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法官助理选聘机制研究*

2016-02-02 14:00苑希悦项励
关键词:聘用制助理法官

●苑希悦 项励

聘用制法官助理选聘机制研究*

●苑希悦 项励

【内容提要】 本文以聘用制法官助理的选聘机制为研究对象,论证如何畅通该群体的“入口”。从案多人少、审判权运行规律等角度对聘用制人员可以担任法官助理进行了正当性和必要性的论证;对聘用制法官助理的聘用条件、薪酬待遇、招聘程序和是否需要具备工作经验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最后对聘用制法官助理制度顺利推行并充分发挥作用提出了建立单独序列等级、创新管理考核机制、健全教育培训机制和规定任职回避四个方面的建议。

聘用制法官助理 选聘机制

一、提出问题:聘用制人员能否担任法官助理

聘用制法官助理是指在法院编制外招录的通过合同管理的司法辅助人员①部分作者同时也称“合同制法官助理”或“外援型法官助理”,但区别于聘任制法官助理。。我们引进一种制度,在制度设计方面必须注意与现存制度之间的容忍度、协调度、开放度。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有与其他国家完全相同的法官助理制度,聘用制法官助理选聘制度的构建必须结合国情,并与我国的司法体制和法院现状相适应。

(一)聘用制人员担任法官助理的正当性分析

1.法官助理性质决定可以由聘用制人员担任

《四五改革纲要》第48项提到“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了法官助理为司法辅助人员中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中规定: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协助法官进行调解等职责。由此可见,法官助理履行职责必须是在“法官的指导下”或“协助法官”,其本身并无独立的司法裁决权,仅仅是作为一种司法辅助职业,协助法官做好司法裁判工作。因此,可以确定,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同为不拥有司法裁决权的司法辅助人员。

既然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可以通过聘用制形式进行招录,则法官助理同样作为一种职业②孙国明主编:《法官助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52页。,也应当可以通过聘用制人员进行管理。

2.聘用人员担任法官助理有助于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

一方面,法院工作人员“能进不能出”问题一直是法院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采用非编制的聘用机制,对表现不好者可以解聘,优秀者则予续聘,主动权就完全为法院所掌控,这无疑将给法院管好用好法官助理以极大的灵活性。另一方面,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应当从整个司法改革的全局来思考和设计,具体而言应当置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大局中加以考虑。在编制外聘用法官助理解决了司法辅助人员缺乏的问题,可以规定一定的聘用年限,进行动态管理,跳出了在编制内选助理、在员额制改革“落榜”人员中选助理的局限,有助于建立一支优秀的法官助理队伍。

3.“人财物省级统管”为聘用制法官助理解决后顾之忧

按照《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读本资料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我们大致可以确认未来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的财物统管模式为“省级财政部门管理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三级法院均为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的一级预算单位,向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预算,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这样一来,省高院可以充分发挥了解下级法院情况的优势,充当下级法官的“娘家人”,为聘用制法官助理争取充分合理的保障资金。

(二)聘用制人员担任法官助理的必要性分析

1.编制不足现状需要由聘用制人员担任法官助理

经历1985年从高中毕业生中招录和1994年大规模增编补员,绝大部分法院编制都呈饱和状态,只能每年因退休等正常原因空出编制才能补充新鲜血液。在这种情况下,聘用制人员担任法官助理制度既避开了编制局限,又增加了司法辅助人员数量,降低了法官工作量。聘用制可以在不占用编制的前提下,以单纯劳动用工合同的方式招聘人员,只要法院有能力解决人员经费问题,便可以掌握法官助理用人权。

2.聘用人员担任法官助理有助于促进司法实践的发展

聘用制法官助理的聘期通常较短,例如江苏28家法院从高校应届生中招录的法官助理合同期限为2年③参见http://news.jschina.com.cn/system/2014/07/01/021300101.shtml,2015年7月3日访问。,法官助理更新速度非常快,基本每年都招聘新的法官助理,且部分法院招聘的聘用制法官助理的文凭要求为硕士研究生④参见http://opendata.baidu.com/zhaopin/?p=mini&rn=18&style=list&wd=%E6%B3%95%E5%AE%98%E5%8A%A9%E7%90%86%E6%8B%9B%E8%81%98,2015年7月4日访问。,这就为法学院的最新研究成果流向法院提供了信息通道。招录的法官助理大多来自各大法学院校的优秀学生,这些学生带来的对前沿问题研究的新观点,常常会给老法官的审判思路带来启发。

二、博采众长:聘用制法官助理选聘制度的构筑

法官助理作为一项舶来品,在我国有着丰富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同时应当借鉴域外法规定,构筑我国的聘用制法官助理选聘制度。

(一)明确聘任制法官助理任职标准

对于聘用制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适当降低任职条件,增强法官助理职业对未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学生的吸引力;二是提高聘用制法官助理任职条件,促进法官助理“精英化”。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数量骤增。截止2008年底,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30所,在校法学本科生超过30万人⑤《我国已有630所本科院校开设法学专业》,载http://www.bj.xinhuanet.com/bjfs/2009-05/30/content_16660577.htm,2015 年7月6日访问。,足以保证聘用制法官助理的起点为本科。根据人民法院报披露,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助理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分别是程序性诉讼事务、撰写审理报告、裁判文书和完成宣传调研任务⑥《法官助理前景可期待》,载《人民日报》2015年5月20日。,这些工作都要求法官助理具备相当的法学专业知识,起点应当是本科学历。而根据互联网资料推断,全国法学应届毕业生中司法考试通过率应该保持在35%左右,远远高于社会考生10%-15%的通过率,对于这部分毕业生,如果能够进入法院担任法官助理,那对未来的法律职业也是非常有益的。

(二)简化聘用制法官助理招聘流程

编制内法官助理的招录流程为公务员考录流程,聘用制法官助理的招聘应当在坚持严肃性前提下,适当简化流程,增加符合法官助理定位的流程。

坚持严肃性是指聘用制法官助理的招录不同于企业、公司的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它必须有政审和公示环节,以保证进入法院工作的人员“政治上可靠”。适当简化流程是指将机械的报名、笔试程序改化为“现场报名+初次面试”程序,应聘人员在携带相关资料现场报名的同时,由业务庭法官和政工科工作人员进行“初次面试”,对该应聘人员的语言表达能力、法律修养等能力进行初次测验,并当场告知是否进入下一轮考核。因为法官助理不仅仅需要丰富的法学知识积累,更需要一种与当事人打交道、做当事人工作的能力。只会写判决而不擅长与当事人沟通的法官助理不是一名合格的法官助理。

二次考核的面试可以采用双向选择机制,由业务庭庭长、审判长等业务骨干组成,通过简单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等现场考核来择优劣汰,既满足了资深法官的要求,也充分听取了聘用制法官助理的意见,起到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3”的效果。这样一来,经过了普通法官侧重于交往能力的初面和业务庭长侧重于法律综合能力的二面,该应聘者从业务上是符合要求的。符合要求的应聘者就应当进入体检、政审和公示环节了。

(三)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确定薪酬标准

聘用制法官助理薪酬的考量因素有以下三点:一是聘用制法官助理是什么层次的人才?也就是他值多少钱?二是雇佣他的法院财政状况如何?也就是法院有多少钱?三是需要聘用制法官助理进行什么样的流动?

本文已经阐明了观点,即聘用制法官助理应当是具有高等教育法学本科学历以上并通过司法考试的优秀应届生。其拥有较为扎实的法学知识,但是实践能力严重不足,因此其薪酬应当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而低于所在地区的中等水平收入。全国法院系统中每一个法院的情况不尽相同,财务情况也不尽相同,但是在推行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之后,特别是对每个法院的聘用制法官助理配置到位之后,根据已经核实准确的司法辅助人员数量足额拨款,以满足经费需求。因此,法院有多少钱已经不是问题。聘用制法官助理应当是一个不断“流动”的队伍,需要通过他们将法学院的理论研究成果带给法官。因此,应当制定一个较为合理的薪酬金额,避免因为薪酬过高导致临时聘用的法官助理成为了“长期聘用”的法官助理,违背了设置此项制度另一个目的。

笔者建议,对于聘用制法官助理的薪酬,可以比对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水平进行发放,在刚工作时处于一个略低但能够保证基本生活条件的水平上,以保持聘用制法官助理的工作动力,同时也能避免因薪酬丰厚导致的“不流动”。与聘用制法官助理类似的美国法官助理,其薪酬并不高,第一位法官助理一年的薪酬仅仅为1600美元⑦刘晓东:《论美国联邦法官助理制度》,载《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与律师助理的收入相去甚远。

(四)应聘聘用制法官助理不需要相关工作经验

在法官助理制度最为成熟的美国,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有趣的变化。很多大法官不再雇佣名牌法学院的毕业生担任法官助理,而雇佣有一年或几年职业经验的青年律师来担任法官助理。⑧刘亚君:《中、美法官助理制度的比较研究》,兰州大学2006年硕士毕业论文。在我看来,这种转变相当于一种常规的转变,即经历了近百年的辅助性助手向“辩论型”助手的转化,从本质上是一种“图新鲜”的改变,并不是否认名牌大学法学院毕业生无法担任法官助理。相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下,应聘聘任制法官助理不需要相关工作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十三项法官助理的职责较为简单,多为程序性事务,经过一到两个月的学习基本都能熟练掌握,即使是准备与案件相关的参考资料和授意草拟法律文书,也是较为简单的法律关系,不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行业从业经验。

第二,目前我国实行的初任法官公务员考录制度实际上为拥有1-2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的法律人进入法院担任法官助理开辟了通道,有意进入法院的年轻法律人完全可以经过公务员考试成为“编制内”的法官助理,随之晋升法官,实现自己的法官梦,招聘“编制外”法官助理再附加一年法律行业工作经验有画蛇添足之感。

三、机制保障:聘用制法官助理配套管理措施

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经验来看,因为没有单独的职级晋升途径,“工作十年,待遇与信任无区别”的现状导致这一群体相当不稳定,工作积极性不高。对于聘用制法官助理,应当制定单独的考核方式、晋升途径等配套管理措施,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从而发挥独特的工作优势。

(一)建立聘用制法官助理单独序列等级

目前关于聘用制法官助理等级划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深圳市盐田区法院的做法,将聘用制法官助理作为专业技术岗位,细分了初级法官助理、四级法官助理、三级法官助理、二级法官助理、一级法官助理五个等级,实施分级管理,每个级别对应一个工资标准⑨《盐田法院法官助理细分五级待遇可超在编人员》,载http://sz.southcn.com/s/2014-10/31/content_111234820.htm,2015年9 月10日访问。。第二种观点是厦门中院柯艳雪法官提出的,将辅助事务分为低度疑难司法辅助事务和中度疑难司法辅助事务,根据聘用制法官助理的工作能力来确定其法官助理等级,并建立相应的晋升方式⑩柯艳雪:《双重模式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载《内蒙古电大学刊》2013年第1期。。

笔者认为,深圳市盐田区法院的做法更具备可操作性。法官助理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具有较高的学历和专业素养,是员额内法官正常开展工作所倚重的重要力量。在设计管理方式时,一定要强化激励作用,切实提高该群体不断提高司法能力的积极性。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可以参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职称制度,固定级别薪酬待遇,合理拉开差距,一方面可以为聘用制法官助理提供不断努力的“奔头”,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加强聘用制法官助理群体的职业保障,提高其职业认同感。

(二)创新聘用制法官助理管理考核机制

聘用制法官助理管理考核制度应当紧紧围绕工作内容和特点来设计。法官助理作为法官最亲密和依仗的助手,协助法官处理大量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应当将法官助理纳入管理和考核的主体之中。具体来说,在聘用制法官助理的管理考核方面,依然应当坚持法院的政治部门作为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的原则,其合作法官就其日常表现及业务能力进行考评。

在管理方面,由于聘用制法官助理与用人法院签署了劳动合同,在其中对岗位职责有明确的要求。这些要求既包括廉洁、保守审判秘密、遵守规章制度等“政治性”义务,也包括经法官委托依法参与庭前证据交换、参与调解等“业务性”义务。在日常管理中,政治部门和法官各自依照劳动合同对聘用制法官助理进行管理。

在考核方面,法院政治部门依照其平日表现,对其是否违反审判纪律、遵守规章制度进行考核,其合作法官则应该考虑法官助理从事的审判辅助工作特点,对其具体的工作进行量化,例如参与调解次数,调解结案率,起草法律文书数量,调研能力等,合理测评聘用制法官助理的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应当分为合格、基本称职、不称职三种结果。对于达到合格级别的,可以逐级晋级,提高薪酬待遇;对于考核基本称职的,应当不予晋级,如果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应当给予降级处分;对于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应当依法终结劳动合同,给予辞退处理,从而形成科学合理的奖惩处罚机制。

(三)健全聘用制法官助理的教育培训机制

法院应当健全聘用制法官助理的教育培训机制,切实提高司法能力,缩短由学生转变为法官助理的时间。

1.以法官培训学院为龙头进行脱产培训。法官培训学院作为各级法院人才建设的职能部门,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应当将法官助理这一群体纳入到学员体系中,集中教研优势进行攻坚克难。通过系统、规范的脱产培训,使聘用制法官助理能够较快地融入到这份工作中,并将分散的习惯训练与集中理性提升结合起来,迅速提高对类型化案件的证据审核、法律适用的能力。

2.以员额内法官为导师进行在职培训。在聘用制法官助理脱产培训归来之后,由与之相配合的法官担任其导师,在丰富的审判实践中,对其进行生活关心、业务帮助、技能指导、思想疏导,迅速提高聘用制法官助理的综合素养,实现由大学生到法官助理的“无缝对接”。

(四)规定聘用制法官助理的任职回避

大部分聘用制法官助理在合同期满之后,会选择律师作为自己的下一份职业选择。对于法官辞职,我国法官法、律师法有明确规定,即曾经担任法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那聘用制法官助理从法院离职后,是否有类似的任职回避?

离职法官担任律师的任职回避规定,其出发点是为了防止离职法官利用其在原先法院的影响力进行诉讼行为,影响司法公正,预防司法腐败。从这个角度来讲,聘用制法官助理虽然在法院工作时间一般不会太长,但其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他们的影响力与离职法官相比要小得多。因此对于离职的聘用制法官助理来说,应当进行略微宽松的任职回避,建议规定如下:离职聘用制法官助理不得担任其曾合作过的法官的诉讼代理人;离职聘用制法官助理离任两年内不得代理其工作过法院的诉讼代理人⑪岳彩岭:《外援型法官助理如何管理和使用》,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22日。。

(作者单位: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范岱岳

*本文获全国法院第二十七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有删节。

猜你喜欢
聘用制助理法官
生活小助理
浅谈事业单位聘用制下的人力资源管理
自在如风
法官如此裁判
法官如此裁判
助理
做“德法兼修”的好法官
聘用制员工管理与培养问题探讨
——以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为例
当法官当不忘初心
公务员聘用制要能上能下能进能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