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发展定律对异体字的影响

2016-03-04 22:07孙建伟
理论月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异体字优化

□孙建伟

(陕西师范大学汉学院,陕西西安710062)



文字发展定律对异体字的影响

□孙建伟

(陕西师范大学汉学院,陕西西安710062)

[摘要]文字发展求区别、求简易、求表达的规律对汉语异体字有非常直接的影响。文字发展定律是异体字生成的动因之一,同时也制约着那些在目的性、意识性导引下生成的异体字的类型:有为追求形义统一而生成的异体字,有为抑制形体过于繁难而生成的异体字,有为增强形体间的区别度而生成的异体字。另外,文字发展定律也促使变异形体重构理据从而造成异体字现象。同时,区别律、简易律、表达律也通过规范异体字组内部的通行形体、对异体字功能进行分化等手段来优化其内部成分。

[关键词]异体字;优化;表达律;区别律;简易律

[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16.03.010

异体字是汉字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现象,自汉代许慎《说文解字》中的“重文”始,便一直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到了上世纪五十年代,随着文字改革工作的推进,异体字研究更是成为了学者们讨论的热点。就其研究成果而言,既有各种字表,比较有代表性的如《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汉语大字典异体字表》、[2]《通用规范汉字表》所附《规范字与繁体字、异体字对照表》等;又有理论成果,比较典型的如《汉语大字典论文集》、[3]《异体字研究》[4]中的相关文章。这些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极大地推动了异体字的研究。尽管如此,异体字这一论题还有很多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就理论方面而言,比如异体字的产生动因、结构类型,异体字内部成分的优化等问题都很有价值。汉字作为记录汉语的书写符号系统,不但受汉语发展规律的制约,同时也受文字发展区别律、表达律、简易律这三大规律的制约。这里我们从文字发展三大定律对汉字影响的视角下,重点探究其对异体字产生动因、结构类型、结果优化等方面的影响。这既有利于考查文字发展定律对汉字的具体影响,同时也可进一步推进对异体字相关问题的探究。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谓“异体字”指为语言中同一个词造的在使用中功能不对立的文字形体以及由于书写变异而造成的同一个字的不同写法。[5]

1 文字发展定律是异体字产生的重要动因

文字发展演变过程始终受三个定律的制约,从而能保证其很好地记录语言,这三个定律就是区别律、简易律、表达律。[6]汉字作为记录汉语的书写符号系统,也受这三大定律的制约。文字发展三定律是综合起作用的,区别律、表达律求别异,简易律、表达律则制约异的程度。就汉字来说,求别异的结果是字形的繁化和汉字数量的增多;求简易的目的是抑制形体过于繁难,同时也控制汉字的数量。换言之,即文字发展定律使得那些记词职能差异不大的汉字合并;在造字过程中尽量避免造成同形字,促使那些形体比较接近的文字获得较强的区别性。另外,也可能使某些字形非常接近的汉字合并。正是这三大定律的存在,汉字发展的过程不是呈现射线状,而是呈正弦曲线形,不管是字的功能还是字的形体的繁简等属性,一旦达到某个峰值,就会再次回归。

汉字数量非常庞大,《中华字海》收录楷字85 568个,[7]现已编码的楷字也已达到75 000多个。尽管汉字的数量如此众多,但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异体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汉字整理的主要对象即是异体字。从来源上看,异体字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造字所致,一类是书写演变所致。前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自觉而造成的,因为汉字非一时一地一人所制,造字时有可能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或不同的造字主体为同一个词造不同的书写形式;一类是自觉造成的,这类异体字多带有很强的区别性。就文字发展定律对异体字的影响而言,既表现在因目的、意识驱动下而成的形体上,也表现在因书写演变而成的形体上。文字发展求区别、求简易、求表达的需要作用于语言事实,就会促使文字符号调整自己的内部组织以便更好地记录语言符号,那些在特殊目的导引下生成的异体字或是为了调整文字符号内部的矛盾,或是为了调整与语言符号的不对称。

2 文字发展定律影响着异体字的生成类型

文字发展定律对异体字生成类型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因目的性和意识性驱动下造成的那部分异体字上。从文字发展求表达、求简易、求区别的规律入手,可将因目的性造字而成的异体字分为以下几类:为保持汉字形义统一性而生成的异体字,为抑制形体过于繁难而生成的异体字,为增强形体间的区别度而生成的异体字。另外,区别律、简易律、表达律对于那些因书写变异重构理据而生成的异体字也有影响。

2.1为实现汉字形义统一而生成的异体字。文字发展的表达律作用于汉字,主要是促使其保持形义统一性。事实上,汉字最大的特性即形义统一性,这一方面表现在原初造字时通过描绘形象化的物象来造字记词,另一方面汉字在发展过程中为了适应汉语的特点,始终维持其形义统一性。一般而言,汉字维持形义统一性的主要手段是新造异体字和分化字。在表达律的作用下,汉字通过新造异体字来实现形义统一主要有两种情况:因原形体表义性变得模糊而造,因社会时代的发展使得字形构意跟词义有隔阂而造。

早期的象形字和会意字在演变过程中,其表义性变得模糊,在文字表达律的制约下,常会新造一个形义更契合的异体字。比如“丘—坵”。《说文·丘部》:“丘,土之高也,非人所为也。”又《尔雅·释丘》:“非人为之丘。”郭璞《尔雅注》:“地自然生。”“丘”本指天然而成的土山,如《尚书·禹贡》:“桑土既蚕,是降丘宅土。”孔安国传:“地高曰丘。”“丘”在甲骨文中“像两丘之形”,[8]发展到后期,其象形性减弱,形义之间的联系变得模糊。在文字发展表达律的促动下,又添加“土”旁造“坵”字,以增强其形义间的联系。《集韵·尤韵》:“丠,或书作丘,亦书作坵。”再如“刖—跀”。《说文·刀部》:“刖,绝也。”又《玉篇·刀部》:“刖,断足也。”本指古代砍去脚的刑罚,如《左传·庄公十六年》:“杀公子阏,刖强鉏。”就“刖”的构形来看,从刀月声,与砍去脚的刑罚意义之间已契合,但所从的“刀”形只能提示义类,故而又有“跀”字。《说文·足部》:“跀,断足也。”徐锴《说文系传·足部》:“足见断为跀,其刑名则刖也。”尽管有如此区分,但事实上“刖”、“跀”二形只是从不同角度为砍去脚的刑罚这一词义造字,其间并无本质区别。《玉篇·足部》:“跀,断足也。亦作刖。”相比较而言,“跀”的构形与砍去脚的刑罚这一意义更契合。

因时代社会的发展,某些字的构形所体现出来的意义与其所记录的词义有差别时,在文字发展表达律的制约下,也常会新造异体字。比如“驚—惊”。《说文·马部》:“驚,马骇也。”《玉篇·马部》:“驚,逸也。”“驚”本指马受刺激而精神紧张、行动失常,如《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庆氏之马善驚。”又如《史记·袁盎晁错列传》:“如有马驚车败,陛下纵自轻,奈高庙、太后何?”文献中“驚”又泛指惊慌、恐惧,《尔雅·释诂上》:“驚,惧也。”非仅用于指马,如《楚辞·招魂》:“宫庭震驚。”王逸《楚辞注》:“驚,骇也。”王凤阳认为,人们常用“驚”来比喻意外情况引起的内心感受或震动。[9]就“驚”在文献中的通行用法而言,与其构形所表达的意义有一定隔阂,且形体繁难。在文字发展求表达、求简易的促动下,又造了从“心”的“惊”字,如此形义更契合,同时字形也比较简易。再如“獘—斃”。《说文·犬部》:“獘,顿仆也。《春秋传》曰:‘与犬,犬獘。’”段玉裁注云:“獘本因犬仆制字,假借为凡仆之称,俗又引申为利弊字。”事实上,“獘”字从犬并非因犬仆而制,只是用犬仆这一形象表示扑倒、死这一抽象意义。段玉裁没能很好地区分《说文》说解中的造意与实义,故有此论断。文献中“獘”字主要表示扑倒、死义,其中扑倒义后来主要由“弊”承担。就“獘”所记录的死义来看,与其从犬敝声有隔阂。故而又有“斃”字,《说文·犬部》:“斃,獘或从死。”王筠《说文句读》“獘”下注:“《僖四年》文。今作斃。”“斃”字从“死”,形义更契合。

2.2为抑制形体过于繁难而生成的异体字。文字发展定律中的简易律一方面防止文字符号过于繁难,另一方面又控制通行文字的数量,否则势必会影响文字的表达性。在汉字发展过程中,当某些字形过于繁难时,常会在简易律的推动下造出形体较为简单的异体字,以便替代原来形体比较繁杂的字形。

从构形手段来看,有的是在原字形基础上省减或改换部分构件而成。比如“雧—集”。《说文·雥部》:“雧,群鸟在木上也。”《楚辞·离骚》:“制芰荷以为衣兮,雧芙蓉以为裳。”此“雧”正取聚集义。“雧”从“雥”,通过群鸟在木上来表聚集义,因“雧”形体较为繁杂,在文字发展简易律的影响下又省减为“集”。《说文·雥部》又云:“集,雧或省。”再如“墳—坟”。《说文·土部》:“墳,墓也。”《礼记·檀弓上》:“古也墓而不墳。”“墳”本指坟墓,引申又指堤岸或高地。后又有“坟”字,从土文声。毕沅《经典文字辩证书·土部》:“墳,正。坟,俗。”就“坟”字的产生动因而言,与文字发展求简易的特性有很直接的关系。

有的则是新造与原字形没有关系的形体。比如“塵—尘”。《说文·塵部》:“,鹿行扬土也。”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坤部》:“,亦省作塵。”“塵”即尘土义,《玉篇·土部》:“塵,塵埃。”如《左传·成公十六年》:“甚嚣且塵上矣。”文献中又有“尘”字,《集韵·真韵》:“塵,俗作尘,非是。”《字汇补·土部》:“尘,同塵。”李乐毅认为“尘”字最晚在唐代既已产生。[10]该字的构形与尘土义非常契合,就其产生原因而论,与文字发展简易律、表达律的影响有很大关系。又如“竈—灶”。《說文·穴部》:“竈,炊竈也。”本指灶火,《左传·成公十六年》:“塞井夷竈,陈于军中而疏行首。”“夷竈”即将灶火弄平。“竈”字很常用但形体异常繁杂,于是在文字发展简易律、表达律的推动下,又造出“灶”字。《五音集韵·号韵》:“灶,俗竈。”“灶”字从土从火,与灶火、灶台义非常契合,且形体较“竈”简易很多。

2.3为增强形体间的区别度而生成的异体字。区别律要求符号间有足够的区别度,具体到汉字,也要求不同的字之间有区别性。不过汉字在发展过程中,由于书写等因素,某些写法本来不同的几个字有时会变得相同,从而与区别律的要求相背。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对某一形体进行改造,以增强其间的区别度。

2.4促使书写变异形体重构理据而生成的异体字。文字发展定律除了对造字而成的异体字有影响外,对于因书写变异而成的形体也有影响。有些汉字在书写过程中形体会发生诸多变异,尽管变异前后其记词职能是一致的,但在文字发展定律的促动下,人们常会为变异后的形体重构理据,从而变成一组异体字。

3 文字发展定律对异体字内部成分有优化作用

文字发展定律不但是异体字产生的重要动因,同时也制约着异体字生成的类型,此外,还对异体字的内部成分进行优化。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规范异体字组内的通行形体;其二,分化异体字的功能,充分发挥每个形体的价值,以减少汉字中的冗余现象,从而使汉字内部体系更加系统化。

3.1规范异体字组内部的通行形体。一般而言,语言这种听觉符号反映到书面上,需要有相对应的视觉符号。如果有多个视觉符号对应同一个听觉符号,既削弱了视觉符号的功能,也会扰乱其对应性。在文字发展定律的影响下,异体字组内部的不同形体大多只有一个是通行的,其余的则常处于封存状态。相比较而言,文字发展求简易的要求对此影响较大。

比如“牀—床”。《说文·木部》:“牀,安身之坐者。”又《释名·释牀帐》:“人所坐卧曰牀。”“牀”字本表示坐卧的器具,如《诗经·小雅·斯干》:“乃生男子,载寝之牀。”文献中又有“床”字,《玉篇·广部》:“床,俗牀字。”早期文献中“牀”字的使用频率远高于“床”字。可以说上世纪文字改革之前,在床铺意义上真正流通的是“牀”字,而自文字改革之后,比较流通的则是“床”字。事实上“床”字形体较“牀”为简易,这也是《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选择“床”为正体字的原因之一。再如“僊—仙”。《说文·人部》:“僊,长生僊去。”“僊”即仙人、长生不死之人。《庄子·天地》:“千岁厌世,去而上僊。”文献中又有“仙”字,从人从山表示仙人。《释名·释长幼》:“老而不死曰仙。”《论衡·道虚》:“物无不死,人安能仙。”文献中早期通行“僊”字,后来“仙”字取得主导地位,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云:“《声类》:‘仙,今僊字。’盖仙行而僊废矣。”这其中必然有文字发展简易律、表达律的作用。

3.2对异体字的功能加以分化。前面已多次提及视觉符号与听觉符号的对应性,但在异体字现象中,常常一个听觉符号对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视觉符号。这一方面阻碍了其对应性,增加了接受主体的负担;另一方面,有的听觉符号却没有与之对应的视觉符号,致使文字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在文字发展定律的影响下,汉字系统常会对异体字的功能加以分化,从而充分利用这些视觉符号。

比如“咳—孩”。《说文·口部》:“咳,小儿笑也。孩,古文咳从子。”“咳”、“孩”本为异体字关系,均记录婴儿笑这一词义。《礼记·内则》:“父执子之右手,咳而名之。”又引申指小孩,《字汇补·口部》:“咳,与孩同,小儿也。”《史记·扁鹊仓公列传》:“不能若是而欲生之,曾不可以告咳婴之儿。”在文字发展区别律、表达律的作用下,后来二者的用法发生了分化,“孩”专门记录婴儿、小孩义,“咳”则表示咳嗽意。再如“迓—讶”。《说文·言部》:“讶,相迎也。迓,讶或从辵。”“讶”、“迓”本为一组异体字,表示迎接义。《尚书·盘庚》:“予迓续乃命于天。”孔安国传:“迓,迎也。”从造字理据看,“讶”从言,表示迎接时客气寒暄;“迓”从辵,表示迎接时走上前去。后来在文字发展定律的作用下,二者的功能发生了分化,“迓”仍表示迎接义,“讶”则主要用于记录惊讶、诧异等用法。

4 小结

文字发展定律对异体字有很大的影响,既是异体字产生的重要动因,也对异体字的生成类型有制约作用。在文字发展求区别、求简易、求表达的影响下,异体字生成的类型主要有:为保持汉字形义统一而生成的异体字,为抑制形体过繁而生成的异体字,为增强形体间的区别度而生成的异体字,还有因书写变异散失理据再重构理据而成的异体字。此外,区别律、表达律、简易律也对异体字内部的成分进行优化,一方面规范异体字组内部的通行形体,另一方面也通过对异体字的功能进行分化从而充分利用文字形体,使汉字体系更系统、更科学。事实上,文字发展三定律对汉字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除了此文考察的对于异体字的影响外,对于汉字形体在发展过程中趋繁、趋简的影响,对于形声字的影响,[13]对于汉字系统性的影响,对于汉字结构演变的影响,对于历代汉字行废问题的影响等。只有分类予以专项考察,才能全面发掘文字发展定律对汉字发展演变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语文出版社.语言文字规范手册(第三版)[M].北京:语文出版社,1997.181.

[2]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字典(第一版)[M].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86.5335.

[3]李格非等.汉语大字典论文集[C].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0.

[4]张书岩.异体字研究[C].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5]李国英.异体字的定义与类型[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6]王凤阳.汉字学[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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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乐毅.简化字源[M].北京:华语教学出版社,1996.35.

[11]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565.

[12]古文字诂林编纂委员会.古文字诂林:第五册[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472.

[13]孙建伟.文字发展定律对形声字的影响[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

责任编辑文嵘

作者简介:孙建伟(1984—),男,甘肃武威人,文学博士,陕西师范大学汉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XJC740004);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5K008)。

[中图分类号]H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6)03-00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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