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韩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

2016-03-15 06:42朴顺善
关键词:执行

朴顺善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80)



论韩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

朴顺善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80)

摘要:随着中韩两国贸易量的增多,两国之间国际商事仲裁也会出现增加的趋势。两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尤为重要。中韩两国均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其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须遵循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韩国针对外国做出的国际仲裁适用承认、执行判决的制度。此判决适用一般的判决程序,并且可以提起上诉。

关键词:韩国国际商事仲裁;执行;纽约公约

一、问题的提出

中韩两国于2015年6月在首尔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并且中国总理李克强与韩国总统朴槿惠在亚欧峰会上会面时称,中韩贸易额在2015年或可达到3 000亿美元。黑龙江省与韩国经贸通道便捷,在经济合作方面具有较强的互补性,韩国现已成为黑龙江省的第五大贸易伙伴和第四大投资来源国。哈尔滨也有几家大型韩国企业因我市“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地缘优势正在洽谈重点项目。目前我省的中韩贸易呈现飞速增长的势态。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与大韩商事仲裁院于2015年1月在哈尔滨签订《合作协议》,并且我委五名仲裁员被聘为韩国国际仲裁员。随着中韩两国贸易量的增多,纠纷也会呈现增长趋势,并且国际商事纠纷通常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因此有必要了解韩国的仲裁相关的制度。尤其对于我国做出的仲裁裁决在韩国的执行问题是非常关键的问题。本文重点介绍韩国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的概况、要件、程序等问题。

二、韩国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的概况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居中裁决,双方均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法[1]。当这种纠纷的解决方式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时候才能称为真正的法律上纠纷解决制度*参见高桑昭:《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硏究》,东京:信山社。。国际商事仲裁是指解决国际商事关系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

《韩国仲裁法》第3条规定,仲裁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将私法上的纠纷,不是依据法院的裁判,而是依据仲裁员的裁定解决的纠纷解决方法。具体讲:(1)以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仲裁合意(arbitral agreement)为前提;(2)纠纷符合仲裁适格(arbitrability)的条件;(3)根据私人性质的仲裁员的判断;(4)仲裁裁决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5)代替诉讼的纠纷解决方法。依据上述方法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时候才能看作作为纠纷解决制度得到了充分的认可,即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制度。

(二)韩国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的法律渊源

国际仲裁裁决虽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但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否定其仲裁裁决的效力或者拒不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下,仲裁裁决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需要通过国家的公权力赋予强制执行力。

1923年的《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规定了缔约国间相互承认在彼此国家境内签订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并执行依据上述仲裁协议所做出的仲裁裁决。1927年的 《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是《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的补充,该公约规定了缔约国间相互承认和执行彼此仲裁裁决的条件,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条件。由于这些条件很严格,程序也很复杂,远远不能适应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贸易发展的要求。为此,联合国1958年在纽约制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 由于上述两个公约的成员国都加入了《纽约公约》,所以它已经取代了两个日内瓦公约,成为在全球范围内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唯一国际公约。《纽约公约》第3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内国仲裁裁决附加过苛之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了各缔约国可以不予承认及执行国外裁决的特殊情形。

1985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简称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其宗旨是协调和统一世界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该示范法公布后,对各国的仲裁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对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韩国在1973年加入《纽约公约》,1999年接受《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规定,全面修改了《韩国仲裁法》,为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赋予了法律上的根据。从此,韩国建立了与世界标准相符合、能够提供符合商交易的发展的仲裁制度。《韩国仲裁法》第37条第一项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制度;第38条和第39条*《韩国仲裁法》第39条,“受《纽约公约》的国外仲裁裁决的情形下适用《纽约公约》;不受《纽约公约》的国外仲裁裁决的情形下,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民事执行法 26条第1项及第27条的外国判决的承认、执行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区分国内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要件。

三、韩国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的要件

(一)在韩国国内进行裁决的国际仲裁裁决

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分标准是以领土为基准的方法,另外一种是程序上标准。《韩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本仲裁法适用于仲裁地为韩国的情形;第38条规定,在韩国领域内所做的仲裁裁决,只要不存在第36条第2项的事由,就应该承认并执行。即第38条的适用对象为“韩国领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采取的是领土基准的方式*[韩]张文哲:《现代仲裁法的理解》,首尔:世昌出版社。

《韩国仲裁法》中规定的取消仲裁裁决的情形是:1)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签订仲裁协议时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等;2)违反程序,仲裁的当事人没有收到选定仲裁员或者针对仲裁程序的通知等;3)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裁决是脱离仲裁协议的内容的情形下,法院可依职权拒绝承认、执行仲裁裁决;4)缺乏仲裁适格性,如关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亲属法上的法律关系、其他强执行法上的权利等均为缺乏仲裁适格性的纠纷;5)违反善良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韩国仲裁法》第36条规定,承认、执行仲裁裁决违反韩国的善良的风俗及其他社会时法院可以依职权拒绝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

(二)在国外做出的适用《纽约公约》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

《纽约公约》中的外国仲裁裁决与当事人的国籍并无关系,如相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裁定也可成为《纽约公约》的对象。《纽约公约》适用于特定国家为仲裁地的外国仲裁裁决,不能适用于无国籍的仲裁裁决(a-national award)。

《纽约公约》在第4条*大法院1990.4.10.宣告89DAKA20252判决。中规定了适用《纽约公约》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的积极要件*大法院1990.4.10.宣告89DAKA20252判决。,即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的要件,需提交经过认证的仲裁裁决书,仲裁协定,另外在必要时可以只提供翻译件,以此简化程序。1)当事人一方无法提供仲裁裁决书的正本或副本,提交复印件,并且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的情形下,看作提交了符合条件的仲裁裁决书的正本或副本*大法院2004.12.10.宣告2004DA20180判决。。2)仲裁协定的提交并不要求经过认证。3)申请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裁决书与仲裁协定并非是该国家的通用语时,应该提交其翻译文件。《纽约公约》第4条第二项规定,翻译文件应该经过公证人、宣示的翻译官、外交官、领事馆的证明。但是韩国大法院在判例中规定,翻译文件的提交并非要求严格的形式,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提交符合《纽约公约》第4条第二项规定的翻译材料为理由阻却执行判决请求*大法院2004.12.10.宣告2004DA20180判决。。

《纽约公约》在第5条中规定了适用纽约公约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的消极要件,此固定的特点是法院依职权审查的公共秩序要件(international public policy)之外,由被申请人承担消极要件的证明责任。《纽约公约》第5条第一项规定是关于仲裁协定当事人、仲裁本身的规定,当事人不主张的情况下法院是无权依职权进行审查的;第二项是关于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法律秩序的,对此法院可依职权进行审查*《纽约公约》第5条第一项,1)无效的仲裁协议;2)违反程序;3)仲裁员滥用权限;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被取消的仲裁裁决,第二项,1)不具有仲裁适格性的裁决;2)违反善良风俗或其他社会秩序的裁决。。

(三)在国外做出的不适用《纽约公约》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

不适用《纽约公约》的国家的仲裁裁决,若存在其他国际协定可依据其协定;若没有其他国际协定则适用各国的国内立法。世界各个主要的贸易国基本都加入了《纽约公约》,不适用《纽约公约》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国际商事仲裁时间中占非常小的比重。但是仍有像缅甸等国家没有加入到纽约公约*参见[韩]李明宇:《外国仲裁判定的承认及执行相关考察》,载《民事诉讼》2004年第8期。。

《韩国仲裁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针对不受纽约公约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准用民事诉讼法上的外国判决的承认、执行的要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民事执行法第26条第一项、第27条)。民事诉讼法上的外国判决的承认、执行的要件有:1)确定的仲裁裁决书;2)仲裁庭具有权限;3)适当的送达;4)符合善良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5)相互保证*相互保证是指外国承认韩国确定判决的效力的条件与韩国承认外国的确定判决的效力的条件对等或者前一种情形的要件比后面的要件更加宽泛的情况。。

(四)小结

综上,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及执行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发生韩国领域内的国际商事仲裁适用韩国仲裁法第38条的规定,只要不存在仲裁裁决取消的事由,就应该执行。第二,发生在韩国领域外的,同时受《纽约公约》的情形下,适用纽约公约的规定。第三,发生在韩国领域外,不受纽约公约的情形下,适用仲裁法第39条第2项的规定,适用外国判决的承认、执行的规定。第一和第二的情形下只要不存在拒绝承认、执行的情形,即可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第三的情形下必须符合承认、执行的要件才可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这一点上存在根本性差异。

四、韩国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程序

(一)承认、执行判决制度

1.承认、执行判决制度的概念

无论是哪个国家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韩国执行,首先得经过韩国法院的承认判决及执行判决。仲裁当事人可以在强制执行之前为了得到韩国法律上的承认,向韩国法院请求仲裁裁决的承认判决*参见[韩]金相源:《注释民事执行法(Ⅱ)》,首尔:博英社。。执行判决是指针对外国的判决、仲裁裁决,赋予其强制执行的判决*参见[韩]法院行政处:《民事执行》,载《法院实务提要》,2003(1)。。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判决遵循一般的判决程序*参见[韩]李时润:《新民事執行法》,首尔:博英社。。败诉的当事人可申请再审或者上诉。纵观世界各国的规定,给予外国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通常是经过决定、命令等简易程序。在韩国国内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上的判决程序*参见[韩]法院行政处:《民事执行》,载《法院实务提要》,2003(1)。。

2.承认、执行判决的性质

执行判决是对于仲裁裁定或者外国判决给予执行力的判决,因此允许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程序*参见[韩]李时润:《新民事執行法》,首尔:博英社。,对其法律性质有以下不同的理解。(1)基于外国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定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再次提起履行请求的履行诉讼说;(2)确认存在外国判决、仲裁裁决执行力的确认诉讼说;(3)寻求具有确认功能与形成功能的救济诉讼说;(4)看作给予外国判决执行力的诉讼法上形成之诉的形成诉讼说*参见[韩]李时润:《新民事執行法》,首尔:博英社。。学界的通说与判例均采用形成诉讼说*大法院2003.4.11.宣告2001DA20134判决。。

3.承认、执行判决的管辖

《韩国仲裁法》第7条第四项规定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请求之诉的管辖部分。管辖法院为仲裁裁决中指定的法院、仲裁地的所在法院、管辖被告所有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被告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无法知道其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情形下依据居所(也无法得知居所的情形下,已掌握的最后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管辖法院)。

(二)提交材料

申请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提供仲裁裁决的正本或者副本,仲裁协定的正本或者副本。但是仲裁裁决及仲裁协定是外文的情形下应提交经过认证的韩国语的翻译件。申请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提交的翻译件也不限定在具备严格的形式上的要求*大法院2004.12.10.宣告2004DA20180判决。。

五、结语

在韩国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需要经过法院的承认判决(仲裁法第37条第一项)。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也没有像韩国的承认判决制度,只要满足纽约公约或者国内仲裁法的要件就自动承认仲裁裁决。中国也没有国际仲裁裁决书的承认判决制度。中国和韩国均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因此两国之间的国际商事仲裁的执行遵循《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在韩国执行外国做出的国际仲裁裁决得经过韩国法院的执行判决,这种执行判决适用一般的判决程序。主要审查是否符合执行的要件等,并不能审查仲裁裁决的实质性内容,但执行判决允许上诉。

针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适用一般的判决制度,并且还能适用上诉的制度,这对当事人来讲无非是增加负担的做法、也违背仲裁制度的效率性的特点。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问题上直接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书的效力;执行问题上使用决定、命令等简易程序更为合理。

参考文献:

[1]王贤东.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调解[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责任编辑:李洪杰]

收稿日期:2016-03-15

作者简介:朴顺善(1980-),女(朝鲜族),吉林延吉人,2013级民商法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DF9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6)03-01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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