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付建军 董晓萌
三维标志与其他要素组合的商标的显著性判断
文/付建军 董晓萌
根据法律规定,三维标志与其他要素组合的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应遵从整体判断的原则。但在判断过程中,这类商标的性质是什么?显著性整体判断尺度究竟如何把握?商标注册后的保护范围应该如何确定?这些都是理论和实务中函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此类商标属于组合商标,显著性整体判断原则要考虑四个因素,对此类商标的保护可以区分情况对待。
组合商标;显著性;保护范围
三维标志与其他要素组合的商标,既不同于纯粹的“商品包装物或商品构成的立体外形”的三维标志商标,也不同于文字、图形等普通类型的商标。本文将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并参考国外实践,对三维标志与其他要素组合的商标的显著性的三个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准予注册的三维标志与其他要素组合的商标
以下商标由商品包装物的三维标志与其他文字组成,这些商标均已在商标局核准注册或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图1—图4):

图1:商标由文字HEINEKEN及啤酒罐组成商标号:G681389指定商品:32类啤酒

图2:商标由文字PERRIER及瓶身组成商标号:G769520指定商品:32类汽水等

图3:商标由文字LA GRANDE DAME及瓶身组成商标号:3276252指定服务:43类餐厅等

图4:商标由文字HENNESSY FINE COGNAC及瓶身组成商标号:3240987指定商品:33类酒(饮料)等
(二)不准予注册的三维标志与其他要素组合的商标
以下商标也由商品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