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居民学习共同体走向自治社团

2016-01-23 03:30
终身教育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社团共同体成员

李 斌



由居民学习共同体走向自治社团

李斌

以学习为共同愿景的居民学习共同体是开展社区教育、推进居民学习的重要手段。在社会治理的语境中,居民学习共同体走向自治社团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地方政府在其转化过程中,应给予政策扶持,以促进社区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同时,居民学习共同体自我治理的过程,也是其自觉自为的主体责任担当的过程。

居民学习共同体;自治社团;政府角色;主体责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决定》在此明确了政社关系,向社会组织放权,同时也确定了重点扶持的社会组织对象,主要是那些在各自领域具有专业功能和技术优势并能提供公共服务和物品的组织。《决定》中还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由此可见,社会组织通过参与政府购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是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路径。

以学习为共同愿景的居民学习共同体,是开展社区教育、推进居民学习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时,作为以成员自足为主的草根的社会组织,也是孵化“具有专业功能和技术优势并能提供公共服务和物品的”自治社团的平台。居民学习共同体要通过参与政府对公共服务的购买从而成为社会治理主体,自身必须向自治社团转变。

本文试从概念分析入手,通过比较两者的异同揭示居民学习共同体向自治社团转变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以及在此转变过程中的政府角色和居民学习共同体的主体责任。

一、居民学习共同体与自治社团的内涵、特征比较

1.居民学习共同体

所谓居民学习共同体亦称社区学习共同体,是指“在社区范围内的居民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及学习需求,在平等、互助的原则下,通过心灵契约的形式,共同构成的非正式学习团体”[1]。其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居民学习共同体成员具有共同的学习愿景。所谓共同的学习愿景,是指居民学习共同体的每个成员所共同持有的学习意向和愿望,这种意向和愿望是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凝聚力和驱动力,使得各成员主动参与学习并分享经验,并在基于学习的互动中获得认同、归属、尊重等需要的满足。共同的学习愿景一方面使得共同体成员自主自愿地参与学习活动;另一方面也决定了成员间是一种互惠交流的学习方式。因此,共同的学习愿景是居民学习共同体最根本的属性。

第二,居民学习共同体具有草根(grass root)性。所谓草根性,顾名思义即像草根那样普通、数量多且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作为一个外来词,包含“群众的”“基础的”“平民百姓的”等义。具体体现在:其一,共同体成员来自社区居民,无论何种身份的人回到社区后,都是作为“社区人”参与学习共同体;其二,居民自发组织而非官方组织,不具有官方正式组织的特性;其三,居民学习共同体关注的是成员的学习兴趣乃至生存状态,这种朴素的、大众的、现实的关注区别于抽象的、精英化的价值指向。

第三,居民学习共同体成员具有“身份的灵活性”。这种“身份的灵活性”是指共同体成员在学习过程中辅导者、学习者、助学者等角色转换的灵活性,以区别于正规学校教育中教师、学生身份的相对固定。布鲁纳认为在学习共同体中,“教师不一定成为专卖者,而学习者们也有能力相互成为支架。”[2]即在居民学习共同体中,参与者的身份是可以重塑的,这种身份重塑不单是“术业有专攻”导致的专家与初学者之间的互换,更主要的是“合法的边缘性参与”致使的成员流动,使得成员的身份经常性地在“共同体成员、初学者、熟练者、助学者”之间发生变化。

第四,居民学习共同体成员具有异质性。这种“异质性”与学校教育的同辈群体相区别,是指居民学习共同体成员除了共同学习愿景这一共同属性之外,其年龄、性别、居住地域、文化水平、职业背景、社会身份、思维方式等各不相同。正是这种异质性决定了成员之间的学习具有平等性、开放性、共享性等特征,为居民学习共同体走向自治社团奠定了基础。

2.居民自治社团

所谓社团即社会团体,根据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因此,社团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集聚而成的互益组织,与政府组织、非正式组织或自然群体有着明显的区别。

社团在其产生之初便带上了自治的烙印。在11世纪的欧洲各国出现的大量行会等社团无不是为争取自治或发挥自治功能而形成其发展历程的。[3]从广义上说,社团甚至是国家的前身,是国家获取自治的政治学概括,与社团作为自治共同体的自治实践不无关系。诺斯在提出“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理论后,曾下过论断,“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它们现在可能的选择。”[4]因此,自治成为社团的本能。自治社团之所以能够自发产生并自主发展,得到诸如政府等其他社会组织的认可,在历史长河中生机勃勃,是源于其可以自给自足地提供秩序与服务,特别是每个社团都因各种“同质性”组合起来,功能专门化,适应并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社团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组织性。社会团体作为一种现代组织,它是人们有目的地组织起来的、稳定的、承担某种社会职能的社会群体。社会团体虽然不如政治组织、经济组织那么严密,但它绝不是乌合之众,社团章程是其组织性的集中体现。社会团体的组织性决定了它不同于一般的集会结社,不同于民间的各种“会”和“社”,社会团体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社会组织。

第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会成员组织起来进行互助或者实行社会服务的社会型组织,而不是谋求私利的组织,这是社会团体最基本的属性。非营利性是社会团体区别于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根本特征。当然非营利性并不是说社会团体不能去经营、不能营利,不是说社会团体只能不计成本、不计效益地从事奉献性活动。社会团体为了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有必要去从事一定的、法律所许可的经营活动。

第三,民间性或非政府性。在我国,社会团体也是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但它不是政府机构,而是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组织(目前实际上并不能完全做到)。民间组织既不承担政府所承担的责任,也不享有政府所拥有的权力,而是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活动。但实际上,任何国家的非政府组织都获得了来自政府的资助和其他支持。

第四,自治性。社会团体的自治性是与其独立性相连的。在我国,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是独立的社会行动者。但社会团体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它也基本上不生产向其成员及外部社会提供服务的资源。社会团体需要从政府、经济组织和民间捐助者那里获得资助和支持,但这绝不应该使自己变为支持者的附庸而丧失独立性。当然,社会团体也不受制于其他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之间没有权力和利益上的隶属关系。

第五,服务性。社会团体不是政治性组织,也不是营利的经济组织,它是公益性、社会性服务组织。在现代社会中,任何组织都具有服务的职能。社会团体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以有利于服务对象为目标。

3.居民学习共同体与自治社团的区别

通过对居民学习共同体和社团的定义及其特征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两者的共同愿景不同。居民学习共同体是以“学”为宗旨,以共同体成员的成长为主要任务,通过学习中的合作伙伴关系满足各自的需要。而社团是以“服务”为主,是基于提供产品或服务为共同愿景,通过其产品或服务获得社团成员和社会的认同。因此,居民学习共同体走向自治社团不仅是“学以致用”的逻辑必然,而且也是个体成员和团队社会价值的实现要求。

第二,成员的参与方式和参与度不同。学习共同体成员以“合法的边缘性参与”为主,就学习任务中的活动进行参与,对个体成员而言,学习行为具有偶发性,属不完全参与。而自治社团则以服务或产品的始终为界限,社团成员即使是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完成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但其价值通过产品或服务的总体性、完整性效用获得,因此属于完全参与服务或产品的生产、提供,且其成员组成基于专业性要求相对固定。因此,从社会组织成员的参与度与参与方式来说,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以产品或服务为载体的自治社团具有更广泛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三,成员之间的联系纽带不同。学习共同体以“心灵契约(Soul Contract)”为纽带,作为成员内心认可并共同遵守的一种精神理念或道德标准,虽固化为人的潜意识,并作为成员之间相互默认的隐性合约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始终停留于精神层面。而自治社团成员则基于生产或服务流程中分工合作的要求,以章程或自治规则尤其是其中的社团罚则为纽带,贯穿于产品或服务提供的始终。社团罚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制定的,以成文的形式表现,以规定成员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并对违规者实施财产或名誉处分的条文。由此,相对于居民学习共同体而言,更趋近于“法治”。

第四,两者的服务对象边界不同。居民学习共同体以成员自足为边界,以成员的学习目的达成为限度,关注的是成员的学习行为及其发生的情境;而自治社团则是为社会其他成员或团体提供产品或服务,关注的是成员间的分工合作及完成任务的纪律约束,以及由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利益关系。

基于上述两者之间的差异,笔者认为,就居民学习共同体和自治社团的目标、组织成熟度、成员行为的自律性等方面而言,居民学习共同体组织发育程度不高,组织约束力较弱。因此,无论是从“学以致用”的角度,还是成为社会治理主体要求的角度,都有必要将居民学习共同体孵化为自治社团。但这并不等于说自治社团相比居民学习共同体具有天然的价值优越性,两者是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具有不同的功能,两者可以是一种共生共存的关系。

二、居民学习共同体走向自治社团的可能性

虽然居民学习共同体与自治社团在功能、特性上存在差异,但两者之间存在着共通共融的属性,表现在:

第一,居民学习共同体与自治社团都具备各自的组织目标,即组织的共同愿景。虽然居民学习共同体的目标基于趣缘性即成员的共同爱好和兴趣,但这并不妨碍其目标的转换升级,由“学”发展为“用”,由成员的自我满足及成员间的相互满足转变成为向组织外的其他社会成员提供服务。南宋学者罗必达在《鹤林玉露》中,有“学不必博,要之有用”之语,大意是:学习知识不一定追求广博,关键是学的东西要有实用价值。社区教育的目标之一,应该是让居民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名与实符。因此,由“学”走向“用”的过程,不仅是组织目标的一个固化过程,也是组织成员间利益关系得以生成和不断深化的过程。而正是组织目标的可引导性和可转化性,为居民学习共同体走向专业性的自治社团提供了可能。

第二,居民学习共同体与自治社团都具有各自的规约。居民学习共同体是较为模糊的、隐含的“心灵契约”,但随着组织目标向提供专业服务的转化,成员间的内部分工不再如居民学习共同体成员间那样,具有偶然性、临时性,即上面提及的“身份的灵活性”。基于生产或服务的专业化、效率化的需求,在对居民学习共同体内部成员的技能特长进行分工的基础上,由任务简化到活动重复。同时,组织成员之间的联系由原来的直接、全面交往,因生产活动要求转向为间接、片面交往,并逐渐导致成员身份和角色的相对固化。由此可见,居民学习共同体的目标转化必然带来组织内成员分工、组织结构、组织约束等发生转化,而这种转化则由原来相对松散、模糊走向紧密、明晰,正是这种变化,构成了居民学习共同体走向自治社团的实质性改变。

第三,从社会组织的功能递进角度来看,“社会解放”为居民学习共同体走向自治社团提供了可能。所谓“社会解放”是指社会从以往的以资源全面垄断并进而对社会进行深入动员和全面控制的总体性社会中解脱出来,社团发展的制度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呈现出了有利于自治性社团勃兴的局面。居民学习共同体虽然是建立在共同的“学习需求”基础上,但其对共同体成员具有协调功能,通过“心灵契约”的默认来使得成员学习行为得以持续发生,学习步骤相对一致,正是这种以“学习行为”为核心的协调功能,使得其兼具一定的整合功能,进而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利益关系,使得组织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协调机制。通过利益机制,对学习共同体成员构成、资源、规章制度等要素进行整合,从而使得学习共同体成员的活动呈现有序状态,把相对分散的个体粘合为一个新的团体,把有限的个体力量变成强大的集体合力。由此,自治社团得以成立。

因此,居民学习共同体走向自治社团的过程,是其组织结构不断合理的过程,是其组织功能不断丰富的过程,也是其自治本能不断细化的过程。但并不等于,居民学习共同体可以自发地向自治社团进行转化,其转变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尤其体现在居民学习共同体向自治社团转化的政策引导、利益驱动以及规范架构等方面,需要政府进行一定的扶持。

三、居民学习共同体走向自治社团过程中的政府角色

居民学习共同体走向自治社团的过程,不同于一般社团的组建,因其起始组织目标的不同,所以无论在组织架构、组织功能、组织运行等方面的转变,都需要创造一定的外部条件和内在驱动。笔者对张家港社区教育发展过程中,居民学习共同体孵化为自治社团的实践进行了总结反思,认为在居民学习共同体走向自治社团的过程中,最为核心的是重塑政府与社团之间的关系,改变原来政府统管一切的做法,将专业自治社团放置平等、合作的地位,按照合作行政的模式进行社会治理,而在此关系的架构中,政府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策引导。居民学习共同体的培育是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抓手,已经成为社区教育工作者的一个共识。但正如文中前两部分所提及,既然居民学习共同体有可能也有必要走向自治社团,那么如何进行政策引导,是塑造“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背景下,推进地方社区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机制,也是促进社区教育供给侧改革,提升社区教育服务的精准性和效率,推动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政策引导的主要措施有:一是制定区域内社区教育项目制的推进意见,引导辖区内社区教育管理机构采用项目制,并作为推进辖区内社区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路径;二是明确社区教育项目采购程序,以程序正义保证竞标方公开公平合理竞争,其中带有特殊地域文化背景、区域性较强的项目采用委托形式,由特定的居民学习共同体来承接,如“河阳文化进社区”“香山文化宣讲”“徐老师话暨阳”等项目,则由原先的居民学习共同体承接,并利用市场杠杆撬动、促使其向自治专业社团发展;三是在明确项目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的基础上给予资金扶持,本着公益原则,由居民代表、社区教育专家、财政局工作人员等构成评估组,采用第三方评估方式,在扣除前期启动资金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成本核算和质量、效益评估,以决定扶持额度。

第二,项目扶持。所谓项目扶持,是指通过委托或者合作的方式,将带有区域文化特征的教育服务项目,交由具备宣教能力的居民学习共同体来运作,并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引导居民学习共同体向自治社团的组织架构转变,以实现其在自治的基础上提升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能力。

社区教育采用政府采购的项目制,一是社区教育供给侧改革的要求,克服原来由政府作为单一供给主体但又存在“政府失灵”的局限,有利于提高社区教育公共服务精准性和服务效率;二是通过项目制可以撬动、吸纳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社区教育公共服务的提供,实现“政府拨一点,社会筹一点,单位出一点,个人拿一点”;三是通过项目扶持实现自治社团的孵化,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对居民学习共同体的项目扶持,是有限扶持,一是体现在扶持的对象上,不是所有居民学习共同体都可以作为项目承接方,只有满足了一定条件的居民学习共同体才有资格参与项目承接,其中最重要的是学习共同体的内部组织架构是否能够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二是不是所有的社区教育项目都可以由居民学习共同体来承接,只有带有较强的地域文化及风俗习惯,且专业性强的项目,可以由居民学习共同体承担。

项目扶持的手段与居民学习共同体转向自治社团的成熟度有关,初期一般采用委托或者合作的方式进行;随着其组织架构的完善和组织能力的逐步提升,可采用定向采购的方式扶助其进一步发展;最终将由居民学习共同体转化而来的自治社团纳入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竞标方,进行公开竞标。

第三,规范管理。对于居民学习共同体向自治社团的转化,主要是通过项目扶持的方式进行,因此管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自治社团的管理,一是项目制的管理。

对于自治社团的管理,其实质就是居民学习共同体向自治社团的孵化管理。居民学习共同体的草根性决定了由其转化而来的自治社团,通常不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件。因此,社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此进行条件变通,按照事责对应的原则,根据项目大小确定社团人员和资金要求。一般认为组织成熟度的标志是组织结构,社区教育主管部门可采用项目采购的方式,以经济手段来促使居民学习共同体架构起符合专业自治社团的组织结构,明确组织内部人员分工、任务及成员间相互的关系,以达到顺利完成项目的目的。

社区教育主管部门的项目制管理,其任务就是建立一套项目采购、项目实施、项目监督、项目评估的制度体系,通过制度约束,使项目能够在资源限定条件下,实现项目目标。项目制的管理中,地方社区教育的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分权,横向上处理好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以获取项目资金扶持和社团管理政策指导,通过合作行政达成以项目制孵化社团的目标;纵向上应协调好市、镇、村(社区)三级的社区教育业务机构的权限关系,社区教育公共服务项目最终的落脚点在村(社区),因此村(社区)是项目受益方,是项目监控的第一责任人;镇社区教育中心是最低一级的项目采购方,同时也是社区教育公共服务的专业机构,因此主要责任是对区域内所有项目的监管,同时也是居民学习共同体向社团孵化的直接责任机构;市社区培训学院则是对区域内负有社团孵化责任的项目进行检测、过程性评估和分类指导。

第四,科学指导。科学指导是指在居民学习共同体走向自治社团的过程中,地方社区教育的专业机构,特别是社区学院和乡镇社区教育中心,对居民学习共同体的选择、项目的设计、项目承接的方式、项目实施过程中共同体内部组织架构、共同体专业技能的提升、项目质量的监控乃至评估等环节,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以达成项目目标而进行的组织架构中,做好组织设计。要引导居民学习共同体的组织协调机制向标准化方向发展,即各成员的工作流程、产出、技能和规范四个方面的标准化。而标准化协调机制的建立也就意味着建立了正规化的组织结构,表现为明确的并诉诸文字的组织行为规则。组织的正规化必然伴随着专门化,因为在组织行为规则中包含着每个组织成员的任务划分,工作专门化由此产生,在此基础上按照工作类别分组便形成了部门化,至此组织的管理层级关系和管理幅度得以确定,居民学习共同体也初步完成了向自治社团的华丽转变。

四、居民学习共同体走向自治社团的主体责任

居民学习共同体走向自治社团,是一个自觉、自致、自为的过程,在政府引导、孵化的政策环境下,居民学习共同体须自觉实现组织架构的转变,致力于自身社会服务功能专业化发展,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自治。具体来说,其主体责任有以下方面:

第一,以满足居民学习需求为导向,突出教育服务功能,实现组织架构正式化。居民学习共同体走向自治社团,需改变其原来的组织松散性,由非正式组织向正式组织转变。所谓正式组织,是指人们按照一定的规则,为完成某一共同的目标,正式组织起来的人群集合体,是具有一定结构、同一目标和特定功能的行为系统。

居民学习共同体走向自治社团,是在目标—效率机制驱动下,通过居民学习共同体成员的内部合理分工、确定职权并通过书面合约加以规定落实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居民学习共同体自觉变革以实现成员稳定的过程,也是实现其组织功能转变的关键。在此过程中,居民学习共同体根据事本主义原则,以完成教育服务为目标,求取适当的组织形式并通过组织内部约定实现分工合作,以组织功能的正常发挥确保达成组织目标。

第二,以社区教育服务项目为平台,促使组织功能的转变,从成员自足走向为社会其他成员服务,不断提高服务的专业水平,提升满意度。

正如上文所述,政府对居民学习共同体向自治社团的转变孵化,主要是通过项目扶持的方式来进行的,因此由居民学习共同体转变而来的自治社团,应通过项目管理来提升自身的能力,尤其是社团的活动能力、管理能力、创新能力、扩张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其中最为核心的是自治社团的管理和创新能力,既要 “做正确的事(Do the right thing,获得效能,具有创新价值)”,又要“把事情做正确(Do the thing right,获得效率,指向管理意义)”。[5]创新能力直接决定了由居民学习共同体转化而来的自治社团的生命力,而管理能力则是自治社团实现其预定功能的保障。

经由项目服务,由自足走向满足社会需要,通过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提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逐渐摆脱政府扶持走向市场的过程,也是其专业化发展的过程,而基于社团自治之上的“社会参与”的意识觉醒,正是社会自治的起点。

第三,立足公益,服务社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居民学习共同体向自治社团的转变,并未改变其区域性和草根性,其与生俱来的草根性,决定了由居民学习共同体转变来的自治社团与社区居民水乳交融、浑然一体。

通过承接政府公益服务项目,发挥其在社区内的公益性服务功能,经由居民的学习需求的满足到社区公共精神、社区意识的价值导向的塑造,是自治社团获取社区认可的必要条件。通过与社区内其他组织、居民的交流互动,来引导和调适社区成员间的关系,从而发挥自治社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获取政府支持的重要因素。通过参与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有效弥补政府服务的不足,同时作为居民管理社区事物的平台和政府服务职能的承接载体,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提供空间。

综上所述,居民学习共同体走向自治社团,是自在走向自觉并成为社会治理主体的过程,同时也是草根组织走向自律自治的正规组织的过程。这一过程中,政府当为其搭建平台并指引方向,同时这也是社会自身“解放”的过程,而所有这些过程都直接指向“民主、平等、合作、参与”等社会治理的基本价值。

[1]汪国新.社区学习共同体的培育策略[J].职教论坛,2012(3):47-50.

[2]布鲁纳.教育的文化:文化心理学的观点[M].宋文理,译.台北:台湾远流出版社,2001:51.

[3]金志霖.英国行会史[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5.

[4]卢现祥.西方新政治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83.

[5]张鲁夫.“做正确的事”和“正确地做事”[J].现代国企研究,2013(3):57-59.

责任编辑虞晓骏

On the Trend of Community Education from the Residents Learning Community to Self-governing Society

LI Bin/

Zhangjiagang Open University

Residents learning community,with learning as its common will,is an important way of developing community education and promoting residents learning.In the context of social governance,it is necessary and possible for residents learning community moving towards self-governing society.The local government should provide policy support to increase the governing system of community education and governing ability in the course of transformation.At the same time,the process of the self-governing is also the process of taking the subject responsibility consciously.

residents learning community;self-governing society;government role;subject responsibilities

2016-06-13DOI:10.13425/j.cnki.jjou.2016.04.002

李斌,张家港开放大学高级讲师,主要从事社区教育研究(14174760@qq.com)

江苏开放大学“十二五”2014年度一般课题“社区学院能力建设研究——以张家港社区学院为例”(14SEW-Y-026)

猜你喜欢
社团共同体成员
《觉醒》与《大地》中的共同体观照
缤纷社团
主编及编委会成员简介
主编及编委会成员简介
主编及编委会成员简介
主编及编委会成员简介
爱的共同体
构建和谐共同体 齐抓共管成合力
论《飞越大西洋》中的共同体书写
最棒的健美操社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