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媛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一出台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有积极的一面但更多有其消极的一面,其对我国传统婚姻伦理、择偶观念等都造成不小冲击。在现实生活中,解释(三)第十条更有利于男性,而对很多女性却是婚后家庭地位的逐渐降低。时至今天该司法解释已经出台了四年,本文将从其提出的背景,有利的和不利的社会影响以及国外的一些规定方面来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并最后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思考
一、什么背景下提出的第十条
在缔结婚姻中,确实存在一部分女子想通过“傍大款”获得财富,使得原本纯真的婚恋观变得扭曲,不仅是普通的女性,甚至是在影视圈,随处可见女明星嫁入豪門的现象,目的都是为了通过结婚获得巨额的财富。这使得原本美好的婚姻蒙上了利益的色彩,基于此背景下我国在2011年由最高法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其中争议比较大的部分是第十条的第二款即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