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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于7月8日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办法》第三条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其中第三项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明确把付费搜索列入广告范围。此前,从法院判决上看,百度竞价排名等业务几乎一直被认为是“信息检索”服务,而非广告服务。此次《办法》施行后,竞价排名等付费影响搜索结果的服务被明确定义为广告服务,百度等搜索服务提供商必须为其推广的内容负责。
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广告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划》),总结“十二五”时期广告业发展成果,明确“十三五”时期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规划》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南,提出“十三五”时期推动广告业创新发展要把握“四个结合”原则:市场运作和产业政策相结合,创新引领和融合发展相结合,全面发展和重点突破相结合,监管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同时,明确了扩大产业规模、增强创新能力、提升社会效益、深化行业改革、优化发展环境等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