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抢红包”可能是在犯罪

2016-02-05 01:56本刊编辑部
新传奇 2016年7期
关键词:手气赌资组织者



当心!“抢红包”可能是在犯罪

“十余省市、300多人涉案、涉嫌赌资累计1000余万元”。这是2015年8月浙江台州警方披露的一起刚破获的“微信抢红包涉嫌网络赌博案”。抢红包怎样才算赌博呢?

玩法漏洞:极易沦为“网络赌博”工具

微信红包分为两种,一种固定金额红包(即“普通红包”),一种是随机金额红包(即“拼手气红包”)。

以下两种“红包接力”玩法已经是赤裸裸的“网络赌博”。

玩法一:手气最佳者特定金额群发。

按照该红包接力玩法,组织者或参与者根据群内人数情况,在群内发出第一个“拼手气红包”(几个至几十个不等),手气最佳者(金额最大者)按照固定金额给所有抢到红包的参与者或全部群内成员逐一发放固定金额(最高两百元)的普通红包或微信转账较大固定金额(从不低于两百元到数千元不等),随后组织者或参与者按照一定规则重新发红包选择出手气最佳者,以此类推,不断循环。

玩法二:以红包金额数字作为押注。

群组织者以特定红包金额数为押注猜大小标的,猜中可获得倍数不等的收益,反之,则归群组织者所有。

在两种玩法中,所有参与者都可能涉嫌聚众赌博或赌博罪。在“玩法一”中,如果有组织者自出资金,发起每轮“拼手气红包”且参与每轮手气最佳红包分配(固定抽头渔利),则该组织者可能涉嫌“开设赌场”。而“玩法二”已是赤裸裸的开设“网络赌场”。

涉赌分析:以“营利为目的”是关键

那么,上述两种微信红包接力玩法,到底在何种情形下就会被认为犯罪呢?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的,都属于“聚众赌博”,涉嫌构成“赌博罪”。

简单说,只要微信红包群的组织者或参与者是“以营利为目的”,不论是参与人数、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量或规模,还是组织者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一定金额,都将涉嫌构成“赌博罪”。

而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开设赌场”。

显然,对于红包接力群的发起者或组织者来说,如果红包接力群的玩法具有赌博色彩,那么,该红包接力群的组织者或发起者,很可能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

官方追责:需“明知”且牟利或赌资结算较大

那么,作为微信红包的开发者或技术提供者,微信官方或腾讯在其中,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意见》的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或“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等服务或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显然,具体到微信群红包玩法涉嫌赌博时,微信涉赌红包群是否能够认定构成“赌博网站”,微信官方或腾讯是否明知,以及是否从中牟利或代为提供较大数额赌资结算是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所在。

根据《意见》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只有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才应当认定“明知”:(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各类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因此,只要微信官方或腾讯,在知晓相应微信红包群涉嫌赌博行为,及时保存证据上报或根据主管部门要求予以解散相关微信红包群,就基本能“撇清责任”。

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微信接力红包玩法离网络赌博可谓只有“一步之遥”。

发红包本是一种传统习俗,但是借助移动支付却有沦为“网络赌博”工具,对于普通用户来说,自身要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参与微信接力红包玩法,以免陷入微信群赌局之中,一旦误入其中要及时举报。

(《检察日报》2016.2.13)

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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