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征求意见:多项改动针对危化品运输

2015-09-23 11:27晨夕
专用车与零部件 2015年11期
关键词:送审稿驾驶证安全法

文_晨夕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征求意见:多项改动针对危化品运输

文_晨夕

2015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开始征求意见。该法案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目前存在的热点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处置方法和规定,特别是对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方面,修正案做出较大改动。

2015年11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于12月2日前公开征求意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中,我们可以看到部分增加或改动的条款,这其中不仅有涉及《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的相关变化,也有一些专门针对危化品运输方面的具体条

款。总体看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大部分改动是针对危化品运输、客运车辆管理等部分大型商用车,这一政策的出台也将对相关行业带来重要的影响。

衔接“刑九”,危化品违规运输加大处罚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说明》:由于“刑九”于2015年8月29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中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因此,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九”中有关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规定相衔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增加处罚。近年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等活动日趋严重,特别是不法人员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危害性极大。如2014年7月19日,1辆厢式货车运载液体乙醇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湖南邵化段,与1辆大客车发生追尾事故后引起燃烧,先后造成多车烧毁,共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经调查,造成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厢式货车非法加装可移动罐箱,违法装载运输6.52 t液体乙醇上路行驶。“刑九”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但对此类行为尚未危及公共安全,不构成犯罪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缺乏相应法律责任规定。

为与“刑九”规定相衔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九条之二,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送审稿第四条第四款);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相应的罚款、拘留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送审稿第四条第五款)。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还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送审稿第四条第六款)。

另外,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超员、超速行为,区别情节轻重,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提出要提高罚款处罚幅度,增加处罚种类。其中,对于严重超员、超速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规定处以2 000元~5 000元罚款,并增加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和15日以下拘留处罚;对严重超员、超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同时,相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相应的罚款、拘留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送审稿第三条第二款)。

结合实际,明令禁止个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针对目前实际情况,在道路交通管理和执法实践中存在着个人所有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监管难,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主动接受交通违法处理缺乏有效约束手段,惩治买卖交通违法记分行为无法可依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修改现行法律规定,以确保公共安全。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中特别针对这些问题做出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规定禁止以个人名义登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由于以个人名义登记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相关部门对其检查监督难度大,车辆安全隐患多,未取得运输许可运输危险化学品、非法改装车辆和罐体、未按要求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以及驾驶车辆严重超速、严重超载等违法行为多发,容易导致重特大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送审稿第一条),以与相关法规相衔接,确保管理制度有效落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还提出将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此举之实质意义是为了督促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及时接受交通违法处理。同时,对于此前甚嚣尘上的“代人销分”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也明确规定: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 0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罚款;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被处罚后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有驾驶证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11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的出台只是针对目前实际中遇到的部分问题所提出的应对举措,在面对更加系统、更加复杂的道路交通问题中,仍然有很多十分棘手的问题等待相有关部门去探讨和解决,不过据悉,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调研,并将适时提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全面修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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