黄金时代,农业总产值占台湾总产值的30%左右,农业部门就业人口比例超过50%。随着农业在粮食、劳力、资金及市场等方面做出具体贡献后,台湾经济迈向二级产业以及三级产业发展,成功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另一方面台湾农业产值则日益降低,2007年,农业占GDP的比重降低至1.45%,农业部门就业人口仅占5.4%,若加上与农业相关的一、二与三级产业,约占11%;而农家所得中来自农业的比例,由1970年代初期的40%降至2006年的20%,可见农业虽为台湾经济重要的一环,但重要性已大为降低。

台湾农业的可耕地狭小,不易产生农业机械化所带来的规模效益,但在狭小耕地上却逐渐展现出极具特色的精致农业。台湾有关部门推出“农业特色产业创新加值计划”,辅导散居各地的农民团体,协助农特产加工食品及创意商品研发,组织农村妇女人力资源,结合乡土文化、食材特色、地方风味及盘饰创意,发展特色料理,提供农村妇女在地就业机会;以地方农业特色产业为核心,结合产业文化、乡土教育及体验活动,吸引游客前往农村旅游。虽然农业的相对重要性持续下降,随着农业转型,从看天吃饭的“初级产业”逐渐升级为“六级产业”。何以称为六级?1级+2级+3级=6级产业;1×2×3=6倍综效。换言之,台湾的初级农业注入二级与三级的元素,因而发展成为兼具一、二与三级产业的综合型产业。以茶叶为例,种茶与销售茶包是典型的一级产业型态;若将制茶过程经过流程设计变成一个观光工厂,让民众参观体会采茶的辛苦则成为二级产业;如果再让游客可以住在环境好、空气好、人情好与美食好的“四好”住宿环境中,一跃而为三级观光服务业。

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与民众消费意识的提升,台湾当局大力推动融合生活、生态与生计于一炉的“三生”有机农业,颇受海内外华人欢迎。台湾农业之所以能够从传统的“看天吃饭”的产业逐步转型为结合一、二与三级产业的第六级新兴产业,主要是因为有三项重要的创新:一是以土地改革的“政策创新”破解农地问题;二是以农会“组织创新”提升农民素质;三是以“绿色科技创新”带动农业加值转型。

2 以“政策创新”破解“农地”问题:土地改革

台湾特色农业的第一项创新为政策创新,通过推出系列土地改革政策,让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可耕种,不再受制于地主,解决台湾“三农”问题中的“农地”问题。解决农地问题有三项重要土地改革政策:

2.1 三七五减租

三七五减租是台湾土地改革的第一阶段工作。1949年4月14日,在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委员蒋梦麟建议下,台湾省政府主席陈诚公布“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开始实施三七五减租。1951年5月25日,“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 正式通过,6月7日公布施行。“三七五减租条例”规定,佃农对地主缴纳的地租,以全年收获量的37.5%为上限,现有地租高于37.5%者须降至此标准,低于此标准者则不得提高。地主不得预收地租,若遇歉收则应调降。佃期不得低于6年。租约期满后,除非地主收回自耕,否则仍应租给原佃农。地主若要出售土地,原耕作之佃农有优先承购权。各县市乡镇设有租佃委员会,以仲裁调解租佃纠纷。同时公布保障佃农耕作权的相关法律,包括规定要签订书面佃耕契约、延长契约期间、限制佃耕地的收回等。

三七五减租的实行成果,据统计受益农户296043户,占农户44.5%。订约面积256557公顷,占耕地总面积31.4%。地租率由50%~70%减为37.5%,佃农的负担大为减轻,生产意愿提高,1948—1951年农业生产量增加47%以上,佃农生活获得改善。此外,它也遏止了由于地主和佃农之间的陋规而产生的种种不平等现象,如租约短暂、地主可任意夺佃、押租金、预收地租、作物歉收时亦需缴交的铁租、副产物租等。施行结果非常成功,开启日后台湾工业化经济起飞先河。

2.2 耕者有其田

1952年11月,“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草案”通过。1953年1月26日公布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规定地主可保留水田三甲或旱田六甲,其余由台湾当局用征收补偿方法交佃农承租耕种。地主免征耕地,当局强制征收地主超额之出租耕地,附带征收地主供佃农使用收益的房舍、晒场、池沼、果树、竹木等定着物的基地,放领给现耕农民。于1953年12月顺利完成,计征收放领耕地139249公顷,创设自耕农户194823户。放领的地价,以耕地正产物(稻谷、甘署)全年收获总量2倍半(分十年均等摊还)。征收方面,补偿地主70%为当局发行的实物土地债券(分十年均等偿付,并加给年息4%),30%为公营事业股票(一次给付台湾水泥、台湾纸业、台湾工矿、台湾农林公司的股票)。

土地改革提高了台湾佃农的收入。从1949年到1960年,台湾每亩稻田的产量提高了约50%,农民的净利提高3倍。土地改革使台湾80%以上的农民成为自耕农,使得农民乐于耕种,成为台湾经济发展的稳定基础。

3 以“组织创新”提升农民素质:农会组织

台湾经济发展的动力是农业,基层农会是推动台湾农业发展的第一线作战部队,也是农业科技创新教育的基地,没有他们的智慧与坚持,恐怕没有今天台湾蓬勃发展的绿色产业。

3.1 农会的组织定位

农会是台湾农民的社团法人组织,也是经营多功能、多目标的综合性事业团体。农会在社团法人中被归类为职业团体,不过,它的成立法源却是依“农会法”第2条而成立的社团法人,或“农业发展条例”第3条第七款规定的农民团体,是农民依“农会法”、“渔会法”、“农业合作社法”、“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所组织之农会、渔会、农业合作社及农田水利会。因此,它是农民的代言人,也是保障农民权益的民间团体,更是农政主管机关与农民之间沟通信息的重要桥梁,同时更可接受农政主管机关之委托从事农业相关计划。

农会以保障农民权益为宗旨,但农民未必是农会会员,也无强制入会。个人若想要取得基层农会会员身份,仅需向户籍所在地行政辖区基层农会提出申请,须年满20岁,并符合“农会法”第12条规定:(1)自耕农;(2)佃农;(3)农业学校毕业或有农业专著或发明,现在从事农业推广工作;(4)服务于依法令登记之农、林、牧场员工,实际从事农业工作。经审查合格后即取得农会会员资格。

基层农会会员每户以一人为限,一人最多只能拥有一个基层农会会员身份。一旦户籍迁离该基层农会的行政区域,即视为出会而丧失农会会员身份,如欲再取得农会会员身份,应重新向新户籍地基层农会申请,资格须重新审查认定,会员年资重新起算,如果又再迁回原先基层农会组织区域内,入会手续仍须重新申办审定,年资也重新起算。

3.2 农会的行政层级

依据2012年1月30日修正的“农会法”第6条规定,台湾农会分为下列二级:

(1)乡(镇、市、区)农会。这是最基层的农民组织,也是对农民影响最为深远的农会。乡、镇(市)、区以下可按实际需要划设“农事小组”,乃为农会事业基层推行单位;必要时可分班工作。

(2)县(市)农会及直辖市农会:这是乡(镇、市、区)农会的上级农会,可以协调、整合与辅导下级农会推动各农会业务。

虽然台湾农会分成上述二级,但彼此之间并没有强制的隶属关系,下级农会虽受上级农会的指导与辅导,但并没有指挥统御之权,且其命令并没有任何的约束力,每个农会基本上是各自独立的社团法人,其人事、财务独立,充分反映地方自治的精神。

3.3 农会的任务

农事非常繁忙,但需要科学方法提升处理农事的效率,而农会就是教育农民的基层组织,承办的业务分为以下四类:

(1)农业推广与农民福利。包括:保障农民权益、传播农事法令及调解农事纠纷。协助有关土地农田水利改良、水土保持及森林培养、优良种籽及肥料推广。农业生产指导、示范、优良品种繁殖及促进农业专业区经营、农业推广、训练及农业生产奖励事项。农村合作及社会服务事业。农村副业及农村工业倡导。农村文化、医疗卫生、福利及救济事业等。

(2)供销业务推展。包括:辅导及推行共同经营、委托经营、家庭农场发展及代耕业务。农畜产品运销、仓储、加工、制造、输出入及批发、零售市场经营。农业生产资料进出口、加工、制造、配售及会员生活用品供销。农业仓库及会员共同利用事业等。

(3)农业保险业务。包括接受农民委托办理或协助农业保险事业及农舍辅建。

(4)信用业务。包括会员金融事业、代理公库及接受公私团体委托事项等。

4 以“绿色科技创新”提高“农业”价值:特色农业

近年来,台湾农业积极转型成为特色农业,特色农业的新战略是以“三生” ——生态、生活与生计为导向的绿色产业,期盼能够掌握农业加值与升级的机会,在农村培养一支具有创新领导思维、灵活经营管理与有机农耕队伍的卓越绿色团队,以将台湾农村建设成为未来的新鱼米之乡。

4.1 各区农业改良场

为加强各地方农业试验应用及农业推广,台湾农政主管机关在台湾成立了7个农业改良场,分别是:桃园、苗栗、台中、台南、高雄、花莲、台东各区农业改良场,主要负责:(1)农业试验应用与研究事项。(2)种子、种苗等原种或原种繁殖事项。(3)农业示范推广事项。(4)农业病虫害防治及灾害调查事项。(5)其他有关农业调查改进事项。换言之,农业改良场负责种子、种苗等繁殖、实验、应用、研究、发展等或病虫害防治及灾害调查事项,一旦农业改良场农业科技创新成功,则通过农会系统予以推广与传播。

4.2 休闲农业的辅导

“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2015/4/28修正)”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地区,应规划为休闲农业区:(1)具有地区农业特色;(2)具备丰富景观资源;(3)具有丰富生态及保存价值之文化资产。休闲农场内土地分为农业经营体验分区及游客休憩分区。农业经营体验分区之土地,作为农业经营与体验、自然景观、生态维护、生态教育之用;游客休憩分区之土地,作为住宿、餐饮、自产农产品加工厂、农产品与农村文物展售及教育解说中心等相关休闲农业设施之用。农村的资源贫瘠,但从不欠缺绿色植物、优美景色、清新空气与浓厚人情味,住宿是都市人最大的享受。因此,鼓励农民利用现人、现物、现景,加以营造,形成极具附加价值的休闲产业。

台湾“民宿管理办法”所称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民宿之经营规模,以客房数5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150平方公尺以下为原则。但位于原住民保留地、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经台湾农业行政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观光地区、偏远地区及离岛地区之特色民宿,则以客房数15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200平方公尺以下之规模经营。前项偏远地区及特色项目,由当地主管机关认定,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后实施,并视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5 打造创新导向的“新三农”社会

“三农”问题一直是大陆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农业问题是指农业生产经营的问题,集中表现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化程度低,农产品价格波动性大;农业生产主要依靠小规模农户,难以获得规模经济;粮食安全问题始终不容忽视。农村问题则集中表现为户籍制度导致的城乡二元分割,城乡经济、文化水平差异较大。农民问题主要是农民收入低、城乡收入差距大,农民的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农民权利得不到保障等。

台湾农村社会所培养出的“新三农”,最大特色是农民的创新能力甚强,主要是通过科普创新教育的实践与传播。在农地问题上,台湾当局推出“政策创新”,以土地改革如耕者有其田、公地放领,让农民有自己的土地可以耕种。在农民问题上,推动“组织创新”,建立遍布各地的农会组织,培训基层农民的农业科技创新知识,以提高生产量,提升农产品价值。最后,在农业问题上则落实“科技创新”,鼓励农民从事农作物的创新,以科学方法解决农作上所遇到的问题,提高生产量。台湾通过科普教育,打造出创新导向的“新三农”发展经验,可供大陆解决“三农”问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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