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年律令·置后律》看汉代女性的继承权

2016-02-18 23:48:29梁馨予李迎春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梁馨予,李迎春

(西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从《二年律令·置后律》看汉代女性的继承权

梁馨予,李迎春

(西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二年律令·置后律》对西汉初年的继承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涉及女性继承的部分尤其引人关注。在西汉初年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政府为发展生产和防止财产外流,给予了女性类似于男子的继承权利,继承内容包括爵位继承、户主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女子一旦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方式得到这些后,亦可以享受政府赋予的一些优惠待遇。但须注意的是,法律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限制条件,使得女子的权力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

汉代;女性;继承制度;二年律令

1983年对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的挖掘使得一批简牍陆续出土。这批简牍涉及西汉早期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内容十分丰富。尤其是《二年律令》的发现使亡佚已久的汉律得以重现,不仅使秦汉律的对比研究成为可能,而且是系统研究汉、唐律关系及对中国古代法律影响的最直接的资料。在《二年律令》的二十八种律法中,有关继承制度的置后律记载较为详细,研究价值巨大,目前学界已取得诸多成就。如:曹旅宁《〈二年律令〉与秦汉继承法》认为《置后律》中的“后”是“继承人”的意思,“后”首先体现的是政治权利的继承,其次才是财产的继承[1]。刘厚琴《汉代身份继承制度探析》认为汉代的身份继承包括宗嗣继承、爵位、户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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