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有监督 责任有攸归

2015-09-10 07:22林中明
上海人大月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检察长责任制行使

林中明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办案的基本模式是‘三级审批’制度,这一办案模式的弊端一是层层把关,程序繁琐,有点类似于行政化管理,办案效率低;二是职责不清,容易助长承办人员的依赖心理,错案责任追究很难得到落实,审者不批、批者不审,也不符合司法办案规律。”作为本次检察改革试点单位的闵行区检察院的潘祖全检察长,谈了他多年基层检察工作的感触。

在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看来,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只能是检察官,因此在试点中要积极探索改革“三级审批”的行政化办案模式,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全国检察改革探索出一些“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为此,上海在改革试点中以完善主任检察官制度为重要内容,大幅下放检察权,设制不同检察职能检察官办案责任模式,精简办案组织层级,整合内设机构设置,实现办案组织专业化,真正让办案的检察官有职有权,确保依法独立高效行使检察权。同时规定了“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以及探索多样化的内外监督模式。

“授权清单”,检察官的“尚方宝剑”

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重点是厘清检察官权力配置。市检察院在汇集总结各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上海检察机关关于规范检察权运行的若干意见》、《关于检察官办案职权的规定》等多项制度规范,“授权清单”成为检察官办案的“尚方宝剑”。清单中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权力主要是对重大、有影响的刑事案件批准(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决定,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初查、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以及对相应的复议、复查、申诉的决定,以及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再审建议等15项职权,其余均授权主任检察官或检察官行使。这些制度一个突出特点是,明确规定检察权必须由检察官行使,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席法庭、主持公开听证、宣布处理决定、询问关键证人、拟写重要案件的法律文书等,必须由检察官直接行使,检察官助理主要协助检察官开展各项法律辅助业务。实现了检察官作为办案的权力主体和责任主体。

完善主任检察官制度,创制多样办案责任制模式

上海在检察改革试点中,探索完善主任检察官制度在不同部门实行不同的责任制模式。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成为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通常由1名主任检察官、2名以上检察官及若干辅助人员组成,主任检察官带领办案组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检察权。他们在侦监、公诉等刑检部门实行检察官负责制,并通过实行主任检察官审核制逐步过渡到承办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并对所办案件负责。在法律监督部门和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门实行主任检察官负责制。同时实行专业化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办理金融、知识产权、未成年人、职务犯罪等案件,都有专门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在此基础上,上海检察机关在试点中进一步细化明确办案责任的归属。

四张“药方”,监督机制更科学规范

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从“三级审批”骤然直接改为检察官一人决定,如何保证检察官在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前提下,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制约,提升办案质量效率,同时摆在试点单位的面前。在汇集各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市检察院开出了监督机制更科学规范的四张“药方”。即发挥检察长和检委会的监督作用、完善办案组织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强案件办理的流程管控、深化检务公开。如规定检察长有权检查和决定案件,有权将案件移交其他检察官办理,有权将重大有争议的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流程的全面监督,在案管部门配备专职的流程记录员,负责对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检察办案全过程进行全面记录,作为检察官的考核评价依据;对自侦案件不起诉或撤案的、捕后不诉、诉判不一等11类案件每案必查;在检务公开方面,规定了公开听证、公开宣告处理结果的案件种类和办理程序。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较好地应对了案件逐年增多的形势,试点单位试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平均审结天数得到缩减,办案效率得到提高,且全年无一起错案,法律监督工作呈现良好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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