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的艺术

2016-02-02 14:00黄宏伟
关键词:裁判法官当事人

●黄宏伟

“说”法的艺术

●黄宏伟

听相声段子,开场白多是“相声是门表演艺术,讲究的是说、学、逗、唱”,一旦说得顺溜、学得逼真、逗得恰当、唱得动情,也就达到了艺术效果。法律除了是门技术,又何尝不是“说”的艺术呢?刑侦人员要开动脑筋设计问话,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诉案情。针对零口供的,则要运用更多的证据“说”话了;检察官需要完整、流畅地“说”出公诉意见,才能将犯罪嫌疑人送上审判庭;律师接受委托后,也要巧舌如簧般不遗余力地为当事人“说”来最大的利益。再看法官,虽与各方语言交流不多,但一纸判决却把法律事实、法理依据、法律适用“说”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法官在何时要怎样去说话,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有人会说“谁管天管地,还管得了我说话的兴趣……”。错,即便是普通自然人,一旦失了“口德”,因毁损他人名誉或辱骂、恐吓等造成他人蒙受精神痛苦的,就不再是道德范畴的问题,而必然要受到法律制裁。再如医患关系中,如医生擅自将患者病情资料对外传播,也是有违医德的。类似因为言者口无遮拦而引起的矛盾纠纷在我们生活中并不少见,这或许就是老话说的“祸从口出”了。法官扮演着法律传播者的角色,如果采取的方式不当,结果只会事倍功半、事与愿违。传播法律的方式有很多,语言因其直截了当和便捷有效的特性而成为首选。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官不能私下接触当事人,而为顺应案结事了的内在需求,又提倡法官应当依法多做调解工作,这就要求法官在与当事人的有限接触中必须具备较高的“说”法能力。

提到艺术,大多会与阳春白雪、曲高和寡联系起来。其实不然,古往今来大凡能够流芳百世的多是贴近生活、吸取生命精华的艺术作品。“说”法的艺术要求并非指说者必须眉飞色舞、声情并茂,具有表演性、观赏性。而是指说者应当通过质朴的语言表达考虑成熟后的法律意见,并能够通过语言技巧使对方坦然接受,最终达到传播法律知识、执行法律规定的效果。当然,娴熟地“说”法对说者在文化素养、业务素养及个人修养方面必然会有较高的要求。

法官作为“说”法的主力军,要想通过“说”法达到传承法治精神、构建良好法治环境的效果,大体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在裁判结果未与当事人见面之前不要说定论性的话语。法官对准备起诉以及刚参加完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说“这个官司你必输无疑”或“这个官司你赢定了”,是非职业化的表现,只会引起当事人对法官未审先判或保持中立产生合理的怀疑;二是在依法行使释明权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调动语言功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提高办案效率。为什么当事人信任所请的委托代理人?因为他们坚信,无论代理人是否出自职业要求或是经济需求,都能够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尽力争取权益。因此,如果法官在释法明理的过程中,能够缩短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并且通过准确的语言表述来打动当事人,使其感受到法官是在诚心帮助自己,就会积极配合法官,促进案件顺利了结;三是针对已经有裁判结果的案件,应对当事人竭尽答疑解惑之能。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可以从中找到自己想知道的东西。如若不然,则应耐心诚恳地解答当事人所提的相关问题。一味地回避或者简单地应付两句,只会加重当事人的疑虑和不满,有理有据地解答则会令胜者赢得清清楚楚、败者输得明明白白;四是对他人办理的案件不要妄加评论。毕竟,自己没有参加整个审判过程,仅凭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得出推断结论是极不严谨的。即便要帮助当事人读懂法律,也只应在现有的裁判文书基础上进行解答,无限扩张文书内容乃至弃法官身份于不顾而随同当事人的情绪起伏则显得更没有专业水准;五是法官在“说”法的过程中应当达到无我的境地。诸如前天没赶上班车、昨天下雨溅了一身泥、今天与人发生了小矛盾等等足以破坏情绪的事情,不应成为我们乱“说”法的理由。放弃自我,公心“说”法,执法必畅;六是针对不同的“说”法对象把握好“说”的方式。例如,对法律素养相对较高的人仅以“是”或“否”作答是远远不够的,还需阐明“为什么”。反之,对法律知识较为匮乏的人高谈阔论往往远水解不了近渴,倒不如几个形象的比喻来的更为实在、实用。

造物主为人类设计了一张嘴巴和两只耳朵,为的是让人多听少说,这话不无道理。作为法官更应该慎言、慎行,学会用心倾听才能“说”得精彩,学会用脑思考才能“说”得响亮。

(作者单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郝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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