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著作权主张中“接触”的审查与判断

2016-03-19 14:35:04马军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7期

文/马军

在先著作权主张中“接触”的审查与判断

文/马军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设计者为同一主体或者取得了商标设计者的授权,就不会产生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的问题;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作为商标加以使用,就会造成与他人著作权的冲突。以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进行主张的,需要证明诉争商标与其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还要证明诉争商标注册人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到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中,在判断是否接触或可能接触时,需要结合作品的独创性、日常经验等因素综合判断。

商标法;著作权;可能接触与接触;审查判断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第6881367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简称艺想公司)于2008年8月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笔;钢笔;钢笔套;墨水;绘画材料;文件夹(办公用品);笔记本;除家具外办公必需品;文具;文具盒(全套)等。商标局对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公告期内,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毕加索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法受理后,艺想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答辩。商标局认为,诉争商标与著名画家毕加索的名作《梦》主体部分基本相同,毕加索自逝世至今不足五十年1著名画家毕加索于1973年4月8日逝世,生前创作了《梦》等许多知名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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