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捕诉衔接问题探析——以北京市S区检察院2014年捕后不起诉案件为样本

2015-09-30 03:28
关键词:审查逮捕检察院嫌疑人

董 军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13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带来了实质性的影响。[1]实质上,在《决定》出台前,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了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的探索,并已经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带来了不小的冲击。本文所要探讨的对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及逮捕后应否提起诉讼,捕诉部门之间已经出现了衔接断层问题,而且有继续扩大之势,因此,加强对捕诉衔接的研究不仅对于保障检察决策的统一性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保障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捕诉衔接概述

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工作中的两项重要职能,分别由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承担,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相互衔接,在职能上既相互监督又相互配合。[2]《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对于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依照正常的刑事诉讼进程,侦查终结后就应移送审查起诉。然而,由于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原因,诸如捕诉环节未能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等,致使大量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作不起诉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决策的统一性,有损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统计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市批准(决定)逮捕后作无罪处理案件277件429人。其中,捕后不诉案件269件421人,捕后判无罪案件8件8人,捕后无罪处理率为2.67%。①数据来源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2014年全市审查逮捕工作情况的通报》。这种情况在各个区县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下面笔者以S区人民检察院的实际情况为例进行说明。

二、S区检察院捕后不起诉案件及原因分析

(一)总体数据② 以下数据来源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捕后不起诉案件分析评查报告》。

2014年,S区检察院共批准逮捕646件832人,逮捕率76.2%,较2013年的60.4%有较大涨幅,但随之而来的是捕后不起诉案件激增。2014年,S区检察院共有各类捕后不起诉案件23件24人,较之于2013年的7件7人已达三倍有余,捕后无罪处理实际发生率为2.88%。其中,绝对不起诉案件3件4人,占捕后不起诉人数的16.7%;相对不起诉案件8件8人,占捕后不起诉人数的33.3%;存疑不起诉案件12件12人,占捕后不起诉人数的50%。上述情况可通过图1直观反映。

图1 2014年捕后不起诉案件类型

(二)原因分析

通过复查2014年捕后不起诉案件可知,不起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追诉标准发生变化

随着法律的修订及司法解释的出台,一些原本达到构罪标准的案件在批捕后因标准提高而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施行后,部分案件因被害人伤情发生变化而不诉,如马某故意伤害案,因被害人的伤情由轻伤变为轻微伤不构成犯罪而导致绝对不起诉。

2.捕后证据发生变化

囿于审查逮捕前侦查的时限性,侦查机关所掌握的证据并不充分,其往往寄希望于捕后侦查阶段的补强,因此,S区检察院捕后不诉的案件多呈现出捕后证据发生较大变化的样态:或者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者提供新的证据、证人,或者被害人、证人的言辞发生变更,或者出现重要的物证、书证,甚至出现鉴定意见发生逆转等情形。以上诸多未可估量变化事由的出现,或者直接产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使其出罪,或者使原本较为牢固的证据链断裂导致案件存疑不诉。这从S区检察院存疑不起诉案件数量占所有不起诉案件的绝对比例(50%)可见一斑。下面仅举几例予以说明:

(1)犯罪嫌疑人翻供。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最为常见,不仅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而且在庭审阶段都可能发生巨大逆转。在2014年捕后不起诉的案件中,就有7件因犯罪嫌疑人翻供导致不起诉。如卜某强奸案,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卜某共有三次供述,承认其实施了强奸,但因被害人反抗未遂。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卜某翻供称其系主动放弃实施强奸行为,后S区检察院决定对其存疑不起诉。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变更。被害人及证人的言辞也存在发生变化的可能。如王某故意伤害案,虽然王某始终不承认伤害到被害人,但依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可以认定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无论是被害人还是证人均改变了原来的言词,影响了公诉部门对王某行为的认定,最终S区检察院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3.捕诉阶段法律适用分歧

这主要表现在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理解的分歧。法律规定通常是明确的、详尽的,然而在规定模糊的情况下如何理解与适用,在捕诉部门之间产生了分歧。如《刑法》第359条规定的容留卖淫罪,现行相关规定中仅有容留卖淫的追诉标准,并未对卖淫的范畴做出明确规定,故而捕诉部门在适用该罪时理解发生了歧见。如胡某容留卖淫案,侦监部门认为,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形式的卖淫方式,如手淫、口交等,故卖淫不应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概念,还应包括其他满足对方性需求的方式。而公诉部门则认为,在法律未对卖淫行为进行明确定义的情况下,不能将手淫、口交等行为认同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故胡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据此对胡某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4.捕诉阶段证据的采信分歧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证据的采信标准有三:真实性标准、充分性标准及证明标准。只有符合以上三个标准的证据才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3]从S区检察院目前情况来看,捕诉阶段对各类证据的不同采信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同一案件的事实认定。如冯某抢劫案,审查逮捕阶段认定冯某涉嫌抢劫罪的主要证据为证人庄某的证言及对冯某的辨认,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庄某更改证言否认认识冯某。公诉部门没有对庄某的证言进行甄别,而是直接采信庄某后期更改的证言,认定冯某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而不诉。本案中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的不衔接导致对同一案件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因此,当前捕诉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即是加强对刑事证据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的研判,确立统一的执法标准。

5.司法理念的偏颇加大了捕诉分歧

从2013年高不捕率的阴影中走出的侦监队伍,其执法办案理念产生了重视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辩解、轻微后果重惩处等“从严”的倾向,整体而言呈现出侧重打击犯罪的“左倾”主义,对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疑罪从无”理念进行了弱化。如包某盗窃案,本案证据在捕后基本无变化,包某在侦查机关作过一次有罪供述,其后均予以否认。侦监部门以包某第一次认罪供述与同案张某所描述的情况相互印证,而且从包某处也扣押了被盗物品,即采信了包某的有罪供述,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予以批捕。而后公诉部门综合包某的无罪辩解,最终对其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三、强化捕诉衔接机制的举措

《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在这种理念的推动下,诉审两方的证据裁判意识将进一步增强,证明标准把握将更加严格,捕诉衔接工作也将面临更大的挑战。曾有公诉方面的人士称今后办案将会是“三少三精”的状态:少批捕,精批捕;少起诉,精起诉;少审判,精审判。“三少三精”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及今后一段很长的时期内,“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将持续影响公检法各机关的司法理念。为了使检察机关能够尽快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环境、司法环境,走出大众舆论围城的困境,促进检察机关决策的统一性,提升司法公信力,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做好捕诉衔接工作:

(一)适应改革新要求,转变司法理念

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和日益翻新的犯罪形式,司法者是应当忠实执行变动缓慢的法律规定,还是适应社会实际对法律加以扩张解释,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大背景下,侦监部门要不断转变理念及工作作风,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新要求,在办案中牢固树立并践行“人权保障”“疑罪从无”理念,摒弃将犯罪嫌疑人贴标签的错误做法。以正确的司法理念为先导,保障审查逮捕工作在正常的轨道上良性、健康运行。

(二)完善证据审查方式,做到捕诉证据标准衔接

捕后不起诉案件逐年攀升的态势对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侦监部门要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引下,完善证据审查方式,严格证明标准。首先,以审查证据为核心,全面审查证据。不轻信言词证据,更加注重对客观证据的审查核实,做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其次,在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有罪证据与无罪辩解同步存在的情况下,要充分履行好审查职责,在符合证据采信“三标准”[3]的前提下做出恰当的选择。

(三)加强捕诉交流,提高引导侦查能力

目前,针对捕后存疑不起诉案件较多的情况,必须提高捕后引导侦查的水平。首先,侦监部门应强化捕后引导侦查取证意识,在《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中详细阐述应当补充完善的证据、重点侦查方向、重点侦查人员等,积极有效地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其次,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与公诉部门、侦查机关座谈,就进一步侦查取证交换意见,通过加强侦捕诉衔接,进一步补强证据,降低捕后不起诉案件发生率。

(四)多措并举,构建高效捕诉衔接机制

通过对S区检察院捕后不诉案件进行复查发现,捕诉部门在法律适用及证据采信标准上存在诸多分歧,以致部分案件被作存疑不起诉处理。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司法实践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捕诉衔接机制。一是加强捕诉信息共享。捕诉两部门应随时交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做好刑事政策传达,开展普通案件办理经验交流。二是建立重大、复杂案件信息通报、案件会商机制。在办理重大复杂案件、敏感性和涉众型案件,以及在证据采信、案件定性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时,听取公诉部门对案件事实、证据的理解,有效梳理案件的证据关系。三是法律文书的抄送备案。对于批准逮捕的案件,侦监部门应及时将案件信息、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等文书抄送公诉部门,在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后及时反馈给侦监部门,对于存在的分歧及时沟通直至案件获诉。

[1]周庆平.公诉部门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J].人民检察,2015(4):19.

[2]石鹏,王崇恒,江泓.完善检察机关捕诉衔接工作机制的对策[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14(2):87-92.

[3]何家弘.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J].人民检察,2001(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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