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调查与思考——基于江苏情况

2016-03-24 01:15李湘宁
现代金融 2016年1期
关键词: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监管

□李湘宁 何 敏 刘 璐



对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调查与思考——基于江苏情况

□李湘宁何敏刘璐

摘要: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未来发展趋势,也是综合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经过20年探索,目前江苏省金融控股公司总体经营运作良好,初步形成了特色。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关注。本文以江苏省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为切入点,选取典型企业集团进行调研,分析其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在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不断推进的背景下,金融机构逐渐从提供简单金融服务向综合金融业务发展,从单一机构类型向集团公司发展,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综合经营成为主流发展趋势,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是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金融控股公司能够通过集团化经营和跨业经营,有效整合内部资源,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等优势。然而,由于其组织结构的复杂性,以及业务关联性等特点,使得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难度较大。特别是在当前金融风险日益呈现强交织性和传染性的情况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不到位可能会引发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影响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江苏辖内金融控股公司经过20年发展,初步形成了特色。以其为蓝本进行分析研究,可以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一、江苏省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江苏辖内金融控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拥有控制权,控股比例在25%以上的集团公司。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集团(见表1)。其中,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95年,是江苏省成立的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金融资源较多。

表1 5家代表性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经过20年发展,江苏省金融控股公司的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多元化经营趋势日益明显,经营发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主要分布于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以具有代表性的5家金融控股公司为例,均位于苏南地区,其中南京2家、苏州2家、无锡1家。目前,苏中、苏北地区尚未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部分地市有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意愿或规划,但目前尚未形成具体的设立途径和方式。

2.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为主要发展类型。金融控股公司可分为纯粹型和产融结合型。其中,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不从事金融业务,只负责整个集团的战略规划和股权管理,金融业务由子公司开展;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实业企业(非金融企业)通过控股金融机构,实现产业部门和金融部门的资本、产权相互融合。调查显示,江苏辖内金融控股公司以产融结合型为主要形式,只有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

3.地方政府在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战略中发挥较大作用。被调查的5家金融控股公司均为省国资委或市国资委100%持股。地方政府出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将其作为国有资产运作的平台,可以通过人事、资金等途径直接或间接地对集团公司施加影响,这也使得江苏省金融控股公司呈现“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立足国有资产高效运作”的地方特色。

4.民营资本参与度低,且利用外资或与外资开展业务合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调查显示,目前江苏省有4家民营企业同时参股两家以上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但持股比例一般在10%以下,尚不属于金融控股公司,且均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较少有选派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参与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情况。同时,目前江苏省金融控股公司利用外资或与外资开展业务合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江苏辖内金融控股公司总体运营良好,内部交易、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风险集中度等主要指标变化也较为平稳,但与此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在发展中也面临一些问题。一方面,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主体不明确现象在江苏省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中同样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属地和发展阶段不同,还存在一些特有问题。

(一)监管主体不明确。

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首次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对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的复杂问题,“三会”及时磋商。但是,《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只是规定了框架和思路,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调查中,金融控股公司普遍反映,分业监管模式下,不同行业的法律和监管目标不尽一致,对存在交叉性金融创新产品,缺乏科学、统一的监管尺度和标准;对不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交易活动,由于责、权、利规定不明确,容易出现争夺监管权或推诿责任现象。特别是,虽然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金融子公司受到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但是缺乏对整个集团的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分业监管不协调、信息不共享导致对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层面存在监管真空。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由人民银行“承担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工作”,负责“监测金融控股公司、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新产品发展及风险状况”,但截至目前尚未出台规范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测、加强金融监管的相关制度或指引性文件。

(二)协同效应尚未充分发挥。

江苏省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控股子公司产业集中度低、协同效应不凸显等现象。例如,被调查的某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涉及制造业7大领域和服务业6大板块,产业规模200多亿元。其中,汽车及零部件和净化环保板块的规模占比相对较高,其余企业规模大小不一,最小规模的企业年营业收入只有800多万元,难以发挥集团公司的产业链优势。又如,另一金融控股公司虽然拥有金融全牌照,金融产业链基本形成,但如何充分利用集团优势,做好信息协同、业务协同、人才协同、发展战略协同等,尚未完全解决;其二级子公司以及参股子公司间互动性不强,协同效应未能充分激发。

此外,调查显示,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间的协同效应大多通过财务公司发挥作用,财务公司相当于集团公司的“资金池”,存款来自子公司的内部资金,贷款本质上是集团内部资金的有偿使用和余缺调剂,但是财务公司的资金规模相对有限,且存在短存长贷、业务品种不多、非市场化运作等问题,使得其协调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同时,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各子公司从事不同实业,相互间的业务合作较少,甚至不存在交集,子公司之间尚未实现有效的协同。

(三)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不完善。

金融控股公司最大的潜在风险在于,不同子公司业务所引发的风险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方式在集团公司内部传递,影响集团公司的经营稳健性和安全性。特别是,在分业监管体制下,虽然集团公司下属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按照各自行业的审慎监管标准建立了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但在集团公司层面,缺乏整体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如果一家子公司面临财务危机或支付风险,可能会传递到集团公司内其他子公司,造成连锁反应。例如,被调查的某金融控股公司反映,其控股的证券子公司在为产业子公司提供承销保荐服务时,若产业子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对证券子公司造成声誉风险;控股的财务公司在为产业子公司提供融资服务时,如果产业子公司出现风险,容易波及到财务公司,导致风险通过融资渠道在集团公司内部蔓延。同时,由于集团公司管理着众多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子公司,在某些方面难以制定统一的内控标准与规范,导致对不同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方式有所差异,加之制度约束力不强,容易形成风险管理的盲点与漏洞,集团公司综合经营的隐性风险难以及时被发现,对整体风险的把握和判断也较难。

(四)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充分掌握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数据和信息,是对其加强风险监测和监管的前提。调查发现,由于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实践中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够完备。一方面,对于涉及多业务领域的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明确的监管依据,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不健全。另一方面,各金融控股公司缺少内在动力整合并对外披露集团公司的经营状况,尤其是内部交易、风险集中度、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核心内容。除集团公司控股的上市子公司定期对外披露财务报表外,非上市子公司基本不对外披露相关财务信息,对数据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的难度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管部门监测分析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三、相关建议

上述问题的存在,将对江苏省金融控股公司进一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其中一些共性的问题也需要我们在机制体制上加以完善。

(一)加快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

当前,我国应加快建立金融控股公司规范运作的基本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组织结构、内控制度、关联交易、监管责任等方面都予以明确,特别是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国际经验表明,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中央银行主导下的伞形监管模式、按照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业务比重确定监管者的牵头监管模式、由统一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一体化监管模式,具体监管模式根据国情来决定,并尽可能地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真空监管情形。结合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顺应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可建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层面实施整体监管,其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证券、保险子公司实施分业监管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同时,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相互沟通的机制、方式和内容等,建立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长效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二)加强协同效应,提升核心竞争力。

加强协同效应是金融控股公司培育核心竞争力、抓住新机遇、迎接新挑战、促进新发展的重要战略路径之一。加强协同效应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需要稳步有序推进,从实现客户、产品初级整合与信息共享,向以客户为中心改造业务模式和流程转变。金融控股公司不应是各子公司的简单叠加,而应是多个子公司协同抱团。为此,集团公司从集团层面制定相关激励相容的政策措施,鼓励各子公司打破各自为政的经营思路,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让各子公司树立“大产品”、“大客户”、“大利益”观念。实践中,可通过战略协同、品牌协同、产品协同和营销协同,不断增强协同效应。其中,战略协同要形成战略共识,实现管理与行动的统一;品牌协同要塑造品牌形象,提升市场认知度和客户粘性;产品协同要加快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创新,形成成熟的产业链;营销协同要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联合营销、交叉营销和客户共享。

(三)构建风险防火墙,完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多种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的集合体,往往成为金融风险的聚合点和汇集点。鉴于此,为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一套事前预警防范、事中监测反馈、事后保护补救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一是明确风险控制的要求和目标,加强风险提示预警,对各类风险进行充分考虑并量化,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做到风险早发现、早防范;二是完善风险监测与反馈机制,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内部信息共享机制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反馈发现的风险信息;三是发挥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合力,及时研究风险应对策略,将风险造成的损失最小化。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下,不断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通过构建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资金、信息、人员等“防火墙”制度以隔离和降低风险。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

金融控股公司加强信息披露,不仅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和市场约束,也有利于市场主体更好地认清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和发展规划。当前,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为基础,同时参照其他国家以及巴塞尔协议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内容除了包含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财务报表等内容,还应包括集团公司的内部组织架构、关联交易、联合财务报表等内容。

(五)整合金融资源,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化运作。

金融控股公司要加大对其内部资源的整合力度,特别是着力发展财务公司在集团内部的资金管控作用和协调作用,并将以资本为纽带的松散结合逐步发展为以金融控股集团品牌、商誉、销售渠道、客户为基础的实质性融合,高效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效应、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同时,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全面推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地方政府在发挥其强大行政资源优势的同时,要避免不当的行政干预。在培育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控股公司方面,政府的作用应定位于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鼓励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利用外资、与外资开展业务合作等方式实现做大做强。特别是,针对当前民营资本存在涉足金融领域的强烈诉求,在明确动机和严控风险的情况下,可鼓励金融控股公司积极吸纳一定规模的民营资本,加强金融资源整合力度,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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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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