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尔斯·蒂利民主观探微

2016-02-24 13:14贺平
人民论坛 2016年2期
关键词:民主化查尔斯

贺平

【摘要】美国学者查尔斯·蒂利在民主观的研究上致力于揭示民主化发生的轨迹,主要立足于对四种民主理论即宪法式的、实质性的、程序式的和过程导向式的批判。在其民主观中,信任网络整合于公共政治之中、公共政治从现存的类型不平等中分离出来以及消解自治权力群体的能力确定为促进民主化的三个关键因素。

【关键词】查尔斯·蒂利 民主观 民主化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查尔斯·蒂利是美国的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因其在相关领域研究的突出成就,被誉为“21世纪社会学之父”。他的导师巴林顿·摩尔在其学术生涯中致力于民主与民主化研究,受其影响,查尔斯·蒂利的学术研究的一个重要中心话题也是关于民主的。但与其导师不同,摩尔长期致力于研究民主发生的起点和终点,也就是重视民主机制形成的源头和尾巴;而蒂利则更加重视介于两者之间的过程,认为民主化发生的轨迹研究应更为重要。故在对民主的认识上,蒂利认为民主化就是非民主化的因素不断减少的过程,民主的形成就是非民主因素减少,两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在蒂利的话语中,传统的民主观主要有四种即宪法式的、实质性的、程序性的以及过程导向式的,对这四种民主观进行批判是其民主观定义形成的基础工作。这四种民主观往往强调民主的形式或内容的一方面,没有对民主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系统分析,具有片面性。在蒂利看来,民主要兼顾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同时也要兼顾程序和实质的统一,这样的民主观才有血有肉,才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立足于四种民主观的理论批判,蒂利提出自己的民主观,显然与四种传统的民主观相比较而言,蒂利的民主观更具有科学依据、能立得住脚。

查尔斯·蒂利对四种民主观的批判

宪法式民主的根据是一个国家在宪法方面的内容设计以及政治性法律在国家政权运作中的角色以及政权的性质,在这样的国家中,宪法和法律被置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显性位置。在宪法和法律的内容设计上,这个国家的所作所为符合民主政治的内涵和价值,故这个政权被理解为宪法式民主。可见,在宪法式民主中,判断其程度如何以及价值性质的依据在于这个国家的宪法实施状况。蒂利在对这种民主观进行批判时认为,宪法和法律倡导的内容只是停留于文本层面,文本与实践之间的张力往往是明显存在的,两者之间的平衡与协调需要政治实践来检验。宪法和法律的内容表述无论多完美,如果难以在现实社会中落地生根,无法与现实政治社会需要有机对接,这种民主也只是停留于文本摆设阶段,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同时,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不同国家虽然在相关文本的表述上存在差异,但其中往往会具有一些核心的共同理念,如人民主权思想,世界各国往往都会把这一思想融入到自己的宪法和法律文本中,但在现实层面,不同国家的实践状况却迥然不同。审视中非地区所谓的民主国家,尽管其国的法律文本有着明确的表述即人民主权思想,但这些国家在近年来的政治实践表现来看,法律文本与现实实践的张力表现得十分显然,国家的民主化进程趋于畸形,最终导致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失序和国内矛盾层出不穷并日益复杂化。

实质性民主是与宪法式民主相对应的,实施这种民主形式的政权在评估民主程度时,往往不考虑国家宪法和法律文本的表述是多么完美,而侧重于实践中的运作效果。这种民主观显然具有现实意义,不以文本表达作为自己价值和行为判断的依据,相对于宪法式民主,具有一定的进步空间。在现实社会中,实质性民主主要强调政权的存在能够有效地增加人民的利益总量和保证社会的公正运转,让更多的普通大众能够在发展中感受自由与平等并能够切实感受到当前政权模式带来的福祉,这种实质性民主就是十分有效的。然而,在蒂利看来,实质性民主过度强调现实社会中的经济绩效和政治利益,对于民主的分析并不具有一般意义。例如,在一些贫困国家,虽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不是那么令人满意,但这个过程的民主程度高,国民享受平等的政治和社会待遇。反之,在一些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虽然国家的财富十分巨大,但国民从中的获益可能并不是那么令人满意,国民享受不到平等的待遇。另外,在一些经济社会高度发达的政权,虽然国家和国民都能够在经济发展中切实受益并对当前的实质性成果感到满意,但是政权并不是公开的,这种政权的发展与改革并不是公开于民的,民众如果想知道实质性成果取得的过程,是不可能的,这种政权显然是不具备民主的价值的。民主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是多元的,经济是一个重要因素,但除了经济,社会文化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实质性民主批判的民主的标准过于现实化,注重可以量化的显性东西,忽视一些不易察觉的社会文化因素。

程序性民主则是民主表达的另一个范本,在程序性民主中,政治实践是其考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在政治实践中,选举则是重要重要内容,选举是人民主权的基本样板,通过法律赋权于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以一种责任感和使命感来参与到政府人员选举中,将自己手中的权利委托给公共权力,让其服务于自己的利益需求。在程序性民主中,如果选举能够广泛地动员普通民众的参与,并且这些选举很多是以竞争性民主的方式存在的,选举的结果能够经常引起政府政策发生变化,那么这种政权就是一个兼具程序性民主的国家。在蒂利看来,虽然程序性民主强调选举在民主政权形成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其没有考虑选举的过程,如在牙买加地区,国家政权通过一些制度设计来鼓励民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其政治实践与程序性民主的内涵存在高度的契合,但是在现实中,牙买加地区的选举和民众参与往往是同暴力和血腥挂钩的,选举并不是在和平的环境下进行的,为了实现所谓选举的结果,侵犯公民自由和生命财产安全时有发生。再如,把视角放在中国社会,村民自治是中国程序性民主发展的一个创举,制度实施的初衷是为农民自治和自我管理提供一种途径,鼓励他们通过自己的参与来实现自己的意愿。然后,在当前的中国农村社会,宗族、宗教等势力经常对程序性民主的正常发生产生干扰,影响程序性民主的质量。选举只是民主中的一个形式,这个形式的存在也需要一些衡量尺度,良性的选举能够把人民的意志集中于国家公共权力那里,公共权力朝着有利于人民利益的方向行使,但也存在一些恶性的选举致使公共利益的受损和使得公共权力非公共地使用,这种选举显然是朝着不利于民众利益的方向发展,不符合民主的真实理念与价值。

过程导向式民主则是强调在观察民主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指标因素,这些因素与民主的实施状况是直接相关的。通过对这些因素的纵向和横向观察,判断其在现实社会中的实施水平和程度,进而来判断这样的政权在国家政治社会中的性质。在过程导向式民主中,政治参与的有效性、平等的投票、知情权、议程的控制以及包容性的公民资格等,这些都是用来判断政权民主程度的重要依据。这些因素用来判断一个政权的民主性质以及民主程度显然是具有价值意义的,这些指标在一定意义上是可以考量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的。在蒂利看来,过程导向式民主的这些指标过于强调静态性的标准,这些静态标准可能无法有效权衡民主的发展态势和变动的具体细节,无法与这个国家的民主程度真实图景相对应起来,只能够片面地揭示出一个政权的民主状况。民主的发生与发展是静态指标和动态图景共同塑造的结果,良性的民主发展要经得起变化现实社会的检验,要能够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民主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同时也是过程与结果的统一,过程中民主的形式与内容理应随着现实社会的需要而发生变动,与现实中的要素进行有效地衔接,这样的民主实现的结果才会是良性的,才是静态指标和动态图景的有机结合。

查尔斯·蒂利对民主定义以及价值

蒂利在认清传统四种民主观不足的基础上,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角度来对民主进行一个全新的诠释。在他看来,一个政权的民主程度主要体现在政府行为与公民所表达的要求之间的一致性程度,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公民通过一定的渠道进行利益表达后,国家的回应程度如何即这些利益表达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进行满足,显然,民众的利益需求表达被满足的程度越大,这样的政权性质越具有民主性,反之民主性则会示弱。

二是政府在对待公民利益表达时,是否采取平等的态度即对他们的要求可以一视同仁,如果政府能够同等地看待他们的利益表达并会采取积极措施来实现他们的要求,这样的政权就具备民主的性质,反之,则不尽人意。

三是民众需求表达上得到国家政治保护的程度,公民的利益需要表达过程涉及政府与民众的互动过程,民众的意见并非完全符合政府的利益方向,可能存在冲突,如果政府能够具备包容性,在这种情况下依旧能够给予民众提供充足的政治保护,不对他们的过激行为予以暴力性惩罚,这样的政权是兼备民主性的。

四是公民和政府参与公民利益表达实现的过程,民众在利益需求表达后,政府需要通过合法的渠道将其上升到政府决策的层面,按照一定的程序予以实施,如果政府和民众能够全过程地参与其中并能够及时地互动,对过程实施中的不足进行矫正,这样的政权民主性显然也是令人满意的。

审视查尔斯·蒂利的民主定义,相对以往的四种传统民主观,“在于他站在下面往上看,是围绕‘权利而不是‘权力而展开的。”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充分体现了民主的生活化特征,民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政权可以趋向于民主化,也可能会逆转,具体方向如何取决于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动态变化,民众的利益表达畅通无阻,政府的回应及时有效,这样的政权民主化程度比较高。

二是体现了民主的核心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公民作为国家社会的主体,这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文本表述无法多么完美,如果无法得到公民的认可,这个政权不可能说是民主的,民主不应仅仅看形式层面的东西,更要看这个政权带来的实质性利益和民众的满意程度。

三是提出了实现民主的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的重要途径,就是政府要与民众进行充分的互动,在这个互动过程中,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并非是严重不平等的,政府与民众关系的良性状态时两者之间进行相互制约的协商。

查尔斯·蒂利话语中的民主化因素

在蒂利看来,要实现真正的民主,需要具备三个关键因素分别是把信任网络整合于公共政治之中、公共政治从现存的类型不平等中分离出来以及消解自治权力群体的能力。在蒂利看来,在一个国家内部会存在着一些利益集团,这些集团内部就是一个信任网络,整个社会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大的网络群体。如果一些大的信任网络与公共政治相互隔离的话,政府的权力不能有效地域信任网络内的群体进行互动,这部分人群对政府的信任可能会比较低,政府对于这部分人群的利益诉求回应可能无法及时有效,这一过程的结果就是民众的利益被忽视,政府的认可度不会高。同时,在此状况下,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不足,政府在处理公共事务的时候,会倾向于按照自身的逻辑来安排公共事务,结果自然是难以很好预料中,民众对此满意度必然不会高。

另外,由于整个社会中存在着多个信任网络,他们会根据本网络群体的利益诉求采取不同措施来影响政府决策,这些信任网络为了实现政府决策的自我利益特征,可能会采取一些非正当手段来拉拢政府官员,从而左右政府决策,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在蒂利看来,要破解信任网络的问题和实现真正的民主化政权,公共政治需要与信任网络进行一定整合,只有如此,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才会和谐。在民主的话语体系中,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是一项重要的指标,只有互动的和谐并有效,民意才能够真实地传达到政府的话语通道中,政府予以吸纳后转化为积极有效的政治行为,才会形成有效的民主形式。

不平等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等级不平等,另一种是类型不平等。等级不平等是通过一些参数进行的,如教育、经济背景、年龄、财富等进行划分的,类型不平等是通过性别、种族、氏族、语言、国籍等来划分的。在此可以发现,等级不平等是一种显性的差异,个体之间因为在地位、权力和资源上获取的差异展现出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个体在短时间内通过正当途径难以消解的,这种不平等影响政治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类型不平等其实不是一种真正的不平等,准确来说,其是一种差异,类型是与异质性和水平分化相关的,基于这种差异,是个体通过努力无法改变的,是先天性的,与现实社会的发展应该是不相关的。如果类型不平等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被放大,成为限制一部分人群参与公共政治的界限,必然会导致一部分人群的正当利益要求得不到满足,会限制协同行动的规模。按照布劳的观点,“在类型差异下,个体会被塑造一种嵌入型认同,这种认同是不利于协同行动的。只有当类型不平等从公共政治中剥离出来,政府行为者的特殊关系被公民身份取代,才能激活超然性认同”②,政府与公民之间才能建立广泛、平等的协商和保护关系。

国家与自治群体之间的关系处理又是实现民主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一般来说,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掌握的资源是有限的。当资源在政府与自治群体之间进行分配时,如果自治群体掌握的资源量过大,必然会意味着国家会在此过程中失去大量的资源。国家能力的强弱是资源掌握情况直接相关联的,掌握资源量的减少,则会意味着国家能力的示弱,国家能力不强,在维护公共秩序和限制一部分特权上,会显得力不从心,进而会侵害公共的利益。自治群体的能力如果过于强大,其不仅仅会只兼顾自身的利益量壮大,同时会考虑通过自己的意志表达来影响政府决策,使得政府成为一部分群体利益的代表,这带来的结果是更大一部分人群会受损。在福山看来,“当公共权力被局部的、特殊的利益绑架时即私利取代公益,这也是政治衰败的重要表现”。③因此,为了实现政府权力的公共性,有必要消解和限制一部分自治群体的权力,增强政府的能力,从而能够保证政府在与民众进行互动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和合法地位,才有利于增强政权的民主化程度。政府具备一定的能力,与民众进行互动时才能够有能力和资源,反过来也是保障民众基本权益的有效手段。

(作者为安阳工学院思政部讲师、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2015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梦视阈下大学生历史责任担当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5BKS022)

【注释】

①陈周旺:“革命有多光荣?—评查尔斯·蒂利的《欧洲的抗争与民主(1650-2000)》”,《开放时代》,2009年第4期。

②[美]布劳:《不平等和异质性》,王春光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

③刘瑜:“如何到达丹麦?—评福山《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澎湃网,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76818_1。

责编 /韩露(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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