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罗马共和的混合政制遗产

2016-02-12 14:04
天府新论 2016年5期
关键词:西塞罗共和国罗马

陶 焘



试论罗马共和的混合政制遗产

陶焘

对于共和主义传统,如果仅仅从约束政治权力以保护政治自由的角度理解,反而会忽视它对于政制构成问题的其它维度。就罗马共和国的混合政制模式而言,我们可以发现三种主要关注,即政治的观念、公民的界定以及诉诸传统的原则。政治意味着一种获得最优的生活方式的手段甚至最优生活本身,公民则主要是一种身份和权利,两者共同奠定了混合政制模式的基础。另一方面,罗马共和国通过混合本身实现了不同政制原则和价值的包容。在罗马混合政制中,一切决定性的政治变迁都是重构,也就是改革旧制度和恢复本源的建城之举。

混合政制政治公民基本法建城理念

一、引 言

从事实方面讲,任何一种政体都是混合的,问题就在于用何种要素以何种方式予以构成和组合。可以说,政府必定是智识设计的产物,维护自由和创造幸福凭借的是有限智慧的设计和诉诸实践。众所周知,“从古代到启蒙时代,政治哲学家们都主张混合宪制比纯粹宪制更可取,因为来自三种纯粹类型的不同成分的混合,会让宪制更有活力,对溃败和革命的免疫力更强。”〔1〕在这个意义上,重新发现并恢复混合政制对于政制构成的独特角色和重要作用,就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遵循孟德斯鸠的精神,在澄清混合政制的内在结构,特别是波里比阿的混合政制思想之后,本文将依次分析构成混合政制的基本法以及推动混合政制的原则。①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以及专制政体三种类型,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便构成该政体的基本法。另一方面,除了基本法以外,各个政体还有自己的推动原则。共和政体需要美德推动,君主政体需要荣宠,专制政体则需要畏惧。性质决定政体,而原则推动着政体。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30页以下。在其中,我们会发现混合政制为我们分析政制构成问题提供了一种更为宽广的视角。所谓政制构成,是指某一政治体中的诸种政制组合要素在确立政治自由以及规范权力行使的基础上以某种方式构造和组成,进而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一国的政制构成问题,涉及该政治共同体的发生和持续,涉及复杂的政治权力实践,而不仅仅是法律的实践。复杂的政制构成问题,也就决定了不同的国家或者同样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就有不同的宪制问题。幸运的是,在罗马共和国,特别是在波里比阿和西塞罗的著作里,我们可以发现大量有关混合政制的论述,这些便构成了罗马共和国馈赠给我们的独特政治遗产。*波里比阿关于混合政制的分析集中在《罗马帝国的崛起》第六书当中,参见〔古希腊〕波里比阿:《罗马帝国的崛起》,翁嘉声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94页以下。西塞罗关于混合政制的分析,体现在《论共和国》当中,西塞罗的混合政制思想主要继承于波里比阿,并无明显区别,但西塞罗对于混合政制理念的独特贡献便是他在《论法律》中详细分析了与混合政制相适应的各种法律,这些法律便成为混合政制中的基本法,参见〔古罗马〕西塞罗:《论法律》,载《西塞罗文集:政治学卷》,王焕生译,中央编译局出版社2010年版,第216页以下。在详细分析罗马共和国的混合政制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探究的是与混合政制,或者说任何一种政制形式都相关的一个前提性问题,即有关政治和公民这两个观念的理解和认识问题。

二、罗马共和国的政治和公民观念

正如佩迪特所说的那样,“认为政治中所发生的事情是政治世界内部及其周边所流布的规范性思想观念的一个功能,这可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想法。制度性政策所呈现的形式和制度模式所固定的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即是由相关各方对事物在理想中应该如何的观念所决定的,也是由他们的利益、他们对经验性问题的看法所决定的。”〔2〕在这个意义上,很显然,潜藏在罗马共和国混合政制中的首要一个规范性思想观念便是共和主义。佩迪特认为,从起源和特征上看,共和主义都是一种罗马传统。〔3〕在佩蒂特看来,民粹主义的立场是将人民的集体存在视为主人,将国家视为仆人,并认为通过公民大会或公民投票来行使的直接民主才是首选的方式,人民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会依靠代议制和官员。相比之下,共和主义的立场则是将单个的人民和整体的人民视为委托人,国家则是受托人,特别是它认为人民委托国家实施一种非专制的统治,从而确保一种无支配的自由的享有和实现。从共和主义的立场来看,直接民主可能是一种非常糟糕的方式,因为它可能导致专制的极端形式,即多数人的暴政。民主的控制形式,当然是令人期待和必不可少的,但它并非好政府的最高目标。

尽管共和主义的无支配自由观构成了对自由主义者所坚持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分的挑战,但共和主义者忽视了罗马共和政制除了佩蒂特所说的以无支配的自由观为规范性思想观念之外,还蕴含着一种政治和公民概念的独特观念。由于罗马的政体乃是许多在各种不同条件下工作并且力主逐个解决各种政治问题的人共同拟订的,所以,西塞罗认为这一政体是政治经验所形成的最稳定和最完美的统治形式。经由追溯这种政体的发展沿革并分析其各个部分的相互关系,西塞罗旨在达致一种纯粹思辨被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国家理论。换言之,罗马共和政制不仅代表着一种政体类型,而且还意味着有关人的正确生活的问题。这便是积极实践的生活即政治的生活,还是沉思的生活即哲学的生活,两种生活方式之间何种更优越的问题。西塞罗对这一问题的兴趣并不单纯是理论的,而且被下述日益增长的倾向所激发:某些哲学家尤其是伊壁鸠鲁主义者在罗马人中鼓励了这种倾向,即贬低政治领域和拒不参与政治事务。西塞罗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便是恢复政治领域的首要地位。在西塞罗看来,人具有美德如同掌握某种技艺,需要加以运用,甚至技艺即使不加以运用仍可因谙熟而继续存在,但美德却赖于对它的运用。对美德的最好运用在于管理国家,在实际上实现那些哲学家们在他们的学派内议论的东西。对于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对于西塞罗而言,便意味着达至某种最佳生活的手段甚至最佳生活本身,一种具有德性的道德生活。

因此,在罗马共和国,献身于政治生活,也就是致力于一种高贵的国家事业,在那里人民可以通过国家控制外在的各种偶然性,并依据他们不同的价值和利益而追求他们自身的各种目的以及形塑他们的生活。在这个意义上,纯粹的民主制本身虽然并不必然意味着一种最优的政制模式,但任何否认人民对于政治这种共同事业参与的政制模式都不是最优的。人民的要素应该成为公共的政治生活的一种输入成分,人民的这种输入因素在政治生活中便体现在对于公民这一概念的界定当中。

既然人民的因素对于政治生活而言是如此重要,那么对于公民这个核心性的政治概念,西塞罗又是如何界定的呢?众所周知,西塞罗的大部分政治思想都是继承于古希腊的政治思想家,但对于公民的界定,西塞罗却在根本上不同于他们,尤其是区别于亚里士多德对于公民的界定。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公民首先意味着一种能力,即一种统治或者被统治的能力。然而,这种能力意味着公民仅仅存在于拥有某种特质的人民中间,这种特征主要体现在智识上的理性审议德性以及道德上的正义德性。*所谓公民,亚里士多德认为,就是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2页。公民其次意味着一种活动,公民的政治生活便是一个人道德生活的核心。这种核心地位也就决定了当公民的政治生活与私人生活发生冲突的时候,公民的政治生活总是处于优先地位。

然而,与亚里士多德不同的是,西塞罗认为,由于所有人都受制于一个法律,因而他们都是公民,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讲他们肯定是平等的。换言之,公民是一种身份和权利,而不是一种能力和价值。因此,在西塞罗那里,平等更多的是一种道德要求,而不是一种客观不可变的事实。实际上,在罗马共和国,罗马人是以其出生(针对天主教同其他宗教信仰者的通婚和私生子,会有些限制措施)、被释奴隶的身份(有某些临时的限制措施,即第一代人不得为官,而且被释奴隶都必须列入同一个农村部落中,以便尽可能削弱他们的政治影响)、征服后的归化、个体的特权等情形获得公民权的。罗马共和国的公民观念构成并拓展了罗马政治生活的基础,为罗马的混合政制模式提供了持续的动力和不断更新的输入因素。

正是以政治和公民这两个观念为基础,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才对国家做出了如下著名的界定,“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4〕因此,在西塞罗那里,一个国家除非依赖、承认并兑现有关把公民凝聚在一起的相互义务和对权利的相互承认那种意识,否则的话,它是不可能长久存在的;即使这种国家能够存在,那它至多也只能在一种软弱无能的状态中存在。

三、混合政制的内在结构

既然在西塞罗那里,罗马共和国的含义是人民之间的一种共同事业,对此的一个合理推论便是:能够体现这种共同事业的政制模式理应是民主政制。然而,罗马共和国的政制模式却是一种混合政制模式,而且是在实践中最优的政制模式。西塞罗对此的解释是,在纯粹民主制那里并不存在人民,因为“它不是由法的一致结合起来的,而是一个集体僭主。”〔5〕基于此,我们可以说,当国家的事业是人人之事业时,这种事业就不是任何人的。同理,当国家的事业不是任何人民的事业之时,此时人民就会极力要求归还自己的事业。

在我们分析西塞罗“基于法的一致而结合成的共同事业”中的“法”究竟是什么以及包括何种法之前,逻辑上的顺序是我们必须首先对构成国家这种共同事业的混合政制的内部结构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理解。我们知道,虽然西塞罗坚持最优的政体类型是混合政制,但西塞罗对于混合政制的分析却不是全新的。他主要继承了波里比阿的混合政制思想,而且在西塞罗的《论共和国》当中对于混合政制的内在结构本身,也并没有详细地分析,而仅仅是通过反对其它各种政制模式的内在弊端来论证混合政制的最优。因此,在这里我将主要以波里比阿的混合政制思想,来分析混合政制本身的内在结构。

遵循亚里士多德的政制分类传统,波里比阿也认为存在着三种单纯的政府形式,即国王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不幸的是,每一种单纯的政府形式都不仅包含着缺点,甚至包含着自身毁灭的种子,而且单纯的政府形式之间存在着一个恶性循环。虽然开明的政治家是否能一劳永逸地打破这一政体的循环运动存在着怀疑,但是他们至少能以某种方式来推迟这一运动,这便是缔造一种中庸或者平衡的政体这两种不同的路径。

一方面,为了避免三种政制类型滑向各自的对立面,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第四卷中提出了一种中产阶级执掌政权的中庸的政制类型。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一个政治社会中各种对权力的主张,都是由质量和数量这两种因素所影响和塑造的,质量是指由出身、地位、财富、教育等导致的影响,数量则纯粹是人数所产生的影响。如果质量因素占优势,政体就变得寡头制,最终趋向于为一个专断的派别所统治;如果数量因素占优势,政体就变得民主制,一个趋向于向民主发展的国家,就越趋向于由一群暴民所统治。政治家的实际问题就在于如何治理上述任何一种政体的国家,因此他们必须防止它强行实施它自己的种种制度。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幸福生活在于德性,德性在于中庸,那么中庸的生活必然就是最优良的生活,人人都有可能达到这种中庸。而且,无论是城邦还是政体,德性与邪恶的标准必定是相同的。

在这个意义上,“最优良的政治共同体应由中产阶层执掌政权,凡是中产阶层庞大的城邦,就有可能得到良好的治理。”〔6〕虽然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一样,原则上都不认为财产是善的标志,但他们却得出结论认为,就政治的目的而言,财产提供了最切实可行的趋近于善的标准。一个中产阶层掌权的政体允许了民主因素和寡头因素的并存,也就解决了稳定和有序统治的这些主要的问题。亚里士多德的中产阶层掌权的中庸政体虽然解决了民主因素和寡头因素的僭越倾向,但如萨拜因所指出的那样,亚里士多德却很少论及他那个时代的历史进程必定向他提出的一个具有同等迫切性的棘手问题,即对外事务方面的棘手问题。而且,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分析是以希腊的城邦经验为范本和依据,他也就很少论及这样一个事实,即城邦太小,以至于无法成功地统治一个庞大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它必须去应对像马其顿和波斯这样的大国。

另一方面,与亚里士多德不同,通过分析莱克格斯的立法,波里比阿认为每一种政体都无法不堕入其本身会堕落的形态。莱克格斯预见到这一点之后,“于是没有将他的政体设计为单纯或单一,而是结合所有最好政府形态中的优点以及特征,所以没有一种原则会独占,并转变成它相关的缺失;反而是它们之中的每一成分都会被其他的成分来相互平衡,所以它们之中没有一项政体的形态会不恰当地倾向或沦落到与其对应的另一方。”〔7〕可见,对于波里比阿来说,混合的政制之所以是最好的,并不是因为它体现了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中庸道德品质,而在于混合本身,即它对体现各种最佳的政制原则和价值的包容性。混合政制便不是一种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在民主和寡头之间的中间道路,而更多的是体现在三种政制原则和价值的混合之中。换言之,任何建立在一种排他性的政制原则和价值基础之上的政制模式都不是最好的,无论这种政制原则和价值是国王、贵族还是民主。在这个基础之上,波里比阿进一步认为,虽然莱克格斯通过抽象理性而将斯巴达的政体构建为一种融合三种不同政制原则和价值的混合政体,但罗马人却通过许多的斗争以及在困难中所习得的经验,也得到了混合政制同样的政府形态。

首先,罗马共和国体现国王这一政制原则和价值的便是执政官。除非他们必须率领军团出征,否则会留在罗马,对所有公共事务拥有最高权威。所有官员,当然除了护民官外,都是他们的下属,必须服从他们,而且是由他们引进外国使节,介绍给元老院。除了这些职责外,执政官会将紧急事件提交元老院进行讨论,而且必须完全负责执行它的决定。另外,监督所有由人民所执行之国家事务,也是执政官的职责。在有关战争准备以及战场上军事活动的一般执行上,执政官的权力近乎绝对性。执政官还有权对盟友提出任何合理的要求,任命军团里的营长,征召士兵以及选任那些适合服役之人。执政官在执行勤务时,可以对任何在他们统领之下的人进行惩罚,并且有权从公库动用任何他们认为适合的金额;在财政事务上,他们有一位财政官为助手,完全配合执政官的指示行为。所以波里比阿认为,如果我们仅将注意力放在执政官的权力上,那么罗马共和的政体很容易给人一种完全是王权政治的印象。

其次,罗马共和国体现贵族政制原则和价值的是元老院。元老院控制国家财政。除了已经拨给执政官的款项以外,财政官需要得到元老院命令的授权,来进行任何计划的开销。元老院也控制着所有开销中最巨大及最重要的项目,即监察官每五年对公共建筑物所提供之维修及新建计划,这是由元老院拨款来完成的。同样地,任何在意大利所犯下的罪行,例如叛国、阴谋、下毒及暗杀,需要公开调查者,也落入元老院的司法审判权限内。再者,如果意大利内有任何私人或社区需要仲裁纠纷,或是需要加以正式谴责,或是寻求协助或保护,也是元老院处理所有此类案件。另外,元老院亦负责派遣使节团或委员会到意大利以外的国家,或是去消弭纷争、提供建议、提出要求、接受投降,或是宣布战争;依据相同之理,无论何时有外国使节到罗马,都由元老院决定他们要被如何接待,以及要回复他们什么答案。所有这些事务都在元老院手中,而人民无法与闻其事。在这个意义上,尤其是在执政官离开罗马城对外进行战争时,罗马政制就可以有理由被认为是贵族政制,因为在元老院几乎处理着所有与罗马人相关的国家大事。

混合政制中的第三个组成部分便是作为立法机构的民众大会,它体现的是民主这一政制原则和价值。在罗马共和国,唯有人民才有权力进行奖赏以及惩罚,而这些事务在波里比阿看来,是唯一可以凝聚王国、国家以及一般人类社会的力量,正是人民授予官职给那些值得之人,而这正是国家对品德所能提供的最高奖赏。此外,人民亦有权通过或拒绝法律,而且最重要的,他们考虑及决定有关宣战及媾和之事。在结束敌对状态以及订定条约上,人民有权批准或拒绝。因此,我们如果仅仅将注意力放在人民的权力身上,罗马共和国的政制类型就是民主政制的明显范例。

可见,在罗马混合政制之中,为了防止政治权力的暴政和任意,政治权力首先需要分割为三个不同成分,而且单独地看每一种权力都代表着一种独特的政制原则和价值。但是,实践中这三种政制成分,在整体上却不断地受着其他政制组成的牵制。例如,当执政官率领军队出国时,为了执行他的目的,似乎他被赋予了绝对之权。但现实情形经常发生的是,军团需要经常性的补给供应,但若无元老院同意,则没有食物、衣服以及薪资的提供。所以,率兵作战的执政官若是执意与元老院格格不入,或者元老院刻意阻挠,那么统帅的计划便会遭遇完全的挫折。而且,元老院亦有权决定究竟一位将军能否完全执行他的设计及规划,因为元老院有权在执政官任职期限满后,派遣另一位将军取代他,或是继续留任他。再者,元老院有权决定是否让一位将军以盛大排场来庆祝胜利,从而借此抬举他,或是藐视他。至于人民,执政官无论离开国家多远,要考虑到人民的利益始终是首要之事,因为正是最高主权所在之人民批准或拒绝停止敌意行为以及订定条约。但最重要的是,当执政官卸任时,他们还必须向人民报告任内作为。因此,虽然执政官的权力表面上近乎是绝对的,但所有忽略元老院及人民的善意行为,在任何状况下对执政官都是不安全和不明智的。

同样,就元老院而言,元老院虽然拥有庞大的权力,但他们也必须在公共事务上注意到人民的观点以及尊重他们的心愿。这是因为元老院无法调查危害国家最严重及最广泛的罪行,如那些涉及死罪者,并采取步骤来加以控制,除非它的命令被人民所确认。对那些直接关切到元老院本身之事务,假如有任何人提案,目的是要剥夺元老院一些传统性的权威,或是要取消元老的一些特权或其它尊严,或者甚至减少他们一些财产,所有这些情形中,唯独人民才有权去通过或者拒绝提案。另外,假如有一位保民官介入,加以否决,元老院不仅无法对任何议题达成最后决定,甚至无法聚会以及开会。保民官必须经常执行人民的决议,尤其是要注意他们的心愿。

最后,人民对元老院亦有义务,必须将其意愿列入考虑,无论这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在整个意大利,有相当庞大数量的合约是由监察官发包出去,以进行公共建筑之修建及维护。除此之外,尚有河流通航、港口、花园、矿区、土地之收入的征收,每一项在罗马政府控制下之交易,都发包给承包商承揽。所有这些活动都是由人民执行,可以说几乎没有一个人不从这些合约以及利润中获得一些利益。元老院有许多办法来对那些承揽经营公共建设之人,或是施加极大困难,或是减轻负担,因为所有案件都需上诉元老院。更为重要的是,在大多数的民事审判中,凡是其中涉及庞大利益者,承审法官都是从元老院挑选出来的。结果是所有公民,因为可以得到保护而与元老院关系密切,以及因为不确定或担心他们是否需要它的协助,而在阻挠或抗拒元老院的意志时会非常地谨慎。依据相同的道理,人民在反对执政官的计划时,也会三思而行,因为他们就个人以及就整体而言,都会在征战时落在执政官的权威之下。

在这基础之上,波里比阿得出结论认为,“这些是系统里三个成分中每一项所享有的权利,能够彼此协助或互相伤害;其结果是联手时,其强大足以抵挡所有的紧急状况,所以不可能发现比这一系统更佳的宪政体制。没有任何要求会被忽略掉,因为所有各派系的人都争相去发现符合当时需求的方式,而且每个决定一旦被采用,会立即实施,所有的人于公于私都会相互合作,来完成手上的任务。”〔8〕可见,在罗马共和国,制衡基础之上的合作才是混合政制的实质和关键所在。政府的每个任务都需要至少两个、并经常是三个政制组成部分的合作,没有他们的有效合作,任何一种政制组成部分都无法正常运作。波里比阿宣称罗马式的混合政府能够具有以下三种优越性:(1)提供政治稳定性;(2)保护公民个人自由;(3)征服外邦更加容易。在波里比阿看来,斯巴达在前两点上等同于罗马,但是在征服这一点上不如罗马。当斯巴达开始从事征服外邦的事业时,它危及了公民的自由;但罗马却能够在不损害公民自由的情况下赢得伟大的征服。

四、混合政制的基本法

在分析了混合政制的内在结构之后,即理解混合政制在何种意义上是混合的、混合了什么、是什么方式混合的基础之上,为了更深入地把握混合政制的性质,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探究直接源自混合政制性质的法律是什么,包括何种类型的法律。这些直接源自混合政制的法律,便构成了混合政制中的基本法,也可以说是我们现代意义上的宪法。虽然波里比阿详细论述了混合政制的内在结构,但主要作为历史学家的波里比阿对与混合政制有关的法律问题并没有触及。实际上,这一任务落在了主要作为政治学家的西塞罗手中,西塞罗的《论法律》特别是第三卷所主要分析的便是与最佳的混合政制相适应的法律问题。

由于罗马混合政制是由行政官、元老院和人民组成的民众大会三种要素所构成,因此有关这三种构成要素中官员及其权力的法律就组成罗马共和国的基本法,它们与混合政制这一政体的性质直接相关。在具体分析构成混合政制中有关官员具体职权的法律之前,应该指出的是,在罗马共和国还存在着有关政治权力的以下一般性规定。

首先,权力必须合法。基于西塞罗的“国家是人民基于法的一致利益而结合成的法人集合体”,一个合理的推论便是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把相互帮助以及正义之治的好处提供给其成员。国家及其法律是人民的共同财富,它的权威源自人民的集体力量,人民的幸福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只有当政治权力得到正当而合法行使的时候,政治权力才真正是人民的法人权力。行使政治权力的官员乃是根据他的职责来如此行事的,对官员的授权是法律,因而官员是法律的产物。因此,“权力应是合法的,市民应顺从地、无异议地服从它。官员应以罚款、拘禁或鞭打惩治不愿服从的、有罪的市民;如果有相等权力或较高权力的官员或者人民不阻止这样做,该市民有权向他们申诉。”〔9〕可见,虽然强力乃是国家本性的一种附带因素,但唯有在国家需要用强力来实现正当和正义诸原则的时候,强力才能被证明为是正当的。在整个中世纪的岁月里,实际上这些原则得到了人们的普遍承认,而且千百年来一直是政治哲学中的常识,它们已经成了政治思想共同遗产的一部分。

其次,罗马行政官职的设立、权限和行使等方面,还遵行以下五种普遍原则。〔10〕(1)选举原则。即是说,所有的高级官员,当然除了独裁执政官、他手下的骑兵队统领和代理执政官之外,均是通过选举当选。虽然存在高级官员的选举,但我们也无需将这些选举同我们现代意义的民主制同等对待。这是因为一方面执政官选择候选人,他会同元老院进行商量,但民众只有淘汰权。另一方面,主持会议的高级官员可以要求重新进行投票,或者中断投票程序。(2)年限原则。大多数高级官员都是当选一年,这是共和国的基本原则。年限原则旨在用来抗衡君主制或僭主制,但重复当选却是可行的。(3)合议制原则,即某一类别中的所有高级官员都拥有行政官职的整体性权力。在执政官、大法官等职位中间,不像现代的议会制国家中的内阁部门那样有什么分工;相反,在罗马共和国,每个职位负责的是所有事务,与其他人的决策相互依赖。这样一来,整个高级官员阶层都能对无论哪个同事做出的决策采取事先禁止或事后否决的措施,它的目的就是引入合议制,以避免重蹈个人专权的覆辙。(4)等级制原则。行政官职具有等级制,高级行政官员拥有明确的权力对下级行政官员做出的决策提出反对意见。但是,这一等级并非绝对一成不变,某些如护民官或独裁执政官之类的高级官员的职位也会被安排得不尴不尬。(5)专门化原则。每个行政官职均有一系列得到明确规定的权限,即便这些权限对高级行政官员来说太过宽泛。因此,如果某事的管理不属于常规官员的权限,那时就应该由人民推举人进行管理,并赋予他们相应的管理权力。

最后,我们还需要对“potestas”(权力)与“imperium”(全权)予以区分,所有的高级官员都拥有“potestas”,但只有某些高级行政官员另拥有“imperium”,这些高级官员包括执政官、独裁执政官、代理执政官、监察官以及大法官。全权乃从伊特鲁里亚君主政体传承而来,它指的是民事与军事上的指挥权,一开始便具有专制性,尤其是它包含了生死权。因此,我们谈论护民官、市政官、监察官权力的时候,我们的意思是说高级行政官员之间要么拥有相等的权力,要么其中一人比另一人拥有更大的权力。当然,还应该记住的是,在罗马共和国所有行政官职均无报酬,没有报酬乃是共和国的寡头制特征。

上面已经指出,罗马混合政制是由行政官、元老院和民众大会这三种要素所构成的,有关这三种构成要素中官员的法律就组成罗马共和国的基本法,现在让我们依次予以分析这些基本法律。就行政官而言,在罗马共和国,行政官员主要分为高级行政官员和低级行政官员,前者拥有全权,后者不拥有全权。高级行政官员包括执政官、监察官以及裁判官,低级行政官员包括市政官和财政官。执政官由元老院挑选,经百人团民众大会选举产生,最后通过胞族民众大会就职。执政官拥有民事和军事全权,拥有与元老院协调处事、召集民众大会以及令其就法律进行投票表决的权力。执政官共有两名,轮流执掌权力。当权力处于真空期之时,最高领导权便转交于元老院手中,由元老院任命一位代理执政官,任期为五天,之后再任命另一人。代理执政官处理当前事务,直到任命选举出执政官或任命独裁执政官为止。

就监察官的职务而言,监察官在共和国中具有极高的道德权威性,他们维护法律文本的真实性,在官员成为个人后应该向他们作履职报告,并且并不因此而解除法律责任。在孟德斯鸠看来,罗马监察官是一种十分贤明的制度,因为他们不能撤销任何人的高级官吏职位,这样一来就不会妨碍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但他们能够贬低人们的称号和等级,他们能够剥夺一个公民的个人的显贵地位。〔11〕就裁判官的职位而言,他应是市民法监护人,拥有全权中各种重要的职能,但是其主要职能还是民事司法权。

另一方面,关于低级行政官员的法律,即市政官和财政官,他们不具有全权。就市政官而言,先有平民市政官,后有“高级”市政官,他们分别经由护民官主持的平民大会及由大法官主持的部落民众大会选举而出。他们拥有系统的职能——民事司法权,但与大法官相比,他们处理的是不太重要的事务,维护公共秩序,供给小麦,组织公共活动。就财政官的职务而言,财政官由部落民众大会选举而成,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财政管理,在任何井然有序的政府中,他们都被授予相当的权力和权威。他们还负责保管官员记录和国家文件的档案,并调查某些犯罪,有些财政官为了行政的目的随军出征,但如果他要求这样做,他也要承担军事责任。

以上便是混合政制中有关行政官员的法律,我们再来看一下关于元老院的法律。尽管所有的古代城邦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设有议事会,但罗马的元老院具有颇为特殊的重要性,真正的权力就掌握在元老院的手中。从现代宪法分析的角度,元老院的显著特征是它没有独特的职能,它并非一个特定的立法、行政或者司法机构。但是,元老院的地位是不同的,它的“建议”极其重要,它的观点在诸如外交政策、财政管理以及对行省的控制等领域具有决定性作用。为了理解元老院的政治功能,我们必须体会罗马文化中被称作“mos maiorum”的重要性,麦库劳(McCullough)认为这可能是罗马的不成文宪法,这一语词的含义是指事情通常是如何去做的。〔12〕元老院的政治地位主要依赖于罗马人对社会等级制度的完全接受,以及对依据固有的传统确立的最高阶层对国家中的重大事务拥有不可置疑权威的信仰。

在罗马共和国,加入元老院的条件,受到了包括社会、道德以及政治方面的因素的限制,但总体的原则是,如想进入元老院,就必须当过高级官员。因此,通常来说就必须同时拥有进入荣誉生涯的下述诸种条件:必须是罗马公民、不是活得自由的奴隶或未曾从事过某些不荣誉的职业、属于骑士阶层、拥有当选行政官员的权利。有时候,以上这些条件也往往是不足够的,因为监察官可以对那些他们认为不具备资格的前任高级官员放在一边不予考虑。除此之外,担任过财政官的人可以马上加入元老院,因此,大法官、执政官和退职的行政官员都从元老院的成员中产生。我们要注意的是,高级官员是由民众选举而成的,因此可以说元老院成员也是由民众选举产生的,即便采用的是很不直接的方式。

本文用图1 的唐卡图像和图2 的水印图像进行实验仿真。实验中对唐卡图像按水印图像大小分组,在每组中都嵌入水印图像,实验结果如图5 所示,其中图5(a)是含脆弱水印唐卡图像,图5(b)是将图5(a)左下、右下的小佛像分别复制到左上、右上位置后篡改的结果,图5(c)是从图5(b)中提取的水印并成功定位到了具体篡改位置在左上、右上。

关于元老院的权限方面,只要是关乎国家的问题,都必须在元老院进行讨论。在这个意义上,它几乎拥有所有权力。尽管如此,元老院在以下特定领域仍起到了特定的作用。〔13〕在对外关系方面,元老院接待外国使节,派遣罗马使节。元老院确定被征服国家的地位,核准由各行省总督颁布的法律,它还对意大利与行省进行全面管理并施行正义。在战争方面,元老院议员同高级官员合作征集军队以及确定用于支付士兵军饷的税收。元老院还给退职行政官员管理的行省配备军队、分发款项,它还接受或拒绝向将领支付为打赢战争所需的费用。在财政方面,这是元老院专门负责的领域,民众大会不得参与。元老院管理资金,尤其是土地税,它还管理罗马民众的收入。元老院分配公地,管理与矿业、森林等相关的固有合约,了解税务问题引起的各种纷争。另外,元老院还控制各项支出,由于高级官员的权力是年度性的,所以只有当元老院授权给他们,他们才能持续地采取军事行动。即便高级官员对自己加以控制的款项拥有拨款的审批权,但有付款权的是财政官,而它受到了元老院的控制。

最后,民众在罗马共和国中同样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民众由不同类型的民众大会体现,他们拥有自己的高级官员,即保民官。在罗马共和国,除保民官以外的所有其他官员都要服从于执政官,这缩小了执政官的权力,因为出现了一个不受他管辖的人。在西塞罗看来,“保民官职务本身包含某种不足,但如果没有那种不足,我们便不可能得到人们在其中发现的那种好处。”〔14〕实践中,有时候保民官虽然在某些方面和其他行政官员出现不合,但这种不合对维护整个混合体制的平衡却是非常必要的。保民官共有十名,必须来自平民阶层并由平民大会选出。

罗马共和国的保民官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论什么人攻击了他们,随便哪个公民或是保民官本人均可立即将他处死,将其从塔尔佩亚高崖上推下,他的财产都被充公。所有这些行为无须经由民众大会审批,也不可能向民众申诉。重要的是,虽然罗马政治文化中存在强有力的法律因素,但法律的正当程序仍然是一个不成熟的原则,普通公民的自由和财产权所依靠的不是法庭权威而是保民官的权威。神圣不可侵犯的保民官可以将民众置于其保护之下,这便是协助权。受威胁者可要求私人救助,即求助于保民官本人,而受威胁的民众亦可要求获得集体帮助。在这种情况下,保民官可行使否决权,无论哪位高级官员,保民官均可要求其暂缓做出决定。这是一种完全阻断性的权力,能阻止高级官员召集民众大会或元老院会议,阻止就法律进行投票表决、招募士兵,甚至在极端情况下,保民官异乎寻常的权力还能迫使元老阶层让步,从而施惠于民。〔15〕

当然,保民官的权力尽管非常大,但也只能局限于罗马城之内,他们无权对执政官的军事全权提出反对意见;与元老院相比,保民官也不是一个有组织成员的机构,不能作为一个群体来决定公共政策。由于有十名保民官,所有人都有相同的地位和权威,任何人都可以否决其他人的法令。当元老院的经济或政治利益看起来受到威胁时,元老院就会经常利用同僚否决权合力从中挑出一个“叛徒”来反对他的同僚,从而构成对于保民官的潜在打击。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说罗马共和国的混合政制是十分完善的,它的关于各种官员权力的法律足以使人民的意志、元老院的力量或者某些高级官吏的威望,拥有足够的动机和手段来约束并制裁任何滥用权力的公共行为。混合政制在防止权力过分集中的同时提供了一套制衡体制。

五、混合政制的推动原则

在分析了构成混合政制的基本法以后,我们仍然有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需要深究,那就是推动混合政制的原则是什么。由于我们对于混合政制的分析是以罗马共和国作为理想类型,由此一个合理的推论是推动混合政制发生、演变和发展的原则便是孟德斯鸠所谓的共和政体的美德。从某种意义上说,将美德作为混合政制的推动原则,也得到了波里比阿和西塞罗的肯定。例如,西塞罗认为,“当贵族们的生活方式发生变化时,国家风俗也会发生变化。品性恶劣的显要人士们从而给国家造成更大的危害,因为他们不仅耽于腐败,而且还将其扩散于国家。他们的危害不仅在于他们自己堕落,而且还在于使他人堕落,他们的示范性质比他们的实际行动更加有害。”〔16〕

毫无疑问,整个罗马史以建城理念为中心。阿伦特认为,没有洞见到罗马史开端的伟大行为,也就是建城理念,即永恒城市的建立这一事实,诸如权威、传统、宗教、法律等伟大的罗马政治概念就无一可以得到理解。*参见〔美〕汉娜·阿伦特:《论革命》,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192页。罗马著名历史学家李维对建城理念也持有相同的理解,在李维那里,所谓城墙并不是城市所在的界限,毋宁是向外延展的基准,城市是不断演进和变迁的。参见〔古罗马〕提图斯·李维:《自建城以来》,〔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既然罗马的城墙是不断扩大和延展的,罗马共和国便依赖于许多代人的集体智慧和经验,其制度和惯例经历了最严厉的实践和经验的考验,才证明了它们的优越性。同时,还有一种观念也是罗马的建城概念所固有的,阿伦特认为,“不仅在罗马历史进程中一切决定性的政治变迁都是重构,也就是改革旧制度和恢复本源的立国之举;而且,甚至这第一下的举动就已经是一种重建,可以说是再生产或复辟。用维吉尔的语言来说,罗马建城乃是特洛伊的重建,罗马实际上是第二个特洛伊。”〔17〕当然,在这里至关重要的,与其说是一切立国都是重构和重建这一深奥的罗马观念,倒不如说是与之有一定联系但又截然不同的一个理念,那就是罗马混合政制的发生和演变要不断地仰赖建城精神的活力,借之而得以不断地增长和扩张祖先们奠定的基础。建城之举将不可避免地发展出自身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一切革新和变化都与建城保持联系,同时也使之扩张和增长。这种扩张的连续性及其固有的权威,只能通过诉诸传统而产生。换言之,通过在开端时奠定的原则的薪火相传,持续不断地完成政制的演变。

正因为如此,马基雅维利才认为任何一种混合的机体,无论是共和国还是教派,“为自身的安全而作出的改变,是回到它们的源头。秩序井然、有着更长寿命的机体,或是具备经常进行自我更新的能力,或是通过一些秩序之外的事件进行上述更新。不进行自我更新的机体,也不可能持久,此乃再清楚不过的道理。”〔18〕可见,维持并推动混合政制发展的原则和新生之道便是使其返回源头。在马基雅维利看来,共和国所表现出来的完美,要么是因为个人的德行,要么是因为制度的优越。就后者而言,优越之处是护民官、监察官以及防范人们野心和傲慢的所有法律。重要的是,这些制度需要有一个杰出的公民为其注入活力。在这里,平衡以及和谐的混合政制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便有赖于最优秀人物特别是杰出政治家的不断出现。

不断诉诸传统的原则,这一点也就决定了在混合政制中一个杰出的政治家的任务就在于不仅要确定什么是最好的,同时也要确定什么是必然的;不仅要能够预测现在将导向什么方向,还要理解过去是如何成为现在的。在这个意义上,检验政治家政治才能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他在何种程度上理解必然性的命令,以及在必然性所允许的可能性范围内,能获得何种程度上的实践成功。换言之,在不可能有智慧者的绝对统治的地方,混合政制允许也要求政治家努力促成民众统一智慧的统治,从而实现绝大多数社会所能达到的、近似最好的政体。我们不得不说,“治理共和国是难于掌握的艺术”。〔19〕

六、结 论

对于政制构成而言,从罗马共和国的混合政制模式的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它有三种主要关注,即政治的观念、公民的界定以及诉诸传统的原则。在罗马共和国,政治意味着一种获得最优的生活方式的手段,甚至这种最优生活本身;公民则主要是一种身份和权利,两者共同奠定了混合政制模式的基础。另一方面,罗马共和国通过混合本身实现了不同政制原则和价值的包容,特别是诉诸建城的传统,罗马共和国的每一种政制构成因素的创新和变化,都与建城理念保持了联系,同时也使之扩张和增长。在罗马混合政制中,一切决定性的政治变迁都是重构,也就是改革旧制度和恢复本源的建城之举。也只有这样,我们才理解何种意义上的法律能够构成罗马混合政制模式中的基本法。

由此可见,一种完整的混合政制或者说任何政制模式,只有通过这三种形式才能够得到充分的解释。对于政制构成问题,我们如果仅仅从约束政治权力以保护政治自由的角度理解,反而会忽视支撑着政制构成的其它维度,而它们对于理解政制构成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换言之,我们不仅要分析其内在的结构是如何确保政治自由的,还要理解不同的内在结构是如何具体构成的。正是在组合之中我们可以发现统一的焦点、整体的纽结和主观的进程,但它们总是相对的,总是要分散开来以沿着一条活跃的线走得更远。罗马共和的混合政制告诉我们,这不仅需要弄清支撑不同的政制模式的政治和公民观念,还需要探究推动不同政制模式发生、演变的某种传统原则。

在混合政制的框架之下,寻找并探究支撑一种政制构成模式的原则和精神,就是一种刻不容缓的政制作业。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虽然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时间,甚至同一个民族在不同的时间,面临着不同的政制构成问题,但它们各自都需要诉诸传统这一保有政制活力和稳定的方向却是相同的,尽管对这种传统的解释可以有诸种理论上的分歧。

〔1〕〔丹麦〕莫恩斯·赫尔曼·汉森.混合宪制与三权分立:现代民主的君主制与贵族制特征〔J〕.欧树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2).

〔2〕〔3〕〔澳〕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M〕.刘训练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1,315.

〔4〕〔5〕〔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 论法律〔M〕.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9,128.

〔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颜一、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39.

〔7〕〔8〕〔古希腊〕波里比阿.罗马帝国的崛起〔M〕.翁嘉声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402-403,409.

〔9〕〔14〕〔16〕〔古罗马〕西塞罗.论法律〔A〕.西塞罗文集:政治学卷〔C〕.王焕生译.中央编译局出版社,2010.218,227,231.

〔10〕〔13〕〔15〕〔法〕菲利普·内莫.罗马法与帝国的遗产〔M〕.张竝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43-45,55-56,49.

〔11〕〔法〕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M〕.婉玲译.商务印书馆,1962.219.

〔12〕〔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从古代雅典到今天的宪政史〔M〕.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123.

〔17〕〔美〕汉娜·阿伦特.论革命〔M〕.陈周旺译.译林出版社,2007.139.

〔18〕〔意〕尼科洛·马基雅维里.论李维〔M〕.冯克利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309.

〔19〕〔美〕伊迪丝·汉密尔顿.罗马精神〔M〕.王昆译.华夏出版社,2014.66.

(责任编辑:赵荣华)

2016-07-07

陶焘,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北华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政治学、法社会学、法律文化。吉林吉林1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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