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16-02-11 21:02赵雅娟李浩毓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6年12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消防政府

赵雅娟,李浩毓

(天津河西区消防支队,天津 300200)

●消防监督管理

现阶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赵雅娟,李浩毓

(天津河西区消防支队,天津 300200)

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及信息技术的不断提高,建设阳光政府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尽管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建设起步较晚,但是目前已取得显著成效,尤其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建设正在逐步迈向规范化。通过一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件,阐述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及依据,分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现状,并对深化执法公开化提出几点意见。

消防机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对策

一、一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例

2015年4月30日1时58分,天津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河西区长城里×门×室发生燃气爆燃事故。2015年9月25日,天津市河西区公安消防支队对该起火灾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西公消火认字〔2015〕第0026号)[1]。2016年5月9日,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向支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因天津市河西区公安消防支队做出的西公消火认字〔2015〕第0026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涉及申请人的切身利益,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公开做出该《火灾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鉴定报告15份(含鉴定报告试验过程的视频资料等)、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

该申请是河西区消防支队接到的第一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到此申请以后,支队高度重视,查阅相关资料,提请总队帮助。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资料内容,依据相关条款和规定最终确定公开范围。整件事情的答复结果申请人相对满意,但就整个事件办理过程而言,仍然存在着公开范围模糊、答复时间较长等诸多问题,引起了笔者对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等各方面工作的思考。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界定及法律依据

关于政府信息的定义,从政府行使职能的角度出发,政府信息主要是指政府部门为履行其职责所获取、保存和传播的所有信息;如果从行政体系的角度出发,政府信息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管理或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保存、传播以及处理的信息。根据2008年5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取得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予以保存的信息。微观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特指一种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向公众或特定的公民提供有关信息的法律行为;宏观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指的是一种政治制度,即行政机关向公众或特定公民提供行政管理信息的范围、主体、程序、法律后果等要素组成的法律制度。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天津市政府于2008年5月30日施行了《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由于消防部队是公安机关的一支重要执法警种,公安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也于2013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其中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消防总队也下发了《关于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的通知》《关于规范我总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通知》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及时限,为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提供了更加细致的依据。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公开范围具有不确定性,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出了政府信息自觉公开的范畴,并未涉及依申请的公开范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依法进行消防公共安全管理活动时,履行的是行政机关的职责,由此产生的信息,也必须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指导思想。该案例中,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做出该《火灾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鉴定报告15份(含鉴定报告试验过程的视频资料等)、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内容,因为现在尚未有特别的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基本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及相关地方性文件等规定,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办案人员不能清晰明确其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及是否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在确定公开范围的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导致回复期限过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与推行尽管在某种意义上为政府信息公开奠定了法律基础,可是这一文件只有三十八条内容,涉及具体决策过程的信息较少且依旧存在着很多缺陷,需要制定更加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规定以对政府公开资讯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2]。

(二)回复理据不够充分,易导致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不予公开的答复时,如果不能正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对做出不予公开的理由说明也不够充分,或对当事人的说理工作也不够到位,极容易造成当事人的不满。当事人往往会采取继续信访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甚至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继续表达自己的诉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则陷入了被动,甚至会被拖入无尽的司法程序中。从该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来看,申请人的目的不在于申请公开的信息本身,而是有其他的利益诉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能范围往往可能会涉及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会出现回复一点带出一大串的问题,所以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更加要注意回复理据充分,在做好消防部门的本职工作同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3]。

(三)公开意识薄弱,制约执法公开化建设

受到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工作人员的民主法治意识及观念还比较淡薄,没有重视公众的知情权,没有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政府信息进行有效公开,并且把政府信息公开看成是政府的一种职权甚至是特权。单位主体责任观念淡薄,社会资讯获取观念淡薄;此外,僵化地认为行政活动拥有较强的神秘色彩,对信息公开缺乏责任感。

现阶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执法工作公开化的主动性、积极性还不强,还存在推推动动、不推不动的被动应付行为,依旧存在不敢公开、不愿公开的情况。担心案件公开以后会泄露秘密、暴露自身执法问题,给执法工作造成困扰;担心服务管理信息公开以后,群众会对自己的执法行为挑刺;担心导致的后果会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荣誉抹黑,这些都严重制约着执法公开的效果。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底子薄,没有相关的经历,尚未认识到信息公开是一种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行为,部分单位工作效率低下,各项措施不到位,导致消防部门的权威被质疑和政府公信力的缺失,无法按时、合理地公开信息,隐瞒、遗漏等问题时常出现,可能导致信息失去效用。群众根据国家宪法参与政治活动,进而起到监督作用,要求政府活动的信息公开,不然监督也就失去了意义。

(四)缺乏健全的公开体系

就目前政府公开信息的情况而言,工作人员尚未意识到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而且他们的思想观念也比较落后,有关单位在办公的时候缺乏良好的协作,进而阻碍到信息的正常公开。另外,目前还尚未构建起国家通用的政务公开体系,仅在部分地区出台并推行了部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因此造成政府信息公开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信息公开无法真正实行。而且,我国公民法律观念比较淡薄,长时间都属于信息获取方面的弱者,仅仅是政府活动的附属者,无法主动获取政府信息,且就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而言,也尚未达成一致认识,部分人还觉得政府信息与自身关系并不密切,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政府信息公开活动。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

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至今已经有8年的时间,在这8年的时间里,经济飞速发展,改进与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适应现阶段的工作迫在眉睫,应基于此出台更加详细、更加科学的条例,建立信息公开的完善的法律系统,为促进信息公开打下牢固的法律基础。在出台有关法律之外,消防部门也应开展相应的调研工作,围绕自身的执法特殊性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而完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此,笔者认为应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明确消防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义务与对象,掌握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制定救济办法,探索政府信息公开事件的科学受理模式。就法律角度而言认可“公开为多数、非公开为少数”,清楚信息公开的对象、内容、范畴等,要求行政单位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指出不遵循信息公开法律规定的后果,并赋予人民群众有效的权利救济方式,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4]。

(二)强化公开意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转变理念,以建设服务型机构为目标,强化公开意识。贯彻服务百姓的观念,增强应对信息公开事项的工作水平,使得工作人员可以主动满足民众的需求、科学引导舆论走向、合理公开政府信息,增强公安消防单位在社会上的权威。不管是积极公开或是根据法律的要求公开,均须按照有关流程规章操作,不可以没有原因地拒绝公开或隐藏、欺骗不公开的原因。公安消防单位中有关信息公开的职员,应当保护好民众的知情权,且必须意识到民众就政府公开的信息的知情权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消防局与有关员工应当将信息公开摆在办公中的首位,构建一致的办公体系,做好有关的合作交替工作,贯彻透明化行政的思想,致力于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进行,进而更好地分配与使用政府的信息资源。

(三)增加信息公开的形式,保证公开渠道畅通

现阶段互联网技术已深入人心,除以往的书面文件、网页布告之外,更多的人逐渐尝试借助互联网社交应用参与政治活动。所以,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上,必须要适应时代科技的发展,使公开方式更加多元化。现阶段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设立“消防办事大厅”网站,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信息已实行网上信息公开。民众可以通过登陆该网站查阅所审批项目的审查进度和审查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为民众提供了方便。针对此种信息公开形式,还应注意完善以下几点:首先,信息公开的布告栏要放在相对明显的地方,且必须在第一时间调整布告栏中的内容,确保时效性。其次,网站也必须要按时检测维修、更新技术,以便民众的浏览阅读。另外,针对消防机构中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四)健全信息公开长效工作机制

要健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政府信息公开长效运行机制,保障政府信息工作有序、规范、长效推进,延伸、拓展广度和深度,促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公开化建设,让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消防部门执法工作的新常态。除法律中所规定的公民监督以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也要开展相应的自我监督工作,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纪检部门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开展定期考核,然后就结果进行晾晒和反思,总结经验,采取一切措施改进各方面的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要撰写相应的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接受各方面的建议,以便建立一个更加全面的监督体系。对于消防机构负责信息公开的从业人员要及时地做好各方面的培训工作,提升工作人员信息要公开的意识,并掌握好一定的尺度。另外,消防部门工作人员要全面地了解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并采取网络的渠道和民众之间进行一定的交流和互动,尽可能避免由于信息发布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

为了更加有效地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部门要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相关制度及其体系对相关人员进行一定的监督,从而保证政府的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建立相关的制度,对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救济途径提出相关的规定,若政府信息公开侵害了公民的权益,或公民以正当的方式来获得这方面的信息受到拒绝时,公民可利用司法途径寻求相应的帮助,或者是借助于行政复议,以保证自身的权益得以实现,这样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五、结束语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任务较重,应该要做好分内的事,规范而有效地履行各项职能。与此同时,还可以完善相应的条件,通过遵守各类正当程序,转变以前的观念,从内心深处真正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把自己定位为“服务者”而不是管理人员,才可以更好地开展建设工作,同时加速依法治国的进程。

[1] 陈学艳.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责任[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18(2):214.

[2] 吴秀强.浅析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J].当代经济,2012(21):28-29.

[3] 胡欢.论行政信息公开的必要性[J].知识经济,2012(20):39.

[4] 罗云方,黄德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理论探析[J].才智,2012(21):327.

(责任编辑 李 蕾)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urrent Firefighting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System

ZHAO Yajuan, LI Haoyu

(HexiDistrictMunicipalFireBrigade,Tianjin300200,China)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democratic politics and the growing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technology, many people gradually accept the concep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sunshine-government. Especially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the information-technology, the building of our national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is becoming standardized gradually. Through a case of applying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this paper introduces concept and basis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analyzes current situation of implementing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by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izations and fire control institu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t also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deepening law enforcement publication.

fire control institutions;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ation;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2016-06-23

赵雅娟(1977— ),女,河北河间人,高级工程师; 李浩毓(1991— ),女,河北秦皇岛人。

D631.6

A

1008-2077(2016)12-00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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