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出了系列明确要求,并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重要的工作突破口。2月23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这是继2014年调研本市行政审批改革情况,2015年修改行政审批相关20件地方性法规后,市人大常委会继续跟进落实国家和本市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
法规修改紧扣行政审批改革的几大重要领域
一是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国发〔2014〕50号文;分别将《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中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许可、《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许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许可、经营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二是行政审批权下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下放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探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审批的规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作相应修改。根据国务院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结合本市改革实践,将《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中关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核发等工作,下放至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并缩短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的审批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