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缴问题的大与小

2015-08-06 10:45:13洪桂彬
人力资源 2015年7期

洪桂彬

来自湖北的张某,于2002年12月入职深圳某公司,但该公司直到2005年4月才开始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如今张某即将退休,为了能够在退休后正常领取养老保险待遇,2014年12月张某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却以超过两年的强制追缴时效为由,对张某的申请不予受理。无奈之下,张某将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诉至法院。

近日,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败诉,撤销其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要求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此前深圳类似案件原告全部败诉,因而该案被称为“深圳社保补缴判决第一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虽然一审阶段张某胜诉,但是否就意味着张某能最终追缴2002年12月至2005年3月的社保?与张某情形类似的其他劳动者,是否也能借鉴此次判例解决过去的“陈年旧账”?笔者认为,事情远非报道中的那样乐观,至少有三个核心问题需要逐一澄清。

申请补缴与投诉补缴有何区别

本案中,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超过两年强制追缴时效为由,对张某的补缴申请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那么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正确呢?

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0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