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代际正义研究述评

2016-03-03 13:53
许昌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当代人代际正义

柯 彪

(许昌学院 法政学院,河南 许昌461000)

国内外代际正义研究述评

柯 彪

(许昌学院 法政学院,河南 许昌461000)

20世纪70年代代际正义研究在西方率先兴起,随后成为国内外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国内外代际正义基础理论研究主要涉及代际正义的概念与内涵、代际正义的原则、代际正义论证的责任义务进路、代际正义论证的权利进路等。梳理国内外代际正义研究现状,厘清代际正义研究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展望其研究前景,对于代际正义研究极具重要性和紧迫性。

义务;权利;代际正义;研究;述评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指出:“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在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被理解。”[1]38代际正义思想理论也不例外,其产生和发展深深植根于二战之后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之中。如果说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表征现代化的历史进程,那么作为人类现代生活特性的现代性则是代际正义理论兴起的直接动因。现代性的重要特征是社会的理性化和世俗化以及个人权利本位的空前高涨,人们关注的是当下眼前的利益,控制、征服和奴役自然成为人类与自然关系的主导。1962年《寂静的春天》强调“我们必须与其他生物分享我们的地球”,1972年《增长的极限》则指出传统社会发展不可持续。 正如环境政治学家安德鲁·多布森所言:“至少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任何没有对将未来世代纳入正义共同体的可能性进行讨论的正义理论,都是不完整的。”[2]6自罗尔斯以来代际正义研究引发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大批的学术成果不断面世。

一、代际正义概念与内涵

古往今来,正义都是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核心主旨。先哲圣贤对于正义的诠释可谓众说纷纭,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正义如同普罗米修斯的脸变化无常。因为涉及的是纵向历时代的正义问题,对于代际正义的概念界定更加棘手,但这是代际正义研究不容回避的首要问题。周敦耀教授在《试论代际正义》一文中认为,代与代之间的正义即为代际正义,代际正义是制度伦理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当前一代与未来几代人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对等的原则,集中表现为资源的合理储存问题。刘雪斌博士在其论文《代际正义研究》中指出,代际正义指“当代人(present generations)和后代人(future generations)之间怎样公平地分配各种社会和自然资源、享有和传承人类文明成果”的正义问题。杨通进在其论文《罗尔斯代际正义理论与其一般正义论的矛盾和冲突》中强调代际正义只能是作为公平的正义,而不可能是作为互利的正义,在其论文《论正义的环境——兼论代际正义的环境》中对休谟和罗尔斯的正义环境理论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他把代际正义的环境界定为:资源匮乏(包括严重匮乏)的事实,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人作为道德存在物的事实。廖小平教授认为:“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一样,同样可以一般地体现在代际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分配上,也可以在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领域体现出来。当然,它最原初的本义是指当代人与后代人在资源分配上的公平和当代人在环境保护上对后代人所应尽的义务。”[3]笔者认为:“代际正义是指社会制度的某种状态或性质,这种状态和性质以对当代人的节制作为其核心价值,以自然资源、环境资源乃至社会资源在人类各代之间的公平分配和使用、满足人类各代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作为其本质内容,以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其最终的社会发展目标。”[4]综上所述,代际正义内涵至少包括以下方面:(1)代际正义指涉人类不同世代之间消费储存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关系状态;(2)这种关系状态的主题是社会制度安排;(3)该社会制度安排的核心价值是对当代人类的节制,其本质价值则是代际公平;(4)代际正义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国外学者把代际正义表述为“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justice across generations”或“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三种表述又以后者居多。罗尔斯认为,就代际正义而言,我们虽然不能就代际储存率制定精确标准,但应力图避免经典的功利主义原则所导致的平衡一些人所失与另一些人所得的极端情形,代际正义问题“即不计时间地同意一种在一个社会的全部历史过程中公正地对待所有世代的方式[5]229。Partha. Dasgupta在论文ThreeConceptionofIntergenerationalJustice中阐述并分析了Ramsey关于代际正义的功利主义思考、Rawls的代际储存率以及Koopmans的代际贴现率,认为代际正义必须将未来人口和社会等不确定因素考虑在内。Victor M.Muniz-Fraticelli在论文“Justiceasfairness”betweengenerations中指出,罗尔斯以公平正义的平等主义来解说代际正义,极易遭受“后代身份不确定问题”以及“正义的双向互惠性在代际无法体现”的责难,罗尔斯用个人在社会中占据地位的相关性避开了“身份不确定问题”的陷阱,但是罗尔斯认为代的延续是单方向利益流动的观点值得商榷,因为代际间经济交换是双向互惠的。L. Meyer认为广义上的代际正义是肯定后代人或者过去人对当代人享有正当权利,当代人对后代人或过去人则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法学家比克斯认为:代际正义指涉“现在活着的人,假如他对过去曾经活着的人以及未来可能(或者将要)活着的人负有义务的话,那么这是什么样的义务?关于代际正义需要给出解答的问题是概念性的问题,即能不能说死去的人或者还未出生的人(也许他们永远也不会出生)可以拥有权利呢?”[6]107-108德国后代人权利研究基地秘书处则认为:代际正义旨在“对于儿童和后代人有这样的可能,满足他们的需要和满足他们的愿望必须至少和现在的世代所享有的能力一样大”[7]。这非常契合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所概括的可持续发展定义:“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8]52国外代际正义研究就其内涵而言包括这样几个方面:(1)代际正义的本质是确定自然环境资源在代际消费积累时所形成的代际储存率;(2)虽然未来人口和社会存在非确定性因素,因而精确的代际储存率难以界定,但是至少应该避免出于功利主义考虑所造成的当代人为后代人提供过高的代际储存率;(3)后代身份不确定问题或者说“非同一性”问题并非诘难代际正义的有力论证;(4)代际正义所表征的人类各代之间在自然环境的消费积累中所呈现的利益交换是双向互惠的;(5)代际正义关涉当代人的义务和后代人的权利问题,旨在最终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代际正义原则研究

代际正义原则是指通过社会制度安排在解决代际正义问题时所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或依据。代价正义的主题是社会制度安排,这种社会制度安排遵循什么样的准则、标准或依据,主要取决于代际正义所关涉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路径。为了对代际正义的主要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认识并探讨其解决之道,在社会制度安排上就需要预先设定基本的代际正义原则。

周敦耀教授认为代际正义主要是合理储存资源的问题。他认为:“代际正义是老一代为下一代合理储存资源(社会资源、政治资源、自然资源、资金,以及卫生、营养、文化、教育和科技等的人力资源)的原则。这种正义原则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通过法律、法规、习俗等做出的,其实行的某些环节往往是家庭、公司、团体或政府。代际正义和一般正义一样,有着平等和对等两个原则。”[9]这里平等是机会的平等,对等是指待遇与所为对等。祝成生教授认为:“代际伦理需要建构应用性的实践原则体系,即以满足人性基本需要为底线的责任原则、人类整体性原则和共同责任基础上的制度保障原则。”[10]周光辉教授指出:“代际正义具有特殊的逻辑起点,即,代际关系的独特性:未来世代人类与现存人类之间存在着强烈的依赖性、非对称性,以及利益的缺失与不平等。……代际正义的实现要求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政府的政策性设计应遵循预防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和合作性原则。”[11]三种原则紧密相关,预防性原则是指政策设计要采取谨慎态度,注重防止对未来世代人类损害的发生,在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上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的利用上最好的办法是预防。公平性原则是政府通过政策设计保证现存人类与未来世代在资源的利用和负担的分配上合理而公平。生态保护合作性原则是说制定政策需要考虑构建生态保护合作关系,将这种合作关系扩展至全球范围。刘雪斌博士把代际正义的原则概括为四个:必要保护原则涉及保护现代社会基本制度,后代人的身体健康、基因完整和人格尊严以及自然资源和能源等方面;共同受益原则要求当代人与未来世代必须实施使人类各代受益的行为,包括促进科学和技术研究、维持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保存人类遗产、建设必要的公共设施以及提供必要的资金储蓄等;促进交流原则旨在加强当代人与后代人的情感交流,包括促进教育事业和保存人类精神文明;仁慈审慎原则中的仁慈原则要求当代人尽量使后代人生活得更好,审慎原则要求当代人充分考虑风险预防,避免或减轻后代人受到伤害。上述各种原则中,责任、预防、保护等原则可视为相同或接近的原则,人类整体性原则和共同受益原则如出一辙,而单就某个学者的个人观点而言,他所提出的各个原则之间缺乏明显的逻辑性关联,有的甚至有重复之嫌,如刘雪斌博士提出的必要保护原则和仁慈审慎原则,其实质都是必要保护和预防、避免伤害后代人。还有就是各个原则所处理的代际正义问题有所不同又有所重复,如保存人类精神文明与保存人类遗产以及充分考虑风险和促进科学技术研究等。笔者认为,代际正义诸原则之间应该遵循逻辑关联性,尽量避免随意的设想和无谓的重复。我们知道,在正义的最高价值名目下,还有节制、秩序、自由、平等、安全、效率、公平等次一级价值名目,价值是用来处理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相应地我们可以考虑代际正义的核心原则为节制、本质原则为代际公平,其余原则主要为代际秩序、代际自由、代际平等、代际安全以及代际效率等。社会制度设计如果缺失对于当代人消费存储资源的节制的属性,责任、预防、保护原则就会落空;如果缺失代际公平原则,那么责任、预防、保护原则则失去评判的标准,同时人类整体性原则和共同受益原则将失去依托;代际秩序原则是通过社会制度安排使人类社会生活呈现出可预期性、一致性、可持续性等特征;代际自由原则是人类各代之间免受彼此的束缚和强制,意味着人类各代生活选择的自由以及彼此之间的责任和自律;代际平等原则主要是指人类各代之间机会的平等、作为人类基本需要满足的平等以及权利义务的对等方面;代际安全原则是指社会制度安排使人类各代之间在生存和发展方面免受危险和威胁的属性和状态,涉及资源和能源的消费存储以及核武器、生物遗传、人体基因等现代科技的开发利用等;代际效率原则是指资源配置在代与代之间呈现出投入最小化和产出最大化特征,尤其排除资源配置在代际间出现低效率甚至无效率的情况。

罗尔斯认为代际正义问题涉及正义储存原则(just savings principle)的选择。虽然代与代之间难以确定精确的储存率,但是经典的功利主义原则会使代际正义误入歧途,因为“这种使一些人所失与另一些人的所得相平衡的利益计算,在代与代之间比同代之间更难得到辩护”[5]288。不仅如此,差别原则也不适用于正义储存原则,因为后面的世代无法改善第一代的最少受惠者境遇。确定正义储存原则“其方法是使在每一阶段上他们为了紧邻的后代所愿意储存的数量和他们感到对自己的前一代有权利要求的数量之间达到平衡”[5]290。正义储存原则所要求的储存率依社会状况而定,“当人们贫困因而储存比较困难的时候,就应当要求一种较低的储存率;而在一个较富裕的社会里,人们就可以合理地期望一种较高的储存率,因为此时真正的负担较少。最后,只要正义制度得到牢固确立,所要求的净积累就会降到零”[5]288。美国国际法学家魏依丝认为,代际正义基本原则包括保护选择、保持质量和保障获取原则。保护选择原则重在强调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从而使未来世代在解决自身问题以及满足其价值观时免受限制;保持质量原则要求各个世代留给后代的地球质量不低于其从前代继承的地球质量;保障获取原则是指各个世代都有权获取从前代继承的遗产,同时应该保障后代人的这种获取权。英国伦理学家布伦达·阿尔蒙德认为代际正义原则包括保护选择自由以及保持质量与增长,就是要求当代人在资源物种的利用上尤其是在保障人类最为基本的生存条件方面,要充分保障后代人面临生存发展时的选择自由并且要最大限度地扩大这种选择的自由。R. M. Green把代际正义的原则归结为三个:当代人负有正义地对待未来实际存在的人的义务;后代人的生活应该理想地比当代人“好”,并且确定不比当代人差;为了后代人的利益必须在现在进行公平分配,特别是要考虑现在的那些最少受益的人。不难看出,上述观点都体现出代际正义原则对于当代人利用自然环境资源的节制,同时代际公平所要求的代际自由和代际平等也有所体现。罗尔斯的正义储存原则为代际正义提供了根本性的指导原则,魏依丝和阿尔蒙德的观点颇为相似,都旨在强调保障后代人生活选择的自由使其免受当代人的行为选择所造成的限制,R. M. Green则强调当代人的义务是代际正义的核心要义,这种义务的底线就是确保后代人的生活不致比当代人更差,当下的义务则是着手解决代内的公平正义问题。笔者认为,强调当代人的节制义务对于代际正义而言显然是把握了问题的关键,但是上述观点都忽视了当代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在资源利用和生活质量选择上应该享有和后代人同样的权利,这种忽视不仅有损代际正义的公平原则,恐怕也很难回避罗尔斯所警示的经典的功利主义原则。这就意味着西方学者对于代际正义原则的归结也不能完全满足代际正义的理论需要。

三、当代人责任义务进路

代际正义论的理论基础或存在依据是代际正义研究的重要内容,围绕这个问题形成代际正义论证的两种路径:当代人责任义务进路和后代人权利进路。尽管围绕代际正义论证产生出不少理论观点,但总体而言它们大都可以归入这两类模式。当代人责任义务进路旨在强调代际正义的可能性基础或逻辑起点在于当代人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论证进路重在阐明为什么当代人有责任和义务来维护和实现代际正义,需要论证的是这种责任和义务的存在依据或原因。

在代际正义论证的责任义务进路中,功利主义学说成为其重要的理论基础。国内学者蒋国保指出,按照功利主义原则当代人的行为选择应该是促进后代人利益最大化,因而当代人应该对未来世代负有义务,“由于现在全球的人口增长和后代人作为一个整体在数量上的优势是一个可以预期的现实,所以,功利主义对代际正义的证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具有一定的说服力”[12]。但功利主义作为代际正义理论基础存在两个问题,即成本效益分析的计量标准问题以及后代人的利益贴现问题。李学勇博士认为,功利主义对代际正义的理论支持包括三个方面,其幸福计算的“广延性”因子使得我们对幸福的计算必然从当代人拓展至未来人,“持续性”标准则使得谋求最大幸福值只能将幸福的持久时间从本代人拓展到后代人,尤其是依照“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只要人类社会不会很快灭绝,作为一个总体的后代人的幸福应该是超过当代人幸福的总和的。进而,根据追求最大幸福量值的功利主义取向,当代人应该促进后代人善的实现而不是损害后代人的善或利益。也就是说,在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关系处理上,能否促进后代人的利益是正当与否的判断标准。从而衍生出了,当代人负有对后代人利益的实现,幸福的追求的道德上的责任或者义务”[13]。即便如此,功利主义对于代际正义的理论支撑仍存在明显缺陷,功利主义的“远近性”因子使当代人眼前利益更受重视,这与“持续性”因子对代际正义的论证存在明显悖论,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只强调幸福的数量忽视其质量,将总体幸福视为个人幸福的简单叠加,总体幸福的计量忽视时间维度仅以当代人幸福作为参照标准,这些都是存在问题的方面,并且功利主义极易导致牺牲当代人利益换取后代人利益的极端情形,这又怎能体现代际正义呢?刘雪斌博士指出:“功利主义对代际正义的论证,是建立在对行为的后果进行正当性评价的基础之上。它认为当代人与后代人具有同样的地位,并不考虑时间因素,而仅仅考虑当代人和后代人在人数上的区别,及其对整个人类善的不同影响而导致的当代人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者责任。”[14]44罗尔斯在论及代际正义时也曾坦言,经典的功利主义会使代际正义误入歧途,根据功利主义道德观,人们没有理由因为纯粹时间偏爱轻视未来世代的福利,结论将会是未来各代的较大利益足以补偿现在的牺牲,“功利主义学说便可能指示我们要求较穷的世代为了以后要富得多的后代的更大利益做出沉重的牺牲”[5]286。尽管代际正义的功利主义论证存在上述种种缺陷和不足,但是其理论价值是不容否认的,正如R. M. Green所言,代际正义的功利主义论证至少表现出对于代际正义问题进行阐释的审慎的努力,也就是说出于什么考虑我们应该对那些尚不存在的未来世代负有义务。

如果说代际正义的功利主义论证重在考量当代人的行为后果对于整个人类的幸福总量的影响,那么代际正义的道义论证则侧重于当代人行为选择本身,即重在强调正当优先于善。道义论又称为“义务论”或“非结果论”,其主旨是人的行为选择正确与否不由行为后果所决定,而是取决于行为本身是否符合预设的道德正当性标准。近代以来道义论的代表性人物当属康德,康德把道德原则描述为“绝对命令”,它源自纯粹实践理性的应然要求,与任何的利益计算无关。康德的道德“绝对命令”可以用三种不同的公式进行表达:一个人据以行动的准则应该能够成为普遍准则,一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把自己和他人同样看作目的而不是手段,一个人的行动准则只能是可能目的世界普遍立法成员的准则。刘雪斌博士认为:“康德的绝对律令体现了对人类的普遍尊重,其主张的把人作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的观点,在代际正义论证上有着更强的理论说服力……也就是说,不论是当代人之间还是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彼此都应该作为‘目的’,而不是仅仅作为‘手段’来对待……当代人在实施可能对后代人造成影响的行为上,同样要尊重后代人作为人所享有的道德上的尊重,而不能任意实施损害后代人利益,或者剥夺其享有人类文明成果机会的行为,即,当代人对后代人是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的。”[14]52显然,上述论证模式运用了康德绝对命令的第二种表达公式,第一种表达公式其实与古老的黄金法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出一辙,在代际正义的语境中,“无论何事,当代人愿意后代人怎样对待自己,当代人也应该怎样对待后代人”,或是“当代人所不希望的,也不应该施加给后代人”[15]。其实,绝对命令的不同公式意在丰富完善绝对命令的含义,每一种表达公式都可以丰富代际正义的道义论论证。第三种公式用“目的世界”的理念展示绝对命令的内容,这种方式所强调的道德反思包括两个要素:“所有可被接受的准则,都必须结合进一个可能的目的世界……源于某人的立法意愿的诸法则必须覆盖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而无论这些方面是否展现于此人自己的生活。”[16]26-27据此,代际正义视域中为了人类的永续发展,当代人在行为选择时必须付诸道德反思,要建构一个可被接受的综合的行为准则系统,就必须采纳(代内、代际)每个理性存在者的视角,无论这些理性存在者多么遥不可及。Wilfred Beckerman在其论文IntergenerationalJustice中认为,我们保护后代人的原因在于我们享有一种道德义务,不去以将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某种方式行动,而不管我们在时间和空间上距离受到伤害的人有多远。在Justice,Posterity,andtheEnvironment一文中Wilfred Beckerman再次强调必须采用一种当代人的义务进路的方式才能更好地实现后代人的利益。道义论对于代际正义论证也存在不足之处,刘雪斌博士认为这种外在的道德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当代人的道德感,在真正解决代际资源冲突时绝对命令难以发挥指导作用,而且当代人对于遥远的后代人什么是尊重和伤害不得而知。

共同体义务说是以人类共同体理论来论证代际正义之于当代人的责任和义务的。代际正义区别于代内正义的关键就在于它是从纵向时间的视角来研究当代人与后代人在自然和环境资源使用和保护上的利益关系的,然而后代人的“缺场”使代际正义的可能性证明陷入困境。我们知道,正义存在的条件或“正义的环境”包括三个要素:资源的适度匮乏、适度自利和力量的对等。前两个要素在代际语境中都能够满足,后代人的“缺场”造成当代人与后代人在资源环境话语权上完全不对等,这是所谓的时间的单向性使然,我们能够影响后代人,后代人不能够影响我们。为了证明代际正义的可能性,许多学者转向人类跨代共同体的理论视角来证明当代人之于后代人的责任和义务。跨代共同体的理念可以追溯到保守主义创始人埃德蒙·柏克的国家观念,它认为国家“乃是一切科学的一种合伙关系,一切艺术的合伙关系,一切道德的和一切完美性的一种合伙关系。由于这样一种合伙关系的目的无法在许多代人中间达到,所以国家就变成了不仅仅是活着的人之间的合伙关系,而且也是在活着的人、已经死了的人和将会出世的人们之间的一种合伙关系”[17]。约翰·奥内尔针对时间的单向性所得出的后代人不能为我们做事的结论提出批评:“未来世代可以给我们带来好处或伤害:我们生活的成功或失败依赖于他们,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完成我们的目标。”[18]34于是他提出存在一种“现实的跨代共同体”(actual trans-generational community)。社群主义者维纳·德夏里特以共同体的三个特征即“日常生活中的互动、文化交流与道德相似性(moral similarity)”论证得出确实存在跨代共同体,并称之为“道德与文化的共同体”,从而将正义的共同体拓展至未来,推论出当代人对于未来世代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詹姆斯·蕾切尔斯研究指出:“如果对处于一地(place)的人来说,道德共同体不是有限的,那么对于处于任何时间(time)中的人来说,道德共同体也不是有限的。无论人们是现在还是在遥远的将来被我们的行为所影响,这都不会造成差别。我们的义务是平等地考虑他们所有人的利益。”[19]204据此他提出,当代人对于后代人的义务包括禁止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努力解决环境问题。A. De-Shalit也认为,就跨代共同体而言,这种“建构起来的共同体向后来的世代拓展直至未来,正如许多人所认为的是过去的人建构了他们自我一部分那样,他们也应该把后代人视为自我一部分”,并且“这种跨代共同体的代际关系,正是我们对于后代人应负责任和义务的本源所在”[20]15-16。罗尔斯在论及代际正义时,没有设定原初状态中各方对未来世代的储存责任和义务,而是代之以动机假设即各方对未来世代的情感关心,在遭到强烈批评后他继而以社会共同体来论证代际正义之于各代的储存义务:“由于社会是代际间长期合作的系统,因而就需要有一种储存原则。我们不去想象一种(假设的和非历史的)各代之间的直接性契约,相反,我们却可以要求各方一致达成一种储存原则,该储存原则须服从他们必定要求其前辈各代所遵循的进一步的条件要求。因此,正确的原则便是,任何一代(和所有各代)的成员所采用的原则,也正是他们自己这一代人所要遵循的原则,亦是他们可能要求其前辈各代人(和以后各代人)所要遵循的原则,无论往前(或往后)追溯多远。”[21]290周光辉教授也认为:“代际正义具有特殊的逻辑起点,即,代际关系的独特性:未来世代人类与现存人类之间存在着强烈的依赖性、非对称性,以及利益的缺失与不平等。代际正义的特殊起点能够满足正义产生的必要条件。因此,通过延伸与扩大人类共同体的时间维度,以责任性考量代替互利性考虑,代际正义的可能性可以得到有效的证明。”[10]不可否认,共同体义务说是我们论证代际正义可能性的重要理论范式,即便如此,这种论证也存在自身的严重不足。理论层面,共同体概念本身无论是道德文化共同体还是利益共同体,由于各代之间在道德文化相似性和利益相关性方面都存在弱化和难以预测的困境,这在某种程度上会削弱当代人出于代际正义考虑的责任义务感;实践层面共同体义务说不仅在解决代际冲突问题时难以做出明确指导,即便是解决代内共同体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时也会如此,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道德价值判断和利益冲突面前很难形成共识。因此,代际正义可能性证明仍然需要不断探索,后代人权利进路便是不同于当代人义务进路的理论范式。

四、后代人权利进路

后代人权利进路是将代际正义的逻辑起点归结于后代人权利,着重强调后代人权利和利益才是代际正义之于当代人的责任和义务的本源。换而言之,后代人权利进路的理论范式旨在论证代际正义的价值重心在于确保后代人的权益不受损害,这种价值诉求自然衍生出当代人维护和实现代际正义的责任和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理论范式可以看作是从后代人权利的视角对于当代人责任义务进路范式的深入探索和审视,它完全不同于当代人责任义务进路的功利主义、道义论和共同体的理论阐释。

权利先定义务后生的“权利本位说”肇源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学者的天赋权利理论,以天赋权利作为逻辑起点对国家和法律的起源进行理论推导,得出的结论就是国家和法律必须保护每个公民的平等权利,包括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这种对权利保护的预先设定继而派生出国家和法律对公民个体的义务设定。后代人权利进路从后代人权利保护出发论证代际正义之于当代人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可以看作是权利本位说在人类社会代与代之间的逻辑拓展,而后代人当下的“缺场”使得这种理论推导在直觉上更加便于接受。后代人权利理论最早由美国著名哲学家约尔·范伯格于1971年在《动物与未来世代的权利》(TheRightsofAnimalsandFutureGenerations)中明确提出,他强调:“我们为了我们的子女、我们的下一代保护环境,是一种爱的行为;而我们为我们遥远的后代保护环境,则主要是一个诉诸未来世代权利的正义事件。”[22]139美国国际法学者爱迪丝·布朗·魏依丝对后代人权利进行过系统论述,他把代际公平理论建构于人类各代对于地球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信托关系之上,论证后代人的权利保护是代际公平之于当代人地球义务的本源,“每一世代都从前代人手中以信托的方式继承自然和文化遗产,然后再为未来世代的信托利益而持有这项遗产。这种关系使每一代人都承担为未来世代而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地球义务,同时也享受作为信托受益人享用其从前代人手中继承的遗产的地球权利”[23]2。在IntergenerationalFairnessandRightsofFutureGenerations中,魏依丝认为后代人权利首先代表了一种对于后代人利益的道德保护,这种利益必须被转化为法律权利和义务,通过后代人监护人或者代理人法定义务的承担来确保后代人法定权利的实现。Richard P.Hiskes在EnvironmentHumanRightsandIntergenerationalJustice?中,将环境权和代际正义结合起来,把代际正义建立在人类对清洁空气、水源和土壤的拥有权之上。环境伦理学家Ernest Partridge在OntheRightsofFutureGenerations中认为子孙后代对于我们的权利主张具有道德上的强制力,我们需要通过道德义务来实现这些权利。R·George Wright在TheInterestsofPosterityintheConstitutionalScheme中从后代人的道德地位出发论证了后代人的权利、后代人权利的内容以及对后代人权利的宪法保护等内容。国内学者谷德近在《代际环境权的宪法保障》一文中将后代人的权利集中归结为代际环境权,将之定义为“后代人享有的依托当时的一切自然、社会条件充分发展自我,与当代人同等地获得经济、文化和环境福祉的权利”[24]。廖小平教授在代际伦理研究中明确主张后代人权利,强调“对代际公平,不论是功利主义的、情感主义的还是自由主义的辩护,如果忽视对后代人权利的证明和辩护,那么,至少在理论上是软弱的。对后代人权利的承认、证明和辩护是解决本代人与后代人公平问题的基础”[3]。刘雪斌在其博士论文《代际正义研究》中考察了代际正义的概念,分析了代际正义的理论基础以及主要问题,并着重从后代人权利保护的角度论述了代际正义的实现途径,认为伴随正义观念向法律原则的转变,有关后代人的保护也由当代人义务方式转变为后代人权利方式,或者说主要是以权利为本位,而不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方式对后代人加以保护,明确指出后代人权利包括享有现代政治文明成果的权利、享有物质财富及获得发展的权利、享有人类遗产的权利、享有身体健康和基因完善的权利、享有受教育和利用科学文化成果的权利以及各种程序性的权利等。

虽然后代人权利进路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青睐,但是赋予未来世代权利同样也受到诸多批判。布赖恩·诺顿指出未来世代缺乏“存在(existence)”这一拥有权利的必要条件,继而缺失权利主体的“同一性(identity)”的身份属性, 因为任何涉及利益、权利或义务的提法,“都预设了一个拥有那种利益或权利的具有同一性的(identifiable)个体”[25]。虽然范伯格坚持认为是利益的占有而非存在本身才是权利拥有的实质要件,未来世代拥有“生活空间、肥沃的土壤、清新的空气诸如此类”的利益是其拥有权利的坚实基础,但这并没有使其免受诘难,批评者指出拥有利益本身和利益理应受到恰当对待本身就是两回事,即使我们形式上承认未来世代的利益理应受到正确对待,但这种形式权利对未来世代的实质权利提供不了任何物质保障。国内对后代人权利进路能够形成有力批判的学术观点大概有两种,一是对权利先定义务后生的否定,二是对后代人权利的根本否定。笔者导师张恒山教授认为,“权利先定、义务后生”是以国家直接立法为思维背景的,它只能证明公民权利对于国家的先定性,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权利之于义务的先定性,“国家不可以随意立法,而是根据社会成员已经协议的规则而立法。而社会成员们在协议规则时,从无任何规则开始,先行找到、认识并形成的只能是义务性规则,而不可能是权利或授权性规则。社会成员们相互间根据是否符合、是否遵守义务性规则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而国家立法的依据就是社会成员们相互间的这种义务权利划分。所以,从逻辑上说,义务是先定的”[26]2-3。以此推理,代内社会成员彼此间的“权利先定、义务后生”尚且不能成立,在代与代之间以后代人权利论证当代人义务更是南辕北辙,论证后代人是否存在权利简直就是文不对题。刘卫先博士对后代人权利理论的批判在国内学术界颇具代表性,其博士论文题为《后代人权利论批判》,近年来他先后发表过《自然体与后代人权利论批判》《后代人权利理论批判》《审视后代人权利理论之法规依据——以否定后代人权利为视角》《后代人权利论的两个前提错误》等论文,其核心观点可以归结为“权利不可能扩展到后代人权利论者所说的‘后代人’身上。环境义务是后代人权利理论的本质,也是后代人权利理论的正确出路和归宿”[27]。我们不难看出,后代人权利进路在国内外仍然受到严重质疑和挑战,其对于代际正义的论证依然有待于充实抑或修正。

五、代际正义研究前景展望

伴随国际社会对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持续关注以及国内生态文明建设呼吁的日益高涨,可以预见代际正义研究将日益受到国内外学者的普遍关注。综观国内外代际正义的研究现状,我们对代际正义研究前景做出初步展望。一是代际正义基本概念和内涵研究。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代际正义的概念与内涵研究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于概念界定和内涵描述的含混不清甚至表述上的大相径庭,都会不利于代际正义研究的深化推进,通过代际正义在哲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话语体系中的研究成果的交流和碰撞,可以预想代际正义的概念和内涵会获得更多的理论共识。二是在研究方法上,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会成为新常态,因为代际正义研究本身就涉及多门学科体系,单学科几乎不可能深化乃至穷尽该项研究;定性研究为主到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是代际正义研究方法上的发展趋势,尤其是代际正义的指标体系设定和评价研究,显得尤为紧迫重要。三是研究内容上,国内代际正义研究比较宏观,侧重于从代际正义的基本概念、价值取向、原则和实现途径来展开研究,虽然也有不少学者尝试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挖掘代际正义的文化内涵。国外对代际正义的研究比较微观、精细而具体,学者们就代际正义涉及的某个领域进行深入探讨,比如从基因遗传变异、对后代的生殖选择、父母之于孩子的关爱、宗教伦理、人口老龄化等具体问题展开研究。可以展望的是,国内外学者在代际正义研究内容上会有一个相互借鉴相互学习的进程。四是在代际正义论证方面,当代人责任义务进路和后代人权利进路的分歧将会持续存在。当代人责任义务的论证还远未穷尽,功利主义、道义论和共同体主义都存在不足和质疑。后代人权利进路也将备受争议,后代人究竟有没有权利悬而未决,由后代人权利派生出当代人的责任和义务更是有待商榷。考虑到理论界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的学术争议,上述分歧和争论在学术研究上都有待重新梳理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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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师连枝

The Review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Research

KE Biao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 Xuchang University, Xuchang 461000, China)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rose in foreign countries in the 1970s, then it became a hot research topic. The basic theory research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includes its concept and connotations, principles, responsibility argument and right argument. It’s important and urgent to card the research status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define clearly its shortage, and look to its prospects.

responsibility; right;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research review

2016-04-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代际正义:科学发展的政治哲学研究”(14BZZ01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代际正义研究”(12YJC810010)。

柯彪(1974—),男,河南信阳人,政治学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B82

A

1671-9824(2016)04-00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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