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
采取反收购措施应由股东大会决议,但根据《公司法》的决议要求,在恶意收购人已持有目标公司大量股份的前提下很难做出决议
继爱康国宾抛出毒丸计划回击江苏三友恶意收购之后,近日房地产板块重量级上市公司万科面对宝能系咄咄逼人的大举收购,董事长王石公开声称不欢迎“野蛮人”前海人寿,或启动毒丸计划。从中国的法制环境来看,尽管不禁止包括毒丸计划在内的反收购措施的施行,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出台专门的反收购立法,对于反收购措施的决策、审查、实施、目标公司中小股东保护等均缺乏制度依据。
在本次万科控制权争夺大战中,万科的主动作为来得相对迟缓。直到2015年12月21日,公司才正式发布公告:正筹划股份发行,用于重大资产重组及收购资产。而万科的股票也是直到当日下午13:00才正式在二级市场停牌。与此同时,万科的投资者们却只能坐山观虎斗。虽然后来的情况显示,万科并未选择毒丸计划作为本次反收购的核心措施,但控制权风波不仅仅给投资者,而且给监管当局甚至法院撂下沉重的话题:毒丸计划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行得通吗?在毒丸计划的制定、启动等各个环节,投资者们有发言权吗?
有可能性,缺可行性
1982年,美国著名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Martin Lipton)发明的毒丸计划(poison pill)目前已成为美国被运用最多的反收购措施之一。毒丸计划实际上就是一种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该计划首先由目标公司设置一个毒丸触发点,当恶意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股票达到触发点时,毒丸计划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