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法律文化对法治进程的推动作用

2016-03-03 13:53
许昌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文化

郭 晓 红

(郑州成功财经学院,河南 郑州 451200)

论网络法律文化对法治进程的推动作用

郭 晓 红

(郑州成功财经学院,河南 郑州 451200)

网络法律文化具有传播的广泛性、及时性、匿名性、互动性等特征,其彰显的自由、平等、安全、参与等价值诉求契合了法治精神。网络法律文化加快了法治观念和法律制度的传播,促进了立法民主和立法的适应性,推动了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拓宽了法律监督渠道,已经成为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

网络法律文化;法治进程;推动作用

伴随着网络信息化的普及,我们的社会和个人生活乃至国家的经济、政治运行方式都被数字信息的载体——网络深深影响。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和平等性特征,使得法律制度、法治精神在网络舆论和网民互动中悄然而又迅速地传播和发展,形成了网络法律文化。网络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进程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网络法律文化及其特征

法律文化是社会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模式、社会规范和制度中有关法律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总体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动而产生的内容——法律观念形态、法制协调水平、法律知识积淀、法律文化总功能的总和[1]。网络法律文化是法律在网络技术应用中产生的衍生品,即网络环境下的法的传播、法律制度、法治精神等的总称,是网络文化的一部分。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传播的广泛性和及时性

传统的信息传播主要有谈话、书信、电话等方式,具有地域和时间限制。但是网络的开放性,使得网络中的交流可以涵括不同国家和地区,极具广泛性。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的主体借助于网络自由交流,同时网络法律观念和文化也快速传播。

(二)传播的匿名性

在网络中,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职务、社会背景以及现实生活中关于个人的一切信息都可以隐匿,忽略主体身份而只关注交流内容。在网络社会里,主体符号化,层级界限和行业等级被瞬间消除,主体之间的交往在自由、平等的环境下进行[2]19。摒除社会身份和个人信息,使得一些严肃的法律问题可以得到自由讨论,甚至一些比较偏激的法律观点也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传播。

(三)传播的互动性

公众在网络匿名环境下针砭时弊,对各类社会热点问题发表意见、相互讨论,而且已经突破网络虚拟空间,深刻影响着社会舆论,甚至延伸至现实生活。正是在网络中对社会问题的讨论、对是非曲直的判断,逐步提高了公众的法律评价能力、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网络法律文化来源于现实中的法律文化,又反作用于现实法律文化。网络已经对传统的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制度产生了影响,比如立法对电子证据的确认、线上法院的应用、网络警察的设防等等,这些新鲜事物已经渗透进我们的法律制度。当然,网络法律文化对现实法律制度的影响不仅仅停留在技术层面,更体现在民主、平等、自由等价值观念和法治精神的贯彻上。

二、网络法律文化加快了法治观念和法律制度的传播

法治作为现代国家选择的社会治理方式,最根本的特征是权力和责任的统一,除了对权力的制约外,更重视维护民众的权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依法治国的路径,习近平主席指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要共同推进。建设法治国家,就需要社会信仰法律,需要法外无权。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缺乏法治土壤,公众缺乏法律意识。因此基于网络开展的法律事件的讨论、社会问题的分析等,对于提高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有很强的积极意义。网络的平等性、开放性为现实社会中民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与完善提供了土壤。伴随着对于法治进程有着重大影响的一些问题的讨论,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发展。[3]

三、网络法律文化促进了立法民主和立法的适应性

(一)提升了立法民主和公民的立法参与度

有法可依是实施法治的前提。法律是政府治理社会的行为准则,且法治国家的法律必须是维护和尊重民众权利的法律。每一项法律法规都关系到公民的利益,公民只有参与立法,才能切实维护自身的权益。只有首先在立法方面人人平等,才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近些年,政府对立法民主越来越重视,民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热情也日益提高。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到《公司法》的修改,再到三大《诉讼法》的修订和《房产税法》的起草,几乎每项法律法规的起草、出台都会引起公众和网民的极大关注和大规模讨论。网民互动极大地提高了民众的立法参与意识。

(二)促进了立法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网络对信息传播的革命和对贸易方式的革新,催生了新的法律现象和行为方式,这些新规则伴随着网络应用逐步成熟和成型,如电子商务、电子货币的出现和普及。然而我们应当看到,法律行为方式的变化也带来了新的纠纷,并且人们更加期待立法的进步性和针对性。暂且不论网络法律行为和网络纠纷对管辖权制度、举证责任的挑战,单看已经实行的证据立法、送达方式等的改革,就不难发现立法的进步性和适应性。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形式,已经被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所认可。如新加坡通过立法规定:电子数据能够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作为法律诉讼的依据,任何贸易数据都要保存备份。一些国际性组织也相继颁发文件、法案认可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我国在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确立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行政诉讼法》在2015年也确认了“电子证据”的证据地位。

不仅在证据立法上体现了立法的适应性和针对性,在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上,网络社会也赢得了应有的关注。2015年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25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四、网络法律文化推动了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

(一)推动了司法信息化

当今网络时代,司法机关纷纷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中开辟自己的领域。如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站上,我们可以看到院长致辞、法院组织形式和工作概况、司法解释、开庭公告、裁判文书、典型案例、新闻发布等栏目。我国司法机关纷纷上网,力争做到司法信息化。上下级法院之间卷宗的传送实现了网络送达,法官需要查阅的法律法规、相近案例、新旧立法对比等法律信息,只需轻按鼠标通过网络即会瞬间呈现。

随着网络问政、网络理政实践的发展,网络司法也从理论和技术准备阶段步入实践,《解释》确认了电子送达方式,第135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二)有利于司法公正

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在网络中掀起了“收容遣送”的合法性大讨论,导致了“收容遣送”的终结;2008年的许霖案经由一审无期徒刑到二审改判五年,一定程度上离不开公众在网络上的激辩和关注;2012年的唐慧案同样引来网络舆论的一片哗然,最终促成了“劳动教养”制度的终结。缘于现实中的某一纠纷或者案例,在网络上引起公众的集体关注和对法律、审判、执法行为等的讨论,有利于做到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民主,使得原本在现有法律制度、历史条件下很难做到的民众对司法的参与得以实现。

(三)有利于严格执法

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最终要靠执法来体现。我国的司法机关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方面确实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在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行政干预、徇私枉法的现象。权力的逾越和物质腐蚀已经构成当今严格执法的两大障碍。要去除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就要制约权力,明确权力和法律的界限。随着网络法律文化的传播,平等、自由、民主等价值观念必将深深根植于公众心中,置身于这种法律文化之中,执法人员会更加敬畏法律和民权,从而做到抵御诱惑,严格执法。

五、网络法律文化拓宽了法律监督渠道

(一)拓宽了法律监督的渠道

法律监督是法治的重要保障。近年来网络呈现出法治舆情繁荣景象,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不当侵害,且越来越多的民众借由网络表达诉求和寻求帮助[4]。民众通过各种新兴媒介,如博客、QQ、微信等对立法、司法、执法、社会治理、反腐、治污等热点问题进行讨论,其影响力不逊于传统媒体。从佘祥林、赵作海等冤假错案的昭雪到网络反腐,从国家赔偿法、物权法等的立法到劳教制度的终结,从收容遣送到房屋拆迁等行政法制的变革,越来越多的法治事件受到网络的影响,法律监督渠道得以拓展。

(二)强化了监督的效果

利用互联网人多力量大的特点和方便快捷、低成本、低风险的技术优势,更容易形成舆论热点,成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力补充[5]。网络监督的有效性得益于两点:一是监督者的广泛性。如民众对吸毒等违法行为的检举、网络反腐等已成为有效预防、遏制、惩戒腐败行为的一种新方式。二是监督的匿名性。匿名可以使得信息发布者免于担心打击报复,从而客观真实地陈述事实;匿名可以摆脱身份、职位等信息的制约,坦诚地发表意见,针砭时弊。

结语

诚然,网络法律文化亦有消极的一面,如不良信息难以有效屏蔽、行为失度、法律知识真假难辨等,容易对公民产生误导和误伤。但我们更应该看到,网络社会的崛起,引发了从法律行为方式到法律行为规则、从法律观念到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文化特征的一系列变化,提升了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自由、正义的法观念,对国家、政府的角色和功能以及社会的治理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形成的网络法律文化已经成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1] 刘学灵.法律文化的概念、结构和研究观念[J].河北法学,1987(3):37-39.

[2] 雪莉·特克.虚拟化身:网络世代的身份认同[M].谭天,吴佳真,译.台北:远流出版公司,2008.

[3] 蔡雪冰.论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及特点[J].中南工业大学学报,2001(2):179-182.

[4] 祝华新.网络监视显示网络已成“大规模杀伤性媒体”[N].中国青年报,2009-12-28.

[5] 黄永宜,彭劲荣.网络在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中的利弊探析[J].山东社会科学,2005(7):151-153.

责任编辑:师连枝

2016-05-20

河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项目“网络理政背景下政府创新社会治理研究” (SKL-2015-480)。

郭晓红(1983—),女,河南安阳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D920.0

A

1671-9824(2016)04-01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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