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艳
【案例】赵某于2013年2月进入某超市工作,约定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双方签订2013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的劳动合同。2015年3月,赵某因工作原因与部门主管发生语言冲突,在争执中主管暗示赵某如果对工作不满意可以辞职,赵某一气之下提交了辞职申请。次日,赵某反悔要求撤回辞职申请,该主管表示辞职申请得到经理批准并已交至人力资源部无法撤回。赵某不服,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一问:“辞职申请”能否撤回
辞职行为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法律也赋予了劳动者这种权利。劳动者的辞职权主要有两个特征:第一,是劳动者辞职意愿的表示行为;第二,劳动者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时,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且辞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理论,撤回是针对尚未生效的法律行为;而撤销则是针对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在未生效之前是可以撤回的,但非经法定事由是不能撤销的。
由此可见,有效撤回辞职行为的关键,在于劳动者需要在辞职材料送达用人单位之前或送达的同时予以撤回。在上述两个时间节点之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辞职行为的意思表示“并不知情”,因而辞职材料是可以撤回。举例来说,如劳动者选择以平邮的方式向用人单位邮寄辞职申请,后又以快递形式向用人单位邮寄撤回报告,这份撤回报告早于或同时与辞职申请送达,那么这个辞职行为就未发生效力,也就是可以对辞职行为进行撤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